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重點人員
⑴ 對重點人員採取的管控措施有哪些
對重點人員來採取的源管控措施有:
一、是實行跟蹤管控。
二、是實行定期見面。
三、是實行動態研判。
四、是實行風險評估。
結合日常工作,通過網路信息和實地調查,掌握重點人員就業狀況、交往人員、經濟來源、居住處所、活動軌跡等情況,對重點人員是否有到區、市和進京上訪、違法犯罪跡象作出評估,對有異常行為的重點人員,及時列為高危人員管控,作為重點關注對象。
⑵ 重點人員,和重點人口,有什麼區別
人員指的是有數量 人口是沒數 ,一方是可以知道多少 人口人數可多可少 不確定
⑶ 對重點人員採取的管控措施有哪些
對重點人員採取的制管控措施有:
一、是實行跟蹤管控。
二、是實行定期見面。
三、是實行動態研判。
四、是實行風險評估。
結合日常工作,通過網路信息和實地調查,掌握重點人員就業狀況、交往人員、經濟來源、居住處所、活動軌跡等情況,對重點人員是否有到區、市和進京上訪、違法犯罪跡象作出評估,對有異常行為的重點人員,及時列為高危人員管控,作為重點關注對象。
⑷ 重點人口和重點人員的區別是什麼
公安系統關注對象的名字術語,重點人員指個別幾個人,重點人口指一類人。
附《重點人口管理》
第一條 為預防、發現、打擊違法犯罪括動,教育、管理、挽救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維護社會治安,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點人口是指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嫌疑,由公安機關重點管理的人員。
重點人口管理為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基礎工作,嚴禁對外泄露。重點人口為公安機關內部用語,嚴禁對外使用。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嫌疑的人員應當列為重點人口: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1、有從事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投敵叛變、叛逃等活動嫌疑的;
2、有參與動亂、騷亂、暴亂或者其他破 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嫌疑的;
3、有組織、參加敵對組織嫌疑,或者有 組織、參加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和穩定的組織活動嫌疑,或者與這些組織有聯系嫌疑的;
4、有參加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嫌疑的;
5、有故意破壞民族團結,抗拒國家法律 實施等宣傳煽動活動嫌疑的;
6、有從事間諜或者竊取、刺探、收買、 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二)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1、有殺人、強奸、傷害、拐賣婦女兒童 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嫌疑的;
2、有搶劫、盜竊、詐騙等侵犯公私財物 嫌疑的;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或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動嫌疑的;
4、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嫌疑的;
認有參與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滲透活動或者參加境內黑社會性旗的組織及犯罪團伙嫌疑的;
6、有偽造、變造貨幣、國庫券及有價證券或者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貨幣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活動嫌疑的;
7、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貸款或者進行金融票據、信用證、搐用卡、保險詐騙等金融詐騙活動嫌疑的;
8、有經常聚眾賭博或者聚賭抽頭嫌疑的;
9、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活動嫌疑的;
10、有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第四條 下列人員應當列入重點人口管理:
(一)因矛盾糾紛激化,有鬧事行凶報復苗頭、可能鋌而走險的。
(二)因故意違法犯罪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
第五條 重點人口的列管與撤管,由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逐人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寫《列管(撤管)重點人口呈報表》或者《派出所工作對象信息登記表》,經公安派出所領導集體審核後報縣 (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審批。
對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重點人口的列管與撤管,經公安派出所領導集體審核後,由縣 (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核報地市公安處、局審批。
第六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重點人口日常管理工作,戶政 (治安)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工作,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重點人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重點人口管理以現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為主。企業事業單位內部重點人口由現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芒應當通過人口調查、特種行業和公共復雜場所治安管理、案件查處、群眾舉報、檔案材料清理、情況信息通報、治安耳目提供等工作及時發現和列管重點人口。
第九條 重點人口管理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要緊密依靠群眾,嚴格掌握政策,深入調查研究,根據不同對象,採取相應的工作方法。
(一)讕查了解。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應當深入轄區開展調查,澄清重點人口底數,熟悉每個重點人口的身份情況、別名、綽號和體貌特徵以及主要問題、經濟狀況、交往人員、活動場所等基本情況,掌握重點人口的現實表現,及時發現新的列管對象。
(二)查證核實。對有現行違法犯罪活動嫌疑和轉遞的各種信息材料,應當調查核實。對需要偵查的重要線索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通報偵查部門;對不夠打擊處理的應當做好材料積累工作;經查證核實嫌疑被排除的,所列人員情況發生變化或者經考察確已悔改的,應當撤管。
(三)重點控制。對有重大現實危害的嫌疑人員,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應當採取公開和秘密相結合的方法,落實管控措施,及時掌握動態,嚴密控制。
(四)積極疏導。對因矛盾糾紛激化可能鍵而走險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靠基層治保、調解組織協同其親屬共同進行教育疏導,及時緩解矛盾,
(五)幫助教育。對25歲以下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少年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人員,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幫教工作小組「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法制教育,促使他們向好的方面轉化,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第十條 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一)通報協查制度。現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暫住人口管理中發現和列管的重點人口,應當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報、了解掌握重點人口的基本情況;對人戶分離或者暫住的重點人口,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了解掌握其去向,及時將列管依據等主要情況書面通報給現住地公安派出所。
(二)材料轉遞制度。政保、經保、治安、刑偵、邊防、出入境管理、文保等業務部門以及公安派出所在查處各類案件時,應當將可能涉及重點人口的信息材料及時轉遞到涉案人員的現住地或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清理考察制度。對重點人口情況應當定期進行清理檢查,准確掌握動態變化情況;對需要變更類別、撤管的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四)檔案管理制度。對列管的重點人口應當逐人建立檔案,列管依據、審批材料、考察材料以及照片、指紋、筆跡等材料應當齊全。戶口遷移的,應當將檔案轉遞到遷入地公安機關管理;撤銷管理和已經死亡的重點人口的檔案,應當長期保管。
重點人口檔案只供公安機關內部參考便用,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一條 對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要進行考核評比,並作為考核公安派出所及責任區民警工作的重點指標之一。派出所的考核由縣 (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進行,責任區民警的考核由派出所進行。
考核的主要內容是重點人口管理工作在發現、預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發揮的作用和效果,對涉案成員案前管控情況進行檢查,看是否漏管失控;對發生刑事案件後能否主動提供案件線索進行檢查,看發現、打擊犯罪的作用;對重點人口中的幫教對象轉變情況進行檢查,看幫教工作的效果。
第十二條 對在重點人口管理工作中主動、及時提供案件線索的公安派出所及貢任區民警,應當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應當給予嘉獎記功。對因疏於管理而不能提供線索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對屬於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涉及重點人口管理工作的文件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一九八五年公安部印發的《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⑸ 社區五類重點人員是哪五類
刑釋解教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吸毒人員、精神病患者、信教人員。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重點管理人群包括0~6 歲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患者、重性精神病。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為三大類人群共提供14項服務
1、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
2、健康教育
3、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
4、衛生計生監督協管
5、0~6歲兒童健康管理
6、孕產婦健康管理
7、老年人健康管理
8、中醫葯健康管理
9、預防接種
10、慢性病患者管理(高血壓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11、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
12、肺結核患者健康管理
13、免費提供避孕葯具
14、健康素養促進
其中1-4項為針對所有人群的服務;5-9項為針對特殊人群的服務;10-12項為針對患病人群的服務。13-14項在機構處針對所有人群服務;有部分有條件的地方在開展:
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很多地方僅限於發現有精神病後建立檔案,做記錄、隨訪,其他均是轉到規定有條件的單位);
2、孕產婦健康管理(除產後訪視)。
(6)公共衛生重點人員擴展閱讀
「重治輕防」問題的嚴重性,加重了疾病的個人、家庭和社會負擔,也與「預防為主」的醫療衛生工作方針相悖。由此建議:
1、加大財政投入,調整投入結構。宏觀上應明確國家、社會、個人的支出比例,切實起到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宏觀調控作用。從2010年到下一個「五年計劃」結束,政府可將衛生支出長期占財政支出的3~4%,逐年快速提高至7~8%,公共衛生、農村衛生等基本公共衛生的分配比例應提升至55%,以確保各項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運行經費,促進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2、改革公共衛生服務保障體系,進一步提高隊伍素質。由編辦組織、衛生行政部門協調,修訂公共衛生服務機構中人員編制和結構標准,並建立適應發展的調整機制;制定優惠政策,撥付專項經費,大力引進急需的學科帶頭人和公共衛生專業技術骨幹,包括農村公共衛生實用型人才。
提高公共衛生人員培養的實效性和針對性;變革公共衛生服務隊伍的薪酬制度,建立薪酬增長機制、公共衛生服務崗位津貼制度等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3、建立健全城鄉社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網路,普及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適時擴大服務范圍。建立有效的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站醫生增補機制和人力資源培訓機制,加快「鄉鎮區域醫療中心」建設進程,以保障人人享有基本水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在此基礎上實施非傳染性慢性病綜合管理、農民健康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農村居民白內障患者免費復明工程、降低流動兒童計劃免疫漏種率等項目,切實提高城鄉居民所能享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水平。
4、提高公共衛生干預能力,進一步協調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建立有效的公共衛生干預措施和實用技術的研究及其激勵、評估、推廣機制,加快相關產業發展,逐步快速提高幹預措施、生命科學成果在我國GDP中的貢獻率,以保障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可持久發展。
建立臨床醫學和公共衛生學有機結合、協調發展機制,提高我國醫療衛生整體水平。進一步完善醫學教育、醫衛人員的職業培訓、資格考評、職稱晉升等體制和機制。使臨床醫護人員重視公共衛生和預防醫學,使公共衛生醫師掌握一定的臨床醫學知識,實現疾病預防與診治的有機結合。
⑺ 綜治上的重點人員有哪些
以下七類重點人員進行動態管控:
1、涉恐人員;
2、涉穩人員;
3、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
4、涉毒人員;
5、在逃人員;
6、肇事肇禍精神病人;
7、重點上訪人員。
「7類人員」包括:有從事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人員;有參與或涉嫌從事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信訪事項已經終結、或簽訂有關停訪息訴協議後仍然繼續上訪,或違反《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越級非正常上訪的人員;
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員;因從事、參與殺人、傷害、爆炸、放火、綁架、強奸、搶劫、劫持等嚴重暴力犯罪,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員;因從事、參與、包庇、協助恐怖活動,受過刑罰處罰的人員;因從事、參與、包庇、協助販毒活動,受過刑罰處罰或被刑事拘留過的人員。
(7)公共衛生重點人員擴展閱讀:
綜治"三防":人防、物防、技防。
人防、物防和技防是安全防範的三個范疇。人防和物防是古已有之的傳統防範手段,它們是安全防範的基礎。
人防、物防顧名思義就是通過人力,物力進行安全防範,比如人員巡邏,站崗等等防範措施。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這些傳統的防範手段也不斷融入新科技的內容。物防就是物理防範,由能保護防護目標的物理設施,如門、窗、櫃等構成,主要作用是阻擋和推遲罪犯作案。
技防則是通過現代科學技術進行安全防範,比如電子監控,電子防盜報警等等技術手段。
⑻ 七類重點人員是哪些
七類重點人員:涉來恐人自員、涉穩人員、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涉毒人員、在逃人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重點上訪人員。
(8)公共衛生重點人員擴展閱讀
除七大重點人員外還有以下四大人員的說法:
四無人員的簡歷當下四無:無負擔、無資本、無學歷、無前途。
央視財經頻道製片柏松的新浪微博中,轉發了一張農民工婦女在北京西站給孩子喂面的照片,微博中對該照片的評論是,「真不知他們來北京干什麼」,並表示,火車票一票難求是因為太便宜了。隨後,柏松微博中連續出現言論稱,「強烈建議政府對進京人員進行嚴格審核。對於無目的、無工作、無住所、無良的幾無人員進行清退。
⑼ 重點人口和重點人員的區別是什麼呢
重點人口是一個模糊概念,比如70歲以上的殘疾人,屬於某社區密切關注的重點人口,沒有特指某一個人。但重點人員就會特指一個人,比如你們單位擬提拔的幹部,屬於重點考擦人員,是特定的一個人或幾個人
⑽ 基本衛生服務規范中六類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要求
變化很大的
分析好了可以寫一篇論文
總之《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2011年版)》新增服專務項目和屬內容有:
1、將兒童保健管理人群從0-3歲擴大到0-6歲,並增加兒童口腔保健等服務內容;
2、增加孕產婦、65歲以上老年人等重點人群檢查項目,增加健康教育服務內容,提高服務頻次;
3、增加高血壓、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人數;
4、增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能夠承擔的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職業衛生咨詢指導等服務項目
2009年版《規范》有10項服務項目,2011年版《規范》有11項服務項目
5、利用各種健康主題日開展公眾健康咨詢活動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至少9次/年
6、修改了編號
7、明確了不同重點人群的輔助檢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