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依法撤銷企業法人
❶ 「企業法人終止」和「企業法人解散」是一個概念嗎
不是
企業法人終止是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產
4,其他原因
企業法版人解散就是權
公司法人解散的原因
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2、在上述第(一)款章定解散情形下,經絕對多說(2/3以上)通過,也可以不解散公司,而使公司存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❷ 當企業因依法被撤銷時,企業法人是
無論是企業法人還是非企業法人,因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而進行清算時,法人(主體資格不消滅,但不能進行清算范圍以外的活動)。
❸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當企業因依法被撤銷時,企業法人 A.分立 B.中止 C.終止 D.破產 是終止還是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一)依法被撤銷;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❹ 企業法人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而進行清算時,企業法人( )
按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而進行清算時,企業法人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❺ 無論企業法人,還是非企業法人,因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進行清算,法人主體資格消滅不消滅
1、無論是企業法人還是非企業法人,在被依法撤銷,或者解散,或者宣告破產等進行清算後,法人主體資格消滅。
2、被依法撤銷是指相關國家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違法成立的企業或者非企業單位予以注銷登記的行政行為;解散是指公司股東通過決議的方式,終止企業的經營,清算公司資產的法律行為;宣告破產是指法院依法對資不抵債的企業採取的強制清算程序。
《民法通則》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一) 依法被撤銷;
(二) 解散;
(三) 宣告破產;
(四) 其他原因。
❻ 3.當企業因依法被撤銷時,企業法人是()。
原法人
❼ 企業法人被依法撤銷進行清算後,還有沒有主體資格,什麼時候沒有主體資格
法人在清算階段,營業資格喪失,但法人資格仍然存在。
法人只有辦理的注銷登記後,其法人主體資格才會喪失。
❽ 企業法人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而進行清算時,企業法人()
很明顯 D
企業主體在清算的時候沒有消滅,但是只能進行清算。
❾ 企業注銷和撤銷的法律後果區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法人資格問題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106號)規定: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憑證,申請人經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因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登記主管機關吊銷,企業法人資格隨之消亡。 吊銷營業執照、注銷登記是企業法人資格消亡的兩種方式,兩者的法律後果均導致企業法人資格消亡。注銷登記以企業法人申請為前提,是企業法人的主動行為,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法人資格消亡;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法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種行政處罰,對企業法人而言,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著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也就隨之消亡,並由登記主管機關在企業登記檔案上予以載明,不需要被吊銷執照的企業法人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地方人民法院的請示中答復:「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亡」。這使得執法部門以及企業經營活動中的關系人感到有些無所適從。
二、企業法人的解散與企業法人的終止
要確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法人資格,就必須分清企業法人解散和企業法人終止的不同。企業法人的解散和企業法人的終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企業法人的解散是指企業法人因本身不能存續的事由發生,而停止積極活動,開始整理財產關系,是企業法人終止程序的一個環節,是確定企業法人將要終止,這種確定雖然不會立即導致企業法人的消滅,但它必將導致企業法人的消滅。企業法人的終止,是指企業法人資格的消滅。企業法人終止後,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法人資格消滅,是企業法人在實體上的消滅。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注銷登記,公司終止。」這說明企業法人的解散是企業法人終止的前奏,企業法人的解散事由出現時,只是說明企業法人即將終止,此時企業法人的法人資格依然存續,只有經合法清算後,辦理了注銷登記手續,企業法人才告終止。即解散僅為法人權利能力喪失之原因,而非直接使其權利能力消滅。」企業法人解散時進行的清算有兩種後果,一是經清算企業資產能夠抵償其債務的,企業財產抵償債務後剩餘的財產可按公司章程分配給股東,企業終止;二是經清算資不抵債的,轉入破產清算程序,經破產清算,各債權人公平受償後,企業法人終止。故當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在清算期間,其法人資格並未消滅,只有在辦理注銷登記後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終止。換句話說,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並非其法人人格的當然消滅,而只是法人人格消滅的原因,即企業法人因發生法律上的原因而喪失其營業的上權力能力,而不是在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就當然喪失法律人格,否則其內部關系與對外關系將無法了結,已經與企業法人成立法律關系的主體就可能遭受不測的損害或者取得不正當的利益。清算是清理被解散企業法人的財產,了結其所為當事人的關系,從而使企業法人最終消滅的程序。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是企業終止的原因,企業法人只有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終止,其法人資格才正式消滅。
《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38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注銷登記,公司終止。」《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由此可見,公司從設立到終止,其標志是以國家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為准,即從「開業登記」為始,到「注銷登記」為止。在企業未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其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企業被吊銷執照,喪失的是民事權利能力,不能再開展經營活動,其民事活動只限於清理債權、債務,如進行訴訟,自然可以企業的名義進行。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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