公安依法行政總結
『壹』 公安如何加強基層法治工作
一、抓住重點,努力提升基層勤務的實戰化水平。要主動適應當前動態治安形勢的需要,積極改革基層勤務機制,切實提高對社會治安全方位、全天候的動態控制能力。一是要實施全時警務和主動警務。全面推行彈性工作制、錯時工作制、雙休日工作制,最大限度地把警力壓上路面、沉入社區、融入群眾,把路面和社區作為民警的主要工作場所,切實糾正和克服基層勤務的機關化傾向,改變坐等報案、坐堂辦公的工作模式,真正讓群眾感受到警察無時不在,增強安全感。二是要實行動態預警和網格布警。要研究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動態治安評估體系和預警等級,確保警力投向和勤務時間與高發案區域和犯罪高峰時段趨於一致,根據區域人口密度和治安復雜程度,統籌規劃,科學劃分路面警力的巡防警區,構築起點線面結合、立體交叉的「網格化」巡防體系,以實現對路面犯罪的精密防控。
二、破解難點,切實提升基礎工作的專業化水平。一是要努力破解重點特殊人群管控的難點。要堅持以入戶訪查為抓手,通過強化幫、督、查、評等工作措施,充分激發社區民警入戶訪查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創新訪查工作方法,延伸訪查工作觸角,提高訪查工作效能,有效強化對重點視線人員的的排查管控,及時從中發現打擊違法犯罪。二是要努力破解陣地控制的難點。要牢牢抓住犯罪分子「吃、住、行、銷、樂」等關鍵環節,切實加強對特種行業的管理控制。大力加強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把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與健全落實舉報獎勵制度有機結合起來,有效促進管理責任的落實。積極布建治安耳目、信息員,在行業場所中有效構築起多層次的控制網路,確保犯罪分子進入後能發現得了、控製得住、查證及時。
三、突破節點,大力提升基礎工作的社會化水平。一是要在推進社區和農村警務戰略實施上下功夫。主動適應新型社區管理體制和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積極健全完善與之相配套的社區、農村警務工作機制。以社區(農村)警務室為平台,以基層治保、調解組織為依託,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健全完善多元化的糾紛排查調處和重點人員幫教管控機制。按照市場化運作模式,積極推廣小區封閉式管理和租賃房屋社會化管理模式,把推進物業管理、專業保安服務等有償安全服務與組織鄰里守望、治安志願者服務及護村護街巡邏等群眾性義務防範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有效構築起多形式、多層次的群防群治網路。二是要在推進科技創安上下功夫。要以金融要害單位、居民小區、工業區企業為重點,積極推廣治安報警系統建設,建立報警聯動網路,進一步提高公安機關對重點管控部位和高發案區域的動態控制能力。
四、創新亮點,積極提升基礎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要建立健全信息採集、分析、研判等工作機制,推進全警採集、全警應用,切實把基層基礎工作的著力點放在信息的獲取和控制上。充分運用信息研判手段和載體,強化對獲取的各類敵社情信息、治安動態信息及基礎性信息的綜合分析研判,確保及時、准確地揭示各類敏感群體、違法犯罪主體及其活動規律和軌跡,有效發揮信息的預警、實戰功能,提升科學決策和精確防控、打擊能力,推動基礎工作信息化。
五、 夯實基點,不斷提升所隊建設的正規化水平。要進一步完善所隊班子民主議事、決策機制,建立健全所隊領導定期輪訓輪崗制度,不斷提高所隊班子管理隊伍、依法行政、科學決策、駕馭治安的能力。積極推行所隊長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制,進一步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考核任用機制,激勵所隊領導和民警紮根基層發展成才。要圍繞「三懂」、「四會」的要求,深入推進「大練兵」活動,尤其要針對當前基層民警在執法辦案、信息應用和做群眾工作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採取走出去、請進來、面對面指導與網上答疑相結合等形式,有計劃有重點地強化教育培訓。按照「人往基層走、物往基層流、錢往基層投」的警務保障思路,在科技建設投入和警務車輛、警用裝備配備上進一步向基層傾斜,竭力幫基層增效;進一步推動警力下沉,強化執法維權保障,積極改善基層辦公條件和民警的福利、職級待遇,促使民警安心基層工作
『貳』 全市秉公執法人民公安為人民心得體會1000字左右
公正是法律永恆的價值追求,廉潔是執法者最基本的職業操守,公正廉潔執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線,也是黨和人民對公安隊伍的永恆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行,公安機關尤其是公安民警隊伍中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執法不廉的問題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整個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發展。如何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保證執法公正廉潔是擺在各級公安機關和廣大公安民警面前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任務。筆者認為要保證公正廉潔執法,應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牢固樹立公正廉潔意識是保證公正廉潔執法的關鍵
當前,影響公安機關公正廉潔執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相當一些公安民警的頭腦中要麼公正廉潔意識淡漠,要麼沒有牢固樹立正確的公正廉潔觀念,要麼沒有充分認識到公正性、廉潔性對公安執法的重要性和嚴峻性。因此,切實保障和提高公安機關正確履行職責,維護執法公正,就必須不斷強化和鞏固廣大公安民警的公正廉潔意識,以正確的公廉潔正意識有效指導執法工作,促進各項公安工作,永葆公安工作的生機和活力。
牢固樹立公正廉潔意識,首先要加強對公正廉潔觀念深刻內涵和重大價值的學習、理解,增強對公正廉潔觀念重要性的認識。通過深入學習理解要使各級公安機關及廣大民警充分認識到維護公正是公安工作的總要求,認識到維護公正是公安機關「立警為公,執法為民」要求的具體體現,認識到維護公正是黨和政府以及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根本要求和強烈盼望,認識到維護公正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營建和諧社會、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重大推動作用。要通過對公正廉潔觀念的學習、理解,把維護公正廉潔的意識深深銘刻在每一個公安民警的頭腦中,體現在執法實踐中,把公正廉潔執法思想植根於每位民警,落實到每一個執法環節中,不斷增強廣大公安民警公正廉潔執法的自覺性、主動性。
其次,要增強公安民警法律至上觀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案的自覺性。廣大公安民警必須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必須以人民利益為重,堅持對法律負責與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的一致性,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執法監督,提高執法質量。堅決杜絕發生傷害群眾感情、漠視群眾疾苦、侵犯群眾利益的行為。要從最基本的環節最細微的地方作起,切實作到在所有的公安工作和執法行為上充分體現公平和正義。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畏權貴、剛正不阿,秉公執法、廉潔奉公,不為權力、名利和美色所動,努力做到不枉不縱,既不濫用職權、超越職權,也不能消極不作為,努力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第三,要注重加強程序公正的意識,程序是如何完成實體內容的步驟、方法、形式、時間、順序等的規定,兩者缺一不可。在我國公安機關及廣大民警中,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執法過程中忽視程序、違反程序的問題普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要做到公正執法,不僅要做到實體內容的處理公正,更重要的在於強化程序意識,通過確保程序公正實現執法公正。
第四,要切實體現人民群眾的要求。要關愛弱勢群體,要根據群眾的意願辦事,把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作為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在各項執法活動中,要始終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要作這第一選擇,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第一考慮,把人民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標准,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去執法,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積極推行警務公開和便民利民措施,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安機關是實事求是和公正的。
二、正確運用自由裁量權是實現公正廉潔執法的必然要求
自由裁量權是指定在特定情況下依照職權以適當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為的權力。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是指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和刑事偵查工作中,根據法律法規賦予公安機關的行政管理和刑事偵查許可權,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作出或不作出具體行為的權力。
三、強化和完善執法監督是實現公正廉潔執法的保障
近年來,公安工作在接受人大、政協、社會各屆及新聞媒體監督的同時,也不斷加強了內部執法監督,設立了不少的機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很難適應日新月異的形式變化和發展,這就需要社會各方的參與,更需要公安機關主動接受監督,切實查找問題,使監督經常化、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進一步加強對公安機關公正執法的監督,必須下大力氣強化監督意識,不斷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和外部監察機制,充分發揮紀檢、監察、督察、法制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加強警務公開,增強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工作。
四、提高廣大民警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是實現公正廉潔執法的重中之重
公安民警是公安執法的主體,其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和執法水平高低直接影響著整個執法活動,因此,各級公安機關只有著重加強民警法律法規、公安業務學習教育培訓,建立健全學習教育培訓一條龍格局,通過舉辦培訓班、知識競賽、法規測試、集中學習、個人自學、日常考核、綜合獎評、排名公示、競爭上崗等有效措施,不斷提高其法律業務水平和知識,才能更好地服務於公正執法,也才能做到公正執法。
五、建立健全公安機關執法制度建設是實現公正執法廉潔的治本之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基矗進一步保障公安機關公正執法,必須加強相關執法制度建設。貫徹公開、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盡快完善執法責任制、錯案追究制、執法質量檢查制、執法監督制、警務保障制、民主公示制、執法獎懲制等直接關系公安機關公正執法的保證機制和制度,並使之得到有效實施。
公安機關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打擊犯罪的重要專政機構,只有通過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改善,才能有效保障公正執法,為縣域經濟發展和建設小康社會提供良好的和諧、安全環境,也才能使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早日實現。
【篇二】秉公執法心得體會
通過近期開展的秉公執法教育活動,使我感覺到自己在思想認識上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同時,也決心在今後的工作中,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僕意識,立足本職、執法為民的宗旨,不斷努力、不斷進取,取得業務和思想上的雙提高,努力做到內強素質、外樹形象。
通過學習,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情況談談自己的體會。
一、規范執法行為是對執法人員提出的基本要求。 規范執法是對執法人員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貫徹落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一法制建設基本方針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踐告訴我們,只有嚴格執法,才能糾正違法行為,保護公共利益和群眾利益,才能體現法律的尊嚴。嚴格執法至少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徇私枉法,錢權交易,辦關系案、人情案甚至執法犯法、貪贓枉法都是與我們工作要求格格不入的。另一方面還要求我們執法人員要提高素質提高工作質量,因為工作質量的高低於取決於執法人員的各項素質,所以我們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
二、公正執法是對我們執法人員的基本要求。公正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對我們執法人員的基本要求,通過學習使我認識到,公正執法就是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法定職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職權執法。公正執法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任何偏離法律規定的行為都是錯誤的,我們肩負著執法的重任,我們必須讓讓黨和人民放心。要公正執法,就必須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事業,恪盡職守,樂於奉獻,要牢記手中的權利是人民賦予的,就必須為人民服務。
三、秉公執法是社會精神文明的體現,也是我們執法的整體素質的體現。秉公執法是社會文明的一個縮影,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我認為秉公執法,是指執法人員以人為本,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規范辦理各種案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嚴格、公正、秉公執法。執法講文明,要求有禮在先,舉止端莊,教育疏導,以理服人,既是執法人員文明素養的展示,也是行政執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在執法工作中我們往往有特權思想是以威嚴為主而忽略了以人為本秉公執法,應當既要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又要維護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
我作為一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要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在工作中具體體現立法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價值觀和人生觀。通過這次秉公執法教育活動,要進一步解決自己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不斷提高自己的各項素質,增強個人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勇於批評與自我批評,一定要規范執法行為,促進秉公執法。
『叄』 政治生活中公安機關如何更好地依法行政
公安機關更好地依法執政,就是按政策辦事,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責,做好自己的本質工作。
『肆』 依法行政對公安機關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對公安機關的基本要求:一、唯法,不唯權上;二、唯事實,不唯私慾。
『伍』 如何提高公安民警法制思維和依法辦案能力
強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要求公安機關必須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強化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不僅要推進依法行政,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還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各種復雜問題,善於運用法治手段化解社會矛盾,善於運用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秩序,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根據公安機關執法實踐,重點要強化「四個理念」,實現「四個統一」。
一、樹立嚴格執法理念
強化職權法定、嚴格執法的理念,努力實現依法履職與依法治權的有機統一。重點抓好三個方面: 首先,法定職責必須履行到位。其次,執法權力必須依法行使。第三,執法者特別是領導幹部必須率先垂範。
二、樹立文明執勤理念
牢固樹立規范執法、文明執勤的理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樹立規範文明的執法形象,不僅有利於增進人民群眾對執法機關的信任,更有利於促進法律在人民心中樹立尊嚴和權威。 在處理敏感案、事件時,要把法律的剛性和執法的柔性結合起來。在執法辦案時,要把打開「法結」與打開「心結」結合起來。
三、樹立公正執法理念
牢固樹立平等對待、公正執法的理念,努力實現維護法律權威與維護公平正義的有機統一。
首先,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要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第三,要堅持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
四、樹立保障人權理念
牢固樹立執法為民、保障人權的理念,努力實現社會維穩與公民維權的有機統一。
首先,要更加自覺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權放在各項執法辦案的首位。其次,要更加註重在社會管理中體現服務為先。第三,要更加註重在維權中實現維穩。
『陸』 結合公安實際,試述如何做到依法行政
警察行政權在社會中的實際運作狀態,在相當程度上標志著社會文明的發展水平。警察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在一定條件下是此長彼消的,即警察行政權的擴大意味著公民權的縮小,警察行政權的濫用往往使公民權化為烏有。在保障人權的呼聲越來越高的今天,對警察行政權的行使嚴格進行規范而最大限度的保護人民的利益和社會秩序的安定是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面對的一個重要課題。如何進一步實現公安行政執法公正,必須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判斷:
一、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公安行政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具體的公安行政執法活動中,仍然還不同程度的存在著諸多問題,有的還相當嚴重,並且已經嚴重的影響了公安機關職能作用的正常發揮。
(一) 在認定案件事實中存在的問題
公安行政執法在認定案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公安行政執法中案件事實的性質認定錯誤。在公安行政執法中,在分析認定案件性質時,往往把握不準案件事實中的主要矛盾及其法律屬性,對是與非,此與彼的界限混淆,將一般違紀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將合法行為認定為非法行為,將犯罪行為認定為一般違法行為,將違反此法的行為認定為違反彼法的行為,等等;
2.公安行政執法中違法行為的構成認定錯誤。有的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為不熟悉、不了解相關的公安專業性知識,在公安行政執法中不能准確把握違法構成的標准,把本來不構成違法的行為錯誤認定為違法行為;
3.公安行政執法中行政相對人認定錯誤。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針對具體、明確的行政相對人,然而在公安行政執法活動中,對公安行政相對人認定錯誤的現象時有發生。這與辦案人員的工作態度馬虎,不負責任,粗枝大葉,不深入細致地調查案件事實有極大的關系;
4.公安行政執法中公安行政相對人責任認定錯誤。過錯責任(共同過錯和混合過錯)是案件事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責任不分輕重,各打五十大板,不認真剖析具體案件中共同過錯和混合過錯中當事人各方的責任,只是簡單從事,粗略了解前因後果即主觀斷案的做法在公安行政執法中仍然還不同程度的存在;
5.公安行政執法中不重視把握案件事實情節。在公安行政執法中,不能全面把握和充分考慮事實的法定情節和與適用法律相關的其他重要情節,導致認定案件事實不準確,確定法律責任不適當。例如,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決定行政處罰時,對有關責任年齡的法定情節的考慮卻被忽略了。再如,婦女違反了公安行政管理,在決定對其給予公安行政處罰前,對其是否懷孕的法定情節應當注意而未加註意。此外,對有些案件事實情節雖然法律未做明確規定,但對適用法律具有重要影響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時應當予以考慮而沒有考慮。
(二) 適用實體法律規范中存在的問題
所謂適用法律,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定程序,將公安行政法律規范應用於具體案件中的公安行政執法活動。在公安行政執法實踐中,適用法律規范中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1)具體行政行為應該適用甲法,卻錯誤地適用了乙法;(2)具體行政行為應適用法律規范中的此條,卻錯誤地適用了彼條;(3)具體行政行為應適用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規范,卻錯誤的適用了法律效力低的法律規范;(4)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規范不完整、不全面或者畫蛇添足。本來應同時適用幾個不同法律規范或者一個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條款,卻錯誤地只適用了其中的一個法律文件或者一個條款;本來只適用一個法律文件或者一個法律文件中的一個條款,卻錯誤地適用了幾個法律文件或者幾個條款;(5)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規范。公安行政執法中,不注意掌握法律規范生效的期限,不了解或者不認真遵守行政法律規范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錯誤地使用違法行為發生後頒布生效的法律規范來評價、制裁(處罰)法律規范生效前的公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導致公安行政執法錯誤;(6)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了已經廢止的或者撤銷的法律規范。已經廢止的或者撤銷的法律規范一般不能再適用,除非對發生在宣布廢止或者撤銷前的行為進行處理才有適用價值。然而,在公安行政執法活動中,由於對此問題沒有予以注意,對發生在新法生效,舊法廢止後的違法行為仍然適用舊法的現象卻屢見不鮮;(7)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安行政法律規范卻錯誤的適用了沒有法律效力的公安行政法規、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內容一旦與高層級的法律規范相沖突、抵觸或者規定的處罰權超越高層級規范規定的范圍,該規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執法和適用的依據。但在具體的公安行政執法實踐中,適用法律規范不注意相應法律規范是否有效的現象卻較為普遍;(8)具體行政行為應適用對公安行政相對人有行政管轄權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卻錯誤的適用了對公安行政相對人沒有管轄權的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三) 在履行公安行政執法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
所謂公安行政執法程序,是指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公安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的總稱。公安行政執法程序包括的內容較多,主要包括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製程序、行政許可程序、行政決定程序、行政監督程序、行政檢查程序以及其他一些公安行政執法的規則、要求等方面的內容人。作為公安行政執法的很重要組成,公安行政執法程序對於保障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在公安行政執法實踐中,公安行政執法程序尚未受到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足夠重視,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還比較普遍,這種執法觀念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嚴重影響了公安行政執法的正確性和有效性,這主要表現為:
1 做出行政行為時沒有採取法律所要求的方式或採取了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如不按規定製作書面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收到後不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採用非法手段調查取證等。
2 做出行政行為時雖然符合法定方式,卻違反了法定方式的具體要求。如,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未蓋印章,未告知行政相對人公安機關做出行政處罰和理由,未告知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未記載決定的日期、決定的內容等。
3 公安行政執法過程中,違反了法定的步驟。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普通程序有:傳喚、訊問、取證、告知、聽證、裁決六個步驟,辦理的治安案件只有經過這幾項步驟,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才符合法定程序。
4 做出的行政行為在時間限度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如《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48條規定,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12小時等。
三、 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公安機關在公安行政執法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 法制建設方面
我國的行政法制建設起步較晚,行政立法體制不完善,許可權不明確,技術不成熟,法律規范效力層級較低,嚴重滯後於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
1、 公安立法呈分散狀態
公安立法的分散狀態削弱了法制的統一協調性,尤其是由於公安行政執法廣泛性、多樣性的特點,許多法律法規涉及到公安行政執法,警察的權力看起來很大,但在執法實踐中缺乏有效、准確和便於執行的法律法規,造成該管的沒管,不該管的卻管了,使執法處於無序狀態。
2、 公安行政執法程序缺乏統一的規范
公安行政執法部門多,領域廣,現有執法程序比較零散,缺乏嚴密統一的程序規定,有的行政法律法規中沒有程序規定,有的程序規定分散於法律法規中,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沒有明確的界限,標准不一。
3、 執法實體規范存在滯後和被動局面
現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規嚴重滯後於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速度,一些特定領域存在立法空白,客觀上造成了公安行政執法活動無法可依。
4、 少數法律法規脫離實際,操作困難
部分法律法規條、款、項概念界定不清,過於籠統,又缺乏必要的選擇,導致難以遵循,操作性差。
(二) 執法素質方面
1、 法治觀念薄弱。受封建思想的影響,長期形成的專制和人治專權思想難以根除,在一些民警特別是領導中還時有反映,導致依法行政觀念淡薄,服從領導意志多於服從法律,維護領導權威多於維護法律權威。
2、 服務觀念淡化。在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下,一些民警對於法律手段的保護和服務功能認識不足,片面強調打擊功能的重要性,忽視了服務是宗旨,忽視了執法的根本目的是社會效益的提高。
3、 缺乏責任意識。一些民警怕出事,因循守舊,就案辦案,目光短淺,思路局限,不注重執法的社會效果,大局意識差,不能從全局的高度來修理具體的執法事項。缺乏程序意識,重實體,輕程序,證據意識淡薄,對收集證據有畏難情緒。
4、 缺乏創新精神。有的民警不善於研究新時期公安執法工作的特點和對策,以各種理由強調執法的難度,滿足於被動應付,對市場經濟的挑戰和壓力認識不足,不能與時俱進,思維方式落後,執法方式滯後。
(三) 執法監督方面
公安機關內部管理機制不科學,責任機制不統一,對內部執法活動監督不力,尤其是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監督力度不夠,權威性不強,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落實,不到位,內部監督形不成合力。一些公安機關和民警自覺接受外部監督的意識不強,不適應外部監督的客觀要求。獎懲機制缺乏系統性和權威性,落實不到位,難以操作。
(四) 警務保障不力
長期以來,相當多的公安機關後勤保障不力,靠收費罰款來補充經費的不足,得以維持正常運轉,造成基層公安機關的民警受利益驅動,濫收濫罰現象嚴重,違法違紀案件時有發生。
四、 對策與建議
根據以上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提出以下建議與對策:
(1) 進一步完善國家行政立法,研究制定統一的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程序法,或者在公安行政執法活動中能夠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整個公安行政執法活動更加明確化和規范化。
(2) 盡快組織力量對公安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認真的清理,對那些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公安行政管理發展的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予以廢除和修改,對那些相互不能銜接、不統一甚至相互矛盾、抵觸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應組織力量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3) 整頓公安行政立法秩序,改進公安行政立法體制。為了改善公安行政立法的混亂局面,盡快規范和統一公安行政立法許可權和各種法律形式和名稱,通過整頓和規范公安行政立法活動,從而為公安執法做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要求提供便利條件。
(4) 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大力度和投入,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公安行政執法的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的整體素質,使之能高效、合法的開展公安行政執法活動,正確、合法、及時地適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公安行政管理的職責許可權,做到依法行政。
(5) 建立、健全公安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度、錯案追究制度和依法賠償制度,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公安行政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杜絕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消極執法傾向,整頓公安行政執法秩序。理順公安行政執法制度,進一步提高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水平。
(6) 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使國家權力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團體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新聞媒介的監督以及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審計監督、上下級之間的監督均能全面、系統地制度化、明確化,使行政執法監督真正做到科學、有效,使上述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能夠形成合力,發揮積極有效的監督作用,以進一步加強和促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水平。
公安行政執法的公正與否直接影響著公安機關的形象,決定了公安工作目標的實現,同時也左右著人們對國家法律制度、社會制度的信賴,這是一項艱巨而刻不容緩的任務,不僅需要理論的研究與討論,重要的還是付諸於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