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㈠ 哪些案件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一百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㈡ 公開和不公開審理的區別是什麼
公開審理,意味著法院的訴訟活動要公開,允許公眾進入法庭旁聽。也就是說,即使與案件沒有關系的人,也可以進入到法庭內旁聽案件的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除了審判員、當事人、當事人的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其他人不能進入法庭旁聽。
一般來說,法院一審的案件大多數是公開審理的,但是有幾類案件是不公開審理的: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經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6)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
(7)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公開審理是為了增加法院審理案件的透明度,在民眾監督下保證法律得到公平、公正的執行;不公開審理是為了保護國家或當事人的隱私,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