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佔用小區公共區域
去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投訴即可
㈡ 有人私自佔用小區公用面積,業主如何維權
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小區業主私自佔用公共區域,既是一種違反管理規約的違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違法行為。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違約業主停止對公共區域的侵佔,這既是物業公司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二、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等,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同時根據物權法第83條的規定,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有相鄰關系或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損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在處理類似小區業主私自侵佔公共區域的事件中,應當積極發揮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部分業主私占公共區域、私搭亂建,物業公司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代為提起訴訟。物業公司進行制止既是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如果其怠於履行制止義務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如未予阻止,物業企業即負有管理不當的責任。
㈢ 開發商違規佔用小區公共房和公共區域,物業是否有責任
物業公司負有管理整個小區的責任,其中就抱愧維護和管理小區公共用房和公共區域的職責。因此,如果開發商違規佔用這些地方而物業不採取有效措施加以阻止的話,也是有一定責任的。
㈣ 小區業主佔用公共區域物業有權力強行拆除么,有什麼法律依據
這種行為屬於違法建設行為,小區物業服務公司無權強制拆除,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主要性決定,並由城建或者城市管理局等機關實施強制拆除。首先,針對上述情況,物業可以要求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如果業主認為物業的處理方式不妥,也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據此,陽台、窗戶當屬業主的專有部分。而《物權法》第七十一條指出:「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你安裝防盜網是出於自我安全防護之需,且防盜網外側與房屋外牆面處在同一平面位置,既不危及房屋安全,也不損害他人利益,故物業公司無權干涉。另一方面,你與物業公司關於不可安裝防盜網的約定無效。《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為物業公司與你簽訂的《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源自其所提供的格式文本,而「不可安裝防盜網、紗窗等防護設備」的約定,排除了你對自己房屋陽台、窗戶享有的合理使用權利,故雖然你在簽訂協議時屬於自願,該條款仍屬無效,所涉內容從一開始便對你沒有法律約束力。
㈤ 小區業主佔用公共區域違反哪些法律法規
違反第四條、第八十三條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有相鄰關系或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損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