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Ⅰ 承擔民事責任有那些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於對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侵害。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主要用於對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
3、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主要用於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可能由於其他人的經營活動或財產管理不善而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廣泛適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的情況。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是用於侵佔他人財產時的一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換。
修理、重作、更換主要是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時採取的民事責任形式。
7、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種。無論是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於對名譽權、其他人身權利的侵犯和對知識產權的侵犯。
10、賠禮道歉。
拓展資料
民事責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強制性。民事責任的強制性是其區別於道德責任和其他社會責任的基本標志。民事責任強制性的表現主要有兩點:
(1)在民事主體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時,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當民事主體不主動承擔民事責任時,通過國家有關權力機構強制其承擔責任,履行民事義務。
2、財產性。民事責任以財產責任為主,非財產責任為輔。一方不履行民事義務的行為,給他方造成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通常通過財產性賠償的方式予以恢復。但是僅有財產責任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因此,《民法通則》也規定了一些輔助性的非財產責任。
3、補償性。民事責任以彌補民事主體所受的損失為限。就違約責任而言,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達到合同獲得適當履行的狀態;侵權責任,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受損害以前的狀態。
Ⅱ 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即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主要用於對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侵害。
2、排除妨礙。排除妨礙主要用於對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
3、消除危險。消除危險主要用於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可能由於其他人的經營活動或財產管理不善而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返還財產廣泛適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的情況。
5、恢復原狀。恢復原狀主要是用於侵佔他人財產時的一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換。修理、重作、更換主要是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時採取的民事責任形式。
7、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種。無論是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於對名譽權、其他人身權利的侵犯和對知識產權的侵犯。
10、賠禮道歉。賠禮道歉適用於對人身權和知識產權的各種侵犯。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誨過,糾繳進行非法活動的幾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此外,對應該履行的義務,必要時還要採取強制履行這種責任形式。
Ⅲ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誰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一章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3)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種類繁多,其中很多行為都可能給他人造成財產的、人身的損害。這些行為兼具行政違法性和民事侵權性雙重特徵。
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毆打、傷害他人、盜竊、騙取公司財物等等。對於此類違法行為,除了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予以警告、罰款乃至行政拘留的處罰外。
對造成被侵害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損害的,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侵權法律的規定由責任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夠對違法行為人給予應有的懲戒和教育,而且充分保護被侵害人的合法權益。
Ⅳ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什麼意思
民事責任,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專法行為,屬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或者基於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屬於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自然人或法人因違反法律或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Ⅳ 關於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能夠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是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之一,前提是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資格,法人合法存在,正常經營。
Ⅵ 什麼叫「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是以企業法人自己所擁有的財產承擔它在民事活動中的債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業的其他人員在法定代表人委託下所進行的民事活動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獨立」的含義,即任何法人的債務只能由它自己承擔,國家、投資者和法人組織內部的成員不對法人的債務負責,因而,企業法人必須擁有必要的財產作為保證。有些非法人企業雖經登記注冊取得了營業執照,擁有了合法經營權,但它本身並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它的主管法人承擔。
有限公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而具有法人身份的公司在民事責任方面是與股東嚴格劃分清楚的,即便是股東出錢開了這家公司,但兩者的責任也要分開算,A公司與B公司有經營往來,A公司欠了B公司錢未還,欠的錢是A公司來還,而不是A公司的股東去還,如果鬧到了法院,B公司也是去起訴A公司,而不是起訴A公司的股東(在A公司股東無公司欠債情形下)。這就是,公司作為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含義。
相反的,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這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因為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那麼只能由合夥人或是出資人來承擔責任,這就是非法人組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含義。
拓展資料: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包含很廣泛的內容:
1.財產的獨立性
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只要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團體組織或個人就可以成為法人。第50條規定:「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2號)第6條第5款規定事業單位必須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以本單位那部分獨立的經費承擔民事責任。另外,個體工商戶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根據《民法通則》第29條的規定,以其個人或家庭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也是財產獨立性的具體表現。
在我國現階段無論是企業法人、事業法人,還是合夥、自然人只要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處置權、使用權、收益權,不受制於其他企業、事業等組織或個人,並且能夠出具財產或資金方面的證據或證明,那麼就可以認定其具有獨立的民事責任能力。
2.責任的法定性
一是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范圍。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包括銀行存款的資信證明、有價證券、股權證明等,不動產包括經合法登記的房屋、汽車等。民事責任按類可以分為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等。其中,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如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責任,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責任等。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一定范圍內或一定數額的財產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物的擔保以特定物價值為限的有限責任等等。有限公司以自己全部注冊資產承擔連帶責任,而自然人則以全部個人財產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是擔責的例外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該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這說明事業單位由此引發的連帶責任是有限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所屬於總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合夥企業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應與其所屬合夥企業認定為同一供應商。
Ⅶ 承擔民事責任的種類有那些
一、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它責任
根據責任發生根據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或違反《合同法》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而產生的責任。其他責任就是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產生的責任。
二、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是否具有財產內容,民事責任可以分為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財產責任是指由民事違法行為人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後果,使受害人得到財產上補償的民事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
非財產責任是指為防止或消除損害後果,使受損害的非財產權利得到恢復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三、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范圍,民事責任可以分為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如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責任,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責任等。
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一定范內或一定數額的財產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物的擔保,以特定物價值為限的有限責任;等等
四、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
單方責任是指只有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如合同履行中違約方對非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侵權中加害方對受害方承擔的責任。雙方責任是指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承擔責任的形態。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形態,既可以是直接責任,也可以是替代責任。
如果在侵權責任中加害人屬於多數人,則可能形成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按份責任。
五、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數量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單獨責任是指由一個民事主體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多數責任屬於單獨責任。
共同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並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
六、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在共同責任中還可以區分為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1、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一定份額的民事責任。在按份責任中,債權人如果請求某一債務人清償的份額超出了其應承擔的份額,該債務人可以予以拒絕。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為均等的責任份額。
2、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連帶地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如因違反連帶債務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連帶責任中,權利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責任,責任人不得推脫。
3、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
七、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根據責任的構成是否以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1、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
2、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失,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都應承擔的責任。一般認為,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與侵權法上的特別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在違約責任中,在違約責任發生後,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即可,而不必證明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
3、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有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責任。
(7)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擴展閱讀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種: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這種責任方式主要適用於正在進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2、排除妨礙排除妨礙這種責任方式適用於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場合,不需要權利人的權利受到實際的侵害。
3、消除危險行為人的侵害行為雖未造成他人財產、人身的實際損害,但是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行為人採取措施排除危險。
4、返還財產當行為人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他人可以要求行為人返還財產。但是這時要求該財產尚存在,如果該財產已經滅失,則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5、恢復原狀這種民事責任適用於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害,但是尚有恢復到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盡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才對損失進行賠償。
6、修理、重作、更換這種責任形式一般適用於一些合同關系。如一方根據買賣合同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適用范圍最廣的一種責任形式。它不僅適用於侵犯財產權的場合,也適用於侵犯人身權的場合,如精神損害的賠償。
8、支付違約金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於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了違約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如一方違約,就應當向如一方支付約定或法定的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賠禮道歉這種責任形式也只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這十種民事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在適用時應當注意區分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根據責任形式的不同適用范圍,正確選擇責任承擔的形式;區分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根據責任形式之間的內在邏輯,正確的合並適用責任形式。
Ⅷ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由產品( )承擔民事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由產品( )承擔民事責任】
A.製造者
D.銷售者
E.所有者
Ⅸ 哪些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依法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您好:
一是民事責任。知識產權律師:《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以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的錄音錄像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第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二是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4年7月5日通過的《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規定:「一、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第一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單位有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處罰。
四、查獲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和屬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材料、工具、設備或者其他財物,一律予以沒收。
五、犯本決定規定之罪,造成被侵權人損失的,除依照本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外,並應當根據情況依法判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