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對依法治國的理解
A. 簡述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
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有以下六條:
第一,依法治國是黨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有利於專加強和改屬善黨的領導。
第二,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
第三,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擴大對外開放的客觀需要。
第四,依法治國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國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標志。
第六,依法治國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條件。
(1)簡述對依法治國的理解擴展閱讀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通通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
簡而言之,依法治國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還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根本保證。
B. 對依法治國的理解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要堅持黨的領導,依法治國與人民當家作主的統一,所以依法治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法律保障。
C. 談談你對依法治國的理解和看法800字
1996年3月17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了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確立了「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治國方針 ,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標和要求。這一方針的確立 ,必將對我國政治、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深遠的、全方位的影響 ,從而極大地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並精闢闡述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與法制建設目標。這標志著社會主義依法治國理論日益走向成熟,社會主義依法治國實踐邁入更高階段。對於我們切實實行和堅持依法治國,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理想,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社會主義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 依法治國,作為一種先進的治國方略與法律文化,是社會進步、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依法治國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一種與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相當發達的社會文化共存亡同興衰的社會現象。 社會主義國家不僅應當是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的民主國家,而且也應當成為真正實行依法治國的法治國家。社會主義的依法治國必然是而且應當是人類歷史上全新的、最高歷史類型的依法治國。
二、社會主義依法治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為一種理想的治國手段,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都可運用的治國方略。但作為一種現實的政治制度,社會主義依法治國與資本主義依法治國有著根本的不同。社會主義依法治國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依法治國,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的法律保障。社會主義依法治國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依法治國,是實現人民民主的基本保證。
三、社會主義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一)具備完備的法律體系。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這是依法治國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國的首要環節。有法可依是指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需要法律調整的領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以依據和遵循。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都必須依法辦事。這是依法治國的中心環節。(三)執法必嚴。 依法治國的關鍵是執法,難點和重點也在執法。執法必嚴,是指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堅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另外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對保證司法裁判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滿足社會成員對效益的需求,真正做到依法治國具有重要的意義。(四)違法必究。違法必究,就是要嚴格追究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這是依法治國的必要保證,是法律威嚴的重要體現。當前,在違法必究這個問題上,我們要堅決反對幹部搞特權、有責不究、重犯輕罰。鄧小平同志曾強調:「越是高級幹部子弟,越是高級幹部,越是名人,他們的違法事件越要抓緊查處,因為這些人影響大,犯罪危害大。」
D. 請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談談你的理解
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E. 你對依法治國的理解
字面意思就是依照一國的憲法,法律,法規等治理一個國家.但實際操作中會有很多困難和阻力
F. 簡述依法治國的基本看法怎麼答啊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正式載入憲法。1999年11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並明確提出了「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2004年4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目標任務,即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今年,中央政法委又在全國范圍內組織政法各部門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
由上可以看出,黨和政府正在堅定不移地逐步推進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進程。
作為一名司法工作人員,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中,通過學習培訓正確認識和理解有關依法治國的深刻內涵十分重要,這是形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前提,是正確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礎性工作。下面筆者就依法治國的有關問題談點粗淺的認識。
一、關於依法治國的深刻內涵
依法治國具有深刻的內涵。按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讀本》的闡述,依法治國理念具有三方面的基本內涵:(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違法行為都必須依法受到追究。(二)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必須確立法律是人們生活基本行為准則的觀念;必須首先維護憲法的權威;必須努力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必須樹立執法部門的公信力。(三)嚴格依法辦事。這是法治區別與人治的重要標志,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具體要貫徹職權法定原則、有權必有責原則、用權受監督原則和違法受追究原則。
對依法治國深刻內涵一定要作全面正確的理解,要堅決防止和克服實踐中甚為流行的一種不符合依法治國實質內涵的「法制工具論」。所謂「法制工具論」的實質就是指把法制置於人治之下,從根本上否定法制的前提性和普遍約束力,視法制僅僅為管理的工具,當管理手段缺乏時,要求增加管理職權的立法呼聲十分強烈;當管理手段受到法制限制時,則對法制棄之唯恐不及。事實上我國歷史上並不缺乏運用法律手段治理國家的先例,著名的如戰國的商鞅變法、李悝變法、吳起變法和北宋的王安石變法等,如果按照「法制工具論」的觀點推論,我國歷史上的這些「變法」都可以稱為「依法治國」了,這顯然是十分荒謬的。因為我國歷史上的統治者從來都沒有也不可能把自己、把國家機器擺進去而受法律制約。如果「法制工具論」能成立,那麼中國共產黨在1997年才提出「依法治國」的治國基本方略,其先進性也就無從體現了。
依法治國的「國」字,應該是指國家機器和公民二個層面。如果認為只指公民,那就是「法制工具論」。歷史和事實無數次地證明,如果不先治好國家機器和官員,那國家是很難治好的。因此,依法治國的重點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權。
二、依法治國的關鍵是依法行政
我國現行約35000多件法律法規規章中,約佔80%的屬於行政法范疇。而且行政權具有最為活躍、最為廣泛的特點,自由裁量的空間很大。有人戲稱行政權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事實上,行政權也是最容易膨脹、最需要控制,又最難控制的國家權力。現實中存在這樣一些較為嚴重的問題:(一)行政權大量地侵犯國家立法權。如有關行政主體超越職權立法、部門利益「法制化」;行政主體不依法行政等。(二)沒有行政組織法,行政主體職能交叉造成管理混亂。如行政機構職能配置缺乏法律論證,職能設置不科學造成交叉;設置許多沒有法律依據的臨時機構行使行政職權等。(三)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掛鉤。(四)地方政府行為存在大量行政違法。(五)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導致行政程序不規范、不統一。(六)有的領導幹部學法不守法。
在現實社會中,最具有迷惑性的做法是,政府機關在依法行政的口號和旗幟下,偏面地強調加強行政權、保障行政權、擴大行政權,在制定的行政依據中大量地塞進反映本部門、本地區利益的內容,有的甚至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還強令下級遵守和執行,又美其名曰「嚴格執法、依法行政」。這是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政違法。是「法制工具論」在現實生活中的典型表現。
行政權的特點和上述現實狀況表明,行政主體能否依法行政成了能否實現依法治國的關鍵之所在。
三、對依法行政基本涵義的理解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義是指行政主體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從事行政行為,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從這個基本涵義出發可以引伸出以下三條:第一,「法」本身一定要體現最廣大人民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也就是說法本身必須是合憲的。第二,行政活動一定要藉助法律手段,以提高行政效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依法進行的行政行為會遭受越來越多越來越大的阻力)。第三,行政活動要受到法律的規制,以體現公開公平和公正,防止行政權力被濫用。
對自然人和行政相對人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對國家機關和行政主體及行政人而言,「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這是法治社會普遍適用的原則。但是不是意味著,行政主體的任何行政行為都得遵守「法有明文規定」,否則就是不依法行政呢?其實也並非這樣的簡單。在行政法學界有三種學說比較有名。(一)全部保留說。要求全部行政行為都得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二)權力保留說。要求權力性行為要有法律依據(權力由法律保留給自己),非權力性行為不需要法律依據。(三)侵益保留說。侵益行為要有法律依據,授益行為不需要法律依據。目前行政法學界對第二種學說大多持贊同態度。筆者也同意權力保留說。例如,行政機關召開機關工作會議,這當然也屬於行政行為,但此行為不涉及該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是一種非權力性的行為。非權力性的行為沒有必要也不可能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只有象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規范等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行政行為即行政權力性行為才需嚴格遵循「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規則。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是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關繫到我們黨執政興國的重大問題。
G. 簡述你對依法治國基本要求的理解
國家不能沒有法律,依法治國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堅持百年千年都不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