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衛生防護
⑴ gb 4792-84 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准作廢了嗎
gb 4792-84 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准作廢了
GB 4792-1984 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准
標准狀態:已作廢
替代情況:被GB/T 18871-2002代替
⑵ 放射衛生防護證書有效期是幾年
申請延續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 4 年, 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的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延續申請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延續申請表;
2、 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復印機); 應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如果是法人授權資格, 應提交法人資格授權書和授權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原件;
4、 取得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4 年以來開展放射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總結報告;
5、 質量管理手冊和程序文件目 錄;
6、 專業技術人員 情況一覽表; ( 1) 專業技術人員 情況一覽表應當 包括: 姓名 、 性別、 出生年月 、 職稱/職務、 從事專業、 專業工作年限; ( 2) 提供放射衛生專業技術負 責人任命文件復印件, 所有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無技術職稱者提供學歷證明) 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及未在其他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中 任職的承諾書。 ( 3) 放射衛生專業技術負 責人工作過的單位提供的放射衛生等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材料。
7、 相關儀器設備清單; 按附件設備排列的順序列出, 設備清單內容包括: 儀器設備名稱、 型號、 計量檢定( 校準) 有效期、 生產廠家、 用途、 數量、 狀 態。
8、 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應提交實驗室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復印件和各種強檢儀器設備檢定報告書復印件
⑶ 放射衛生防護的主要任務是
放射防護的任務是:既要積極進行有益於人類的傍有電離輻射的實踐專活動促進核能利用及其新技術屬的迅速發展;有要最大限度地預防和縮小電離輻射對人類的危害。放射防護的研究范圍非常廣泛,而研究和制定放射防護標準是極其重要的內容。
⑷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報告和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報告的作用屬於強制的嗎
當然強制拉,來而且很多法律法規里源面都提到了哦,比如說: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危害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可能各個地方還有一些暫行辦法或規范。做評價報告和檢測,首先是為了符合法律法規,第二,你難道不取證就直接做嗎?要這些東西去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之類的
⑸ 我國第一個有關放射衛生防護的法規文件是什麼
我國第一個有關放射衛生防護的法規文件是2002年7月1日由衛生部發布的《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已失效。是為了實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而制定的辦法。
《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發布的《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005年12月1日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已失效廢止,由《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取代。
《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發布的《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同時廢止。
⑹ 放射衛生工作防護管理辦法有沒有改動
衛生部關於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失效]
【發布部門】 衛生部(已撤銷) 【發文字型大小】 衛生部令第17號
【發布日期】 2001.10.23 【實施日期】 2002.07.01
【時效性】 失效 【效力級別】 部門規章
【法規類別】 衛生防疫檢疫
【失效依據】
本篇法規已被《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發布日期:2006年1月24日 實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廢止
【法寶提示】 本篇法規的變更情況請參考: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全文】 【法寶引證碼】 CLI.4.3829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17號)
(法寶聯想: 行政法規約1篇 部門規章約9篇 地方法規規章約33篇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 )
《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8月11日經第6次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3日
衛生部關於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放射工作單位)。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法寶聯想: 地方法規規章約2篇 )
第四條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第二章衛生許可
第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放射工作的衛生許可,並根據本辦法制定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許可程序和要求,建立並完善許可檔案。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提交下列資料;經審查同意,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一)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衛生審查申請;
(二)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
(三)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由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審查意見。
(法寶聯想: 部門規章約1篇 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 )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放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評價,並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提交下列資料;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或者使用:
(一)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申請;
(二)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資料;
(三)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評價;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由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效果評價審查意見。
(法寶聯想: 部門規章約1篇 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 )
第九條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工作必須取得衛生許可;未經衛生許可、登記的,不得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條申辦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設施,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認可;
(二)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購批件;
(三)涉及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還應當有經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放射工作場所及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放射防護要求;
(五)有必要的放射防護措施和防護檢測儀器設備;
(六)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經健康檢查、放射防護專業知識和相關法規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七)設置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
(八)建立健全放射防護責任制和放射防護規章制度;
(九)符合放射衛生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書面做出受理、不受理或者限期補充有關資料的決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對合格的予以批准,並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不合格的,出具衛生審查意見書。
第十二條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單位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應當於三十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放射工作登記,逾期不辦理放射工作登記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衛生許可證每二年復驗一次。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規定復驗期限前三十日,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經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檢測評價資料,原發證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復驗,符合要求的,予以驗證;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復驗意見書。
第十四條放射工作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地址、場所、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或者衛生許可證規定的項目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原發證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審查決定。
⑺ 放射衛生防護法規與放射防護基本標准
1b 2d 3c 4a 5c 6c 7b 8b 9a 10a
⑻ 《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要求》
該要求是國家衛計委2015年發布的一個行業標准,對醫學和生物實驗室使用非內密封放射性物質提容出了具體要求,其中的附錄A《醫學和生物研究使用的典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中包含了14C。
海得威公司的尿素【14C】呼氣試驗葯盒使用14C這種放射性核素,但該葯盒不屬於上述行業標準的管理對象。該行業標准第1條「范圍」中明確寫道:本標准適用於醫學與生物學實驗室使用高於豁免水平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實踐,而尿素【14C】呼氣試驗葯盒屬放射性豁免管理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