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律法規有哪些
涉及突發公共抄衛生事件的法律法規襲;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
法規——《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
部門規章——《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
規范性文件——《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全國自然災害衛生應急預案》、《地震災後衛生防病應急技術指南》等等很多,一下不能全部例出來,你可以買一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書,基本都有涵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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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衛生法律法規有哪些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
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葯品管理法、中醫葯條例等。
3.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4.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3. 醫療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乙類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按甲類傳染病採取預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於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先要報批、公布才能實施,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是為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為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是由總理朱鎔基於2002年8月4日頒布的第3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自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4. 衛生法律法規有什麼作用
目前抄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 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等法律法規構成。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葯品葯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屬於特殊行政法。衛生法是國內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容、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系;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5. 衛生監督所法律法規有哪些
衛生監督所法律法規有:《衛生監督員手冊》、《衛生監督工作規范》、《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食品衛生管理員規范》、《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餐飲業衛生規范》,《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認證程序》、《職業病醫師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密閉空間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職業衛生專家庫管理辦法》
6. 衛生法律法規有幾部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專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屬律法規:如葯品管理法、中醫葯條例等。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7. 近三年來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最新的規定有哪些
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並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後,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
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新醫療糾紛規定,具體處理程序如下:
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解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於居中地位,通過規范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司法鑒定
如果醫療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麼可以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是多少。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走法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程序包括委託、受理、鑒定、出庭等。
(一)委託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鑒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鑒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8. 醫療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五十條 列入國家葯品標準的葯品名稱為葯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葯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葯品商標使用。
第五十一條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四條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採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郵電部門對疫情報告應當優先傳送。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9. 衛生法律法規的特徵有哪些
(1)衛生法立法宗旨是保護公民人體健康。
我國衛生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民身體健康及其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衛生秩序,規范人們衛生行為。
(2)衛生法具有諸法合體、多種調節手段並用的特殊形態。
在運用上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在保障上具有國家的強制性,在實施上有明顯的導向性。衛生法既表現為專門以醫、葯衛生為主要內容的衛生法律規範文件,也表現為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有關醫、葯衛生的規范性條文。
(3)衛生法中技術規范和法律規范緊密結合。
衛生法的具體內容與醫學等自然科學相聯系並成為立法的基礎和依據,同時醫葯衛生工作本身作為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適應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把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應用於醫葯衛生工作中,就必須用立法來強化醫葯衛生技術規范,形成操作規程、技術常規及醫葯衛生標准等法定性技術規范供人們遵照執行。
(4)衛生法將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日益重要。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健康問題受到世界范圍內的關注,反映健康領域內具有社會共性的問題及共同要求,成為世界各國衛生立法中的共識,在加強國際間衛生立法合作交流,以及相互借鑒立法經驗、法律條文的同時,要關注社會公眾的利益,如知情權、人格權等,維護公眾合法權益。
(9)衛生法律法規有哪些擴展閱讀:
「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這是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它彰顯了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錚錚誓言。
正是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以人為本、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以維護和保護人體生命健康權益為主線進行構思和編寫,做到以衛生職業教育特點為基礎,設置採用模塊與綜合化相結合的結構。
根據各專業執業考試和將來工作性質特點不同,靈活選用不同的模塊和綜合化內容學習,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盡力做到前瞻性研究與理論探討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勾畫出國家衛生立法的大體框架;
同時做到既吸收了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解釋,又注意到衛生法學基礎、醫學科學發展引起的法律問題與相關法律法規。
如《葯品管理法律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食品法律制度》、《轉基因食品法律制度》以及國外護士資格認證的相關條例等內容。
同時,根據新的形勢發展需要,在《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中增補了《探討防範醫療風險的制度》,在《衛生技術人員管理法律制度》中增加了《執業葯師管理法律制度》和《執業技師管理法律制度》內容,
同時把《公民生命健康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疾病預防與控製法律制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法律制度》、《健康相關產品衛生法律制度》、《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等章節都納入教材中,其他章節有的依據最新衛生法的修訂而增加了新的內容。
突出保障人體生命健康合法權益內容範圍及各類人群健康權益特徵和要求。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創建和諧社會的編纂思想。
10.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有哪些
1、憲法: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第43條,48條均有規定。
2、刑法:刑法第115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條(交通)114、187條均有職業安全衛生有關的內容」。
3、勞動保護基本法:由於目前,我國暫時沒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法》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起到了勞動安全衛生領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國制定各項勞動安全衛生專項法律的依據。
4、勞動保護專項法:是針對特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和特定保護對象而制訂的單項法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5、勞動保護行政法規:《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由國務院發布
6、各部門發布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如勞動部《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違反的行政處罰辦法》、《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防護用品規定》。
7、勞動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衛生標准:包括產品標准、基礎標准、方法標准、作業場所分級標准。
9、其他要求:指產業實施規范與政府機構的協定,非法規性指南。
(10)衛生法律法規有哪些擴展閱讀:
法律制度內容:
1.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方針和制度。
2.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主要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
(4)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職業安全衛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