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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

發布時間: 2020-11-21 15:33:50

㈠ 簡述新中國成立以來治國中國的歷史進程

從無到有、從有到全
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最明顯的成就,就是立法成績。」談起新中國65年的法治進程,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說。
新中國的法治歷程,首先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1949年9月,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頒布。5年後,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五四憲法」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被審議通過。
經過20多年的探索和挫折,中國的法治再次啟程。1978年中央工作會議上,鄧小平有一句著名的論斷:「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這一「依法治國」戰略的理論起點,直接催生了大規模的「立法潮」。僅1979年7月,就有《刑法》、《刑事訴訟法》等7部重要法律頒布。之後,1982年新憲法的通過,則為新時期的中國法治打下了堅實基礎。
此後,《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破產法》等一批基礎法律的通過,更是在民事、行政、商事等方面共同構築起了中國法治的框架,使改革開放逐漸「有法可依」。2011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截至今年3月,我國共有現行有效法律242部,同時有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中。經歷了此前「打地基」、「架樑柱」式的基礎框架立法過程之後,現在的立法與修訂,更加註重食品安全、教育、環保等社會高度關注的立法薄弱環節。

㈡ 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治理的重點是什麼,為什麼

四中全會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簡單地說,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既要為了人民,也要依靠人民。人民群眾在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如何發揮主體作用,不僅會對法治建設的推進產生重要影響,也會對自身權益的保障與實現產生重要影響。如果說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領導幹部是關鍵的少數,那麼可以說廣大民眾就是關鍵的大多數。

人們常說,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官。這誠然沒有錯,如果公權力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約束,其他治理走向法治就不免淪為空談;但這不意味著在法治建設中,不同主體之間必然存在必須「優先」或可以「暫緩」的區別。法治政府建成的另一面,必定是崇尚、遵守、捍衛法律的人民群眾;反之,人民群眾崇尚、遵守、捍衛法律蔚成風氣的另一面,也必定是法治政府的建成。總而言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必然深深植根於崇尚、遵守、捍衛法律的民眾之中。因此,黨和政府要善於並習慣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各項工作,廣大民眾也應自覺提升法治覺悟,養成並習慣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置日常事務。

在法治建設的同一時空中,不同主體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水平和能力,存在事實上的差異和發展的不平衡,但這並不必然成為妨礙法治建設推進的因素。假如政府的法治建設水平提高得快,那麼就可以有力引導民眾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但民眾決不能指望每一個公權力機關、每一個公職人員都做到了信仰法治才開啟自身的法治建設。如果懂法、守法、用法、護法的民眾越來越多,那麼就必將加速推進其他主體的法治建設。各主體法治水平在相互影響、相互促進中交替上升,則社會法治水平獲得整體性進步的前景便值得期待。

但社會整體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向法治轉型,顯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在一個缺乏法治傳統的社會中,人們一事當前首先想到的可能不是找法、通過法律來解決爭端,而是想法設法去找人、找關系、找「背景」,或者直接訴諸暴力。有時,即使糾紛已進入司法程序,人們通常還要在司法之外尋求力量援助,以「確保」在訴訟中獲得有利於自己的判決。一個人沒有法治信仰,有時也不是出於對法律一無所知,而是對法律抱著實用主義的態度,於己有利時就把法律高高舉過頭頂,於己不利時就視法律為蔑如。

㈢ 簡述建國之後中國依法治國的歷程

我們黨高度重視法治建設。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深刻教訓,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治,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積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取得歷史性成就。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法治政府建設穩步推進,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

㈣ 試述依法治國方略曲折發展的歷史進程

依法治國就會削減權力,所以就會得到基層官僚們的阻撓,隨著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民主監督在網路上的力量,情況有所好轉,如果能對社會上的民主監督正確對待,法制化的願望就會很快實現。

㈤ 依法治國的歷史啟示 2000字

法治國方略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其經歷了一個探尋、選擇、確立、如何實現的發展過程。從"人治"與"法治"之爭到"法制"與"法治"之辯,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到"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從探尋治國方略到確立治國方略,再到實現治國方略,無一不閃爍著當代中國人的智慧。從實現治國方略的構架看,包括一個基石即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一個前提即建設法治型執政黨,一個關鍵即建立法治化政府,一個保障即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一個根本即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一個具體措施即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等。更為重要的是,這為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了許多有益的啟示。
古今中外歷史證明,法治是最科學的治國之道。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治」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距離真正意義上的「法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次四中全會做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定,實現依法治國之航船再次大力張帆。如何才能讓中央這一偉大的決策落到實處,結出燦爛的果實。
首先,最高領導層必須要有非常堅定之決心,全力推行依法治國。秦之所以能夠變法成功,其中一個決定性的因素是其最高統治者變法強秦的決心異常堅定。不論變法過程遭到「老氏族」等守舊勢力多麼頑強的破壞、發生什麼多少事端、付出多大代價,秦孝公都始終不遺支持商鞅變法,且自己帶頭遵守法,歷時二十餘年才終有所成。今日全力推行依法治國困難可想而知,傳統意識的挑戰、利益集團的阻撓、全民法律意識的不足等等,非強力不足以戰勝。我們不懷疑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心,關鍵是要讓全國人民持久的真切感受到這一決心的異常堅定,形成大勢所趨。為此,才能戰勝一切困難,實現理想的目標。
其次,應堅持從嚴治官。中國依法治國治之阻礙在官而不在民。現實中,有多少官員僅僅把依法治國作為政治口號喊在嘴上而行「人治」之實;有多少官員不學法、不懂法,做決策、處理問題只憑自己喜好;又有多少官員明目張膽違法。這些官員的所作所為不僅僅是在阻礙依法治國,實是在破壞依法治國,以至於法在老百姓心中的神聖權威大大降低。秦之變法成功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嚴格要求各級官員守法、依法辦事。一旦違法,不論是出於何等好心,何等實情,都要受到嚴厲懲處,且不論職務高低,不論是太子、太傅,還是郡守、縣令。四中全會決定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無疑是非常正確之舉。實踐中,需要建立各種有效的監督考核機制,把這一措施落到實處,堅持「一票否決」。使各級官員敬畏法律,不敢越法,自覺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如此,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之決心才能轉化成各級官員的行動,法治中國的進程才能大大推進。
其三,讓全體人民信法。全民信法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形成法治環境的前提。秦之變法就是讓民眾信法開始的,從「徙木立信」到破除各種相悖習俗,步步推進,最終使法治植根於民眾心中,達到輕易不可逆轉境界。當前,老百姓「信信訪不信法」、遇事「找人不找法」的現象普遍存在。不信就不能真正自覺守法,就不能成為參與、監督、推動依法治國大業的強大力量。可見,讓全體人民信法,樹立法律之神聖權威是建設法治中國的應有之義。

㈥ 如何科學認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歷史

在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個長久的歷史性過程。它的起點是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建國後,由於各種復雜的原因,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曾走過一條很曲折的道路,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有過重大挫折,特別是經歷了十年「文革」的浩劫。鄧小平同志總結了國內與國際的歷史經驗,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與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方針。二十年來,在這一方針的指引下,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已經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在小平同志的著作中沒有用過「依法治國」和「法治國家」這樣的提法,但是他對如何通過健全法制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作了最全面最深刻的闡述,從而為實行依法治國的方針,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他提出的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一整套原則,為我們確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奮斗目標,勾劃出了一幅准確、完整和清晰的藍圖。

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國家與社會事務的重要方針。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時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推動社會和諧進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都迫切需要加快推進法治國家的建設步伐。
一是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加強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前提。近年來,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績。過去五年間,僅國務院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39件法律議案,制定、修訂了137件行政法規。但是必須看到,我國改革和發展已經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上,立法工作面臨著十分繁重的任務。要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計劃性和針對性,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認真研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按照貫徹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繼續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產品質量和安全、規范政府自身行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視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的立法;特別要注意加強改善民生、推進社會建設、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的立法。加強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質量。要創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機制,擴大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在法律法規起草、修改過程中,要通過組織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原則上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是推進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政府的組織、政府的權力、政府的運行、政府的行為和活動,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准繩,都要受到憲法和法律的規范和約束。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必須與憲法和法律保持統一和協調。堅持以人為本,樹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核心的現代行政執法觀念,形成職責許可權明確、執法主體合格、適用法律有據、問責監督有方的政府工作機制。合理界定和調整行政執法許可權,明確執法責任,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健全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加強對行政收費的規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執法財政保障機制。健全行政復議體制,完善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制度。認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幫助困難群眾實現訴訟權利,使人人都能享受到平等法律保護。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保持清正廉潔,促進行政執法水平的不斷提高。
三是加強執法監督,確保行政權力正確行使。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必然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服務,確保權力正確行使,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要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綜合運用各種監督形式,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序規則,保證政府權力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行使。各級政府要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主動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大力推進執法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力度。改善和加強新聞輿論對行政執法的有效監督。切實強化政府層級監督,充分發揮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的作用。要把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作為重點,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確保監督到位、有力、有效。
四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積極探索法制宣傳教育的新途徑、新形式,善於運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多種傳媒,精心組織各種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增強法制教育的科學性、准確性,防止片面性。突出抓好憲法宣傳教育,增強人民群眾的憲法意識,自覺維護憲法權威,使憲法在全社會得到遵守。加大有關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法規、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法規以及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打牢法治思想基礎。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規范、引導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過權利義務機制實現的。在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中,必須強化權利義務觀念的培養,既要增強人們的民主意識和權利意識,也要增強法治意識和義務意識。具體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堅持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權利的行使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保護合法的權利;國家提供權利的保障、救濟和保護。只有讓每個公民都樹立了正確的法制觀念,自覺在法制框架內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才能夠真正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實處,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㈦ 中國推進依法治國,實現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歷史進程和意義

中國特色法制現代化道路淺議
實現現代法治是中國有識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夢想。但是,作為現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難以與自然經濟相嫁接,更與集權政體和以宗法倫理為核心的儒家道德觀念相抵晤,追求現代法治的努力幾經磨難,屢遭挫折。黨的十一屆三全會開始以理性的眼光審視歷史與現實,並將法治植根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層次地建構現代法治的制度結構與觀念體系。認真分析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法制現代化建設所處的歷史方位和和特徵,有助於認識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法治建設道路問題。
一、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背景
當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開始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當時的中國面臨著國內外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它決定著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方向和特徵。
1.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中國法制現代化面臨的基礎性變革
中國是一個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經過新民主主義革命和一個時間不長的新民主主義社會而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十分薄弱。在1957年以後的近20年的時間內,我們在理論上認為可以跨越商品經濟充分發展的階段,而直接實行產品經濟,在實踐上則建立了一套權力過分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從而窒息了人們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煥發出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嚴重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尤其是遏制了現代社會建立的基礎——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此時的西方國家,則在以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新技術革命的推動下,穩步發展。與我國相鄰的周邊國家或地區也進入了經濟騰飛的階段,從而對我國形成了巨大的壓力。實現四個現代化,改變經濟落後狀況,不僅是當時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華民族自立於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緩的任務。
經濟的落後和非市場化,必然影響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現代法治的內核是民主政治,而現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現代商品經濟的產物。因為經濟上的商品等價交換原則派生平等觀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實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正如馬克思所說:「平等和自由不僅在以交換價值為基礎的交換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換價值的交換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產生的現實基礎。」⑴以行政命令為特徵的計劃經濟壓抑了個體對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現代法治觀念的形成。同時,以行政指令連接起來的社會生產活動也缺乏對現代法治的社會需求。因此,通過改革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市場化,既是中華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基礎性條件。
2.改革傳統的人治型政治體制的迫切要求。中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專制主義傳統,「父為家君,君為國父」、「皇權至上」、「法隨君出」等已經形成了傳統中國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封建社會的政治理論和法制理論,無論是主張以法治國的法家,還是主張以「禮」治國的儒家,無一例外都主張君權至上,其理論的中心就是論證如何治民,維護封建統治,鞏固君主萬世一系的家天下。新中國建立後,經過了七年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短暫時期後,就長期按照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是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社會主義道路與資本主義道路的矛盾理論,指導國家的政治生活。因此,在政治體制和法制建設方面,集中批判和否定了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法制的理論和制度,而對有著兩千多年歷史的封建專制主義制度和思想始終未進行有效的清算,使個人專制、權力集中、法外特權等封建殘余,在戰爭年代形成並沿用下來的權力過分集中的領導體制中,以制度的形式生長和蔓延,形成了人治色彩極濃的政治體制。
這種人治型政治體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參與熱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發展,導致了二十多年來一系列重大決策的失誤。誠如鄧小平所言:「我們過去所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現代化是一種新的制度設計,這種制度設計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完善一系列民主制度,是法制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意,是從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觀要求。
3.發展與穩定的兩難選擇。秩序和穩定是任何一個社會實現宏觀管理的基礎性條件。雖然發展和改革是當今中國面臨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這兩項任務的實現也都要求有一個安定團結、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但是,改革是一個新舊體制的交替過程,體制的轉換導致了利益結構的重新調整,在原有舊體制下長期相對穩定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伴隨而來的是利益結構的多元化、復雜化,從而引起各種局部利益的矛盾和沖突。這些矛盾和沖突得不到及時、正確、合理的調節和處理,在一些地區、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導致激化,破壞社會的穩定。
法制現代化所追求的目標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則下去思考和行為的社會秩序狀態,同時,中國的法制現代化也是從制度層面上對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進行重新設計和整合的過程,它既以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為基礎,又促進和保障改革的發展,並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選擇什麼樣的價值目標,既促進改革,又保持社會的穩定,這是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面臨的重要課題。
4.濃厚的封建人治法律傳統和和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建制設。中國封建社會有著兩千多年的漫長歲月,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家國一體化的集權體制,「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倫理道德觀念構成了封建社會三位一體的超穩定結構。它給我們留下的是各種各樣的封建主義文化遺產。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為核心的「德主刑輔」的治國理論,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專制體制,刑民不分的法律體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罰制度,以義務為本位的法律觀念,懼訟、厭訟的民眾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響下,中國也曾出現過呼喚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於缺乏經濟基礎和社會變革的支持,在中國始終未建立起現代意義的法律制度。
新中國建立後,中國向法制現代化邁開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隨著將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社會主義道路和資本主義道路之間的矛盾規定為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開始了對「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所謂「資產階級法治觀」的批判,導致了法律虛無主義思潮泛濫。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我們所面臨的是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不僅數量少而且殘缺不全,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充斥著左傾思想的陳詞濫調,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一個國家正常運轉的基本法律付諸闕如;司法體制遭到破壞,檢察機關被撤銷,辯護制度、律師制度被廢除。司法機關的職能被簡單化為「階級斗爭的工具」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刀把子」;現代法治觀念十分淡薄。人們不僅缺乏現代社會應有的公民權利觀念和守法意識,甚至對法律的權威性都喪失了信心。
二、法制現代化道路的中國特色
中國法制現代化起步階段的歷史背景,決定了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有其獨特的發展道路和特徵,認識這些特徵是把握其發展規律的關鍵。
1.發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導性。一個國家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一般來說是與這個國家整個現代化過程分不開的。當代發達國家的法制現代化起步於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民社會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實現的,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由社會生活領域推動的運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國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種消極的「守夜人」角色。而當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發生於20世紀最後20年,這時的中國社會缺乏商品經濟對民主法治意識的啟蒙,更面對著政治、經濟和法制飛速發展的世界。發達國家的政治影響和經濟壓力,國內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決定了我國法制現代化的任務極為艱巨。這就需要有一個充分行使公共職能的強大國家來推動法制的轉型,需要國家和政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治發展的時代責任,從而決定了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在發展方式上帶有政府主導性。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領導全國人民在法治理論上進行撥亂反正,確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現代法治觀念,提出了加強民主法制,實現依法治國的法治現代化任務;面對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建設,領導制定了法制現代化綱領和宏大的立法規劃,並在短短20年間,完成了西方國家上百年走過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領導了大規模的普法教育,有規劃有組織地傳播法律知識,肅清封建法制觀念,培育現代法治意識。總之,在當代國內外背景下,沒有黨和政府的領導,希望像西方國家那樣通過市民社會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實現現代法治,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
我國法制現代化的政府主導性,客觀上要求維護政府的權威,但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就是要改變黨和國家運行機制中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實現民主政治。因此,維護政府權威不能走集權、擴大權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過建立一個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權力的運行合法化、合理化來實現。因此,黨和政府行為法治化,領導行為法治化,當是中國實現法制現代化的前提。
2.目標的階段性。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面對國內相對落後的經濟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來自國外的壓力和挑戰,其目標的選擇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帶有階段性。
作為一個社會主義民主制國家,國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規定,是人民的國家制度,國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環節:人不是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為國家而存在,而是國家為人民而存在。「國家制度在這里表現出它的本來面目,即人的自由產物。」⑶可見,充分實現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法制現代化的根本目標。為此,首先要運用法律機制,確認和實現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參與權,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落到實處。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機制,務使一切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權力根據法律的要求來行使,把一切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權力納入法制軌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權力的法律制約機制,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防止一切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
這樣一種法治狀況,是法制現代化的理想目標。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為此而作出了艱辛的努力。但是,經濟發展的內部沖動和國際競爭的強大壓力,使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無可選擇地將社會政治穩定前提下的經濟快速發展確定為相當長一個時期內的階段性目標。首先,當代中國所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盡快發展經濟,解決幾億人「吃飯」和「溫飽問題。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中,能否迅速地將經濟發展起來,使本國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綜合國力趕上或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已經成為國家政權最終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其次,公民權尤其是公民政治參與權的全面實現和公民權利觀念的形成,有賴於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質的提高。因為,「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總和的『市場』,它對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權利保障」。⑷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不足溫飽的物質生活水平,不可能產生對現代法治的強烈需求,不可能產生更多的政治參與要求,「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⑸第三,當代中國的現代化進程是一個包括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和觀念更新的社會急劇變化過程。經濟的發展,利益階層的分化、價值觀念的沖突、民眾政治參與期望的提高,對政府的凝聚力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同時,中國的現代化過程還始終面臨著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影響與滲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著「民主」與「人權」的旗號,瓦解中國黨和政府的政治權威。如果一開始就將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定位於全面實現包括政治參與權在內的公民權,則會超出現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權威分崩離析,經濟的趕超計劃也會毀於一旦。因此,分階段實現法制現代化目標,是中國在當今國際國內特殊環境下的一種現實可行的選擇,即首先圍繞政治穩定和市場經濟發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保障體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基礎上,穩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進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
3.價值取向的雙重性。事物的價值是事物作為客體對主體的生存、幸福和發展的肯定關系或否定關系。凡是對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夠滿足人的某種需要,有助於實現目標的東西,就是有價值的,反之就是無價值的。法制現代化作為一種制度設計,也有一個價值選擇的問題。一般說來,法制現代化的價值是多重的,包括正義、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權利等等。在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選擇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制度和其基本國情基礎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現為對公平與效率關系的合理解決。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逐步確立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法制現代化價值取向。
首先,中國的法制化應當把盡快發展經濟,提高效率作為其價值取向。在社會主義社會,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所決定,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生產力。鄧小平明確指出:「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要消滅貧窮。不發展生產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說是符合社會主義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應成為評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標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堅持「兩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設服務於經濟:一方面,抓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使市場主體在經濟生活中擁有廣泛的選擇自由,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利益,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擊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為經濟的發展和效率的提高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其次,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另一個價值取向乃是實現社會正義。人類社會的法律從其誕生時起,就同正義結下了不解之緣。正義所蘊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權利等價值內涵,成為政治社會中所有價值體系追求的最高目標。社會正義也就自然構成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理想。在當代中國,社會正義具體表現為:消滅階級,消除兩極分化,實現社會的共同富裕。鄧小平指出:「社會主義的目的就是要全國人民共同富裕,不是兩極分化。如果我們的政策導致兩極分化,我們就失敗了」。⑺因此,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將關注和解決社會公平或社會正義問題作為自己的根本的價值取向。為此,三中全會以來,我們一方面通過立法確認和保護社會主體在機會和手段選擇過程中的平等權利;另一方面,通過制定一系列有關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的法律法規和保護弱者群體的法律法規,如勞動法、工會法、殘疾人保護法、教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社會保險法和最低工資制度等法律法規,強化法律的利益調控職能,促進社會利益需求與實現的平衡發展,解決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在目前經濟政治環境允許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正。
當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實現有賴於社會資源的極大豐富,在普遍貧窮的社會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公正與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平均主義。因此,經濟的發展和物質的豐富是社會公正的基礎。在發展經濟成為核心任務的當代中國,公正會帶來民心的歸附和政治的穩定,但是發展會在更高的基礎上實現社會的公正。「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反映了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價值觀,因而也是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價值選擇。
4.過程的非協調性。法制的現代化應該是一個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協調發展的過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國的法制現代化一方面帶有政府主導性,另一方面,它是作為最強音的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一種回應——為改革和發展服務,其目標的選擇帶有強烈的功利性。因而,其發展過程不可避免地帶有非協調性的特點。在立法上,表現為立法速度快、數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內,我國的立法已走過了西方上百年的歷程。但質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術不科學,部門法之間畸輕畸重現象嚴重。在立法與執法和司法的關繫上,集中表現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貪贓枉法現象嚴重,使立法與法律的實施之間出現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實施的基礎和手段的關繫上,表現為立法超前,基礎和手段不足。許多法律制定出來,卻沒有或缺乏實施法律的人員和物質條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沒有建立在社會需求的基礎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產法》),因而使這些法律處於虛置半虛置狀態。在法治觀念上,不同層次的公民對於法治的理解存在嚴重不協調狀態:國家領導人談的「法治」是「治國方略」;法學專家談的法治是指法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統治,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些執法和司法人員認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認為「法治」就是規規矩矩的守法,不犯法。這樣一種復雜的觀念狀態表明,中國當代法制現代化的目標尚不像經濟現代化目標那樣,為全國人民所明了和認同。
中國法制現代化過程的非協調性,是當代不發達國家在急速推進經濟現代化過程中表現出來的規律性特徵。它是經濟上的不成熟(市場經濟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現,同時也表明,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穩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法治觀念的變革,已經成為推動法制現代化進程的關鍵。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展開的中國社會變革,實際上是要完成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歷史轉型。在這一轉型過程中,當代中國法制建設也呈現出現代化的發展趨勢。由於文化傳統和所處的歷史方位,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必然帶有自己的特徵。認識這些特徵的目的,在於將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置於現實可行的基礎上,客觀地看待其進程中的成績與不足,既克服不顧國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義,又可以喚起由人治走向法治這一艱難進程中消極主義者的信心。

注釋:
*楊亞佳,1955年――,中共河北省委黨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憲法、行政法。
陳曉玉,1955年――,河北師范大學德育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黨的建設。
⑴《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97頁
⑵《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293頁
⑶《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頁
⑷孫笑俠:《法的現象與觀念》,第135頁,群眾出版社,1995年
⑸《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2頁
⑹《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16頁
⑺同上,第110——111頁

㈧ 如何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中國法制改革與建設的模式性特徵可以概括為八個方面。就這八個模式特徵自身而言,乃是一種優勢與缺陷同在、機遇與挑戰並存的情形。我們既能從中看見中國法治建設的卓越成就和巧妙經驗,又能發現其與生俱來的危機與困難。
一、共產黨領導下各機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協商型法治。在黨的領導下,人大、政協、行政機關、法院、檢察院等分工負責、相互協作,共同促進法治國家建設。
二、自上而下推進的權力主導型法治。眾所周知,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扮演了核心角色,自上而下的權力主導體制,使得各種改革措施易推行,比較少地受到傳統價值觀念、社會多元力量、現實復雜利益的牽絆鉗制,能夠快速實現改革目標,及時獲取改革成果。
三、吸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有益成分,借鑒人類法治文明成果,但以我們自主創造為主的內生演進式法治。
四、「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開放型法治。中國是法律全球化的天然「實驗室」,舉凡立法體制、司法體制、監督體制、反腐肅貪體制、警察體制以及各種法律規范設計、機制運轉和案件審理等各個層面,「兩制度三法系四法域」都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可以相互借鑒學習。
五、強調理性主義目標規劃的建構型法治。從社會現代化的角度看,中國屬於後發現代化國家,與許多已經完成現代化的發達國家相比,在各個方面皆有「趕英超美」的遠大理想,並具體表現在經濟建設和法治建設中的理性主義建構態度。
六、先易後難小步快跑的漸進型法治。在過去三十多年的法治變革當中,中國政府和民眾恰當地發揮了傳統的實踐理性精神。這種政策推動型的改革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發揮了積極作用。
七、注重試驗總結經驗的學習型法治。中國過去三十多年制定政策和法治改革的實際過程是: 反復試驗、不斷學習、抓住機遇、持續調整。體現出一種「摸著石頭過河」的實事求是精神。
八、追求公平正義與社會和諧的社會主義法治。我國的法治和依法治國,是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立足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具有中國風格、中國文化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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