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環境污染
『壹』 環境污染事故與突發環境事件的區別
環境污染事故
環境污染事故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經濟、社會專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屬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使環境受到污染,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主要類型有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雜訊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物污染事故、農葯與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線污染事故及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與自然保護區破壞事故等。
突發環境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貳』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主要特點是沒有預謀、沒有主觀上的故意、沒有無差別對回待。
如酒後駕車答誤闖人群密集區,造成人員傷亡,這屬於過失傷人或者殺人,事件本身屬於突發安全事故;又如火車脫軌。
恐怖襲擊事件的特點是有預謀、有主觀上的故意、有無差別對待。
比如新聞報道過的學校砍人事件,該事件的實施者有預謀、有主觀故意、無差別對待的對學生進行砍殺,就屬於恐怖襲擊了。
像新聞報道的患者家屬砍殺醫生事件,這種屬於有預謀、有主觀故意的報復行為,具有明確目標性,沒有無差別對待的特點,所以只是一般的故意殺人。
『叄』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和一般環境污染事故相比較,二者具有許多共性。如都對生態環境具有破壞作用,對人類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和傷害以及會造成國家財產不同程度的損失等。但同時,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又具有其獨有的特徵。
1) 發生的突然性
一般的環境污染事故是污染物質常量的排放,有固定的排污方式和途徑,並在一定時間內有規律地排放。而突發性污染事故則與此不同,它沒有固定的排放方式,事故的發生有很強的偶然性與意外性,往往突然形成,污染物排放途徑和方式不定,在瞬間或極短時間內就造成危害。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難以預測,這是由於引發其發生的人為活動或自然因素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造成的。人類活動引起的不確定性,如人口的變遷、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等;自然因素的不確定性,如水文、地理、溫度、降水、日照、輻射以及地震、洪水、火山爆發等自然現象或自然災害均可使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風險率提高。另外,人類認識客觀世界能力的局限性,使人類在已開展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風險評估、預測、防範等方面還會存在著各種偏差,如預測模型、風險參數、條件假設、推導等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性,這使人類還難以真正了解和掌握各種事故突發的客觀規律,並對其進行有效地控制和預防。
2) 形式的多樣性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包括放射性污染事故、溢油事故、爆炸污染事故、農葯、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等多種類型,涉及眾多行業與領域。就某一類事故而言,造成污染的因素眾多,十分復雜,生產、貯存、運輸、使用和處置不當等都有發生污染事故的可能。另外,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也有多樣化的表現形式。
3) 危害的嚴重性
一般的環境污染事故,其危害性相對較小,不會對人們的正常生活、生產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突發性污染事故發生突然,在瞬時內大量泄漏、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如果事先沒有採取防範措施,在很短時間內往往難以控制,不僅會打亂一定區域內的正常生活、生產秩序,還會造成人員傷亡、社會財產的巨大損失和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事故的經濟影響和社會影響都較大。
4) 處理處置的艱巨性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涉及的污染因素較多,一次排放量也較大,污染面廣且發生突然,危害強度高,很難在短期內控制。加之目前人們掌握突發性事故的監測技術、處理方法有限,也給處理處置帶來了困難。處理此類事故必須快速及時、措施得當有效,否則後果嚴重。因此,突發性污染事故發生後的監測、處理比一般的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復雜與艱巨得多,難度更大。
5) 事故發生規律的可循性
盡管突發性污染事故的發生存在著明顯的不確定性,但事故前的系統狀態變化卻是一個按客觀規律演變的連續變化過程,突發事故的發生只是該系統連續變化過程中符合客觀科學規律的一個突變。污染源集中處,有害物資的生產、貯存、運輸、使用是突發事故的發生源;工藝技術落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防範不足是發生突發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研究分析突發性污染事故的發生規律,建立危險源系統狀態變化的動態模型,進而掌握突發事故發生前的系統變化及導致該系統狀態突變的原理和規律,為突發環境事故的預測和控制提供可能。
『肆』 環境污染事故與突發環境事件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國(界)的環境污染事件。
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1)發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上述分級標准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伍』 突發的環境污染怎麼處理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處置是指在應急監測已對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濃度、污內染范圍及其危害作出判斷的基礎上容,為盡快地消除污染物、限制污染范圍擴大,以及減輕和消除污染危害所採取的一切措施。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處置包括: (1)對受危害人員的救治; (2)切斷污染源、隔離污染區、防止污染擴散; (3)減輕或消除污染物的危害; (4)消除污染物及善後處理; (5)通報事故情況,對可能造成影響的區域發出預先通報。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及時有效地處理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小對環境和人身的危害,是環境保護領域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
『陸』 突發環境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准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准:
1、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2、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因環境污染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種受到破壞的;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後果的;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3、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後果的;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後果的;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6)突發環境污染擴展閱讀:
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
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准,由環境保護部制定。
2、預警信息發布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簡訊、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首先要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
做好應急准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輿論引導,及時准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柒』 如何處理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作為一個直接管理環境污染事故的國家政府部門單位,在發生突發性污染事故時就從以下專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屬第一時間主要領導和專家到達事故現場,簡單對事故的基本情況作深入的了解,掌握事故的發生、發展和結果預測,特別是危害和傷亡等嚴重程度進行分級評估。
二是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全力做好事故的處置的同時,按照事故的特徵特點和事故的嚴重程度,按照危害級別向相應的政府和部門報告。在最快的原則上請求上級及相關部門人力物力的協助;
三是全力的在第一時間內找出事故責任人和事故源,全力的停止事故的發展;
四是全力的在最早時間內妥善被威協的人和物,有必要時先疏散撒離、隔離相關人畜,安撫受災群眾;
五是事故處置完畢後對事故的嚴肅總結,嚴格依法處理相關責任人,獎勵在事故 處置中有突出表現的人。
『捌』 環境污染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機制,提高企業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家突法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級。
1.4適用范圍
l.5工作原則
企業在建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系統及其響應程序時,應本著實事求是、切實可行的方針,貫徹如下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故危險源的監測、監控並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故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防範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響應。接受政府環保部門的指導,使企業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系統成為區域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強企業各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採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備、物資准備、技術准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應急系統做到常備不懈,可為本企業和其它企業及社會提供服務,在應急時快速有效。
2組織指揮與職責
建立健全企業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組織體系,明確各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組織機構圖)
預防和預警
3.1 環境污染事故源
3.1.1企業基本信息
自然概況;地理位置;氣象及水文資料;周圍居民點、敏感點信息;
3.1.2環境污染事故源
廠區平面布置;工藝流程及排污管線(要求標明產污環節、排污口位置);
產品在從原料→產品存儲的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潛在環境污染事故源基本情況,包括事故源的名稱、數量、位置,可能發生事故的時空特點。
3.2預防工作
對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放射源等事故源進行調查,掌握本企業潛在事故源環境優先污染物的產生、種類及分布情況。針對污染物的特點提出相應的應急措施。
建立優先污染物的快速監測方法,購置優先污染物的快速監測設備, 建立優先污染物的處置技術。
3.3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故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進行分級。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後,應當採取的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企業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程序
4.2信息報送與處理
4.2.1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發現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後,應立即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4.2.2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立即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4.3指揮和協調
4.3.1指揮和協調機制
根據需要,企業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對工作。
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故的有關部門要及時、主動向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
4.3.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4應急監測
企業環境監測部門第一時間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掌握第一手監測資料,並配合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決策的依據。
4.5信息發布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要及時發布准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6安全防護
4.6.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環境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4.6.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7應急終止
4.7.1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7.2應急終止的程序
(1)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准;
(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應根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4.7.3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⑴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應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⑵ 組織各專業組對應急計劃和實施程序的有效性、應急裝備的可行性、應急人員的素質和反應速度等作出評價,並提出對應急預案的修改意見。
⑶ 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