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金管理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社〔2010〕311號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醫改意見和實施方案精神,規范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意見》(財社〔2009〕66號)和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意見》(衛婦社發〔2009〕7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努力調整支出結構,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免費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縣(區)級(含直轄市的區、縣,下同)財政部門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及管理的主體責任。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按照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經費標准足額安排補助資金預算。
第四條 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地方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予以補助。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根據各地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人口和國家規定的人均經費標准,統籌考慮區域財力狀況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考核情況確定。
第五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當年預撥、次年結算」的辦法下達,當年按服務人口、人均經費標准預撥補助資金,次年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情況結算。中央對地方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績效考核辦法由衛生部、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條 省級財政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支持困難地區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地方各級財政可根據本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需求和財力承受能力,適當增加服務項目內容,提高經費補助標准。
第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要會同衛生部門在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統籌使用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各地要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資金撥付和績效考核的具體辦法。
第八條 省級衛生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及各項服務的數量和標准,並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成本測算,制定成本補償參考標准,為合理確定經費補助標准和績效考核辦法提供依據。
第九條 縣(區)級財政、衛生部門根據轄區內服務人口數和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數量、質量以及人均經費標准,在全面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確定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具體補助金額。
第十條 縣(區)級衛生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確定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社會力量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縣(區)級衛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考核,並通過適當的方式向全社會公開績效考核結果,接受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招投標方式依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工作。對經考核達不到規范要求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有關規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資格。
第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定後,縣(區)級財政按照預撥和結算相結合的辦法撥付補助資金。有條件的地區,補助資金由縣(區)級財政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撥付到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並認真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對於按規定免費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鄉居民收費。
第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參考標准,將補助資金用於相關的人員支出以及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經費支出。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城鄉居民提供政府統一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范圍內的各項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不得將補助資金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設施建設、設備配備和人員培訓等其他支出。對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的,除責令其立即糾正外,要相應核減上級專項補助資金,並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衛生部門要及時將本地區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上報財政部、衛生部,有關資金分配文件要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六條 各省級財政、衛生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有財政部商衛生部負責解釋。財政部、衛生部制定的《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08〕2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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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公共款項支出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於支持各地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是面向全體城鄉居民免費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針對特殊公共衛生問題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和國家中醫葯局會同財政部,根據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務、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以及財政預算情況研究確定。
第四條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合理規劃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科學論證項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統一分配,分級管理。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統一分配,具體項目落實由各級衛生計生、食品葯品監管和中醫葯部門分級負責。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鉤。加強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機制。
④ 如何提高公共資金管理及使用績效
(一)提高項目和資金的管理水平。
1、通過整合財政資源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預算支出執行考核制度,對執行率低的項目在來年的預算安排中相應減少。健全預算指標流動機制,對重點工程建設資金採用支出總額預算控制,根據具體工程的實際工作進度撥款,誰進度快誰先撥,總額指標撥完為止,這樣既有利於預算指標充分流動,發揮財政資金效益,又有利於調動建設單位加快工作進度的積極性。完善專項資金結余清理制度,對無法實施的項目或已完成的項目的結余資金由市財政收回重新安排。
2、完善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制度。完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加大對貧困山區的補助力度,免除或減少貧困鄉村的配套資金要求。財政和主管部門應加快專款撥付進度,盡可能減少資金撥付環節和資金撥付天數,縮短鏈條,逐步建立「直通卡」的支付網路。建立專項資金有效協調機制,各部門必須堅持「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對專項資金統籌考慮,調整結構,形成合力,有針對性地抓好重點領域和項目。嚴格項目審批制度,建立項目庫制度並實行分級管理。各部門應深入調研,嚴格立項、篩選、論證制度,組織專家組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評審,按照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操作程序,建立滾動的部門項目庫。實現資金和項目步調的協調,需多年完成的項目分年度安排資金。
(二)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責任追究體系。
1、建立健全使用績效評估制,推行問效制。
按照「事前審核、事中檢查、事後評價」的要求對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監督控制,把專項資金的審批分配、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結合起來,建立科學、完善的財政專項資金監管制度,確保財政專項資金按規定用途合理使用。逐步建立和推行績效評價機制,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強化資金使用單位的節約和績效意識,強化資金使用單位被監督意識,促進其不斷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2、建立健全監督體制,明確責任主體,推行問責制。
實施問責制是現代政府強化和明確責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設責任政府的本質要求。首先要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資金相關主體的責任,分清決策者應負什麼責任,資金的分配者應負什麼責任,資金的使用者應負什麼責任,監管者應負什麼責任。使得各單位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利用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建立健全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估結果報告制度,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或通過媒體公之於眾,接受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把資金使用績效與領導的升遷、業績聯系起來,促使每個單位領導的責任意識。
(三)撤並機構,整合部門職能。
專項資金條塊分割、部門各自為政,多頭管理,資金已帶有深刻的部門烙印,變成部門掌控的資源,資金安排和分配缺乏按職責許可權進行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操作程序,甚至已經形成固定的利益鏈。管好用好財政專項資金的關鍵是調整部門設置,對職能類似或雷同的部門進行撤並,整合部門間的職能,徹底解決多頭管理,交叉補助的問題。
⑤ 公共服務項目資金是由誰管理的如題 謝謝了
第三章 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八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直接面向城鄉居民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重點人群衛生服務、基本衛生安全保障服務等三大類八個項目工作的補助。八個項 目包括:開展健康教育、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計劃免疫預防接種、重大傳染病防治、婦女衛生保健服務、兒童衛生保健服務、慢性病與老年人動態健康管理、食 品和飲用水等衛生監督監測以及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 第九條 衛生部門、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財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也要實行專賬管理,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資金管理。 第十條 各鄉鎮衛生院與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年12月底前要編制下一年度項目工作計劃和用款計劃,並連同當年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縣(區)衛生行政部門,由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形成縣(區)年度項目工作計劃和用款計劃。 第十一條 各縣(區)衛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4月底前向省衛生廳提出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補助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本地區當年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的預算 安排和自籌資金繳存財政社保專戶的憑證。市湖濱新城開發區曉店鎮納入宿豫區申報,宿遷經濟開發區三棵樹鄉納入宿城區申報。原則上,泗陽、泗洪、沭陽三縣直 接將申報材料報省衛生廳,由省衛生廳與省財政廳進行審核;宿城區、宿豫區報市衛生局與市財政局初審後,報省衛生廳與省財政廳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各縣(區)要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省補助資金下達後,各縣(區)財政部門要連同當地財政籌集的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配套資金一起納入社保專戶,進行統籌使用。 第十三條 各縣(區)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工作核定的項目用款計劃,於每年6月底前將全年70%的專項資金下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並按照工作進程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 要求及時撥付;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財政撥款後,按鄉鎮衛生院與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工作進度,及時將項目資金下撥使用。下撥採取每月核定發放,6月底前要將 財政撥付的70%的專項資金全部下撥到各鄉鎮衛生院與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使用;其餘資金待年終考核後清算。補助資金的清算應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實際提供基 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來進行。 第十四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下撥的依據為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月上報的工作量月報表及各項工作清單明細,清單明細要記錄服務對象、服務 提供人、服務提供日期等詳細信息,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人簽字認定。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工作量月報表與清單明細進行初審,然後 報同級財政部門終審認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歸檔備查。 第十五條 省衛生廳、省財政廳每年將對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進行考核,各縣(區)衛生局、財政局也要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進行考核。在農村基本公共 衛生服務省考核補助資金(即省補助的30%部分)下達10日內,財政部門要將城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剩餘30%資金與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剩餘資金 一並撥付衛生部門使用。原則上,年度項目工作專項資金要在當年12月底之前下撥使用完畢,補助到村衛生室與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資金不低於全年總資金的 30%。
⑥ 政府采購是公共資金管理的什麼環節
一、政府采購制度 :
是指有關政府采購的一系列法規,政策和制度的總稱. 是指以公開招標、投標為主要方式選擇供應商(廠商),從國內外市場上為政府部門或所屬團體購買商品或服務或工程的一種制度。它具有公開性、公正性、競爭性,其中公平競爭是政府采購制度的基石。
政府采購制度是西方國家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隨著中國《政府采購法》的政府采購制度出台,中國形成了相對完善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政府采購實踐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觀念上沒有轉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中國政府采購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許多問題。
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意義:
1、加強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①政府采購制度有利於進行支出控制、強化支出管理、硬化預算約束。每一年度預算編制時,政府采購金額從商品單價開始確定,經議會批准後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追加、追減,保證了預算編制的准確性,還便於對支出進行源頭控制。采購商品的資金直接支付給供應商,減少了資金的周轉環節,避免各單位擠占、挪用、濫用財政資金。
②政府采購活動公開、透明,便於財政監督和減少腐敗。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制度尤其是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從市場上采購所需的商品和勞務,公開性強、透明度高,既強化了財政監督,有利於從根本上消除滋生腐敗的溫床。
③主要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使政府得到了物美價廉的商品、工程和服務,節約了財政資金,提高了支出效益。歐盟的經驗表明,公開進行的政府采購活動可使資金使用效益凈提高10%以上。
2、強化宏觀調控:
政府采購制度在適應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基礎上,作為一種制度化、法律化的公共支出手段,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調控功能。
①政府采購支出對於國民經濟總量具有重要影響。目前,西方國家的政府采購支出一般相當於GNP的10-20%和整個預算支出的30%。政府采購支出總量的變化對於刺激經濟、保持供求平衡和宏觀經濟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②政府采購支出結構的變化在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產業升級和民族工業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政府對某些商品進行的示範采購,可以有效引導和扶持該行業的發展。
③政府采購制度作為一種法律化的間接手段,還可以對經濟進行經常的、規范的調節。
3、促進國際經濟協調與合作:
為使本國企業有效參與國際競爭,促進本國、本地區及全球經濟的發展,簽署政府采購協議,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逐漸成為各國參與國際經濟合作、促進經濟區域化、全球化發展的重要內容。1979年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中,簽訂了世界上第一個政府采購協議,各締約方將除國防、通訊和部分能源投資以外的中央政府有形商品(不包括工程和服務)的政府競爭性采購領域對外開放。1996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議》(GPA)正式生效,締約國將開放本國中央政府、次中央政府及其他一些公共部門的商品、工程和服務采購領域,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程度進一步提高。此外,一些雙邊、多邊地區性組織為促進本地區貿易和經濟的發展也簽署了政府采購協議,如歐盟,澳大利亞-紐西蘭,美國-以色列等。
4、有效保護國內產業:
雖然政府采購市場的對外開放是一國經濟參與國際競爭,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但由於各國經濟實力的差距和貿易保護主義的影響,各國在開放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同時,也在通過機構和產品清單、門檻金額、優先購買本國產品、規定采購的本地含量等政府采購的法律和制度手段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進行有效保護,以維護國家權益,促進國內產業的發展。
⑦ 物業管理公共基金是什麼
一、物業管理公共基金指的是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二、依據《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⑧ 公共服務項目資金是由誰管理的
第三章 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八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直接面向城鄉居民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重點人群衛生服務、基本衛生安全保障服務等三大類八個項目工作的補助。八個項
目包括:開展健康教育、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計劃免疫預防接種、重大傳染病防治、婦女衛生保健服務、兒童衛生保健服務、慢性病與老年人動態健康管理、食
品和飲用水等衛生監督監測以及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
第九條 衛生部門、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財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也要實行專賬管理,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資金管理。
第十條 各鄉鎮衛生院與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年12月底前要編制下一年度項目工作計劃和用款計劃,並連同當年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縣(區)衛生行政部門,由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形成縣(區)年度項目工作計劃和用款計劃。
第十一條
各縣(區)衛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4月底前向省衛生廳提出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補助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本地區當年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的預算
安排和自籌資金繳存財政社保專戶的憑證。市湖濱新城開發區曉店鎮納入宿豫區申報,宿遷經濟開發區三棵樹鄉納入宿城區申報。原則上,泗陽、泗洪、沭陽三縣直
接將申報材料報省衛生廳,由省衛生廳與省財政廳進行審核;宿城區、宿豫區報市衛生局與市財政局初審後,報省衛生廳與省財政廳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各縣(區)要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省補助資金下達後,各縣(區)財政部門要連同當地財政籌集的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配套資金一起納入社保專戶,進行統籌使用。
第十三條
各縣(區)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工作核定的項目用款計劃,於每年6月底前將全年70%的專項資金下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並按照工作進程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
要求及時撥付;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財政撥款後,按鄉鎮衛生院與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工作進度,及時將項目資金下撥使用。下撥採取每月核定發放,6月底前要將
財政撥付的70%的專項資金全部下撥到各鄉鎮衛生院與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使用;其餘資金待年終考核後清算。補助資金的清算應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實際提供基
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來進行。
第十四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下撥的依據為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月上報的工作量月報表及各項工作清單明細,清單明細要記錄服務對象、服務
提供人、服務提供日期等詳細信息,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人簽字認定。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工作量月報表與清單明細進行初審,然後
報同級財政部門終審認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歸檔備查。
第十五條
省衛生廳、省財政廳每年將對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進行考核,各縣(區)衛生局、財政局也要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進行考核。在農村基本公共
衛生服務省考核補助資金(即省補助的30%部分)下達10日內,財政部門要將城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剩餘30%資金與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剩餘資金
一並撥付衛生部門使用。原則上,年度項目工作專項資金要在當年12月底之前下撥使用完畢,補助到村衛生室與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資金不低於全年總資金的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