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轉送通知
1. 有高轉送預案公告日,就一定有高轉送股權登記日和高轉送除權日,是這樣子的嗎
1. 有高轉送預案公告日,不一定有高轉送股權登記日和高轉送除權日,高轉送預案可能會取消。
2. 如果除權了,不一定是高送轉,也有可能是普通的分紅。
2. 看守所已出所未領寄存款通告
到看守所探視犯罪嫌疑人(不經審判不為罪)或是輕罪刑犯人(重罪犯人已依法轉送專監獄),並讓看守轉交屬錢物的,其會出示收條,並造冊登記,之後通知受贈人。受贈人可在其工作日按需數額領取,看守所內一般都設一商店(出售日用品及一些生活必須品),釋放時一並結算(有節余就退),在這特殊的場所,一次性領完全部數額的後果就不用介紹了。辦一張現金卡,裡面沒有設自動取款櫃員機,能隨意到外邊取款嗎?老讓看守代為取款也不大方便及互惠呀。 送吃食的,必經檢驗,手續挺煩瑣的;還是送現金實惠些
3. 一直持有的股票 今天出公告高轉送 我如果今天把這股賣了 還會高轉送給
不會。高送轉現在只是公告了,還沒有真正的除權。股權登記日(除權日前一個交易日)當天下午收盤之前買入或者持有股票,第二天除權日才有分紅的資格的。一般會在除權日收盤之後會顯示分紅
4. 依法通過公告的形式,行政復議期限如何算
具體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章復議機關
第八條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一)對公安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市(地、州、盟)公安局(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縣(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市(地、州、盟)公安局(處)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九條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直屬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處)直屬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直屬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市(地、州、盟)局(處)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內設的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內設的公安交通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公安交通管理機構下設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大隊(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二條對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對公安邊防部門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公安邊防部門以地方公安機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對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五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超出法定授權范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內設機構所屬的公安機關或者設立該派出機構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沒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內設機構所屬的公安機關或者設立該派出機構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六條對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加蓋印章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章申請
第十七條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第十八條書面申請的,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復議請求;
(四)申請行政復議的事實和理由;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九條口頭申請的,公安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確認無誤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第二十條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由公安行政復議機構認定。
前款規定中的其他正當理由包括:
(一)申請人因嚴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四)公安行政復議機構認定的其他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正當理由。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復議權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復議權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公安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下列時間可以認定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間為知道的時間;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的,受送達人簽收的時間為知道的時間;送達時本人不在的,與其共同居住的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簽收的時間為知道的時間;本人指定代收人的,代收人簽收的時間為知道的時間;受送達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收發部門簽收的時間為知道的時間;
(三)受送達人拒絕接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有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送達回證上簽署的時間為知道的時間;
(四)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當事人的,當事人簽收郵件的時間為知道的時間;
(五)通過公告形式告知當事人的,公告規定的時間屆滿之日的次日為知道的時間;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公安機關收到履行法定職責申請之日起六十日的次日為申請人知道的時間;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了履行期限的,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為知道的時間。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不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了履行期限的,從其規定。
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緊急情況下請求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公安機關不履行的,申請人從即日起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申請行政復議的,執行場所應當登記並在三日內將其行政復議申請書轉交公安行政復議機關。
轉交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申請審查期限。
第四章受理
第二十五條公安行政復議機構負責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公安行政復議機關的其他內設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應當登記並於當日轉送公安行政復議機構;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內設機構應當告知其依法向公安行政復議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公安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對該申請是否符合下列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一)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否具備申請人資格;
(二)是否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請求;
(三)是否符合行政復議范圍;
(四)是否超過行政復議期限;
(五)是否屬於本機關受理。
第二十七條公安行政復議機構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制發《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二十八條下列情形不屬於公安行政復議范圍:
(一)對辦理刑事案件中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偵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為不服的;
(二)對公安機關依法調解不服的;
(三)對處理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以及辦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鑒定結論等不服的;
(四)對申訴被駁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認為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行為屬於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插手經濟糾紛的,公安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前,及時報上一級公安行政復議機關。
第二十九條公安行政復議機構在審查行政復議申請時,對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告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公安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三十一條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告知參加行政復議或者申請參加行政復議被許可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不影響行政復議進行。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向公安行政復議機構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
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安行政復議機構。
第三十三條公安行政復議機關因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發生爭議,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雙方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受理。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公安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受理的,上級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
第三十五條上級公安機關責令下級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製作《行政復議申請責令受理通知書》,送被責令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被責令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公安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責令受理通知書》,即視為受理;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後,應當將《行政復議決定書》及時報送責令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上級公安機關認為責令下級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利於合法、公正處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受理。
5. 看守所已出所人員限期領取寄存款的通告如何寫
到看守所探視犯罪嫌疑人(不經審判不為罪)或是輕罪刑犯人(重罪犯人已依法專轉送監獄),並讓看守屬轉交錢物的,其會出示收條,並造冊登記,之後通知受贈人。受贈人可在其工作日按需數額領取,看守所內一般都設一商店(出售日用品及一些生活必須品),釋放時一並結算(有節余就退),在這特殊的場所,一次性領完全部數額的後果就不用介紹了。辦一張現金卡,裡面沒有設自動取款櫃員機,能隨意到外邊取款嗎?老讓看守代為取款也不大方便及互惠呀。 送吃食的,必經檢驗,手續挺煩瑣的;還是送現金實惠些
6. 犯人從看守所轉到監獄後,監獄多長時間給家屬來通知啊
罪犯收監後,會在五日內通知家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
第十八條 罪犯收監回,應當嚴格答檢查其人身和所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者徵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檢查。
第十九條 罪犯不得攜帶子女在監內服刑。
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6)依法轉送通知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對於罪犯的申訴,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罪犯提出的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第二十三條 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第二十四條 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7. 知識產權人的通知及平台內經營者的刪除規則,具體內容是什麼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隨著《電子商務法》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逐漸受到更多關注。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電商平台的「通知-刪除」規則,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成為權利人關心的話題。本文通過對淘寶、京東、拼多多、eBay等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實證研究,對「通知-刪除」規則的含義及構成要素進行說明,還對權利人如何使用這一規則提出了指引和建議。
一、電商法中的「通知-刪除」規則
法律上應用最廣的關於中介責任的限制,是從《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Digital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中規定的「避風港製度」開始。由於其中的「通知和移除」機制影響最大,一度成為「避風港製度」的代稱。「避風港製度」的基本內涵是,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在線存儲網站,在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如果其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則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實踐過程中,「避風港製度」逐步演化成為了電商平台的「安全港」,甚至演變成某些電商平台避免責任的擋箭牌,也淪落成為職業打假人非法牟利的工具而遭到惡意使用和濫用,因此亟需從實務的層面進行探討。
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中關於知識產權保護及「避風港製度」集中規定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其中,第四十一條為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第四十二條至四十四條為治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為責任規則。《電子商務法》不僅從立法層面將「避風港製度」的適用從信息網路傳播權擴大至電子商務領域的知識產權侵權,為電商知識產權保護適用「避風港製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還進一步明確了電商平台經營者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後果,即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也規定了權利人「錯誤通知」的民事責任及「惡意通知」的加倍賠償責任,規制了投訴方濫用「避風港製度」的情況。
《電子商務法》中的「通知-刪除」規則可以總結成「四步法」,即:通知→電商平台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同時轉送通知→網店經營者反通知→電商平台轉送此反通知並視權利人是否在15日投訴或起訴來決定是否恢復。新規則賦予了被通知人反通知的權利,使其有機會就通知內容發表相應的反饋意見並阻止平台所採取的臨時措施,將《侵權責任法》中簡單的「通知-刪除」規則細化為類似於《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整個操作流程更為完整合理,更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二、「通知-刪除」規則的運用及不當使用的法律後果
(一)通知的效力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以下簡稱「刪屏斷終」)等必要措施。平台的「刪屏斷終」行為有維護商譽等自身利益的考慮,但更主要的是在履行法定的義務,也就是《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別於之前電商平台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的實踐,電商平台不再擁有根據情況綜合判斷是否刪除的權利與義務,而是在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
以拼多多近期更新的《維權投訴指引》為例,該指引規定:拼多多在收到權利人提交的《通知書》後,將對投訴內容及相關材料進行表面審查,表面審查程序包括受理審查和轉送通知(如下圖所示)
圖4
為平衡權利人和被通知人之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首次明確了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受理條件。該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須具備三個方面的前提條件:①權利人發出了侵權警告;②權利人被警告方或其利害關系人提出了書面催告(前置程序);③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訴訟。
在北京水木天蓬醫療技術有限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速邁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中,案號為(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3號,水木天蓬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涉案產品不侵犯涉案專利,並要求速邁公司承擔消除影響的侵權責任。水木天蓬公司關於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得到了一、二審判決的支持,法院最終判令速邁公司需要通過在其官方網站刊登公告的方式消除警告函給水木天蓬公司商譽造成的影響。本案判決明確了在侵權指控最終被認定不成立的情況下,專利權利人向競爭對手的客戶發送警告函的行為很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專利權利人需要就不當警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通知-刪除」規則運用建議
「通知-刪除」規則在我國立法體系和司法實踐上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規范流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有效通知將觸發「刪屏斷終」的法律效果。然而,知識產權權利人通知中的訴求應當合理,需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需要結合所查證和掌握的侵權線索針對不同的侵權行為提出不同的訴求。含有不合理訴求的通知電商平台可以不予以處理,也無法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並且容易引發被通知方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給權利人的維權行為帶來更大的不確定性,產生不必要的成本。因此,權利人在准備通知時,首先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維權目的正當、不侵害名譽、不進行商業詆毀等原則,需要對所涉侵權的具體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充分考量和論證後發出。通知的內容切忌空泛和籠統,對於權利人的身份、所主張的權利的有效性、權利的保護范圍以及其他據以判斷被警告行為涉嫌構成侵權的必要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
當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構成侵權的法律事實及法律責任比較明確,可以直接要求、催告和敦促電商平台刪除網上侵權內容及鏈接或停止使用侵權標識等行為;如果構成侵權的法律事實或責任有所爭議、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的結果不太確定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向經營者發出通知,警告對方注意相關法律風險,從而使其主動停止侵權行為,進行產品下架;如果尚未掌握特別有利的證據但存在協商解決問題的可能性,則可以通過提示爭議風險,爭取協商解決。為此,我們建議權利人在發函之前需要夯實權利基礎,對是否構成侵權經過專業的審查判斷,固定好相關侵權證據並留存針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記錄和工作底稿,必要時可以證明已盡謹慎注意義務。
電商平台由於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對平台內商家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依法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很有必要,否則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為此,電商平台在「通知-刪除」義務基礎上,還應盡到一定主動審查義務,即電商平台對應通過構建符合要求的監管、巡查制度以及技術手段,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審查,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權利人。電商平台如果未採用同行業普遍採取的預防侵權的技術措施,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特別是對於「通知-刪除」規則不能適用的領域,例如「微信小程序」,或規則適用難度很大的「微商」等領域,電商平台更需要主動審查。如果出現電商平台監督商家保護知識產權不力的情況,權利人也可以嘗試依據第八十四條進行行政舉報或投訴,督促電商平台進行有效治理。當然,權利人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充分發揮政府、平台、社會組織、消費者的共同作用,構建起多元主體參與的電商協同治理體系,才是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路徑。(王良: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翌靜: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實習生)
8. 法院開庭會以這樣的簡訊通知嗎
一般情況下,法院開庭不會以簡訊形式通知。若是案件以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內話,法院可能會以簡訊容、電話、傳真的形式通知當事人。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發出的法律文書,包括傳票、通知、裁定、判決等都應該以書面的方式送達到本人,本人同意以其他方式送達的除外,找不到人的也應該以公告的方式(登報、法院公告)的方式送達,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所謂簡訊或者QQ信息都可能是詐騙信息,打電話來的也要查詢到真實的法院電話後再打過去核實。
9. 看守所往裡存錢怎麼通知犯人
到看守所探視犯罪嫌疑人(不經審判不為罪)或是輕罪刑犯人(版重罪犯人已依法權轉送監獄),並讓看守轉交錢物的,其會出示收條,並造冊登記,之後通知受贈人。受贈人可在其工作日按需數額領取,看守所內一般都設一商店(出售日用品及一些生活必須品),釋放時一並結算(有節余就退),在這特殊的場所,一次性領完全部數額的後果就不用介紹了。辦一張現金卡,裡面沒有設自動取款櫃員機,能隨意到外邊取款嗎?老讓看守代為取款也不大方便及互惠呀。 送吃食的,必經檢驗,手續挺煩瑣的;還是送現金實惠些。
10. 員工因在社會上違法被警察帶走,也無法向其本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位該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權合同,且不給經濟補償。建議待其受到刑事審判以後再通知解除,可以通過看守所等有關方面轉送解除通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