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依法
⑴ 海關公務員有多大權利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海關的主要職責有四項:
(一)進出境監管。海關依照《海關法》規定,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進行監管。
(二)徵收關稅和其他稅。海關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根據法律規定,中國海關除擔負徵收關稅任務外,還負責對進口貨物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查緝走私。我國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在公安、工商等其他執法部門的配合下,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緝私工作,對查獲的走私案件統一處理。1999年組建的海關緝私警察,是國家打擊走私違法犯罪活動的主力軍,按照海關對緝私工作的統一部署和指揮,負責對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工作,綜合運用刑事執法與行政執法兩種手段嚴厲打擊走私。
(四)編制海關統計。根據《海關法》規定,編制海關統計是中國海關的一項重要業務。海關統計是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負責對進出中國關境的貨物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科學、准確地反映對外貿易的運行態勢,實施有效的統計監督。海關總署按月向社會發布我國對外貿易基本統計數據,定期向聯合國統計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及其他有關國際機構報送中國對外貿易的月度和年度統計數據。
二、根據《海關法》和其他法律規定,海關具有以下職權:
(一)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權是海關應管理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證書的形式,依法賦予管理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的權力。如保稅業務的審批、報關員注冊登記等。
(二)稅、費徵收權。關稅徵收是海關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管理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包括關稅、海關代征進口環節稅和其他費用。
(三)行政裁定權。海關行政裁定是指海關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應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申請,依據有關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與實際進出口活動有關的海關事務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如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審定等。
(四)行政強制權。海關行政強制是指由海關為保證其行政管理職能的履行,依據《海關法》及與之有關的行政法律法規,針對海關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的帶有直接強製作用的所有具體行政行為。可分為財物強制、行為強制、人身強制等。
(五)行政處罰權。海關行政處罰是指作為國家進出關稅監督管理機關的海關,在對進出境貨物、物品、運輸工作監管過程中,對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法應受處罰的行為依法給予的法律制裁行為。包括申誡罰、財產罰和行為罰。
(六)佩帶和使用武器權。海關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定,由海關總署會同公安部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七)行政命令權。海關行政命令權是指海關依法要求管理相對人作出一定行為的意思表示。如「責令當事人辦結海關手續」、「責令退運」、「責令改正」等。
(八)行政獎勵權。行政獎勵權是海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查獲走私案件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或物質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九)其他行政處理權。包括查驗權、化驗權、查閱復制權、海關稽查權、知識產權實施保護等。
(十)其他行政權力。行政立法權、行政復議權等。
⑵ 海關的權利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六條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
當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七)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
(2)海關依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八條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並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第九條進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託海關准予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第十條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遵守本法對委託人的各項規定。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與收發貨人相同的法律責任。
委託人委託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託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報關企業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託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十一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未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不得從事報關業務。
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
第十二條海關依法執行職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海關執行職務受到暴力抗拒時,執行有關任務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海關建立對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進行舉報。
海關對舉報或者協助查獲違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海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⑶ 海關怎麼處理扣押的物品
被海關扣押的物品將在海關做出處罰決定後,進行沒收或者罰款,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1、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海關處罰決定作出之前,不得處理。
2、但是,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請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先行依法變賣,變賣所得價款由海關保存,並通知其所有人。
3、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製設備,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3)海關依法擴展閱讀
法律修訂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並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第三條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
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
第四條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⑷ 海關職能有哪些
①對進出口貨物、旅客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出境運輸工具,實施監督管理,有的稱作通關管理,有的稱作保障貨物、物品合法進出境。
②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許多國家海關除徵收關稅外,還在進出口環節代征國內稅費,例如增值稅、消費稅和石油稅等。有些國家海關,還徵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進口商品罰金等。
③查緝走私。各國海關部對逃避監管、商業瞞騙偷逃關稅行為進行查緝,尤其對走私禁止和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特別是毒品。
(4)海關依法擴展閱讀
依據本國(或地區)的法律、行政法規行使進出口監督管理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英語Customs一詞,最早是指商人販運商品途中繳納的一種地方稅捐,帶有「買路錢」或港口、市場「通過費」、「使用費」的性質。
這種地方稅捐取消後,Customs一詞則專指政府徵收的進出口稅,the Customs是徵收進出口稅的政府機構,即海關,是對出入國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進行監督、檢查並照章徵收關稅的國家機關。
⑸ 315海關嚴打代購海關部門:依法繳稅
最近3·將至,朋友圈中卻開始流傳代購們的血淚史。據韓國、香港代購從「前線」發回來的報道,海關突襲嚴打,場面慘烈,福田口岸出動20多個海關,浦東全機攔截,40人全扣上海,直接對代購 「大屠殺」!
看看圖中那些大包小包的行李,再想想被「扣押」的代購們,小編還是想提醒買家,要通過正規渠道和商場購買,你所購買的東西才能保真。同時提醒一些以代購為業的網友,自覺遵法守法才是正道啊!
⑹ 海關權力行使 原則
第六條 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七)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 第七條 各地方、各部門應當支持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非法干預海關的執法活動。 第八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並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第九條 進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託海關准予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⑺ 海關的權利的內容有哪些
你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規定,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七)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 ————————如有疑問,請追問。謝謝採納!
⑻ 海關什麼情況下移交緝私及緝私的處罰程度
一、每個口岸移交到緝私的標准不同。以南方走私案高發區來說,除非是涉及到敏感、大宗商品,一般是不交到緝私的;而北方,一些是以3萬或5萬為標准,貨值超過定額就會交到緝私局處理。但只是個違規案件,不會處理的特別嚴重。
如無主觀故意,按十五條(一)來處罰,可以警告,也可以處一千以上一萬以下罰款,如果之前沒有被行政處罰過,一般都是警告或一千處罰。再往重罰的話需要加上五十三條的某一項,否則應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這是處罰依據。
移交緝私局的貨物通常都是海關認定有問題的,光手續上齊全是不夠的,一旦貨物發現有問題就要對貨物所有人進行依法審核了,或者逮捕。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海關是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機關,海關緝私局是行使刑事執法職權的機關,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執法主體。
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的緝私局是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這一機構是海關總署內設機構;但是此公安機構在各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法律上並不隸屬於各地海關(含直屬海關、隸屬海關)。
移交緝私局的貨物通常都是海關認定有問題的,光手續上齊全是不夠的,一旦貨物發現有問題就要對貨物所有人進行依法審核了,或者逮捕。
(8)海關依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
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並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第三條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
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
第四條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辦理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移送海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據案件管轄分工和法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
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七)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
⑼ 過海關時都查什麼
海關檢查主要查:出入境的貨物、郵遞物品、行李物品、貨幣、金銀、證券和運輸工具等進行監督檢查和徵收關稅的一項國家行政管理活動。
注意事項:
申報旅客攜帶或者分離運輸下列物品進出境者,應如實向海關申報:
1、海關征稅或限量免稅進境的物品;
2、進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規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圍但仍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和國家限制進出境的文物、貨幣、金銀及其製品,以及印刷品、音像製品等物品;
4、貨物、貨樣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圍的物品。
(9)海關依法擴展閱讀:
海關檢查辦事程序:
第一步:進出境旅客如有物品需海關驗放,選擇「申報」通道,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向海關申報,同時交驗相關證件,如《台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等。
非居民旅客如帶出原進境時應向海關申報的物品,另應出示原進境時填寫並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底聯。
第二步:海關審核有關單證,並按規定辦理驗放手續。對其中自用物品辦理征免稅手續;對其中限制進出境物品驗核旅客提交的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進出口許可證件;對違禁品予以沒收並出具《海關扣留憑單》。最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上批註驗放情況並簽章。
⑽ 貨物被海關扣了,請問會接受什麼樣的處罰
依法變賣。《海關法》第三十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迴向海答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後,尚有餘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
其中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者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
(10)海關依法擴展閱讀
1、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海關處罰決定作出之前,不得處理。
2、但是,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請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先行依法變賣,變賣所得價款由海關保存,並通知其所有人。
3、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製設備,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