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產權市場
A. 排污權交易的問題
排污權交易要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當根據當地環境容量也就是自凈能力確定。但環境容量受多種不確定的因素影響,很難准確得出。因而實際確定的污染物總量只是一個目標總量,更多時候它表現為最優污染排放量(由邊際私人純收益和邊際外部成本共同決定)。也就是說如果排污權交易建立在最優污染排放量基礎上,污染物排放總量極大可能超出環境容量,毫無疑問會構成對環境的破壞。
環境標准和排放標準的進一步准確化是排污權交易順利進行的必備條件。環境標准從形式上看,似乎體現了各污染源之間的公平,但實際對於不同的排污企業,可能因為背景水平、治理難度等的差異並未公平地分攤削減污染的負荷。現行排放標准對於新興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產生一種限制。
排污權交易原則上禁止各功能區之間排污許可證的轉讓,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這就是當環境圍繞壓力大的地區向污染壓力小的地區轉讓排污權時,適用兩地環保部門協商制定的「兌換率」。然而由於兌換率直接涉及兩地的經濟利益,可以想見達成一致是非常困難的,又會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
非排污者可以進入市場購買排污權,從理論上來說違反了污染者付費原則。實際上將一部分責任轉嫁給無辜的非排污者,由於非污染者的原因減少了污染,意味著在環境自凈能力許可范圍內又可以多排放,極不公平,長此以往,後患無窮。從實踐看,中國不會有那麼多的環保組織和個人有能力參與到市場中來,就算有,也不可能長期負擔這本不應該由他們支付的排污權。
此外,未能適當地考慮排污時間問題。效果良好地滿足短期環境標准意味著除控制污染外還要控制時間。污染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環境自凈能力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條件下有所不同。如果節省的排污權在同一時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凈能力差的時期,就等同於超標排放。 從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學理論,政府存在一個自我擴張的傾向,總是希望多管事。同時,政府總是希望手中的錢越多越好,通過環境稅、排污收費等手段,在保證環境效果之外還可以獲得一筆可觀的經濟收入。而實施排污權交易,只能得到環境污染產權出售的收益。並且,實現許可證市場的均衡需要很長的時間並產生大量的交易費用。因此,政府會偏好政府幹預的手段,也就不會對排污權交易這樣的靠市場機制解決問題的方法太感興趣。
作為一種市場手段,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關鍵問題之一就在於如何合理地將初始排污權分配給數個污染源。初始分配權一般有兩種方法可以來獲得:它可以在現有的排污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過拍賣或抽簽的方法在范圍更廣的申請者中分配。對於局部的污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許可證可以免費發放;而對於全局性的污染物來說,許可證應該進行拍賣。但是,如何合理確定分配方式呢?如果採用免費發放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門就不能取得經濟利益。而如果對初始排污權都進行拍賣,則有可能增加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阻力。因為排污企業提供了就業機會,交納了稅收,生產了社會需要的產品,卻需要以較高的競標價格購得初始排污權,也可能影響投標人的積極性。投標人越少,拍賣者所能得到的價格就越低。怎樣確定初始排污權的分配方式,對政府管理部門也可能成為難題。
在實施總量控制基礎上的排污權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監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則,政策就會偏離目標。由於排污權交易中容量資源轉變為有價值的財產,企業的牟利動機將表現的更加強烈。如果監管不嚴,違規可能獲得利益,比如出售非減排的排污權,排污權交易的市場規則就會被破壞,也就不可能達到預定的目標:以最小的成本實現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怎樣實現有效的監督管理,怎樣分配好初始排污權,既要完善的監督機制,又要監督人員本身的素質高,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下還有一定難度。 1960年,英裔美國經濟學家科斯[Coase, Ronald (Harry)]提出排污權交易理論概論。
1968年,美國人戴爾斯(J.H.Dales)在《污染、財富和價格》(Pollution, Property and Prices,1968年發表)中對排污權交易進行了詳細闡述。隨後美國在《空氣清潔法案》對此作出立法性規定,並將其應用於實踐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70年代後期,美國環保保護局(EPA)開始制定排污權交易程序。
80年代,汽油鉛排放交易程序實現。
90年代早期,聯邦政府開始了關於移動源的ABT(mobile source averaging,banking,and trading programs)計劃。
90年代中期,電力行業控制酸雨計劃實施SO2排放交易,洛杉磯煙霧控制計劃實施NOx同SO2的排放交易。
90年代後期,美國在東北部實施NOx排污交易預算計劃。 90年代,我國引入排污權交易制度,最初為了控制酸雨。
2001年4月,國家環保總局與美國環保協會簽訂《推動中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放權交易政策實施的研究》合作項目,隨後開展了 「4+3+1 項目」。
2001年9月,在多方努力下,江蘇省南通市順利實施中國首例排污權交易。交易雙方為南通天生港發電有限公司與南京醋酸纖維有限公司,雙方在2001—2007年期間交易SO2排污權1800噸。
2003年,江蘇太倉港環保發電有限公司與南京下關發電廠達成SO2排污權異地交易。開創了中國跨區域交易的先例。
2007年11月10日,國內第一個排污權交易中心在浙江嘉興掛牌成立。標志著我國排污權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國際化。
B. 現階段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前景大嗎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建立和完善,原有的環保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方式全由排污者承擔的管理模式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弊端,一方面由於受自身規模、經濟實力和技術水平等因素的制約,工業企業自身承擔建設污染治理設施難度較大,運行效率低下,嚴重影響污染治理效果,另一方面,排污違法成本偏低導致污染設施常處於半開半關狀態,給監督管理增加了難度,工業污染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是反映了這一新形勢下的戰略需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以第三方治理為突破口,把市場機制引入環境污染治理領域,推行治污集約化、產權多元化、運營市場化,把排污者的直接責任轉化為間接的經濟責任,把污染治理交給專業化的環境服務公司來完成。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重點推動典型行業、大型工業企業和工業園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先試點,後重點,逐步推進,加快環保服務業的發展,在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體系建設中建議做到四個堅持,即堅持市場化運作與政府引導推動相結合,堅持強化排污者治污主體責任與治污者具體治污責任和連帶責任相結合,堅持強化約束機制與完善政策引導相結合,堅持市場培育和規范管理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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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第三方治理有不同的類別,在管理中要注意這種差異性。根據環境服務企業是否擁有治污設施的產權,可將污染第三方治理進行分類為「委託治理服務」模式和「託管運營服務」模式,前者是是面向新改建項目的覆蓋工程設計、采購、安裝、運營全過程,環境服務企業全部或部分擁有治污設施產權,後者是是針對現有治污裝置、設施,環境服務企業不擁有產權,只接受排污企業託管,負責其治污設施運營管理。根據合作模式不同可以分為「企企合作」模式和「政企合作」模式,前者是環境服務企業與排污企業合作治理排污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後者是政府與環境服務企業間的合作,進行污水、垃圾處理等本由政府承擔的市政基礎治污項目。
C. 解決環境污染有三種方法,關閉工廠,指定排污標准對超標准進行罰款,或通過產權交易來解決,試從經濟學角
出現環境污染從經抄濟學角度看是由於外部性的存在。第一種方法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因為它減少了社會的生產。第二種方法即對企業徵收稅,用於補償環境污染的受害者,但這需要政府的力量出現。第三種方法即利用市場的力量,即通過產權交易將環境污染內部化,使企業有內部的動力來解決環境污染。
D. 資源環境經濟學問題+排污權交易的優缺點
排污權交易的優缺點
(一)實行制度上的問題
排污權交易要以污染物總量控制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當根據當地環境容量也就是自凈能力確定。但環境容量受多種不確定的因素影響,很難准確得出。因而實際確定的污染物總量只是一個目標總量,更多時候它表現為最優污染排放量(由邊際私人純收益和邊際外部成本共同決定)。也就是說如果排污權交易建立在最優污染排放量基礎上,污染物排放總量極大可能超出環境容量,毫無疑問會構成對環境的破壞。
環境標准和排放標準的進一步准確化是排污權交易順利進行的必備條件。環境標准從形式上看,似乎體現了各污染源之間的公平,但實際對於不同的排污企業,可能因為背景水平、治理難度等的差異並未公平地分攤削減污染的負荷。現行排放標准對於新興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產生一種限制。
排污權交易原則上禁止各功能區之間排污許可證的轉讓,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這就是當環境圍繞壓力大的地區向污染壓力小的地區轉讓排污權時,適用兩地環保部門協商制定的「兌換率」。然而由於兌換率直接涉及兩地的經濟利益,可以想見達成一致是非常困難的,又會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
非排污者可以進入市場購買排污權,從理論上來說違反了污染者付費原則。實際上將一部分責任轉嫁給無辜的非排污者,由於非污染者的原因減少了污染,意味著在環境自凈能力許可范圍內又可以多排放,極不公平,長此以往,後患無窮。從實踐看,中國不會有那麼多的環保組織和個人有能力參與到市場中來,就算有,也不可能長期負擔這本不應該由他們支付的排污權。
此外,未能適當地考慮排污時間問題。效果良好地滿足短期環境標准意味著除控制污染外還要控制時間。污染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環境自凈能力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條件下有所不同。如果節省的排污權在同一時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凈能力差的時期,就等同於超標排放。
(二)環境行政管理部門面臨的問題
從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學理論,政府存在一個自我擴張的傾向,總是希望多管事。同時,政府總是希望手中的錢越多越好,通過環境稅、排污收費等手段,在保證環境效果之外還可以獲得一筆可觀的經濟收入。而實施排污權交易,只能得到環境污染產權出售的收益。並且,實現許可證市場的均衡需要很長的時間並產生大量的交易費用。因此,政府會偏好政府幹預的手段,也就不會對排污權交易這樣的靠市場機制解決問題的方法太感興趣。
作為一種市場手段,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關鍵問題之一就在於如何合理地將初始排污權分配給數個污染源。初始分配權一般有兩種方法可以來獲得:它可以在現有的排污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過拍賣或抽簽的方法在范圍更廣的申請者中分配。對於局部的污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許可證可以免費發放;而對於全局性的污染物來說,許可證應該進行拍賣。但是,如何合理確定分配方式呢?如果採用免費發放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門就不能取得經濟利益。而如果對初始排污權都進行拍賣,則有可能增加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阻力。因為排污企業提供了就業機會,交納了稅收,生產了社會需要的產品,卻需要以較高的競標價格購得初始排污權,也可能影響投標人的積極性。投標人越少,拍賣者所能得到的價格就越低。怎樣確定初始排污權的分配方式,對政府管理部門也可能成為難題。
在實施總量控制基礎上的排污權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監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則,政策就會偏離目標。由於排污權交易中容量資源轉變為有價值的財產,企業的牟利動機將表現的更加強烈。如果監管不嚴,違規可能獲得利益,比如出售非減排的排污權,排污權交易的市場規則就會被破壞,也就不可能達到預定的目標:以最小的成本實現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怎樣實現有效的監督管理,怎樣分配好初始排污權,既要完善的監督機制,又要監督人員本身的素質高,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下還有一定難度。
(三)立法上的困難
排污權交易中有可能出現兩類很不相同的市場勢力。第一種是定價污染源或污染源聯盟,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試圖操縱許可價格。第二種是掠奪性污染源或污染源聯盟試圖把許可市場作為手段,減弱他們在生產和銷售市場上遇到的競爭。也就是說,由於許可證數量的有限,持有者會產生囤積、投機的行為,許可證還可能成為行業或地區生產壟斷一種方式。在對排污權交易進行立法加以規制時,很難對這些行為加以界定。標准過嚴,可能會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反之,不僅破壞環境,還會影響經濟的長期發展。在懲處這類囤積、投機行為,確定其法律責任時,只能處以經濟和行政處罰,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懲罰力度也會影響交易者對市場規則的遵守,不能減少執法中的任意性和不確定性。
E. 關於環保項目有那些商機
環保項目分三個方面。
一、在環保產業方面:
1、發展先進環保技術和裝備,包括污水、垃圾處理,脫硫脫硝,高濃度有機廢水治理,土壤修復,監測設備等,重點攻克膜生物反應器、反硝化除磷、湖泊藍藻治理和污泥無害化處理技術裝備等;
2、發展環保產品,包括環保材料、環保葯劑,重點研發和產業化示範膜材料、高性能防滲材料、脫硝催化劑、固廢處理固化劑和穩定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替代產品等;
二、在節能產業方面:
1、發展高效節能技術和裝備,包括鍋爐窯爐、電機及拖動設備、余熱余壓利用裝備、節能監測技術和裝備,重點示範推廣稀土永磁無鐵芯電機、基於吸收式換熱的新型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技術等;
2、發展高效節能產品,包括家用和商用電器、照明產品、建材產品和汽車等,重點研發和示範具有自主智能財產權的新型節能汽車及配套系統,重點推廣能效等級為1、2級的高效節能產品;
三、在資源循環利用產業方面:
重點發展共伴生礦產資源、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汽車零部件及機電產品再製造,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餐廚廢棄物、建築廢棄物、道路瀝青和農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重點解決共性關鍵技術的示範推廣。
(5)污染產權市場擴展閱讀
地球環境的惡化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環境保護日漸得到了各國的重視。由於環境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與經濟發展、社會問題有著比較難協調的沖突,因此,對於環境保護概念的理解也日趨新穎和合理。
環境保護就是通過採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等多方面的措施,保護人類生存的環境不受污染和破壞;還要依據人類的意願,保護和改善環境,使它更好地適合於人類勞動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壞環境並危及人類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
F. 如果上游工廠污染了下游居民的飲水,按科斯定理(),問題就可以妥善解決。
選擇B、 只要產權明確,且交易成本為零;
解釋如下: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種觀點,認為在某些條件下,經濟的外部性或者說非效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談判而得到糾正,從而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
科斯本人從未將定理寫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試圖將科斯定理寫成文字,則無法避免表達偏差。關於科斯定理,比較流行的說法是: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的,並且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那麼,無論在開始時將財產權賦予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即:
1、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不管權利如何進行初始配置,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最優;
2、在交易費用不為零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配置界定會帶來不同的資源配置;
3、因為交易費用的存在,不同的權利界定和分配,則會帶來不同效益的資源配置,所以產權制度的設置是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達到帕累托最優)。
(6)污染產權市場擴展閱讀
科斯定理的兩個前提條件:明確產權和交易成本。
鋼鐵廠生產鋼,自己付出的代價是鐵礦石、煤炭、勞動等,但這些只是「私人成本」;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廢渣,則是社會付出的代價。
如果僅計算私人成本,生產鋼鐵也許是合算的,但如果從社會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於是,經濟學家提出要通過征稅解決這個問題,即政府出面干預,賦稅使得成本高了,生產量自然會小些。但是,恰當地規定稅率和有效地征稅,也要花費許多成本。於是,科斯提出:政府只要明確產權就可以了。
如果把產權「判給」河邊居民,鋼鐵廠不給居民們賠償費就別想在此設廠開工;若付出了賠償費,成本高了,產量就會減少。
如果把產權界定到鋼鐵廠,如果居民認為付給鋼鐵廠一些「贖金」可以使其減少污染,由此換來健康上的好處大於那些贖金的價值,他們就會用「收買」的辦法「利誘」廠方減少生產從而減少污染。
當廠家多生產鋼鐵的贏利與少生產鋼鐵但接受「贖買」的收益相等時,它就會減少生產。從理論上說,無論是廠方賠償,還是居民贖買,最後達成交易時的鋼產量和污染排放量會是相同的。但是,產權歸屬不同,在收入分配上當然是不同的:誰得到了產權,誰可以從中獲益,而另一方則必須支付費用來「收買」對方。
總之,無論財富分配如何不同,公平與否,只要劃分得清楚,資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會生產那麼多鋼鐵、排放那麼多污染,而用不著政府從中「插一杠子」。那麼政府做什麼呢?明確產權,並且有效地保護產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科斯定理
G. 環境污染屬於市場失靈的哪個表現
市場失靈是指市場無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勞務的情況。
對經濟學家而專言,這個詞彙通屬常用於無效率狀況特別重大時,或非市場機構較有效率且創造財富的能力較私人選擇為佳時。另一方面,市場失靈也通常被用於描述市場力量無法滿足公共利益的狀況。在此著重於經濟學主流的看法。
經濟學家使用模型化理論解釋或了解這個狀況,市場失靈的二個主要原因為:
1、成本或利潤價格的傳達不適切,進而影響個體經濟市場決策機制。
2、次佳的市場結構。
市場失靈在某些經濟體的存在通常引起究竟應否由市場力量引導運作的爭論。而這也產生要用什麼來取代市場的爭議。最常見對市場失靈的反應是由政府部門產出部份產品及勞務。然而,政府幹預亦可能造成非市場的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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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失靈的表現:
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缺陷具體表現在下列方面:
⑴收入與財富分配不公。
⑵外部負效應問題
⑶競爭失敗和市場壟斷的形成
⑷失業問題
⑸區域經濟不協調問題
⑹公共產品供給不足
⑺公共資源的過渡使用
不同教科書用的定義不同,原因也不同,基本上全部的教科書相同的定義
市場失靈是指市場機制在不少場合下會導致資源不適當配置,即導致無效率的一種狀況。
H. 外部影響是如何導致市場失靈的你對運用科斯定理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有何看法。
外部性的存在會造成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以及私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不一致,表現回為:外部經濟時答,私人成本大於社會成本,私人利益小於社會利益;外部不經濟時,私人成本小於社會成本,私人利益大於社會利益;這無疑導致資源的配置不當。在完全競爭條件下,如果某種產品的生產產生了外部經濟,則其產量將可能小於社會最優的產量。如果某種產品的生產會產生外部不經濟,則其產量將可能超過社會最優的產量。這就造成了經濟運行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從而造成市場失靈。
科斯定理是指只要產權明確,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無論初始所有權如何分配,市場配置的最終結果是有效率的。對於決環境污染問題,科斯定理是可以解決的,但前提是必須滿足定理的前提假設,即產權的明確和足夠小的交易成本。在現實社會中,這些假設是難以被滿足的,例如空氣污染問題,就不可能用科斯定理解決,因為無法明確空氣的初始所有權。再如河流污染問題,科斯定理也難以解決。對於上游水質的污染,下游的居民就無能為力,因為即使產權明確,對於一條較長的河來說,想使上下游的居民進行交易也會花費較大的成本,從而使交易變得低效率,而帶來社會福利的損失。
I. 環境問題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為什麼環境污染不能依靠市場,通常需要政府加以管理
這是一道微觀經濟學中關於政府與市場的論述題,環境污染不能依靠市場,通常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原因如下:
環境污染問題不能單純依靠市場來解決,原因是環境污染是外部性問題。外部性使得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或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之間不一致,因此造成市場失靈,從而市場對資源的配置缺乏效率。
環境污染中存在著外部性影響,潛在的帕累托改進機會並不能得到實現,原因主要有:存在巨大的交易費用。以生產的外部不經濟如污染問題為例,由於交易費用足夠大,污染者和受害者在如何分配「重新安排生產計劃」所得到的好處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
解決外部性存在「免費搭便車」的現象;③勢力的小對稱性。即使污染者與受害者有可能達成協議,但由於通常是一個污染者面對眾多受害者,因而污染者在改變污染水平上的行為就像一個壟斷者。在這種情況下,由外部影響產生的壟斷行為也會破壞資源的最優配置。
(9)污染產權市場擴展閱讀:
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
當前,人類所面臨的生態環境問題是人與自然矛盾日益激化的集中體現。生態環境問題的產生源於其外部性、公共品屬性和不可再生性三大特殊屬性。生態文明制度是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的重要手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對於推進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J. 怎樣來解釋污染對市場經濟造成的外部性,污染對市場經濟是否具有正、負外部性,各舉一例子說明。
首先,外部性又稱為溢出效應、外部影響或外差效應,指一個人或一群人的行動和決策使另一個人或一群人受損或受益的情況。經濟外部性是經濟主體(包括廠商或個人)的經濟活動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非市場化的影響。即社會成員(包括組織和個人)從事經濟活動時其成本與後果不完全由該行為人承擔。分為正外部性 (positive externality) 和負外部性 (negative externality)。正外部性是某個經濟行為個體的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益,而受益者無須花費代價,負外部性是某個經濟行為個體的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損,而造成負外部性的人卻沒有為此承擔成本。
其次,污染只有負的外部性,沒有正的外部性。
工廠在生產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就是一種負外部性。它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包括政府治理污染的花費,自然資源的減少,以及污染物對人類健康造成的危害。
教育是一種正外部性。完善的教育系統培育出的人才,會對社會建設作出貢獻,這是對所有人都有益的。建設一棟造型美觀的建築,讓這個地區的所有人都可以欣賞到這一道風景線,也是一種正外部性。
最後,解決外部性的基本思路
讓外部性內部化(internalize the externalities),即通過制度安排經濟主體經濟活動所產生的社會收益或社會成本,轉為私人收益或私人成本,是技術上的外部性轉為金錢上的外部性,在某種程度上強制實現原來並不存在的貨幣轉讓。
典型辦法
1.征稅與補貼
任何一種經濟活動都會對外部產生影響,比如說,汽車運輸必然會產生廢氣污染環境,而植樹造林發展林業就會形成改善環境的結果。這就是經濟的外部性。如果說前者是「負外部性」的話,後者就應該被稱作是「正外部性」。外部性扭曲了市場主體成本與收益的關系,會導致市場無效率甚至失靈,而負外部性如果不能夠得到遏制,經濟發展所賴以存在的環境將持續惡化,最終將使經濟失去發展的條件。
所以,可以對負的外部性徵收稅費,對正的外部性給予補貼。征稅可以抑制產生負的外部性的經濟活動;補貼可以激勵產生正的外部性的經濟活動。這種用於消除負外部性的稅收被稱作庇古稅(Pigovian tax).
2.科斯定理
如果存在產權劃分,交易成本較低且參與人數較少的時候,人們可以通過私下談判來解決外部性問題。如上文所說的養狗問題,要麼養狗者給予鄰居補償使其接受養狗,要麼鄰居給養狗者一定費用使其停止養狗。
3.企業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