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污染
我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於1973年8月在北京舉行,會後從中央到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都相繼建立起環境保護機構,制定各種規章制度,加強對環境的管理。1974年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中國第一部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在1979年9月13日的五屆人大常委會上通過,同日公布施行。《環境保護法》在第三章中明確規定,在大氣污染方面要求「一切排煙裝置、工業窯爐、機動車輛、船舶等,都要採取有效的消煙除塵措施,有害氣體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該法還規定了獎懲條例,凡對污染和破壞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單位可予以批評、警告、罰款、或責令賠償損失、停產治理。嚴重污染和破壞環境,引起人員傷亡或者造成重大損失者,應承擔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環境保護法》已於1989年正頒布實。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它關繫到我們國家和社會的發展,關繫到四個現代化建設的成敗,關繫到當代人的切身利益和子孫後代的利益,具有深遠的意義。它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決不是權宜之計。保護環境,合理使用自然資源,防止污染和公害是一個戰略問題。由於它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所以環境保護應該作為我們國家一項基本國策。
❷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污染防治是如何要求的
一、《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中有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是這樣要求的:
第十一條: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採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建立檔案。
第十二條: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污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並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重點單位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採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並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並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並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前款規定的義務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三、《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做到:
(十八)……各地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並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
❸ 對於大氣污染物排放,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對什麼實行總量控制
這么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專
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由國務院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後,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並下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控制或者削減本行政區域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確定總量控制目標和分解總量控制指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對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❹ 雜訊污染治理的方法哪個滿足環保要求
雜訊污染治理的方法
1.在聲源處控制。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2.在雜訊傳播途中控制。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在傳播過程中)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採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多栽樹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築布局等。
3.在人耳處減弱雜訊。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採取措施,或採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採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噪音控制在技術上雖然現在已經成熟,但由於現代工業、交通運輸業規模很大,要採取噪音控制的企業和場所為數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問題上,必須從技術、經濟和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權衡。當然,具體問題應當具體分析。在控制室外、設計室、車間或職工長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強度要低;庫房或少有人去車間或空曠地方,噪音稍高一些也是可以的。總之,對待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性質與不同持續時間的噪音,應有一定的區別。
❺ 空氣檢測標準的《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10是為了預防和控制民用建築回工程中建築材料答和裝修材料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利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不適用於工業建築工程、倉儲性建築工程、構築物和有特殊凈化衛生要求的房間。
注:本規范所稱室內環境污染系指由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民用建築工程交付使用後,非建築裝修材料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不屬於本規范控制范圍。
本規范控制的室內環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國家頒布的《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規定:
7.5.3 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5.3的規定。
表7.5.3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稱 活度、濃度限值
氡 ≤200(Bq/m3)
游離甲醛≤0.08(mg/m3)
苯 ≤0.09(mg/m3)
氨 ≤0.2(mg/m3)
TVOC ≤0.5(mg/m3)
❻ 雜訊污染治理的方法哪個滿足環保要求
造成污染,造成污染的治理呢?其實很大一部分都是不需要滿足什麼環保要求的,環保隊造成污染,沒有太多的要求,只是對聲音環境有要求
❼ 疑似污染地塊相關技術規范都有哪些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25.1)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
《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環保部公告 2017年 第72號)
《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疑似污染地塊布點技術規定(試行) 》
當地政府出台的地方性規范要求
❽ 國家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有哪些要求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氣質量達到環境質量標准,對排入大氣中的污染物數量或濃度所規定的限制標准。
顆粒物
PM10 50/150 μg/m3(日均,一級/二級)
PM2.5 35/75 μg/m3(日均,一級/二級)
HCL 50 μg/m3(日均),60 μg/m3(時均)
SO2 80 μg/m3(日均),100 μg/m3(時均)
NOx 250 μg/m3(日均),350 μg/m3(時均)
汞 0.1 mg/m3
鉛 1.0 mg/m3
二惡英 0.1 ngTEQ/m3
詳見網路詞條: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❾ 環境污染要求賠償書怎麼寫
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致害者無論有無主觀過錯,行為有無違法,排污有無超標,都不影響賠償的責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賠償損害即可成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也確認了這一賠償原則。
三、賠償損失包括:
污染造成財產的直接減少或滅失;損害人體健康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必要的營養費,誤工工資、獎金、交通費以及因受害人自行消除污染、排除危害而實際支付的費用。因污染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不作賠償,但可根據是否預見將來必然獲得的財產或利益等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補償。污染損害應賠償全部實際損失,但往往致害者的經濟承受能力難以做到,目前污染損害糾紛的賠償常常沒有 100%,所以賠償問題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四、污染損害由兩個以上的致害者共同造成的,應分清責任大小。分清責任的大小,可從責任單位的排污量、排放污染物的毒性對損害的作用大小等來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在工作實踐中,筆者不主張共同責任者負連帶責任原則,雖然《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如果用在行政調解處理污染損害賠償問題上,因各責任者站在自身的利益立場上,會對責任不清糾纏不休,不利於及時解決污染糾紛。有的人民法院對這類污染損害賠償案件進行審理,也需把責任大小弄清才能判決。
五、監測采樣,務求做到公正、合理、合法。監測人員進行采樣化驗時,一般要求當事雙方有人在場,哪一方要求監測,就由該方支付監測費,如雙方都不願支付,確實造成他人損害者須支付監測費;非因污染造成損害的,監測費由申請賠償損害的一方承擔。
六、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要有根有據,合情合理,不得設想、臆造實際上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的所謂「損失」,不在賠償之列。有些受害方故意誇大損失數額,「漫天要價」、「乘機撈一把」,這些都是錯誤的,不能遷就的,不能允許的。
七、經調查取證,現有的技術手段或材料無法證明受害者申請賠償理由成立的,不作賠償,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天貓美國普衛欣提示:霧霾天氣出行記得做好防護。
八、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的,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污染損害的,被指控致害者免承擔責任。
九、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環保部門應組織當事各方進行調解,在行政機關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和友好協商,使當事人消除紛爭,自願達成賠償協議。調解成功,應製作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書,及時送達當事各方執行;調解不成,主持調解的環保行政機關發給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當事雙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環保部門不當被告。但必須強調,當調解不成,環保部門不要再作什麼「處理決定」、「裁決」等被人民法院認為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處理不當,環保部門亦會當被告,我省有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處理這類案件是有過先例的。
十、賠償損失不免除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