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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發布時間: 2020-12-22 15:34:20

⑴ 哪個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負有重要責任,應當負責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和安全工作的協調管理,並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進行評估,並明確控制風險的費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包括建設和使用過程中的建設工程本體的風險以及對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安全影響等。
建設單位應當將風險評估的內容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並要求相關單位在勘察文件、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的編制過程中,明確相應的風險防範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和時間支付費用,不得隨意壓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專戶中單獨列支安全防護措施費、監理費、檢測費等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設工期定額,綜合評估工程規模、施工工藝、地質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後,確定合理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後,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方案,經專家論證後方可實施。調整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或者指定分包單位。
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監理單位實行監理
(一)國家和本地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和本地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進行現場調查,並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相關的調查資料和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認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涉及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違法指定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的供應單位。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應當先行組織分戶驗收。
第十九條 在新建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交納物業保修金。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並經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納物業保修金。
建設工程使用建築幕牆的,應當符合本地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用於建築幕牆的維修。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物、構築物的明顯部位鑲刻建築銘牌,標注竣工時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項目主要負責人姓名。

⑵ 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法定責任主要體現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回質量責任和答義務」中,主要有依法發包和招標;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真實、准確、齊全的原始資料;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使用未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等等。對於建設單位違反法定行為的責任和處罰,該條例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九條進行了詳細規定。

⑶ 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具體指哪些

依據《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是指承擔建築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具體責任如下:

1、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准,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

2、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3、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4、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3)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於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築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⑷ 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能是什麼

1、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2、監督檢查工程實體的施工質量,特別是基礎、主體結構、主要設備安裝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

3、監督工程質量驗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准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4)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⑸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有哪些

一般建築工程質量問題的分類:安全性能:地基沉降:主要表現為房子的四周牆專體出現45度裂屬縫,陽台懸挑梁、懸挑板因鋼筋設計不合理或表面鋼筋下沉; 建築工程電氣系統不合格,電線接觸不良引起火災,接地不良好存在安全隱患;高層排水管未安裝防火圈,一旦樓下起火存在安全隱患。欄桿安裝不合格,欄桿玻璃、窗戶玻璃質量不合格使用功能:電器不能正常使用,如設計不合理,材料不合格,安裝不規范。給水管水壓不足,排水不暢通,給排水管滲水、漏水。屋面、窗戶、衛生間、廚房、外牆滲水、漏水。房間大面積空鼓開裂,門窗開啟不靈活。外觀質量:陰陽角不順直,牆面不平整,地面不平整、起沙,垂直度偏差,牆地面細微裂縫。開關插座排列不整齊,給排水管未橫平豎直。衛生清理不幹凈。

⑹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職責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職責如下:

1、負責各區、縣級市及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業務指導和檢查工作;

2.受市建委委託,負責監督檢查大型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具體建設質量行為及執行國家規范的情況的工作;

3.負責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及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質量;

4.負責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5.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6.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7.承辦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資料

質量監督特點

1.質量監督是一種質量分析和評價活動。監督的對象是產品、服務、質量體系、生產條件、有關的質量文件和記錄等。

2.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各種質量法規和產品技術標准。

3.質量監督的范圍包括從生產、運輸、貯存到銷售流通的整個過程。

4.質量監督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社會和國家的利益不受侵害,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⑺ 《消防法》規定那些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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