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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依法徵收

發布時間: 2020-12-20 08:55:54

① 廣東省土地徵收補償標准

你好,2015年廣東省征地補償標准如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實施,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昨日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出《關於實施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的通知》,該標准從昨日起實施。
標准將全省地區劃分為十類,並根據用地性質再區分為耕地、園地、林地、養殖水面,其中,一類地區的養殖水面征地補償保護標准最高,達到103.28萬元/公頃。

省國土資源廳要求各地嚴格執行該標准,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反映,以便根據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對該標准進行調整。

單位:萬元/公頃

地區類別 耕 地 園 地 林 地 養殖水面

一類 99.45 76.50 30.60 103.28

二類 76.05 58.50 23.40 78.98
三類 64.35 49.50 19.80 66.83

四類 58.50 45.00 18.00 60.75

五類 46.80 36.00 14.40 48.60

六類 42.90 33.00 13.20 44.55

七類 39.00 30.00 12.00
40.50

八類 33.15 25.50
10.20 34.43

九類 27.30 21.00
8.40 28.35

十類 23.40 18.00 7.20
24.30

《標准》與《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准地區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同時使用。徵收集體其它土地的補償標准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標准將全省地區劃分為十類,並根據用地性質再區分為耕地、園地、林地、養殖水面,其中,一類地區的養殖水面征地補償保護標准最高,達到103.28萬元/公頃。

另付征地補償標准價格,希望對你有幫助

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補償標准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② 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的第九條

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留用地使用權或出讓、轉讓、出租、抵押集體留用地使回用權,須經本農村集答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15日。
留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用於經營性項目和工業用地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但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獨)資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③ 廣東什麼是車船稅的納稅人車船稅的徵收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來和國車船稅法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車船稅法第一條所稱車輛、船舶,是指:(一)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車船稅的征稅范圍包括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是指除道路交通以外在機場、港口、鐵路站場、貨運站場、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區域使用的機動車輛和船舶。車輛、船舶的具體分類以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為准。從2018年1月1日起,廣東省車輛車船稅適用稅額按《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車輛車船稅具體適用稅額的通知》(粵府103號)所附的《廣東省車輛車船稅適用稅額表》執行。船舶車船稅適用稅額則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執行。

④ 廣東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徵收率如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內2010〕53號)規定,核定徵收必容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徵收范圍,嚴禁在清算中出現「以核定為主、一核了之」、「求快圖省」的做法。凡擅自將核定徵收作為本地區土地增值稅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須立即糾正。對確需核定徵收的,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徵收率。為了規范核定工作,核定徵收率原則上不得低於5%,各省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制定核定徵收率。」廣州市稅務局: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土地增值稅征管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13〕152號)第二條規定,對於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規定實行核定徵收。其中:(一)對個人轉讓舊房的,暫按5%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土地增值稅。(二)對納稅人以購買或抵債形式取得的房產,並能提供契稅完稅證的,可參考上一環節契稅完稅證確定的計稅金額核定其扣除項目金額。

⑤ 廣東高鐵徵收房屋補償標准

征地拆遷,看你房屋所在的位置,和項目關系不大。你看看你家是住在哪裡,是城區,還是城鎮。基本地價都是計算好的。

⑥ 求《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文

《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規范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有關精神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社會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粵發〔2007〕14號)的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稱留用地),是指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按實際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權及其收益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三條 留用地按實際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至15%安排,具體比例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以及項目建設情況確定。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採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在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充分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的。

已經是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該留用地徵收為國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

第四條 留用地選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

(二)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協商確定;

(三)根據產業分類分別向規劃功能區、城鎮社區集中。

第五條 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其標准參照基準地價評估確定,並不得低於該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具體標准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區平均土地收益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行制定。

折算成貨幣補償的,應當將不安排留用地和折算貨幣補償的情況在用地報批材料書面請示及徵收土地方案中予以說明,貨幣補償款項應當與實際徵收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用一起兌現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 留用地應當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留用地原則上保留集體土地性質;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留用地可徵收為國有土地。

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或徵收土地手續的費用,納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單位承擔。其中,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各地級以上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無償返撥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七條 留用地應當在項目預審階段納入用地范圍,在申請城市分批次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時一並上報審批,在徵收集體土地時安排解決。因留用地選址等實際條件限制確實難以一並報批的,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上報用地申請時應當附上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的具體書面承諾,並在批准用地後6個月內為其依法辦理留用地的用地報批手續;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不同征地項目的留用地累計合並安排,或者屬於公益性或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留用地的,可延長辦理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兩年,並在書面承諾中加以明確。

留用地與征地一並報批的,應當附上留用地安置方案,列明留用地選址位置、面積和擬安排用途等內容。

留用地單獨報批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專門作出書面說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對應的用地批次或項目,原用地批次或項目征地面積、征地時間、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標安排、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留用地選址方案的意見、是否經充分協商等情況,並附上當時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的具體書面承諾文件或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相關協議文件。

第八條 城市分批次報批及地級以上市、縣級工程項目涉及留用地的用地指標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安排解決。國家、省重點工程項目因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用地指標由省統籌安排解決。

對在徵收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時難以一並安排解決留用地的,對留用地實行指標管理。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留用地指標管理台帳,以村為單位,對留用地的用地指標核定、使用、調劑、注銷等實行動態管理。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不同征地項目安排的留用地指標累計合並使用,報批用地時使用當年土地利用計劃指標。

已分配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留用地指標不得轉讓;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徵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協商購回該留用地指標。

用於核定留用地指標的原征地項目不獲批準的,該留用地指標自動失效。

第九條 留用地應當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進行登記,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

嚴禁將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

第十條 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留用地使用權或出讓、轉讓、出租、抵押集體留用地使用權,須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15日。

留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用於經營性項目和工業用地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但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獨)資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第十一條 留用地安置不影響征地補償,不得因實施留用地安置降低征地補償標准。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擅自轉讓留用地用地指標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使用該留用地用地指標審批手續。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將留用地分配給本村村民,擅自轉讓、出租和抵押留用地使用權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該留用地權屬變更等登記手續。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留用地使用權不實行公開交易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設征地,按照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各地區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留用地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2010年1月6日

⑦ 廣東對港、澳和內地兩地行駛的車輛是否要徵收車船稅

根據內地與港、澳車輛管理部門對需要來往港、澳和內地兩地行駛的車輛登回記要求,對港、澳和內地答兩地行駛的車輛目前區分兩種情況:一、在港澳登記而需要臨時在內地行駛,車輛懸掛港、澳當地車牌的同時懸掛「粵」牌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二十四條,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車船,不徵收車船稅。同時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公安廳關於機動車車船稅審查工作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公安廳公告2017年第3號)第四條,對下列不征車船稅的機動車,無需提交車船稅納稅或免稅證明:(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機動車。具體以號牌種類作為認定依據,使用的發牌機關代號為「粵Z」。因此,自2012年1月1日起車船稅法實施後,對於懸掛「粵Z」牌的臨時入境港澳車輛不徵收車船稅。二、在內地登記而需要臨時在港澳行駛,車輛懸掛內地登記部門車牌的同時懸掛港澳車牌,按照財產稅的徵收原則,仍然需要依法徵收車船稅。

⑧ 201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有沒有調高征地補償標准

201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新征地補償標准提高了。
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准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准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准,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農村征地補償標准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⑨ 廣東省土地徵用應該怎麼補償

為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現就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征地補償標准

(一)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准,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准可考慮被徵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

(二)統一年產值倍數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准執行。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實行征地補償。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二、關於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五)農業生產安置。徵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六)重新擇業安置。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徵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紅安置。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願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八)異地移民安置。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徵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三、關於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十)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十一)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四、關於征地實施監管

(十二)公開征地批准事項。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准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組公告征地批准事項。

(十三)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撥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配合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四)征地批後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因征地確實導致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積極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

⑩ 廣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模式和徵收標准

根據《關於印發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7〕51號)(此文依申請公開)第八條和第十條的有關規定: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以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人數為准。徵收機關依據用人單位申報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資料計算徵收保障金。保障金按年申報,逐步推行按月繳納。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或勞動事務代理形式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或代理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准,可以不是整數,人數可保留小數點後2位(四捨五入)。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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