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
A.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怎麼處決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 黨員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所在黨組織應給予啥處分
黨員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所在黨組織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2)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C. 對被依法逮捕的黨員,黨組織應該怎麼辦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分析點評】
對依法逮捕的黨員,是否要中止其黨員權利,過去曾是一些紀檢監察機關的一個疑惑。而今,這種疑惑在制度層面有了明確的回答。今年起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第三十一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江蘇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王海艷告訴記者,2009年開始,由江蘇省紀委案件審理室牽頭,蘇州等地紀委積極探索在不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的情況下,對被依法逮捕的黨員及時中止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的組織處理措施,重點解決中止什麼權利、誰來中止權利、如何中止和恢復權利等問題,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效果。
關於中止被依法逮捕黨員權利的條件、程序等問題,王海艷表示,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中止黨員權利的前提必須是黨員已經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且尚不具備及時作出黨紀處分的條件。中止權利的內容為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中止黨員權利的管理許可權,與黨紀案件的立案決定權基本一致,並與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相適應。
至於什麼情況下恢復黨員被中止的權利,王海艷認為,必須是黨組織根據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結論和《黨紀處分條例》等規定,經審查認為應給予該黨員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之外的其他黨紀處分、組織處理,或者是不構成違紀不予處分的情況。
具體到本案,王海艷分析說,吳某因涉嫌受賄犯罪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市紀委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中止了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後因司法機關判決吳某無罪,市紀委經審查後認為其不構成違紀,及時恢復了他的黨員權利,這符合《黨紀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具備作出黨紀處分的條件,黨組織要及時對被依法逮捕黨員的違紀行為作出黨紀處理。
「黨員一旦涉嫌嚴重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其人身自由即被依法限制,事實上已經無法正常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失去了行使部分黨員權利的客觀條件。」專家表示,中止被依法逮捕黨員的權利,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鮮明態度,是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重要體現,有助於嚴肅黨的紀律,維護黨的形象。
D.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被管理許可權()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依法逮捕,即開除黨籍,解除黨內一切職務,取消黨員一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