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監督依法行政
① 《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准》(DB13(J)8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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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法律解釋的特點是什麼 法理學的
法律解釋
一、法律解釋的概念和必要性
(一)法律解釋的概念法律解釋是指特定的人或組織對特定法律規定意義的說明。例如,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條第2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在司法實踐中,到底什麼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以及哪些活動屬於「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則需要作出具體的說明和界定。對此,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指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態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對於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並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顯然,這些說明和解釋,對於保證司法人員正確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是很有必要的。
(二)法律解釋在法律實施與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1.由於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點,因此需要法律解釋化抽象為具體,變概括為特定。法律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行為規范,不可能對所有生動復雜的社會現實都作出規定,無法准確預見事件和行為可能發生的種種場合。因此在將具有概括性的規則適用於具體情況時,就會產生各種不同的理解。為了統一適用法律,就需要對法律的含義作出統一的、正確的解釋。在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說法律解釋是從法律制定到法律實施中間的橋梁。
2.由於人們在認識能力、認識水平上的差別,也由於人們利益與動機的差別,因此會對同一法律規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別是對法律規定中的一些專門術語有不同的理解。這就需要法律解釋說明法律規定的含義。
3.由於立法缺憾,需要通過法律解釋改正、彌補法律規定的不完善。由於種種原因,立法是不完善的,諸如法律應規定而未規定,法律規定模糊不清,法律規定之間互相矛盾,等等。這些情況造成了法律適用的困難,因此需要法律解釋來彌補、消除、改正法律規定的不足。
4.通過法律解釋解決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法律要適應社會的發展,但又不能朝令夕改,必須保持相對的穩定性。社會生活是變動的、發展的,有時發展得慢些,有時發展得快些。這就使法律與現實之間存在一定的不適應。運用法律解釋是解決這種不適應的一個重要方法。通過法律解釋伸展、擴張或限製法律規定的含義,以適應發展了的社會現實。在我國,法律解釋可以適應改革時期的特殊需要。在社會轉型、新舊體制轉換的過程中,一方面需要法律全面地規范和調整;另一方面,又需要這種規范和調整具有足夠的靈活性和適應性。法律解釋就可以隨著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而及時對某些行為做出新的法律評價,以積極推進改革並有效地維護改革成果。
5.通過法律解釋普及法律知識、開展法律教育。在中國目前這93樣一個民主法制還不夠健全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由法學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進行的,旨在普及法律知識、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解釋工作,對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
(一)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的概念法律解釋由於解釋主體和解釋的效力不同而可以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
解釋兩種。所謂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有權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根據解釋的國家機關的不同,法定解釋又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有權作出法定解釋的機關、官員和個人,在不同的國家或不同的歷史時期都有所不同,通常是由法律規定或由歷史傳統決定的。
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做出的學術性和常識性的解釋。這種解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通常不被作為執行法律的法定依據。雖然如此,非正式解釋在法學研究、法學教育、法制宣傳以及法律發展方面還是有著很重要的意義。
(二)當代中國法律解釋體製法律解釋體制,是指正式解釋的許可權劃分。當代中國關於法律解釋的體制主要是在1982年憲法的有關規定以及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基礎上建立的。根據這些規定,當代中國建立了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主體的各機關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釋體制。
1.全國人大常委會所進行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所進行的解釋也叫立法解釋。它包括對憲法的解釋和對法律的解釋兩部分。凡關於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或用法律加以補充規定。這里所說的法律指狹義的法律,即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立法解釋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決定、決議進行有針對性的解釋;通過創制新的法律條文對原有法律規定做出具有補充性質的解釋。
在我國,立法解釋的主要任務是:闡明法律實施中產生的疑義,即對法律規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確的條文進行說明,或者規定本身雖然清楚、明確,但實施法律的人不了解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因此需要立法解釋,適應社會發展,賦予法律規定以新的含義。在沒有對原法律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之前,通過賦予法律規定新含義的方法補充法律。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常委會辦公廳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一系列法律問題所作的答復,雖然不是正式的法定解釋,但對正確理解和執行法律具有積極的作用。
2.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所做的解釋。(1)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所做的解釋也叫司法解釋,是指由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這類解釋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審判解釋,另一種是檢察解釋。審判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我國的審判解釋權由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統一行使,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都沒有對法律的審判解釋權。檢察解釋是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檢察機關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進行的解釋。如果審判解釋與檢察解釋有原則性分歧,則應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解釋或決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為了更好地協調和配合,統一認識,提高工作效率,對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有時採取聯合解釋的形式,共同發布司法解釋文件。(2)司法解釋的重要性。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主體的,這是由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決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它的常設機關,它們是國家的立法機關。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成為法律解釋具體任務的主要承擔者。在其他國家,由最高立法機關或其常設機關主要負責法律解釋95的情況也是很少的。在我國,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時間和它作為議事機構的性質上來看,它也無法承擔主要的法律解釋工作。建國以來,常委會法律解釋的歷史也說明了這一點。從數量上看,目前司法解釋最多。這是由它作為司法機關的工作性質決定的,它的任務就是適用法律於具體案件。(3)司法解釋的任務。從內容上劃分,司法解釋的任務可以分為以下幾類:①對法律規定不夠具體明確而使理解和執行有困難的問題進行解釋,賦予比較概括、原則的規定以具體的內容;②在多項法律對同一問題作出規定出現理解和執行困難時進行統一解釋;③對各級各類法院之間應如何依據法律規定相互配合審理案件、確定管轄問題進行解釋;④為統一案件審理標准而就某一具體案件說明應如何理解和執行某些法律規定;⑤由於社會情況發展、變化,對某類犯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有不同的理解需要新的解釋。法律調整應當與社會現實相協調,法律必須隨社會的發展而賦予某類行為以不同的法律意義,做出適合社會發展的法律評價。(4)司法解釋的具體方式:①在總結大量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具有普遍性的問題作原則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這種解釋的特點是:結合司法工作但不針對某個具體案件;用概括性的方法解釋法律的含義;解釋的結果對司法機關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和反復適用性。這種解釋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統一司法實踐。
②直接針對具體案件事實闡明某一法律規定在某一特定場合應如何理解和適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則批復中,對於在適用《繼承法》時,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是否擁有繼承權的解釋,以及關於承擔撫養年幼弟妹的兄姐在年老無子女時,是否應由弟妹撫養的解釋。這種解釋的結果使法律規定中抽象文字的含義在本案中具體化,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示範作用。
3.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解釋。(1)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解釋也叫行政解釋,是指由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解釋。它包括兩種情況:第一,是對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所做的解釋。比如,國家技術監督局在「技監局發(1990)485號」、「技監局發(1992)491號」文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所規定的「違法所得」的確定和計算方法所做的解釋。第二,是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在行使職權時對自己所制定的法規所進行的解釋。(2)有權進行行政解釋的機關包括:制定行政法規的國務院以及制定行政規章的各部委;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國家機關授權的下級機關。(3)國務院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它所作出的或由它授權作出的解釋,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這種解釋不能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不得同所解釋的規范性文件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4)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解釋在國家的法制建設中具有重要的意義。依法行政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依法行政需要完善的行政法規體系。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法律解釋是建立統一、協調的行政法規體系的重要條件。隨著改革和建設事業的發展,適應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要求,新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必然大量涌現,要協調這些法規和規章之間的關系,保障其有效地實施,必須藉助於行政解釋。
4.地方政權機關的解釋。(1)國家地方政權機關所進行的法律解釋包括兩種情況:第一,是對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做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進行解釋或做出規定。第二,是對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地方國家行政機關進行解釋。(2)地方政權機關的法律解釋的特點是:只有法定的地方國家政權機關,即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執行機關才有此項職權;解釋只能在本地區所轄范圍內發生效力;解釋必須符合國家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國家政策,否則無效;地方國家政權機關無權解釋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三、法律解釋的方法
解釋法律的方法有多種。根據解釋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釋的方法可以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與擴充解釋三種。
(一)字面解釋這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含義解釋法律,既不縮小,也不擴大。
(二)限制解釋
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為廣時,做出比字面含義為窄的解釋。如《婚姻法》第15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里的「父母」與「子女」都應作限制性解釋,前者應限制在未成年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的父母,後者應限制在成年和具有勞動能力的子女。
(三)擴充解釋
這是指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為窄時,做出比字面含義為廣的解釋。例如,《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里的「法律」一詞應做廣義解釋,即不僅包括憲法和法律,還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③ 如何全面推進單位依法行政,更好地提升單位服務質量,建立健全監督和保障機制
「依法行政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並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原則。依法行政需要貫徹法治意識,就是指依法管理國家、管理經濟和治理社會的意識,其實質就是指法律至上、以法治國的理念。目前我國關於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還不十分完善,要想嚴格依法行政,服務於民,就需要做到:一要懂法。執法者要是不懂法的話,肯定比普通老百姓構成的負面影響要大很多,這是不言而喻的,又是必須引起警惕的。懂法,先要真正懂得自己是執法人。二要守法。老百姓需要守法,執法者更需要守法。老話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因此,很好地遵守法律,才能很好地執行法律規范,這個道理不難理解。三要謹記「法」為誰所用。「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這三層意思都沒離開一個「民」字。法律是保護老百姓的,執法者應該維護老百姓的利益才是。最後,在社會文明進步不斷向前的今天,法律要健全完善,執法者的素質和行為更要增強和規范。在此不能不肯定網路和媒體對政府執法部門和執法者的輿論監督作用,正是由於這種監督作用日益明顯,引起人們普遍關注,還事實以真相,還蒙冤者以清白。網路和媒體正確有效的輿論監督,應該成為依法行政的助推器。
依法行政原則有著豐富的內涵和具體要求,如何理解其內涵,落實其要求,關鍵在於能否建立起一套完備的法律體系和監督保障機制,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談得上法律優先和法律保留,才能夠保障行政機關有法可依,嚴格依照法律辦事。也只有健全各項監督和保障機制,才能防止行政機關自立「章法」、違法行政、濫用權力。可以說,我國憲法和法律已經初步建立起了依法行政的保障機制,無論是權力機關的立法和監督活動,還是行政機關自身的監督體制,抑或是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機制,都對保障依法行政原則的貫徹落實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推進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保障機制也有一個過程。這就需要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不斷努力,盡快完善各項監督和保障機制,推進依法行政的順利實施。
④ 法院行政庭主要負責什麼工作
法院行政庭的主要工作包括:
1、負責編制本院各項經費的預、決算,財務報表等工作;
2、負責本院的財務和各項經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本院辦公設備、設施的采購、建設和保管、維修工作;
4、負責車輛、計算機網路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5、負責公務、會務具體生活安排工作;
6、負責幹警食堂的管理工作;
7、負責法院物業管理、衛生管理。
8、開展調查研究,研究日常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總結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水平,做好司法行政科的信息、宣傳、調研工作;
9、完成本院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10、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11、依法審查、受理和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負責接受行政案件的法律咨詢,積極宣傳法律、法規,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4)質量監督依法行政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准備
庭審准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准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准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准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一是當事人陳述。
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
民事訴訟的主要特性:
1、公權性: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
它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強制性: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
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
3、程序性: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4、特定性: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倫理上的沖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5、自由性:民事訴訟反應民事主體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有權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審判庭
⑤ 淺談質量技術監督如何進行依法行政
一、質監依法行政的關鍵是依法定程序辦事
質監法治的基本原則主要就是程序規則,法治的關鍵是程序問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程序辦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要特別強調依照法定程序辦事,按照預設的程序規則行為。
(一)健全行政程序是落實質監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徑。社會主義法制的內涵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簡單說,就是有法可依,依法辦事兩大部分。現在國家制定了不少質監法律,無法可依的局面大為改觀,當務之急是要花大力氣使已有的質監法律得到實施、遵守,即做到依法行政。
(二)健全行政程序是提高行政質監水平的關鍵。在質監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這對矛盾中,質監行政機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能否依法行政是主要的。如何提高質監依法行政的水平是現代管理的根本要求。行政程序是科學管理的方式和步驟的法制化,是科學性與法律性的統一。設置合理、科學的程序,將大大提高質監行政效率,保證質監行政行為的公正和正確。當然,行政程序法只是行政行為重要的法律,並不是要求所有行政程序都由法律規定。因此,行政權力必須依嚴格的要件進行,這樣不僅使行政決定具有合法性、相對穩定性,而且強化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決定的服從感、認同感,從而達到提高質監行政效率的目的。
(三)嚴握行政程序是質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由於現實生活是無限豐富、復雜、多變的,法律規定總是有限的,不能包涵、括盡一切,因而法律賦予質監行政機關羈束裁量權的同時,也賦予自由裁量權,使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時針對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如何對行政自由裁量權包括行政濫用職權的有效監控,便成為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這需要嚴格遵守行政程序。形成程序權利義務,從而對行政行為起到監督制約作用。這種作用可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防止濫用權力。行政職權具有法定性和有限性的特點,執行好程序規范則是維護這一特點的有力武器。每一種程序是對權力范圍、權力行使方法、行使對象的界定,超出該范圍或不按規定行使權力即屬違法。
(四)健全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一方面為行政權力的行使設定了嚴格的規則,行政權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設計好的公正合理程序進行,起到防止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又為企業提供了程序權利。一般來說,行政程序對行政機關來說是義務性的,而對行政相對人來說則是權利性的。例如聽證程序就是使當事人擁有聽證權,可以申辯和質證,並有得到通知權、申請迴避權、委託代理人權等。行政相對人通過這些程序權利來保障實體權利,從而保持了行政與相對人權利的大體平衡,公民更好依法辦事。
二、全面推行行政程序制度,落實質監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重在程序辦事,因此落實依法行政必須樹立重視行政的民主程序意識,尤其是行政人員要帶頭遵守行政程序,國家要加強行政程序立法,各級行政機關要重視程序制度建設,要根據行政事項的性質、內容設定一系列具體、適當的程序制度,規范行政權力的運行。當前應看重健全和執行以下行政程序制度:
(一)實行職能分離制度。為了加強權力制約,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濫用權力、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必須將行政機關內部的某些相互聯系的職能加以分離,使之分屬於不同的機關或不同的工作人員掌握和行使。
(二)執行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離制度。設定行政程序不僅要保障公民的權利,而且要提高行政效率,即行政程序的嚴格程度取決於行政行為影響到的相對人的權益和行政程序本身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之間的關系。
對影響當事人利益較大的行政行為才應嚴格執行普通程序,這一程序應有嚴格的調查、質證、申辯、決定、送達等規定。普遍程序與簡易程序要相互分離,按不同條件分別適用。
(三)充分說明處罰理由。說明理由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相對人權益的決定、裁定、特別是作出對相對人權益不利影響的決定、裁定,必須在決定書、裁定書中說明根據(法律、法規根據或政策根據)和理由(事實證據和有關分析說明等)。說明理由不僅是質監執法行政的要求,而且有利於相對人更好地理解相應的行政行為,從而使相對人更好地理解相應的行政行為,從而減少行政機關執行公務的困難和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證法律和政策的順利實施,落實依法行政。
(四)落實不單方接觸制度。行政機關某一行政事項同時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人作出行政決定或行政裁決,不能在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另一方當事人接觸(包括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宴請,在家接待一方當事人的求見等)和聽取其陳述,接收其證據。不單方接觸也包括行政處罰裁決機構就相對人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過程中,不能在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調查違法行為和提出投訴的行政機構或工作人員私下商量,交換意見和討論處罰內容。
(五)建立聽證制度。聽證就是當面聽取相對人的意見、申述、建議,接收其提供的證據和有關材料,並根據需要組織當事人辯論、質證,行政機關在充分考慮到各種相關因素和權衡各種意見後再作出行政決定。
(六)實施行政公開制度。行政公開是現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決策、行政決定以及行政機關據以作出相應決定的有關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標准、行政機關的有關工作制度、辦事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