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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填埋標准

發布時間: 2020-12-23 15:18:28

㈠ 白色污染的處理方法

1、分離分選技術

廢舊塑料回收利用的關鍵環節之一是廢棄塑料的收集和預處理。尤其我國,造成回收率低的重要原因是垃圾分類收集程度很低。

2、焚燒回收能量
聚乙烯與聚苯乙烯的燃燒熱高達46000kJ/kg,超過燃料油的平均值44000 kJ/kg,聚氯乙烯的熱值也高達18800 kJ/kg。廢棄塑料燃燒速度快,灰分低,國外用之代替煤或油用於高爐噴吹或水泥回轉窯。由於PVC燃燒會產生氯化氫,腐蝕鍋爐和管道,並且廢氣中含有呋喃,二惡英等。

3、熔融再生技術

熔融再生是將廢舊塑料加熱熔融後重新塑化。根據原料性質,可分為簡單再生和復合再生兩種。簡單再生主要回收樹脂廠和塑料製品廠的邊角廢料以及那些易於挑選清洗的一次性消費品,如聚酯飲料瓶、食品包裝袋等。回收後其性能與新料差不多。

4、其他利用技術
廢舊塑料還有著廣泛的用途。美國得克薩斯州立大學採用黃砂、石子、液態PET和固化劑為原料製成混凝土,Bitlgosz 將廢塑料用作水泥原材料。

(1)衛生填埋標准擴展閱讀

所謂的「白色污染」是指城鄉垃圾中或散落各處,隨時可見的不可降解的塑料廢棄物對於環境的污染。它主要包括塑料袋、塑料包裝、一次性聚丙烯快餐盒,塑料餐具杯盤以及電器充填發泡填塞物、塑料飲料瓶、酸奶杯、雪糕皮等。

面對日益嚴重的白色污染問題,人們希望尋找一種能替代現行塑料性能,又不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替代品,可降解塑料應運而生,這種新型功能的塑料,其特點是在達到一定使用壽命廢棄後,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由於其化學結構發生明顯變化,引起某些性能損失及外觀變化而發生降解,對自然環境無害或少害。

例如澱粉填充塑料,首先其所含澱粉在短時間內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泌的澱粉酶迅速分解而生成空洞,導致薄膜力學性能下降,同時配方中添加的自氧劑與土壤中的金屬鹽反應生成過氧化物,使聚乙烯的鏈斷裂而降解成易被微生物吞噬的小碎片被自然環境所消納,同時起到改良土質的作用。

參考資料

白色污染(環境污染問題)_網路

㈡ 垃圾的處理過程

五、衛生填埋處理
5.1 衛生填埋是垃圾處理必不可少的最終處理手段,也是現階段我國垃圾處理的主要方式。
5.2 衛生填埋場的規劃、設計、建設、運行和管理應嚴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標准》等要求執行。
5.3 科學合理地選擇衛生填埋場場址,以利於減少衛生填埋對環境的影響。
5.4 場址的自然條件符合標准要求的,可採用天然防滲方式;不具備天然防滲條件的,應採用人工防滲技術措施。
5.5 場內應實行雨水與污水分流,減少運行過程中的滲瀝水(滲濾液)產生量。
5.6 設置滲瀝水收集系統,鼓勵將經過適當處理的垃圾滲瀝水排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單獨建設處理設施,達到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水體。滲瀝水也可以進行迴流處理,以減少處理量,降低處理負荷,加快衛生填埋場穩定化。
5.7 應設置填埋氣體導排系統,採取工程措施,防止填埋氣體側向遷移引發的安全事故。盡可能對填埋氣體進行回收和利用;對難以回收和無利用價值的,可將其導出處理後排放。
5.8 填埋時應實行單元分層作業,做好壓實和每日覆蓋。
5.9 填埋終止後,要進行封場處理和生態環境恢復,繼續引導和處理滲瀝水、填埋氣體。在衛生填埋場穩定以前,應對地下水、地表水、大氣進行定期監測。
5.10 衛生填埋場穩定後,經監測、論證和有關部門審定後,可以對土地進行適宜的開發利用,但不宜用作建築用地。
六、焚燒處理
6.1 焚燒適用於進爐垃圾平均低位熱值高於5000kJ/kg、衛生填埋場地缺乏和經濟發達的地區。
6.2 垃圾焚燒目前宜採用以爐排爐為基礎的成熟技術,審慎採用其它爐型的焚燒爐。禁止使用不能達到控制標準的焚燒爐。
6.3 垃圾應在焚燒爐內充分燃燒,煙氣在後燃室應在不低於850℃的條件下停留不少於2秒。
6.4 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盡量回收利用,以減少熱污染。
6.5 垃圾焚燒應嚴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等有關標准要求,對煙氣、污水、爐渣、飛灰、臭氣和雜訊等進行控制和處理,防止對環境的污染。
6.6 應採用先進和可靠的技術及設備,嚴格控制垃圾焚燒的煙氣排放。煙氣處理宜採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塵工藝。
6.7 應對垃圾貯坑內的滲瀝水和生產過程的廢水進行預處理和單獨處理,達到排放標准後排放。
6.8 垃圾焚燒產生的爐渣經鑒別不屬於危險廢物的,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屬於危險廢物的爐渣和飛灰必須作為危險廢物處置。
七、堆肥處理
7.1 垃圾堆肥適用於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含量大於40%的垃圾。鼓勵在垃圾分類收集的基礎上進行高溫堆肥處理。
7.2 高溫堆肥過程要保證堆體內物料溫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
7.3 垃圾堆肥廠的運行和維護應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7.4 垃圾堆肥過程中產生的滲瀝水可用於堆肥物料水分調節。向外排放的,經處理應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技術評價指標》要求。
7.5 應採取措施對堆肥過程中產生的臭氣進行處理,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要求。

㈢ CJJ17-2004《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比CJJ17-8《…埋技術標准》有何不同

現在討論 CJJ 17-2004 與 CJJ 17-1988 有何不同,似已無必要。CJJ 17-2004 作為行業標准已經廢止。最新有效內的標准為國家標准 GB 50869-2013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容理技術規范。

㈣ 進入垃圾衛生填埋場的廢物有何要求或規定

6.1 下列廢物可以直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1)由環境衛生機構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業單位產生的辦公廢物;
(2)生活垃圾焚燒爐渣(不包括焚燒飛灰);
(3)生活垃圾堆肥處理產生的固態殘余物;
(4)服裝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務行業產生的性質與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
業固體廢物。
7
6.2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感染性廢物經過下列方式處理後,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
填埋處置。
(1)按照HJ/T 228 要求進行破碎毀形和化學消毒處理,並滿足消毒效果檢驗指標;
(2)按照HJ/T 229 要求進行破碎毀形和微波消毒處理,並滿足消毒效果檢驗指標;
(3)按照HJ/T 276 要求進行破碎毀形和高溫蒸汽處理,並滿足處理效果檢驗指標;
(4)醫療廢物焚燒處置後的殘渣的入場標准按照第6.3 條執行。
6.3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經處理後滿足下列條件,可
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1)含水率小於30%;
(2)二惡英含量低於3 μg TEQ/Kg;
(3)按照HJ/T 300 制備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濃度低於表1 規定的限值。
表1 浸出液污染物濃度限值
序號 污染物項目 濃度限值(mg/L)
1 汞 0.05
2 銅 40
3 鋅 100
4 鉛 0.25
5 鎘 0.15
6 鈹 0.02
7 鋇 25
8 鎳 0.5
9 砷 0.3
10 總鉻 4.5
11 六價鉻 1.5
12 硒 0.1
6.4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經處理後,按照HJ/T 300 制備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濃度低於表1 規定
的限值,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6.5 經處理後滿足第6.3 條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
和滿足第6.4 條要求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場中應單獨分區填埋。
6.6 厭氧產沼等生物處理後的固態殘余物、糞便經處理後的固態殘余物和生活污水處理廠污
8
泥經處理後含水率小於60%,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6.7 處理後分別滿足第6.2、6.3、6.4 和6.6 條要求的廢物應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
可的監測部門檢測、經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
6.8 下列廢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場中填埋處置。
(1)除符合第6.3 條規定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以外的危險廢物;
(2)未經處理的餐飲廢物;
(3)未經處理的糞便;
(4)禽畜養殖廢物;
(5)電子廢物及其處理處置殘余物;
(6)除本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之外的任何液態廢物和廢水。
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㈤ 垃圾衛生填埋場設計原則

進行垃圾填埋場設計和施工的首要任務是選址。從工程安全形度出發,填埋場的選址應確保其周邊環境(生態環境、水環境、大氣環境)以及人類的生存環境等的安全;從經濟角度考慮,只有通過先進的選址技術才能達到節省工程造價的目的。
①選址總原則
垃圾填理場的選址應以合理的技術方案和盡量少的投資,達到最理想的經濟效益,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
②場地位置
垃圾填埋場,應在城市工農業發展風景規劃區、自然保護區之外,應在行洪區或洪泛區、供水水源保護區和供水遠景規劃區之外,應在機場、濕地和地震沖擊區(250年內地震加速度超過0.19m/s2的概率不低於10%的地區)以外,應具備較有利的交通條件。
③場地地形
場地坡度應有利於填埋場施工和其他配套建築設施的布置。垃圾填埋場不宜選址在地形坡度起伏變化大的地方和低窪匯水處。原則上,地形的自然坡度不應大於5%,場地內有利地形范圍應滿足使用年限內可預測的有害廢物產生量,應有足夠的可填作業的容積,並留有餘地。應利用現有自然地形空間,將場地施工土方量減至最小。
④對地表水域的保護
所選場地必須在100年一遇的地表水域的洪水標高泛濫區之外,或歷史最大洪泛區以外;應在未來(長遠規劃中)可預見的水庫或保護區之外;應與河流和湖泊保持一定距離。
⑤對居民區的影響
場址至少應位於居民區lkm(參照德國標准)外或更遠。運輸或作業期間有害廢物飄塵或氣味應在氣象擴散條件下不影響居民區,並在建場前做好該方面的環境影響評價。且填埋場在作業期間,雜訊的影響應符合居民區的雜訊標准。場地距居民區必須有足夠的安傘距離。
⑥對場地地質條件的要求
場址應選在滲透性弱的鬆散結構岩層或堅硬層的基礎上,天然地層的滲透性系數最好達到10(-8)m/s以下,並具有一定厚度。場地基礎岩性應對有害物質的運移、擴散有一定的阻滯能力,最好為粘性土、砂質粘土以及頁岩、粘土岩或緻密的火成岩。場地應避開斷層活動帶、構造破壞帶、褶皺變化帶、地震活動帶、石灰岩洞發育帶、廢棄礦區或坍陷區、含礦帶或礦產分布區,以及地表為強透水層的河谷區或其他溝谷分布區。
⑦對場地水文地質條件的要求
場地基礎應位於地下水(潛水或承壓水)最高峰水位標高至少1m以上(參照德國標准),及地下水主要補給區范圍之外;場地應位於地下水的強徑流帶之外;場地內地下水的主流向應背向地表水域。場址不應直接選擇在滲透性強的地層或含水層之上,應位於含水層的地下水水力坡度平緩地段。場地選擇應確保地下水的安全,且應設有保護地下水的嚴密技術措施。
⑧對場地工程地質條件的要求
場地應選在工程地質性質有利的最密實的鬆散結構和堅硬岩層之上,並具有一定厚度,以起到良好的防止污染的屏障作用。場址基礎的鬆散結構或堅硬岩層的工程地質力學性質,應保證場地基礎的穩定性和使沉降量最小,並有利於填埋場地邊坡穩定性的要求。場地應位於不利的自然地質現象如滑坡、倒石堆等的影響范圍之外。
⑨對填埋場密封層和排水層材料的要求
作為防滲層使用的粘土密封層材料和作為排水層的濾料材料,因用量大,為節省投資,應盡量就地取材,並應有充足的可采量和質量來保證填埋場的施工要求。
⑩對場地使用面積的要求
填埋場場地應選擇具備充足的可使用面積的場址,以有利於滿足廢棄物綜合處理、長遠發展規劃的需要;應有利於二期工程或其他後續工程的新建使用;應為城市工業廢物和生活垃圾集中排放和管理,以及綜合治理打下良好的基礎。參照《環境岩土工程》

㈥ 幫我找一下近幾年有關生活垃圾處理方面的標准或文件,包括生活垃圾焚燒、衛生填埋等

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GB/T19095-2008 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GB/T25180-2010 生活垃圾綜合處理與資源利用技術要求
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CJJ/T107-2005 生活垃圾填埋場無害化評價標准
CJJ/T137-2010 生活垃圾焚燒廠評價標准
CJ/T368-2011 生活垃圾產生源分類及其排放
HJ564-2010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南

㈦ 垃圾能分為哪幾類為什麼要分類

垃圾分類:

1.廚余垃圾:餐廚垃圾是指餐飲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學校、食堂等產生的食物殘渣和廢料,俗稱泔腳、泔水或潲水。餐廚垃圾以澱粉類、食物纖維類、動物脂肪類等有機物質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油脂、鹽分含量高、易腐發酵發臭等特點。

2.紙類:未嚴重玷污的文字用紙、包裝用紙和其他紙製品等。如報紙、各種包裝紙、辦公用紙、廣告紙片、紙盒等。

3.塑料:廢容器塑料、包裝塑料等塑料製品。比如各種塑料袋、塑料瓶、泡沫塑料、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等。

4.金屬:各種類別的廢金屬物品。如易拉罐、鐵皮罐頭盒、鉛皮牙膏皮、廢電池等。

5.玻璃:有色和無色廢玻璃製品。

6.織物:舊紡織衣物和紡織製品。

7.有毒有害垃圾:電池,節能燈等有毒的垃圾。

垃圾分類原因:

1、減少佔地:生活垃圾中有些物質不易降解,使土地受到嚴重侵蝕。垃圾分類,去掉可以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質,減少垃圾數量達60%以上。

2、減少污染:目前我國的垃圾處理多採用衛生填埋甚至簡易填埋的方式,佔用上萬畝土地;並且蟲蠅亂飛,污水四溢,臭氣熏天,嚴重污染環境。

廢棄的電池含有金屬汞、鎘等有毒的物質,會對人類產生嚴重的危害;土壤中的廢塑料會導致農作物減產;拋棄的廢塑料被動物誤食,導致動物死亡的事故時有發生。因此回收利用還可以減少危害。

3、變廢為寶:中國每年使用塑料快餐盒達40億個,方便麵碗5~7億個,一次性筷子數十億雙,這些占生活垃圾的8~15%。1噸廢塑料可回煉600公斤的柴油。回收1500噸廢紙,可免於砍伐用於生產1200噸紙的林木。一噸易拉罐熔化後能結成一噸很好的鋁塊,可少採20噸鋁礦。

(7)衛生填埋標准擴展閱讀

垃圾是不被需要或無用的固體、流體物質。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垃圾處理是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常見的做法是收集後送往堆填區進行填埋處理,或是用焚化爐焚化。但兩者均會製造環境保護的問題,而終止過度消費可進一步減輕堆填區飽和程度。

堆填區中的垃圾處理不但會污染地下水和發出臭味,而且很多城市可供堆填的面積已越來越少。焚化則無可避免會產生有毒氣體,危害生物體。多數的城市都在研究減少垃圾產生的方法,和鼓勵資源回收。

㈧ 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規定填埋場邊坡宜小與多少

沒有明確的規范邊坡宜小於多少 但是邊坡坡度會有相應的限制坡高和限制坡長

㈨ 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准cjj17-88廢棄了嗎

此標準的2004年版也已經作廢。現行有效的標准為:GB 50869-2013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范 。

㈩ 衛生填埋場設計最新標准,越多越好!!!

建設部關於發布行業標准《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的公告

(建設部公告第212號)

現批准《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為行業標准,編號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2、4.0.2、6.0.1、8.0.1、8.0.3、8.0.5、8.0.6、10.0.5、11.0.3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行業標准《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1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主要條文介紹
作者:佚名 轉貼自:上海生活垃圾處理網 點擊數:808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4)共有條文90條,其中強制性條文有9條,主要是有關安全和環保方面的。

強制性條文介紹(9條):
3.0.2 填埋物中嚴禁混入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
4.0.2 填埋場不應設在下列地區: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2 洪泛區和泄洪道;
3 填埋庫區與污水處理區邊界距居民居住區或人畜供水點500m以內的地區;
4 填埋區與污水處理區邊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內的地區;
5 填埋庫區與污水處理區邊界距民用機場3km以內的地區;
6 活動的坍塌地帶,尚未開採的地下蘊礦區、灰岩坑及溶岩洞區;
7 珍貴動植物保護區和國家、地方自然保護區;
8 公園,風景、游覽區,文物古跡區,考古學、歷史學、生物學研究考察區;
9 軍事要地、基地,軍工基地和國家保密地區。
6.0.1 填埋場必須進行防滲處理,防止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時還應防止地下水進入填埋區。
8.0.1 填埋場必須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設施,填埋氣體嚴禁自然聚集、遷移等,防止引起火災和爆炸。填埋場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應主動導出並採用水炬法集中燃燒處理。未達到安全穩定的舊填埋場應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和處理設施。
8.0.3 填埋庫區除應按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中戊類防火區採取防火措施外,還應在填埋場設消防貯水池,配備灑水車,儲備乾粉滅火劑和滅沙土。方興未艾配置填埋氣體監測及安全報警儀器。
8.0.5 填埋場達到穩定安全期前的填埋庫區及防火隔離帶范圍內嚴禁設置封閉式建(構)築物,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將火種帶入填埋庫區。
8.0.6 填埋場上方甲烷氣體含量必須小於5%;建(構)築物內,甲烷氣體含量嚴禁超過1.25%。
10.0.5 填埋場封場後的土地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填埋作業達到設計封場條件要求時,確需關閉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鑒定、核准;
2 填埋堆體達到穩定安全期後方可進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須做出場地鑒定和使用規劃;
3 未經環衛、岩土、環保專業技術鑒定之前,填埋場地嚴禁作為永久性建(構)築物用地。
11.0.3 填埋場環境污染控制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的要求。

其它主要條文介紹(20條):
3.0.3 填埋物應按重量噸位進行計量、統計與校核。
3.0.4 填埋物含水量、有機成分、外形尺寸應符合具體填埋工藝設計的要求。
4.0.3.3 庫容應保證填埋場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特殊情況下不應低於8年。
5.0.3 填埋場總圖中的主體設施布置內容包括:計量設計,基礎處理與防滲系統,地表水及地下水導排系統,場區道路,垃圾壩,滲瀝液導流系統,滲瀝液處理系統,填埋場氣體導排及處理系統,封場工程及監測設施等。
5.0.4 填埋場配套工程及輔助設施和設備應包括:進場道路,備料場,供配電,給排水設施,生活和管理設施,設備維修、消防和安全衛生設施,車輛沖洗、通信、監控等附屬設施或設備。填埋場宜設置環境監測室、停車場,並宜設置應急設施(包括垃圾臨時存放、緊急照明等設施)。
5.0.5 生活和管理設施宜集中布置並處於夏季主導風向的上風向,與填埋庫區之間宜設綠化隔離帶。生活、管理及其他附屬建(構)築物的組成及其面積,應根據填埋場的規模、工藝等條件確定。
6.0.2 天然粘土類襯里及改性粘土類襯里的滲透系數不應大於1.0×10-7cm/s,且場底及四壁襯里厚度不應小於2m。
6.0.3 在填埋庫區底部及四壁鋪設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作為防滲襯里時,膜厚度不應小於1.5mm,並應符合填埋場防滲的材料性能和現行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6.0.4.1 人工合成襯里的防滲系統應採用復合襯里防滲系統,位於地下水貧乏地區的防滲系統也可採用單層襯里防滲系統,在特殊地質和環境要求非常高的地區,庫區底部應採用雙層襯里防滲系統。
7.0.8 滲瀝液應處理達標後排放。應優先選擇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方案,排放標准達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 16899)中的三級指標。不具備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條件時應建設配套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
8.0.2 填埋氣體導排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填埋氣體導排設施宜採用豎井(管),也可採用橫管(溝)或橫豎相連的導排設施。
2 豎井可採用穿孔管居中的石籠,穿孔管外宜用級配石料等料狀物填充。豎井宜按填埋作業層的升高分段設置和連接;豎井設置的水平間距不應大於50m;管口應高出場地1m以上。應考慮垃圾分解和沉降過程中堆體的變化對氣體導排設施的影響,嚴禁設施阻塞、斷裂而失去導排功能。
3 填埋深度大於20m採用主動導氣時,宜設置橫管。
4 有條件進行填埋氣體回收利用時,宜設置填埋氣體利用設施。
8.0.8 填埋場應防止填埋氣體在局部聚集。填埋庫區底部及邊坡的土層10m深范圍內的裂隙、溶洞及其他腔型結構均應予以充填密實。填埋體中不均勻沉降造成的裂隙應及時予以充填密實。
9.1.1 填埋場作業人員應經過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業要求及填埋氣體安全知識。運行管理人員應熟悉填埋作業工藝、技術指標及填埋氣體的安全管理。
9.2.2 填埋應採用單元、分層作業,填埋單元作業工序應為卸車、分層攤鋪、壓實,達到規定高度後應進行覆蓋、再壓實。
9.2.3 每層垃圾攤鋪厚度應根據填埋作業設備的壓宵性能、壓實次數及垃圾的可壓縮性確定,厚度不宜超過60cm,且宜從作業單元的邊坡底部到頂部攤鋪;垃圾壓實密度應大於600kg/m3。
9.2.4 每一單元的垃圾高度宜為2-4m,最高不得超過6m。單元作業寬度按填埋作業設備的寬度及高峰期同時進行作業的車輛數確定,最小寬度不宜小於6m。單元的坡度不宜大於1:3。
9.2.5 每一單元作業完成後,應進行覆蓋,覆蓋層厚度宜根據覆蓋材料確定,大覆蓋層厚度宜為20 – 25cm;每一作業區完成階段性高度後,暫時不在其上繼續進行填埋時,應進行中間覆蓋,覆蓋層厚度宜根據覆蓋材料確定,土覆蓋層厚度宜大於30cm。
9.2.6 填埋場填埋作業達到設計標高後,應及時進行封場和生態環境恢復。
10.0.4 填埋場封場後應繼續進行填埋氣體、滲瀝液處理及環境與安全監測等運行管理,直至填埋堆體穩定。
11.0.2 填埋場應設置地下水本底監測井、污染擴散監測井、污染監測井。填埋場應進行水、氣、土壤及雜訊的本底監測及作業監測,封場後應進行跟蹤監測直至填埋穩定。監測井和采樣點的布設、監測項目、頻率及分析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 16889)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GB/T18772)執行。

《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93—2003)共有條文147條,其中強制性條文有18條,同樣都是涉及安全和環保方面的。
2.1.5 電源電壓超出額定電壓正負10%時,不得啟動電機設備。
2.1.8 填埋場不得接收處理危險廢物。
2.3.5 控制室、化驗室、變電室、填埋區等生產作業區嚴禁吸煙,嚴禁酒後作業。
2.3.9 維修機械設備時,不得隨意搭接臨時動力線。因確實需要,必須在確保安全前提下,可臨時搭接動力線;使用過程中應有專職電工在現場管理,使用完畢應立即拆除。
2.3.10 皮帶傳動、鏈傳動、聯軸器等傳動部件必須有機罩,不得裸露運轉。機罩安裝應牢固、可靠。
2.3.14 場區內封閉、半封閉場所,必須保持通風、除塵、除臭設施和設備完好。
2.3.16 嚴禁帶火種車輛進入場區,填埋區嚴禁煙火,場區內應設置明顯防火標志。
3.1.7 操作人員應隨機抽查進場垃圾成分,發現生活垃圾中混有違禁物料時,嚴禁其進場。
4.3.1 填埋場場區內嚴禁撿拾廢品。
4.3.3 填埋區必須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並應保持完好。
4.3.6 填埋作業區內不得搭建封閉式建築物、構築物。
5.1.1 填埋場應按照設計要求設置運行、保養氣體收集系統。
5.3.3 場區內甲烷氣體濃度大於1.25%時,應立即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6.1.1 填埋區外地表水不得流入填埋區。
6.1.5 填埋區地下水收集系統應保持完好,地下水應順暢排出場外。
8.1.4 填埋區及其他蚊蠅密集區應定期進行消殺,每月應對全場的蚊蠅、鼠類等情況進行檢查,並對其危險程度和消殺效率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調整消殺方案。
8.3.1 滅蠅、滅鼠消殺葯物應安危險品規定管理。
9.1.3 填埋場環境監測項目應包括滲瀝液、大氣、臭氣、填埋氣體、地下水、地表水、雜訊、蒼蠅密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

(GB1688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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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止生活垃圾填埋處置造成的二次污染,特製定本標准。

本標准此次為首次發布,於1998年01月01日起開始實施。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從保護環境的需要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工程設計要求,填埋場入場要求,填埋作業要求,封場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環境監測等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生活垃圾填埋處置場所;不適用於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物的處置場所。

2 引用標准

GB3097—82 海水水質標准
GB3838—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GB12348—90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T14843—93 地下水質量標准
GB14554—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T14675—93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期 三點比較式 臭袋法
GB/T14679—93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
GB/T14678—93 空氣質量 硫化氫 甲硫醇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測定期 氣相色譜法
GB/T15432—1995 環境空氣 總懸浮物的測定 質量法
GB11901—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11914—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7488—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GB7478—87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7959—87 大腸菌值測定 多管發酵法

3 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環境保護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應與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保護相一致。

(2).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在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在在畜居棲點500米以外。

(3).生活垃圾填埋場不得建在下列地區:

a.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b.居民密集居住區。

c.直接與航道相通的地區。

f.活動的坍塌地帶、斷裂帶、地下蘊礦帶、石灰坑及溶岩洞區。

4 生活垃圾填埋場工程設計環境保護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場設計應包含防滲工程,垃圾滲濾液輸導、收集和處理系統。
(2).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防滲層的滲透系數K<=10cm/s。
(3).防滲工程應採用水平防滲和垂直防滲相結合的工藝。
(4).填埋場基底為抗壓的平穩層,不應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場底變形。
(5).填埋底最低處應設有集液池(並),其內應設有總管通向地面,並高出地面100厘米,以便抽出垃圾滲濾液。
(6).垃圾填埋場設計應包含氣體輸導、收集和排放處理系統。
(7).氣體輸導系統應設置橫豎相通的排氣管,排氣總管應高出地面100厘米,以采氣和處理氣體用。
(8).對填埋場產生的可燃氣體達到燃燒值的要收集作用;對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氣體要燒掉排空,防止火災及爆炸,填埋場設計時,應設有相應設施。
(9).建築物應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可燃氣體集聚遇明火爆炸。
(10).填埋場設計時,應設有導流壩和順水溝,將自然降水排出場外或進入蓄水池。

5 填埋物入場要求
(1)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填埋物應是生活垃圾。
(2)嚴禁將生活垃圾和危險性廢棄物混合一起;嚴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蝕性、傳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進入生活填埋場。

6 生活垃圾填埋場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及其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場大氣污染物控制項目:顆粒物(TSP)、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濃度。
(2)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場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對無組織排放源的]控制。 顆粒物場界排放限值<=1.0毫克/立方米。 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濃度場界排放限值:

根據生活垃圾填埋場所在區域,分別按照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表1相應級別的指標值執行。

7 生活垃圾填埋場垃圾滲濾液排放控制項目及其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場垃圾滲濾液排放控制項目為:懸浮物(SS)、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大腸菌值。

(2)其他項目,視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3)生活垃圾滲濾液排放限值

7.2.1 生活垃圾滲濾液不得排入GB3838—88中規定的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及GB3097—82一類海域。

7.2.2 對排入GB3838—88三類水域或GB3097—82二類海域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其排放限值執行表1中的二級指標值。

7.2.3 對排入GB3838-88 Ⅳ、Ⅴ類水域或GB3097-82三類海域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其排放限值執行表1中的二級旨標值。

表1 生活垃圾滲濾液排放限值

mg/ L(大腸菌值除外) 一級 二級 三級
懸浮物 70 200 400
生化需氧量(BOD5) 30 150 600
化學需氧量(CODcr) 100 300 1000
氨 氮 15 25 ——
大腸菌值 10-1-10-2 10-1-10-2

7.2.4 排入設置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其排放限值執行表1中的三級指標值。

具體限度還可以與環保部門、市政部門協商。

7.2.5 排入未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污系統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

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7。2。2和7。2。3的規定。

7.2.6 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項目,其排放限值按照GB8978-1996《污

水綜合排放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8 生活垃圾填埋場蓄水池廢水的排放要求

蓄水池的廢水應進入滲濾液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後方可排放。若單獨排放,應做適當處理後方可排放。排放控制項目及其限值按照滲濾液的排放要求執行。

9 生活垃圾填埋場雜訊控制限植

生活垃圾填埋場雜訊控制限值,根據生活垃圾填埋場所在區域,分別按照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相應級別的指標值執行執行。

10 生活垃圾填埋場地下水污染評價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不應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場地下水污染評價指標及其限值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質量標准執行。

對於因地質化學結構而造成地下水本底含量較高的特殊項目,應以場區地下水上游觀測井水質指標作為參考指標。

11 填埋作業及封場的環境保護要求

a.填埋施工應實行單元填埋,隨倒隨壓、層層壓實,當日覆蓋,填入的垃圾厚度應以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b.當作業場所降塵過高時,應灑水降塵,或將蓄水池內凈化的水回噴到填埋場表層。

c.填埋場封場時,應做好地表面處理,並在其表面覆30厘米厚的自然土,其上再覆15~ 20厘米厚的粘土,並壓實,防止降水滲入填體內。

d.封場時終場表面應有一定的坡度傾向一方,以排出降水。

e.在填埋場未達到安定化前不準作為建築用地。

12 監測

12.1大氣監測

1. 采樣

顆粒物采樣點數目和采樣點設置按照GB16297-196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附錄C的規定執行。

惡臭污染物采樣點、采樣頻率按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中的6.2的規定執行。

2.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

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按表2執行

表2 大氣污染物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 項 目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來 源
顆粒物 重量法 GB/T15432-1995
臭氣強度 三點比較式 臭袋法 GB/T14675-93
氨 次氯酸鹽-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97-93
硫化氫 氣相色譜法 GB/T14678-93
甲硫醇 氣相色譜法 GB/T14678-93

3.雜訊監測

生活垃圾填埋場界雜訊監測按GB12349-90《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規定執行。

4.地下水監測

a.采樣點的布設

填埋場地下水采樣點應布設五點:

本底井一眼:設在填埋場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米處。
污染擴散井兩眼:設在填埋場兩旁各30~50米。
污染監視井兩眼:設在填埋場地下水流向下游30米處、50米處各一眼井。

b.采樣方法

用特製的小水桶提取水樣,嚴禁用水泵抽吸水樣,每個樣品採集2000毫升,特殊項目的采樣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監測項目的分析方法要求進行。

c.采樣頻率

在填埋場投入使用前監測一次本底水平;在使用過程中每年按枯、豐、平水期各監測一次,直到填埋場達到安定化為止。

d.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

12.3.4.1 填埋場投入使用前的地下水本底水平監測項目,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質量標准規定的項目進行,使用過程中的監測,可根據當地垃圾成分選擇監測項目。

12.3.4.2 分析方法按國家有關水質測定方法進行。

12.4 垃圾滲濾液排放監測

12.4.1 采樣點的布設

采樣點設在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排放口(即填埋場廢水外排口)。

12.4.2 監測項目及分析方法(見表3)。

表3 垃圾滲濾液排放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 項目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來 源
懸浮物 重量法 GB11901-89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鉀法 GB11914-89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GB7488-87
氨 氮 蒸餾和滴定法 GB7478-87
大腸菌值 多管發酵法 GB7959-87

12.5 蓄水池排放監測(單獨排放時)

12.5.1 采樣點的布設

采樣點設在蓄水池的排放口。

12.5.2 監測項目及分析方法

同表3,但應增加溶解氧的監測(DO-碘量法,GB7489-87)。

13 標准實施監督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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