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縣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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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日前,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該案中的擔保人瀘縣衛生局因不具備擔保資格而為借款人熊某作擔保被判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二分之一。
瀘縣衛生局職工熊某因購房所需,於2001年與中國農業銀行瀘縣支行簽訂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由其所在的機關作擔保人,借款5萬元,並於同年在瀘縣房監所辦理了抵押登記,後熊某共償還借款15205元。同年6月,熊某又將該房轉賣與第三人楊某,未辦過戶手續。2002年,熊某病故。
熊某病故後,因借款未還清,中國農業銀行瀘縣支行將熊某的妻子陳某和兒子以及瀘縣衛生局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還款(房屋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購房時熊某之子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審理中,擔保人瀘縣衛生局主張其為國家機關,不具有擔保資格,其擔保行為無效,不應擔責。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8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的規定,被告瀘縣衛生局的確不具有擔保資格,因此熊某與原告中國農業銀行瀘縣支行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中涉及其擔保的內容無效。
但是,瀘縣衛生局明知自己不具有擔保人資格而為熊某作擔保,存在主觀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條第2款「擔保合同被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規定,法院判決由熊某之妻陳某承擔還款責任,逾期未清償則直接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用於償還借款。如不能清償,則由被告瀘縣衛生局賠償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5條第2款「擔保合同被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8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3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第7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
案例二:
某鄉鎮企業為購置設備,向銀行貸款30萬元,企業以自有工具車一輛作抵押(評估價10萬元),另由鄉財政所作保證。貸款到期後,企業僅歸還15萬元,其餘貸款及利息無法償付,為此,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鄉財政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問:1、鄉財政所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為什麼?2、法院對此案應作如何處理?3、如果保證人不是鄉財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證方式沒有約定,該案應當如何處理?如果保證期間沒有約定,又該如何處理?
答:
1、鄉財政所不承擔保證責任,屬於無效擔保。根據《擔保法》規定,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擔保者外,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
2、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債權人應當知道擔保人財政所不具備擔保資格,屬於有過錯,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為30-15-10=5萬元,所以鄉財政所承擔民事責任最多隻有2.5萬元。
3、保證方式未約定,視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未約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