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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修改意見

發布時間: 2020-12-25 01:49:36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內容解讀

生活垃圾處置場所不能隨意選也不能隨意關
居民放置生活垃圾的場所不能隨便選擇,也不能說不用就不用,生活垃圾的處理也須按法律規定進行。
固體廢物污染損害賠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
針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最常見的受污染者沒有能力起訴以及舉證困難等問題,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在現有污染損害賠償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舉證責任倒置等規定。
法律確立生產者延伸責任制
污染者承擔污染防治的責任,這一原則在法律中全面落實,有助於解決固體廢物污染問題。對此,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補充了有關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條款,規定國家對部分產品、包裝物實行強制回收制度。
我國法律對過度包裝說「不」
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規定:「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向江河湖泊丟垃圾將觸法律「紅線」
將垃圾隨手丟進江河湖泊,或許是很多人都曾有過的經歷,2005年4月起,這個先前僅靠道德約束的行為,將被納入法律處罰的視野。
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河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包含液體廢物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九條
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何時修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5年修訂;
2、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4.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經過2005年修改後,增加了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專會常務委員會第屬十三次會議於2004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5.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12月29日表決通過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案。這是自1996年4月1日該法實施至今8年多來,立法機關首次對其作全面修訂。修訂案共91條,與77條的現行法相比,內容有大幅度增加。

對部分產品和包裝物強制回收

由污染者承擔污染防治的責任,是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為此,修訂案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同時進一步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為了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目前有很多國家已經開始對電器產品、包裝等實行生產者延伸責任,即生產者不僅要對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污染承擔責任,還需要對報廢後的產品或使用過的包裝物承擔回收利用或者處置的責任。現行法對生產過程中的污染防治責任規定的比較全面,而對使用後的產品和包裝的回收利用及處置責任基本沒有涉及。為此,修訂案增加規定:「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立法防止過度包裝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包裝物在生活垃圾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目前,城市生活垃圾體積的30%是由各種包裝物構成的。為了解決我國當前存在的過度包裝問題,修訂案一方面規定了對部分包裝要強制回收,另一方面規定「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的環境污染。」

固體廢物進口實行分類管理

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所作的承諾,針對近年來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存在的實際問題,修訂案對固體廢物進口管理作了以下修改:將固體廢物分為禁止進口類、限制進口類和自動許可類,分別制定目錄,實行分類管理。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對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的進口,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許可;對自動許可類固體廢物的進口,必須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進口任何固體廢物都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而且必須經檢驗機關檢驗合格。

針對當前普遍存在的以進口舊貨為名大量進口廢物、而進口者與管理部門又經常對進口的貨物是否屬於固體廢物發生爭議的情況,修訂案增加了爭議的解決程序。針對進口者不明、無人承擔固體廢物退運責任的情況,修訂案規定承運人作為固體廢物退運的責任人或承擔處置費用。

歷史遺留的固體廢物怎麼辦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轉讓、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由誰繼續履行污染防治責任,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解決糾紛時無法可依。修訂案對此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必須妥善處置固體廢物以及有關場所和設施;除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外,變更後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原單位的工業固體廢物負責處置。

歷史遺留廢物的處置是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大難題。本法修訂前,有的企業或單位已經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其留下的廢物往往無人負責,造成嚴重的污染和安全隱患。為此,修訂案規定:「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完善對危險廢物的管理

針對危險廢物處置工作中面臨的處置設施不足、長期貯存不處置、應急措施力度不夠等問題,修訂案在危險廢物管理措施方面增加了下列內容:增加了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要求;增加了危險廢物貯存時間的限制;賦予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應急手段;對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的資金來源作了規定。

法律責任明顯強化

修訂案的法律責任部分共有21條,比現行法的15條從內容和條數上都明顯增多。修改集中在三個方面:明確規定了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對新增加的部分條款規定了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環境保護法律執行過程中,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是一些長期實施污染、且造成重大危害後果的單位拒不改正,有關政府及部門因種種原因沒有採取有力措施制止其違法行為。針對這一問題,修訂案明確規定,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單位,除了罰款之外,對該單位負有管轄許可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環境監測機構對污染糾紛應如實提供數據

真正有效地解決污染問題,最重要的是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律制度,讓污染者承擔污染造成的後果,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提高違法成本。為此,修訂案在現有污染損害賠償規定的基礎上,針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最常見的受污染者舉證困難等問題,增加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同時規定,因此類案件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委託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的,監測機構應如實提供。並規定,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受害人進行法律援助。

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界定,如何區分固體廢物、廢水和廢氣

1、最有效的區分方法的看廢棄物質(廢水、廢氣、廢渣)的形態:固體廢物的形態是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而廢氣是氣態、廢水是液態。

2、固態廢物的存在,具有相對固定性;而廢水、廢氣具有流動性、擴散性。

3、固態廢物的比重大於2kg/m3,;而廢水的 比重略大於1kg/m3、廢氣的 比重則更低。

(6)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修改意見擴展閱讀:

一、廢物分類

1、工業廢物

是指在工業交通等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其對人體健康或環境危害性較小,如鋼渣、鍋爐渣、粉煤灰、煤矸石、工業粉塵等。

2、生活垃圾

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通過調查研究、城建統計等方式可以得到城市生活垃圾的各種信息。

3、危險廢物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即指具有毒性、腐蝕性、反應性、易燃性、浸出毒性等特性之一。

由於其數量、濃度、物理化學性質或易傳播性引起死亡率增加。無法治癒的疾病發病率增高或者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危害的固體、半固體、液體廢物等。

二、廢物國內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執法檢查工作,並啟動了該法的修訂工作。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國務院頒布《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3、《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為配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實施,國家環保總局與衛生部聯合發布。

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並發布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准和警示標識規定》、《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醫療廢物焚燒爐技術要求》等標准和規范。

5、《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2003年,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環保總局制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印發各地實施。《規劃》要求用3年時間建設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31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300座,基本實現全國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的安全處置。規劃總投資150億元。

6、《關於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通知》經國務院同意,2003年11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衛生部、財政部、建設部聯合發布。

7. 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什麼時候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內,保障人體容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規。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

8.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違反第十七條,依據哪一條法律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9.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三化"原則的含義,關系和具體實施

「三化」原則是指對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採用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戰略。

  1. 減量化:

    減量化意味採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開發資源和能源,這是治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就我國而言,應當改變粗放經營的發展模式,鼓勵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開發和推廣先進的技術和設備。

    就產生和排放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而言,法律要求其合理地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採用可使廢物產生量最少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2. 資源化:

    資源化是指對已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回收加工、循環利用或其他再利用等,即通常所稱的廢物綜合利用,使廢物經過綜合利用後直接變成為產品或轉化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實現資源化不但減輕了固廢的危害,還可以減少浪費,獲得經濟效益。

  3. 無害化:

    無害化是指對已產生但又無法或暫時無法進行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進行對環境無害或低危害的安全處理、處置,還包括盡可能地減少其種類、降低危險廢物的有害濃度,減輕和消除其危險特徵等,以此防止、減少或減輕固體廢物的危害。

二、全過程的管理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對固體廢物的產生、運輸、貯存、處理和處置的全過程及各個環節上都實行控制管理和開展污染防治工作,這一原則又形象地被稱為從「搖籃」到「墳墓」的管理原則,固廢環境管理是一項集體活動,廢物產生者、承運者、貯存者、處置者和有關過程中的其他操作者都要分擔責任。

三、固廢分類,優先管理危險廢物的原則

  1. 固體廢物種類繁多,危害特性與方式各有不同,因此,應根據不同廢物的危害程度與特性區別對待,實行分類管理。

  2. 對含有特別嚴重危害性質的危險廢物,實行嚴格控制的優先管理,對其污染防治提出比一般廢物的污染防治更為嚴厲的特別要求和實行特殊控制,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對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專辟一章,做出嚴格的特別規定,來體現優先管理的原則。

四、鼓勵集中處置的原則

  1. 根據國內外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經驗,對固體廢物的處置,採取社會化區域性控制的形式,不但可以從整體上改善環境質量,又可以較少地投入獲得盡可能大的效益,還利於監督管理。

  2.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集中處置的形式多樣,其中主要是建設區域專業性集中處置設施,如醫療垃圾集中焚燒爐及危險廢物區域性專業處置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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