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內容解讀
生活垃圾處置場所不能隨意選也不能隨意關
居民放置生活垃圾的場所不能隨便選擇,也不能說不用就不用,生活垃圾的處理也須按法律規定進行。
固體廢物污染損害賠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
針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最常見的受污染者沒有能力起訴以及舉證困難等問題,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在現有污染損害賠償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舉證責任倒置等規定。
法律確立生產者延伸責任制
污染者承擔污染防治的責任,這一原則在法律中全面落實,有助於解決固體廢物污染問題。對此,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補充了有關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條款,規定國家對部分產品、包裝物實行強制回收制度。
我國法律對過度包裝說「不」
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規定:「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向江河湖泊丟垃圾將觸法律「紅線」
將垃圾隨手丟進江河湖泊,或許是很多人都曾有過的經歷,2005年4月起,這個先前僅靠道德約束的行為,將被納入法律處罰的視野。
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河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的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准。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現場監測、採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界定,如何區分固體廢物、廢水和廢氣
1、最有效的區分方法的看廢棄物質(廢水、廢氣、廢渣)的形態:固體廢物的形態是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而廢氣是氣態、廢水是液態。
2、固態廢物的存在,具有相對固定性;而廢水、廢氣具有流動性、擴散性。
3、固態廢物的比重大於2kg/m3,;而廢水的 比重略大於1kg/m3、廢氣的 比重則更低。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擴展閱讀:
一、廢物分類
1、工業廢物
是指在工業交通等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其對人體健康或環境危害性較小,如鋼渣、鍋爐渣、粉煤灰、煤矸石、工業粉塵等。
2、生活垃圾
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通過調查研究、城建統計等方式可以得到城市生活垃圾的各種信息。
3、危險廢物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即指具有毒性、腐蝕性、反應性、易燃性、浸出毒性等特性之一。
由於其數量、濃度、物理化學性質或易傳播性引起死亡率增加。無法治癒的疾病發病率增高或者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危害的固體、半固體、液體廢物等。
二、廢物國內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執法檢查工作,並啟動了該法的修訂工作。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國務院頒布《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3、《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為配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實施,國家環保總局與衛生部聯合發布。
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並發布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准和警示標識規定》、《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醫療廢物焚燒爐技術要求》等標准和規范。
5、《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2003年,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環保總局制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印發各地實施。《規劃》要求用3年時間建設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31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300座,基本實現全國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的安全處置。規劃總投資150億元。
6、《關於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通知》經國務院同意,2003年11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衛生部、財政部、建設部聯合發布。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要求實施什麼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要求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危險廢物行政代處置制度、危險廢物名錄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危險廢物排污收費制度、固體廢物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三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採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何時修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5年修訂;
2、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污染防治法4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規。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條 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重新公布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重新公布了嗎
1、《中華人民版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權環境防治法》2015年修訂;
2、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最新版有什麼變動
第四次修訂
2016年11月抄7日第十二屆全國襲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二)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怎樣判斷是否合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固 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清潔生產,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國家鼓勵、支持綜合利用資源,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並採取有利於固 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采 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 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 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 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 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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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包含液體廢物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九條
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