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污染物
① 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環境保護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職責劃入環境保護部。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交給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四)將環境標志認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五)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各類環境保護標准、基準和技術規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按國家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訂國家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環境保護部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司。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司。
擬訂環境保護政策;承擔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行政體制與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五)科技標准司。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承擔國家環境標准、環境基準和技術規范的擬訂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司。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劃;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環境影響評價司。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
(八)環境監測司。
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
(九)污染防治司。
擬訂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十)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的工作。
(十一)核安全管理司(輻射安全管理司)。
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承擔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擬訂有關政策;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十二)環境監察局。
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十三)國際合作司。
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承擔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系事務;承擔外事工作。
(十四)宣傳教育司。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部新聞審核和發布。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環境保護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11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3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8名(含總工程師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五、其他事項
(一)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二)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的牌子掛在環境保護部。
(三)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環境保護部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水利部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部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准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部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部協商一致。
(四)環境保護部所屬華北、華東、華南、西南、西北、東北區域環境督查中心,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督查工作;北方、東北、西北、上海、廣東、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承擔所轄區域內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歷程:
◆1972年,官廳水庫突然死了上萬尾魚,在當時特殊的時代背景下,有人以為是階級敵人投毒。後來,在周恩來總理親自過問下,國務院發了三個文件,由萬里任組長的官廳水系水源保護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迅速成立,該領導小組也是國家成立最早的環保部門。
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
◆1973年 開始成立了國家級機構,當時叫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國環辦)
◆1982年 經過第一次機構改革,成立環境保護局,歸屬當時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也就是建設部
◆1984年 更名國家環保局,依舊在建設部管理范圍內
◆國家環境保護局:1988年,是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時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中獨立出來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副部級)
◆環保總局:1998年,1998年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部級)。目前的國家環保總局只是國務院的直屬單位,而不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盡管在行政級別上也是正部級單位,但在制定政策的許可權,以及參與高層決策等方面,與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的部委有著很大不同。
◆環保部:2008年,這樣就變成了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② 什麼是無組織排放,什麼是有組織排放
無組織排放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低矮排氣筒的排內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容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 綜合排放標准)
通常包括面源、線源和點源等。如露天堆放的煤炭、粘土、石灰石、油漆件表面的散失物等,均屬面源的無組織排放;汽車在有散狀物料的道路上行駛時的卷帶揚塵污染物排放屬於線源污染;散狀物料在汽車裝料機械落差起塵量以及汽車卸料時的揚塵污染排放等都屬於點狀無組織排放源。
③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應該依據國家標准檢測,在其規定的濃度限值范圍內。如果超標排放,就要受到處罰:交超標排污費,以及污染治理為達標。
④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中顆粒物的濃度限值是多少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中不同的顆粒物,其限值也是不一樣的,具體如下:
1、顆粒物PM10的限值是50/150 μg/m³(日均,一級/二級)。
2、顆粒物PM2.5的限值是35/75 μg/m³(日均,一級/二級)。
3、顆粒物HCL的限值是50 μg/m³(日均),60 μg/m³(時均)。
4、顆粒物二氧化硫的限值是80 μg/m³(日均),100 μg/m³(時均)。
5、顆粒物NOx的限值是250 μg/m³(日均),350 μg/m³(時均)。
6、顆粒物汞的限值是0.1 mg/m³。
7、顆粒物鉛的限值是1.0 mg/m³。
8、顆粒物二惡英的限值是0.1 ngTEQ/m³。
(4)組織污染物擴展閱讀
顆粒物相關標准有:
1、《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為執行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規范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的監測,特別是樣品採集方法,制定本標准。本標准規定的顆粒物的測定內容包括了采樣、測定及計算,固定污染源監測一般應照此執行。
2、《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規定了標准執行中的各種要求。於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是由國家環境保護部制定、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共同頒布,控制鍋爐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氣污染的國家標准。標准自2001年11月12日頒布,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⑤ 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污染物量,包含無組織排放量么
不包含,核發排污許可證時就不考慮無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量大的必須治理。
⑥ 現在污染源無組織排放需要設參照點嗎
1、污染源采樣包括無組織排放采樣。
2、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包括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污染物;
3、無組織排放是指沒有排風機向高空煙囪里排放污染物,而是自然排風排放污染物的;也包括有排風機排放的排放高度低於1.5米的情況。
⑦ 什麼叫無組織排放
無組織排放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版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權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 綜合排放標准)
通常包括面源、線源和點源等。如露天堆放的煤炭、粘土、石灰石、油漆件表面的散失物等,均屬面源的無組織排放;汽車在有散狀物料的道路上行駛時的卷帶揚塵污染物排放屬於線源污染;散狀物料在汽車裝料機械落差起塵量以及汽車卸料時的揚塵污染排放等都屬於點狀無組織排放源。
⑧ 污染物排放,有組織的定義什麼具體點的。
有組織排放應為高於15米的排氣筒,儲備罐有排氣筒的話可以按有組織計算。可根據填料時的風量計算濃度,可定義為間斷式有組織排放
⑨ 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是指什麼有明確的定義嗎
廢氣通過不低於15米的排氣筒排入大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