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公共財產罪
⑴ 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罪嗎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版非法佔為己有權,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侵佔罪是根據數額定罪的,各地規定的立案標准都不同。根據相關規定,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數額巨大:100000元以上。
⑵ 侵佔他人財物如何定罪
《刑法》條文抄第二百七十條襲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佔罪。
⑶ 什麼是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罪,及判刑規定
《刑法抄》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佔罪。
⑷ 侵佔財產罪判幾年
《刑法》條文復第二百七十制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佔罪。
⑸ 非法佔有公共財產罪是怎樣的
非法佔有公共財產罪是侵犯財產罪的一類,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現規范簡稱為侵佔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自己代為收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退還的構成侵佔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視情節而定,構成侵佔罪或者貪污罪。對此,我們刑法有明確的量刑標准。所以說,盡管公共財物不屬於個人所有,但是也不能非法佔用,國家工作人員應該恪守紀律,防止做出違法違紀的行為。
(5)侵佔公共財產罪擴展閱讀
侵佔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⑹ 刑法惡意侵佔公共財產屬於什麼罪
把情節說明確點再說什麼罪
⑺ 私自侵佔他人財產多少金額可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5000—10000元。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各地方會根據這一標准制定自己的具體數額標准。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
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其理由是侵佔罪的性質和危害近似於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但是由於我國立法對貪污罪的數額標准限定過寬,使貪污罪的起刑點不合理,所以對於本罪的起點數額應參照適用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據最近有關司法解釋,盜竊罪的數額較大為1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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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數額與主觀認識錯誤:在財產犯罪中,當出現行為人主觀方面所認為的價格(價值)與財物的實際價格(價值)嚴重背離時,如何認定犯罪數額?這也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時無法避免和必須解決的問題。在刑法理論中,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錯誤影響行為的定罪和量刑。
同理,財產犯罪中行為人對侵害財物價值的錯誤認識,也會影響到對行為人的定罪和量刑。刑法學界對主觀認識錯誤下犯罪數額的認定也存在客觀主義標准、主觀主義標准和主客觀相統一標准。
對於主觀認識錯誤下犯罪數額的認定,不能片面的以行為人主觀或者客觀價值為標准,應當以「社會一般人認識」為基準。
即心智正常的一般社會人能夠預見財物的實際價值時,財產犯罪數額應當以財物實際價值為標准;心智正常的一般社會人也無法預見到財物的實際價值時,財產犯罪數額應當以行為人主觀認定的數額為標准。
⑻ 侵佔集體財產如何處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8)侵佔公共財產罪擴展閱讀:
案例:
廣東江門:父子二人把持基層政權、侵吞集體財產被判刑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2018年5月17日對關和合、關松深父子等人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把持基層政權、侵吞集體資產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和合、關松深分別獲刑15年3個月和5年4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以來,關和合通過賄選手段,使兒子關松深、何廣明等人分別當選為江門市新會區睦洲鎮南鎮村、黃布村村民委員會主任,並長期利用兩人的職務便利,為其在當地的工程建設、生產經營等經濟活動中謀取非法利益;
與關松深、何廣明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村集體財產53萬余元;指使關松深虛構清淤工程,詐騙政府專項資金30萬元;指使何廣明敲詐勒索他人財物10萬元;多次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損失共10萬余元;關和合之前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緩刑,刑罰尚未執行完畢又犯新罪。
法院認為,關和合、關松深、何廣明等人為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侵吞集體資產,嚴重破壞了基層民主建設,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其中,關和合構成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職務侵佔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關和合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關松深構成職務侵佔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何廣明構成敲詐勒索罪、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其餘10被告人判處緩刑至有期徒刑6年9個月不等。
一審判決後,關和合、關松深、何廣明等人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