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公共電信設施罪
1. 哪些行為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犯本罪的,處三年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嚴重後果,不限於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2. 破壞通信設施罪怎麼判刑
您好,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為維護公用電信設施的安全和通訊管理秩序,依法懲治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採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後果」,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二人以上、重傷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五萬(用戶×小時)以上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指使、組織、教唆他人實施本解釋規定的故意犯罪行為的,按照共犯定罪處罰。 第五條 本解釋中規定的公用電信設施的范圍、用戶數、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准和時間長度,依據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3. 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請你自己對照一下。或委託律師幫助。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2次會議通過)(法釋[2004]2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為維護公用電信設施的安全和通訊管理秩序,依法懲治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採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後果」,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二人以上、重傷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五萬(用戶×小時)以上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指使、組織、教唆他人實施本解釋規定的故意犯罪行為的,按照共犯定罪處罰。 第五條 本解釋中規定的公用電信設施的范圍、用戶數、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准和時間長度,依據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4.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與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啊
在實踐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通訊器材的案件(如偷割電話回線、通訊電纜等)答時有發生。如果竊取的是庫存的或者正在生產、維修中的通訊器材,只能侵害財產所有權,並不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線,偷砍電線桿等,勢必會使不特定多數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通訊受阻。這種行為不僅侵害財產所有權,而且危害通訊方面的這樣就觸犯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的罪名。對此類案件應當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的規定定罪處刑。」
5. 什麼是過失損壞公共電信設施罪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版公用電信設施,權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 破壞公共電信設施罪後果嚴重嗎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回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答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7. 什麼是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應當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嚴版重後果,不限於致人重權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8. 哪些行為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求解答
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有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廣播設施是指發射無線電廣播信號的發射台站等;電視設施是指傳播新聞信息的電視發射台、轉播台等;公用電信設施是指用於社會公用事業的通信設施、設備以及其他公用的通信設施、設備。如國家電信部門的無線電發報設施、設備,包括發射機、天線等;還有電話交換局、交換站以及有關國家重要部門的電話交換台、無線電通信網路,如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及交通設施中使用的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等,總之,電信設施,既包括各種機器設備,也包括其組成部分的線路等。對於那種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通信服務設備,如城市大街上的公用電話亭、一般的民用家庭電話等,不屬於本罪規定的「公用電信設施」范圍內。如其破壞可按毀壞公私財物罪處理。
2.行為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必須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對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了二檔刑,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由於行為人破壞通信設備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嚴重後果的」是指致使通信中斷,不能及時排除險情或者疏散群眾,因而導致人員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情況。
刑法對由於行為人主觀上的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輕信等過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被破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也規定了處罰。對過失犯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被破壞的程度不很嚴重,對公共安全危害不大,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 哪些行為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求解
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版 行為人有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行為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必須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10. 刑事訴訟法80條規定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怎麼處罰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回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