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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納稅口號

發布時間: 2020-12-20 03:35:37

① 稅務部門通過什麼憑證和渠道對企業員工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1799年首創於英國,是指對個人所得額徵收的一種稅。隨著經濟的發展,該稅種所佔地位越來越顯著。而在我國現階段,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並不理想。對工資薪金外個人收入難以監控,對偷稅處罰不力、部門協調工作不夠等等,促成個人所得稅征管不力的現狀。個人所得稅徵收不公的現象客觀存在,若此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勢必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減少財稅收入,擴大貧富差距,影響社會安定,阻礙經濟發展等不良現象的發生。因此,有關個人所得稅的熱點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一、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過低

過去的20年是我國經濟總量和國民財富增長最快的時期,經濟發展的各項指標均走在世界前列,但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卻低於發展中國家水平。1998年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為3.4%,2001年這一比重提高為6.6%,①而美國這一比重超過40%。我國周邊的國家,如韓國、泰國、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間)均超過我國水平。據國家稅務總局最近測算的一項數據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每年的稅金流失至少在一千億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占總收入水平的30%,發展中國家是15%。我國去年稅收總收入一萬七千億元,個人所得稅收入一千二百億元②。如果按照發展中國家15%的比例計算,我國去年應該入庫個人所得稅2250億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要成為國家的主要收入還不太現實。但是,個人所得稅所佔的比重實在是太低,如此過低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在世界上實在並不多見。可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現狀令人堪憂。

(二)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後,難以體現出較高的征管水平。個人所得稅是所有稅種中納稅人數量最多的一個稅種,征管工作量相當大,必須有一套嚴密的征管制度來保證。而我國目前實行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徵收方法,其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後,難以實現預期效果。自行申報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繳制度又難以落到實處。稅務機關執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到了稅款的徵收。稅務部門征管信息不暢、征管效率低下。由於受目前征管體制的局限,征管信息傳遞並不準確,而且時效性很差。不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不能跨征管區域順利傳遞,甚至同一級稅務部門內部征管與征管之間、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同時,由於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稅銀聯網、國地稅聯網等),信息不能實現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稅務部門無法准確判斷稅源組織征管,出現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匯總,讓其納稅,在征管手段比較落後的地區甚至出現了失控的狀態。

(三)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在縮小

按理說,掌握社會較多財富的人,應為個人所得稅的主力納稅人。而我國的現狀是:處於中間的、收入來源主要依靠工資薪金的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佔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的46.4%③;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繳納主要群體的上層階層(包括在改革開放中發家致富的民營老闆、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築承包商等名副其實的富人群體),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佔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的5%左右④。個人所得稅征管首要問題是明確納稅人的收入。當前什麼是一個納稅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難事,至少有下列行為稅務機關很難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個納稅人同一納稅期內取得哪些應稅收入,在銀行里沒有一個統一的賬號,銀行方面不清楚,稅務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現金取得較多(勞動法規定工資薪金按月以現金支付),與銀行的個人賬號不發生直接聯系,收入難於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經銀行發生。正因為有上述情況,工薪收入者就成了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支撐。

(四)偷稅現象比較嚴重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後,人們的收入水平逐漸提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個人收入的多元化、隱蔽化,稅務機關難以監控。公民納稅意識相對比較淡薄,富人逃稅、明星偷稅好像是習以為常、無所謂的事情。 在報紙上新聞報道上經常會看見、聽見一些明星有錢人偷逃稅款的事情。比如說毛阿敏偷稅事件和劉曉慶偷稅漏稅案件等等。據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會同中央電視台《中國財經報道》對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七百餘位居民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僅有12%的受訪居民宣稱自己完全繳納了個人所得稅,與此同時,有將近24%的受訪居民承認只繳納了部分或完全未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完全繳納者的兩倍。⑤個人所得稅可以說在我國是徵收管理難度最大,偷逃稅面最寬的稅種。

二、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問題的成因

(一)現行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

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發人們對法的尊崇,提高公民依法納稅的積極性。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稅制設置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學性、嚴肅性和合理性,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的要求。世界各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一般可分為三類: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混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現階段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相對來講還比較低,稅收征管手段較落後,所以,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採用的是分類稅制。

分類稅制,是將個人的全部所得按應稅項目分類,對各項所得分項課征所得稅。其特點是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設計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准,分項確定適用稅率,分項計算稅款和進行徵收的辦法。 這種模式,廣泛採用源泉課征,雖然可以控制稅源,減少匯算清繳的麻煩,節省徵收成本,但不能體現公平原則,不能很好地發揮調節個人高收入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構成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實行分類稅制必然出現取得多種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費用、分別適用較低稅率的情況,使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甚微。這樣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反而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用納稅或少納稅,所得來源少的、收入相對集中的納稅人卻要多納稅的現象。

例如:有甲、乙兩個納稅人,甲某月收入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為800 元,勞務報酬收入為800 元,稿酬收入為800 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00元。按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甲本月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乙某獲得工薪收入為1600 元,卻要納55元的個人所得稅。乙的收入只有甲的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納稅,乙卻要繳納55元的個人所得稅。所以,這種稅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也不利於拓寬稅基,容易導致稅負不公,征稅成本加大,征管困難和效率低下,很難體現公平合理。

(二)稅率結構不合理,費用扣除方式不科學

由於我國現階段採取分類所得稅制,個人所得稅稅率依所得的性質類別不同而異,大體有三種:一是超額累進稅率,即對工薪所得實行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制,對個體經營、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則實行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制;二是對其他8項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稅率後減征30%;三是對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加成征稅稅率。這種稅率結構設計得非常繁瑣、復雜,既不利於納稅人納稅,也不便於稅務機關徵收管理。特別是工資薪金所得,級距過多,達到九級,邊際稅率過高,違背了稅率檔次刪繁就簡的原則。對於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勞動所得,而征稅時卻區別對待,對勞務報酬所得還要加成徵收,這種做法缺乏科學的依據。

現實生活中,由於每個納稅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費用所佔收入的比重不同,並且每個家庭的總收入,撫養親屬的人數,用於住房、教育、醫療、保險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規定所有納稅人均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率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這樣很容易在實質上造成稅負不公的後果。

例如:甲和乙兩個納稅人,某月甲乙都是獲得收入3000元,甲是勞務報酬所得,乙是工資所得,那麼,甲和乙本月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不同,甲應繳納440元,而乙只需交納205元。這就是由於不同的項目的稅率不同造成的。而且甲乙的家庭狀況有所不同,甲需要瞻養兩個老人並撫養一個小孩,同時甲的配偶沒有任何經濟來源;而乙則單獨生活,沒有家庭上的負擔。我們不難看出甲的家庭負擔要比乙大得多,很明顯甲乙兩者是存在差異的。按照量能負擔的納稅原則,甲的費用扣除額應該大於乙。但是,在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法中沒有考慮到這一差異,只是以個人為計稅單位進行扣除,沒有確定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這就在客觀上造成了稅負不公的狀況。

(三)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及社會評價體系的偏差

「納稅光榮」還僅停留在口頭上。相當多的人,當自己的純所得在免稅范圍內時高唱「納稅光榮」,一旦應繳納稅款時,心裡總不高興,於是就使出渾身解數逃稅。越是高收入者逃稅的越多。他們或利用權利自訂納稅標准,或化整為零,以實物、債權、股權分配等方式逃稅,或拉攏稅官以吃小虧佔大便宜等手段逃稅。公民法制觀念不強是納稅意識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時已有的「苛捐雜稅」之說,是對稅收的對抗情緒的反映。封建社會中,農民繳納捐稅是滿足地主階級的統治需要。長期封建社會的影響,是公民納稅意識薄弱的歷史原因,只知服從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識薄弱的表現。

此外,現在個稅偷逃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會評價體系有問題。有人一方面為社會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稅。因為社會和個人似乎都認為捐贈比納稅更有價值和意義;另外社會不覺得偷稅可恥,別人也並不因此視你的誠信記錄不好,不與你交往,或與你斷絕交易。而在國外偷稅就是天塌下來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稅行為,不但你在經營上會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為會受到公眾的鄙視。這就是我們評價體系的偏差。

(四)對涉稅違法犯罪行為處罰力度不足

在一些發達國家,到每年4月的報稅季節,不管你是藍領還是白領,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還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該交的稅額算清楚,如實報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則隨機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為,不管是誰,輕則罰款補稅,重則入獄,身敗名裂。而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對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給予不繳或者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由於稅務機關只注重稅款的查補而輕於處罰,致使許多人認為偷逃稅即便被查處了也有利可圖。據統計,近幾年,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罰款僅佔查補稅款的10%左右⑥。另一方面,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由於沒有規定處罰的下限,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因而人治大於法治的現象比較嚴重,一些違法者得到庇護時有發生。所有這些都客觀上刺激了納稅人偷逃個稅的動機。「要富貴,去偷稅」甚至成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訣。

(五)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一是在納稅人中的工薪層與高收入階層間存在著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現象。雖然在理論上,稅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實上,以工薪為惟一生活來源的勞動者的稅負不輕,且在發放工薪時即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直接代扣代繳,稅款「無處可逃」;而高收入階層及富人卻可以通過稅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紅利、期權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負擔個人高消費和買保險、現金交易等多種手段「合理避稅」。高收入者和富人佔有的社會資源多,納稅反而更少,這種反差在社會上會形成一種不好的導向。二是在納稅人與政府的關繫上,同樣存在著權力與義務的不對等。經濟學把稅收理解成「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交易」,意思是說,政府收了稅,就必須為納稅人提供各種服務。如果交完稅之後,對怎麼花這些稅款毫無發言權,甚至被貪官污吏們揮霍浪費時,納稅人也無權置喙,那麼,不要說人們納稅的自覺性無法提高,連政府向民眾收稅的合法性都有問題。公民有交稅的義務,同時也有監督政府如何使用這些錢的權力;國家有收稅的特權,但也有為納稅人服務並接受監督的義務。只有當這兩方面都「依法辦事」的時候,社會機制才能正常運轉。

三、解決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幾點對策

(一)選擇合理的稅制模式

目前我國採用的稅制模式是分類徵收稅制模式,這種課稅模式既缺乏彈性,又加大了征稅成本,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增多,這種課稅模式必會使稅收征管更加困難和效率低下。考慮到我國目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還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張採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首先,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趨勢,我們應摒棄單純的分類徵收模式,確立以綜合徵收為主,適當分類徵收的稅制模式。因為,現在世界上幾乎沒有國家採用單純的分項稅制模式徵收個人所得稅,我們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必須要融入到世界經濟發展的大潮中來,必須要努力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趨勢,仍然採用單純的分類稅制模式已經行不通了,必須要通過改革首先向混合制過渡,然後再向綜合制發展。其次,分項稅制模式,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於個人所得稅的職能作用的發展。而以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制真正立足於我國的國情有利於體現量能納稅的原則,真正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防止兩極分化的目標。

例如前文所舉的例子,有甲、乙兩個納稅人,甲某月收入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為800 元,勞務報酬收入為800 元,稿酬收入為800 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00元;而乙某獲得工薪收入為1600 元。如採用綜合所得課稅,扣除標准仍為800元,甲的計稅收入為2400元,乙的計稅收入為800元,即便適用同檔稅率,甲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要三倍於乙。因此,使用綜合所得課稅,能夠全面、完整體現納稅人真實的納稅能力。

(二)合理的設計稅率結構和費用扣除標准

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的稅率結構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納稅人產生偷逃稅款的動機,因此應該重新設計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結構,實行「少檔次、低稅率」的累進稅率模式。首先,稅率檔次設計以五級為宜。其次,考慮通貨膨脹、經濟水平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適當提高減除費用標准和增加扣除項目。盡管個人所得稅法經過了幾次修正,但減除費用800元的標准始終沒有調整,一直執行到現在,這顯然與現今社會狀況不太相符。我們可以允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相應確定減除費用標准,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這樣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實際狀況,也有利於調節個人收入水平。同時,要根據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適當的增加一些扣除項目。根據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住房、教育、醫療、保險等因素,設立相應的扣除項目。這樣將更有利於我國經濟的發展。

仍以前文所舉例子作比,甲和乙兩個納稅人,某月甲乙都是獲得收入3000元,甲是勞務報酬所得,乙是工資所得,而且甲乙的家庭狀況有所不同,甲需要瞻養兩個老人並撫養一個小孩,同時甲的配偶沒有任何經濟來源;而乙則單獨生活,沒有家庭上的負擔。如果按照量能負擔的納稅原則,增加合理的扣除項目,甲的計稅收入應低於乙,並且按照超額累進稅率,對甲課稅適用的稅率應等於或小於對乙適用的稅率,所以甲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小於乙。從而避免現行稅制下,甲的稅負大於乙的不合理現象。

(三)擴大納稅人知情權,增強納稅意識

法律是關於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權利義務是對稱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享受權利者必履行義務,履行義務者就有權享有權利。現實社會中權利義務不對等,履行納稅義務與否,並不影響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權利又不履行納稅義務,必然使「納稅光榮」只剩下空洞的口號,喪失了法律公平、正義之本。在稅法宣傳上更多的是宣揚納稅人的義務而淡漠納稅人的權利,弱化了納稅意識。可以相信,解決納稅義務者的權利後,其納稅積極性會大大增強。因此擴大納稅人的知情權,增加政府財政預算、財政開支的透明度,使納稅人真實感受到是國家的主人。納稅人不僅征稅過程清楚,而且稅款流向也明白,使納稅人的納稅抵觸情緒消除。政府職能的正常運轉與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密切相關,政府部門使用納稅人提供的資金,納稅人享有監督政府部門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門服務的權利,納稅人的監督能有效防止諸多重復建設、浪費,也是遏制腐敗的一劑良方。

(四)加大對偷漏個人所得稅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搞好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對偷漏稅行為查處、打擊得力是關鍵之一。針對現階段我國對個人所得偷漏稅行為查處打擊不力的現狀,筆者建議,全國應進行每年多次的個人所得稅的專項檢查,加強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通過立法,賦予稅務機關一些特殊的權力,增強執法的力度;對查處的偷漏稅行為,加大對納稅人罰款的數額,參照一些國家的做法——不管納稅人偷多少稅,都罰其個傾家盪產,並將其偷稅行為公之於眾,以做到「罰一儆百」,促使其他納稅人依法納稅。同時,對一些偷漏稅構成犯罪的納稅人,不能以罰代法,必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五)加強稅收源泉控制,防止稅款流失

在我國目前普遍存在個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隱蔽化且支付方式現金化的情況下,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加強稅收征管,首選要加強稅源控制。具體措施為:

1、用現代化手段加強稅源控制。採用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為每個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設立專用的稅務號碼,建立收入納稅檔案,使個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稅務專號下進行。與此相聯系,針對長期以來儲蓄存款的非實名制使公民個人的收入不公開、不透明,以致嚴重妨礙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稅源控制的現狀,改個人儲蓄存款的非實名制為稅務、銀行聯合且微機聯網前提下的實名制,增加個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項收入都處於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之下,使每個公民的收入納稅情況都一目瞭然,進而可堵塞稅收漏洞,防止稅款流失。

2、充分發揮代扣代繳義務人的作用。對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單位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這是我國現行稅法的要求。這種做法既符合國際慣例,也適合我國現階段稅收征管手段落後,專業化征管力量不強、急需形成社會徵收網路的實際情況。為此,針對前些年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作用未能很好發揮的現實,建立扣繳義務人檔案,規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和申報的程序,督導納稅人正確使用扣稅憑證,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宣傳明白其不履行稅法規定的扣繳稅款的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代扣代繳稅款工作進一步完善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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