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將
公安機關違法辦案規定:
公安部近日印發實施《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劃定「紅線」。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應按照規定予以記錄,違法干預辦案的,將一律通報;違法干預辦案造成後果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規定》明確了禁止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及其他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具體情形。
辦案單位及辦案人員遇到有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辦理的情況時,應當一律記錄在案,並向相應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在接到報告並審核認定為干預、插手案件辦理行為後,應按程序報告、移交有權管轄的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本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有權管轄的,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通報辦案單位和組織人事部門,最終認定為違法干預辦案的,將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公安機關不得妨礙、限制、侵害登記報告人的合法權益,各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等單位對登記報告人員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保密。
對應當報告而不報告或者利用登記報告誣告陷害的,以及對登記報告人員或者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要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及其他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情況,將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評體系,作為考核幹部的重要依據。
《規定》還要求辦案單位及辦案人員應當注意區分警務公開、合法咨詢行為同干預、插手案件辦理行為的區別。
㈡ 房屋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無不存在爭議。司法實踐中,大多裁判者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7條「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判決無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互相返還房屋和房款。近年,許多學者此種裁判結果提出質疑,且有判例認定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7條並不真正導致合同無效。筆者認為:應當區分合同生效與物權變動,產權證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要件,但從維護社會公益和公序良俗原則出發,應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從嚴掌握。一、房屋與產權證書的關系。權屬登記是房屋登記機關將房屋權利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的事實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並向相關權利人頒發產權證書的行為。其性質屬於行政管理,目的在於明晰房屋權利歸屬,作為課征稅收、推行房產政策的依據。產權證書是證明房屋權利歸屬的書面憑證,行為人應當在房屋建成後法定期限內申請初始登記,領取產權證書,以明晰產權歸屬和保障交易順暢。而無產權證房屋缺乏證實其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據。房屋是人類運用勞動力物化建築材料而形成的構築物。《物權法》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故房屋所有權自房屋建造成就之日產生,而非領取產權證書之日,未領取產權證書不等於不享有房屋所有權。對於違法建造的房屋,如果情節輕微且不影響城市規劃,可以由行政機關課處行政處罰,補辦相關審批手續,使之變為合法建造物;違法情節嚴重而無法補辦審批手續的房屋,在有權機關認定違法建築並強制拆除之前,不影響行為人的房屋所有權。二、產權證書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對的爭議主要集中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7條的理解上。根據《合同法》第52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7條明確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多數裁判者據此判決無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筆者認為:產權證書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1、房屋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行為人自房屋建造事實成就之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買賣雙方可基於各方真實意思,就房屋買賣進行協商和締約。買賣合同是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通過交付房屋和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後果,但能否發生物權變動並不影響買賣合同成立與生效。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7條屬於管理性規范,旨在加強房地產行政管理,禁止權屬不清或權屬有爭議的房屋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從而保障交易安全,而非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3、古羅馬法諺稱「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之不法行為而獲得利益」,房價大漲大落時,一方通常會以買賣合同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7條為由,請求裁判機關確認合同無效,返還房屋或者付款。如果僅以無權屬證書徑行判決合同無效,一方因合同無效反而獲取較大不當利益,這將極大危害交易安全和誘導誠信危機。無產權證房屋的外延極其廣泛,包括商品房、集資房、自建房、公房等,有些來源合法、權屬明確,有些權屬不清、嚴重違法,故不能魚龍混雜、泥沙俱下,一律為其「松綁。」應當區別對待:1、危害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的買賣合同無效,如向社會銷售的商品房涉及公共利益,未辦理合法開發手續且無法補辦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2、侵犯共有人或真正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買賣合同,對其效力持相對否定態度,交由有權人行使撤銷權或追認權。3、建造合法或來源正當的無證房屋,如果權屬明確的,完全可以交易;建造不合法但可以補辦手續的無證房屋也可以買賣。三、無產權證房屋權利人的現實處境。無證房屋缺乏證實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據,故原始建造人或買受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無證房屋難以辦理物權變動手續,存在交易風險,權利人難以如願行使買賣、抵押、出租和入股等權利,難以物盡其用;房屋拆遷時,權利人無法獲得如同有證房屋價值相當的補償;如果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築將面臨行政處罰和強行拆除。當然,無證房屋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應當得到相應保護。即使無證房屋屬於違章建築,除法定機關外,任何人不得侵佔、毀損或拆除,否則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財產、排除妨礙和賠償損失;權利人行使房屋權利與鄰人發生糾紛時,應當適用相鄰關系的規定,接受限制和擴張權利。作為謹慎理性的正常人,買受人應當審查權屬手續和預測交易風險,明知無證而仍然購買的,意味著甘冒風險。如果買賣合同有效,要求出賣人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或者請求解除合同的,難以得到支持。作者:北京大滄海律師事務所 邢萬兵律師
㈢ 因你長期拖欠個人信用卡賬款,且經我行多次催討未果,故將依法對你提起訴訟。021-38834600轉
不能說明。如起訴了,法院受理,由法院發傳票,不會電話或簡訊通知。
你是否欠款?
㈣ 建設單位未依法申報環保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將有何處罰
根據新《環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㈤ 如果建設單位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第十九條 。。。。。,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實際上是取消了「未批先建」可限期補辦環評審批手續的提法。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第六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近日,環境保護部根據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制訂了《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等4個配套文件,目前正在公開徵求意見,該辦法將「未批先建並投入生產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形為」、「未經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等2種情形列入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8種情形中。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三條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㈥ 消防安全管理人如未履行法定職責將承擔哪些違法後果
這兩條應該可以概括: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專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屬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還是要看火災事故的財產損失、人員傷亡情況、社會影響、消防管理痕跡來定的。
㈦ 未實行政府采購而擅自采購的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三)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
(7)未依法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七)採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准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㈧ 新法規定未依法取得農葯登記證將按照假農葯處理了嗎
為了有效貫徹來6月施行的《農源葯管理條例》,農業部日前公布了《農葯登記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進一步加強對農葯生產、經營等環節的監管。該新規將於8月1日起施行。
希望新規的出台,能夠有效的規范農葯的生產、經營、使用等。
㈨ 未足額繳納社保屬於未依法繳納社保嗎
一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未依法繳納」應嚴格控制在「未繳納」,而不應該將為「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也涵蓋在內,只有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據此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實踐中,也是採用了第二種觀點。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基本義務。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該意見實際上是放寬了對用人單位的管制,減少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機會。
(二)未足額、未及時繳納的法律責任是按照法定標准進行補繳及時足額地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准補繳差額部分。
㈩ 股東未依法出資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回的規定(三)》(法答釋〔2011〕3號),公司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法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四,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