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權公共性
① 專制王權的兩重性是什麼
不知道你說的是皇權還是王權,我就以皇權來回答你吧,如果你要回答王權,再問我一次。
專制皇權的社會下,社會結構相對穩定,人民會相對經歷一個長期安定的時期。其實有這么個說法,只要中國太平五十年,就必然是世界第一大經濟體,從古至今都是這樣。
社會結構穩定,這是第一重
第二重是,官僚機構權力過大,於是一個王朝到了中後期,政府機構就會很臃腫,後期就是造成社會動亂的禍因之一。
當然,這只是我一家之言,歡迎指教。
② 中國古代的族權如何與王權結合
皇帝的心思只有一個,只要不影響我征稅、徵兵、征勞動力、征美女,其版他一概不管。權
地方官吏的心思,一個是能按時完成皇帝的征稅、徵兵、征勞動力、征美女任務,另一個就是替皇帝辦事同時滿足自己腰包。其他的事情與自己烏紗帽、陞官發財、政績考核無關的也懶得管。
家族族長的心思:維護自己在本地方的地位,調節朝廷官府懶得管理的一些雞毛蒜皮的村裡、鄰里的事情糾紛。組織家族村裡辦官府懶得管,個體農戶沒能力管的鄉村公共事物。還有防土匪,如《水滸》中的祝家莊防梁山。集體出錢打點官府。
防土匪是族權與皇權的共同利益,皇帝官吏當然不希望自己的征稅對象被土匪殺光,族長也要保一方平安。族長牽頭帶領農戶興修水利,增加了財富,使皇帝有稅可收。
③ 歐洲絕對主義王權在英法兩個國家如何體現的
在現代英國政治制度中,王權是個獨特的社會現象.它是英國政體中一個不可分
割的組成部分,起著國家的象徵與最高代表的作用.但它又沒有實權,在實際的決策
與行政過程中幾乎不發揮任何作用.現代英國王權是指君主立憲制的表徵,是在長期
的歷史演變中形成的,是典型的漸進變革的產物.因此,研究英國王權在歷史上發展
的過程,有助於理解英國君主立憲制形成的歷史與社會、文化機制.
英國近代以來的崛起和強大,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而其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憲政體制的形成與完善,無疑是其最重要的結構性和制度性支撐.近代英國作為世界上第一個三權分立憲政體制國家,應該被看作是英國貢獻給現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創新.近代英國正是通過憲政體制創新引領時代潮流,並迅速崛起為歐洲強國、乃至世界強國的.從歐洲的歷史來看,英國崛起時人口不過2000多萬.英國先是在1588年消滅了西班牙的「無敵艦隊」,接著又打敗了「海上馬車夫」荷蘭,最終在18世紀後期的七年戰爭中打敗法國,而成為世界霸主.並且,隨著憲政體制的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在英國日漸成熟,工業革命首先在英國發生,新技術開始不斷涌現.1765年瓦特改良了蒸汽機,1768年阿克萊特發明了水力紡織機,1779年克萊普頓發明了走錠紡織機,1784年卡特萊特發明了動力紡織機,等等.而代表經濟自由放任和市場經濟成熟理論的著作——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也正是在1776年出版的.英國長達幾百年的興盛史,充分證明憲政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動作用.可以說,英國所走過的憲政之路是成功的,經驗是可貴的,對後世影響是巨大的.研究英國憲政體制的形成與發展,可以更好地認識近代英國的崛起,
④ 英國限制王權的歷史傳統
640—1688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經過了反復與曲折,最終確立了君主立憲制。這一政體的確立是各種矛盾、沖突共同作用的結果。英國王權自諾曼征服得以確立以來,在實際社會生活中一直受到各種潛在因素的制約,特別是英國具有議會與王權相鬥爭的傳統。
關鍵詞:英國王權;議會與王權的斗爭;君主立憲制
一、英國王權的確立過程
西羅馬帝國滅亡之後,整個西歐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頻繁的遭到外族的入侵,「這個時候,人們會熱烈希望出現一個平息天下的君主。任何一種具有絕對統治權 特徵之一的制度在這時出現,向社會提出安邦定國之計,社會就會群起支持,熱烈擁護,就像逃亡者奔赴教堂尋求避難一樣。」[1]恩格斯曾說:「在這種普遍混 亂的狀態中,王權是進步的因素」,「王權在混亂中代表著秩序」。[2]英國王權就是在這種普遍混亂的狀態中建立起來的。1、封建王權的孕育:盎格魯—撒克 遜時期
大約在公元5—6世紀,日耳曼民族大遷徙的浪潮席捲了整個西歐。「這些新來的人來自日耳曼的三個較為強大的民族,即撒克遜人、盎格魯人和朱特 人」。[3]日耳曼部落在戰斗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的國家,經過不斷地兼並,到七世紀初形成了七國對峙的局面。伴隨著諸王國爭霸兼並戰爭愈演愈烈的同時,8世 紀末丹麥人也開始發動了對不列顛的入侵。在反抗丹麥人的過程中,英格蘭逐漸建立起了統一的王權。
2、封建王權的確立:諾曼王朝時期
1066年,法國的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了大不列顛,建立了地跨海峽的盎格魯—諾曼王國。為了政權的合法性,把強大的軍事佔領轉化為牢固的 政治 統治秩序,威廉意識到,必須在被征服地區建立起強大的王權。為此,威廉將死於戰亂或流亡異地的舊貴族領有地收歸國王所有,同時沒收了大部分盎格魯—撒克遜 貴族的土地,然後按照封建制的模式,建立起直接的封君封臣關系。隨後,通過「末日土地調查」和「索爾茲伯里誓約」使國王獲得了對各級封臣的財產和人身支配 權,增強了英王封建領有制特權。
二、王權與議會的斗爭
君主立憲制又稱議會君主制。這一政體確立的過程實則是資產階級與王權展開角逐的過程,它最終導致了議會主權的確立和君主實權的喪失。
自諾曼征服以來,英王就一直保持對全體居民的直接權力和對地方的有效控制。特別是經歷了中世紀的政府機構改革,王權得到極大的加強,國王在議會中占據 主要地位。隨著資本主義的 發展 和資產階級新貴族參政意識的增強,下院的獨立意識逐漸加強,王權盡量限制議會,而議會則力圖掙脫一切限制,議會與王權的斗爭開始展開。
1、議會斗爭階段
伊麗莎白統治晚期,王權已有衰落趨勢。詹姆士一世即位後,不能容忍資產階級的日益壯大和獨立性的增強。但是詹姆斯一世卻長期被財政問題所困擾,只有召 開議會,要求批准增加新稅。議員們無視國王的征稅要求,著重討論議會特權問題,批評國王的內外政策,詹姆斯一世兩度解散議會。查理一世即位後,專制統治有 增無減,屢次解散議會。議會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於1628年向國王提出《權利請願書》。為了換取議會撥款,查理一世被迫簽署該法令。1640年為籌集 軍費對付蘇格蘭人民起義,查理一世再次召開了長期關閉的議會。但議會沒有滿足國王的要求反而大肆抨擊政府暴政,國王無奈立即解散議會。隨著蘇格蘭軍隊的再 次進攻,英格蘭軍隊的節節敗退,查理一世進退維谷重新召集「長期議會」。議會顯示了空前的革命性,王權受到嚴重的削弱。查理一世不甘心失去權力,率領衛隊 闖入下院,首先用武力對付議會。國王與議會的斗爭開始訴諸武力。 2、內戰階段
隨著議會與王權矛盾尖銳化,最終導致內戰的爆發。內戰爆發後,議會里形成了三大派別:代表大資產階級和大貴族利益的長老派,代表中等資產階級和新貴族 利益的獨立派,以及代表城鄉小資產階級利益的平等派。內戰初期,長老派控制了議會軍的領導權,他們態度曖昧,希望能在國王作出讓步的情況下與其言和,致使 戰場上議會軍處處被動,革命形勢惡化。議會軍廣大官兵對長老派妥協的態度極為憤慨,較為激進的獨立派和平等派開始與長老派展開了一系列斗爭。1645年, 議會通過《自抑法》改組軍隊,組建「新模範軍」,克倫威爾擁有實際上的指揮權。通過納斯比荒原戰役打敗了王黨主力,取得了第一次內戰的勝利。第二次內戰期 間,長老派仍堅持同查理一世談判,要他在接受條件後復位,士兵和下層人士對此強烈不滿。通過「普萊德清洗」,克倫威爾控制了議會;在平等派的推動下,克倫 威爾採取了斷然措施把國王送上了斷頭台。處決國王後,議會又通過決議,宣布廢除上院,實行一院制。後來又廢除君主制,正式宣布英國為共和國。
3、君主立憲制的確立階段
共和國的建立是以克倫威爾為首的獨立派與王權及其他 政治 派別斗爭的產物。共和國建立後,克倫威爾自封為護國公實行軍事獨裁,居於統治地位的獨立派開始扼殺革命的 發展 。克倫威爾死後,英國各種勢力處於對抗狀態。各階級階層和利益集團圍繞著王權的歸屬展開了激烈的斗爭。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渴望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政權,遏制人 民的斗爭和保護他們既得的利益。在這種情形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與國王達成了妥協——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復辟不僅僅意味著王權的復辟,還標志著議會的回 歸。王權逐漸受到議會的制約,議會高於王權的原則也逐漸得到了確立。
縱觀英國 歷史 ,特別是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的爆發,英國社會在作出了種種探索和嘗試後,最終選擇了這種保留王權形式的資產階級代議政體——君主立憲制。王權的保留說明 「只有經過殘酷的斗爭和通過共和國的政府形式才能從君主專制過渡到君主立憲」。[4]盡管在君主立憲制度下,英王仍然是終身和世襲的國家元首,享有憲法賦 予的 法律 上或形式上的巨大權力,但是這種政體下的國王是「統而不治」、「臨朝不理政」。憲法在賦予權力的同時,對王權的行使也加以了種種限制。通過一系列法案的頒 布,逐漸確立了議會至上的原則。國王僅僅擁有行政權,而且這種權力也越來越多的被內閣所代替。隨著議會主權的確立和君主實權的喪失,最終促成了君主立憲制 在英國的確立。
⑤ 古時候為什麼說王權就是神權 王權具有神秘性是啥意思
古時的人信仰神靈,而封建者為了得到王權的鞏固,就對外稱王權神授,以得到民心
⑥ 中國古代王權是否受限制,舉例說明,具體點
「貞觀之治」——四、分權制度的初步嘗試。
中國封建體制的主要特徵是權力高度集中,地方服從中央,中央又唯皇帝馬首是瞻。這種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極大地限制了國民的創造性、主動性和靈活性,且極易釀成暴政。
中國封建社會的中央政府組織實行「三省六部制」,但貞觀王朝的三省職權劃分則初步體現了現代化政治特徵――分權原則。中書省發布命令,門下省審查命令,尚書省執行命令。一個政令的形成,先由諸宰相在設於中書省的政事堂舉行會議,形成決議後報皇帝批准,再由中書省以皇帝名義發布詔書。詔書發布之前,必須送門下省審查,門下省認為不合適的,可以拒絕「副署」。詔書缺少副署,依法即不能頒布。只有門下省「副署」後的詔書才成為國家正式法令,交由尚書省執行。這種政治運作方式很有點類似現代民主國家的「三權分立」制,西方在十七世紀興起的分權學說,李世民早在一千多年前就已運用於中國的政治體制,進一步說明了貞觀王朝的文明程度是何等之高。最為難能可貴的是,李世民規定自已的詔書也必須由門下省「副署」後才能生效,從而有效地防止了他在心血來潮和心情不好時作出有損他清譽的不慎重決定。中國歷史上出了八百五十三個帝王,只有李世民一人擁有如此傑出智慧和胸襟(美國的開國皇帝華盛頓有點象他的學生)。
不完備的明朝文官制度 -離虛君共和只要一步之遙(ZT)
一 明朝的票擬制度
節選自祝總斌先生<<試論我國封建君主專制權力發展的總趨勢>>一文中關於明代政治的論述。
從明代起,廢除了中書省和宰相,由皇帝直接掌管六部百司的政務,實際上等於兼任宰相,把君主獨斷專行擴大到了頂峰。可是,這只是明初形勢下,明太祖帶有個人特點(如權力欲極強,猜疑心重,統治經驗豐富,精力充沛等)所採取的措施。作為制度,後代不具備這些特點的皇帝是沒有能力,也不願意照樣執行的。可是「祖訓」又不便公開違背,在這種情況下,經過改造,內閣制度便逐漸形成,以一種新的形式起著限制君主獨斷專行的作用[28]。
我們知道,明代內閣諸大學士,和以往宰相不同,在制度上始終沒有監督六部、百司執行皇帝詔令之權。直到明末崇禎年間,一些閣臣為推卸責任仍在說:「昭代本無相名,吾儕止供票擬。上委之聖裁,下委之六部」(《明史》卷二五七《馮元飆傳》)。清代官方著作《歷代職官表》也說:「內閣職司票擬,其官創自明初,原不過如知制誥之翰林,並非古宰相之職」(卷二內閣表下案語)。這些話並不錯。這正是明太祖這個歷史上個別傑出人物廢宰相後,給後代政治制度所打上的深深烙印。可是由於限制君主獨斷專行這一歷史總趨勢不可遏止,後來的君主和臣屬自覺不自覺地逐漸把內閣塑造成了實際上代替宰相的機構。其權力和特點如下:
第一,內閣擁有「票擬」之權。這就使它對皇帝權力的限制,超過了過去的宰相。所謂票擬,便是代皇帝草擬各種文書,大量是關於六部、百司各類政務奏請文書的批答。它可以是先與皇帝共同討論,作出決定後再草擬成文字[29],更多的是內閣先擬好批答文字,連同原奏請文書一起送皇帝審批。由於票擬要比以往各朝輔佐君主處理政務的制度更加細致、周到[30],特別是過去(如唐宋)草擬下行詔令和審核上行奏章的機構,有中書,有門下,有翰林院,比較分散,明代全都歸口於內閣[31],這就給大多數中主單純倚靠內閣票擬,自己可以不怎麼關心政事,提供了極大方便。其結果便是:表面上宰相廢去,皇帝直接指揮六部、百司政務;實際上多半依靠「票擬」定奪,皇帝的意志和權力受到內閣諸臣極大的左右限制。如果說儒家的「君逸臣勞」要找一種理想模式的話,那麼明代內閣票擬便是這種模式[32]。
《明史》卷一八一《劉健傳》:孝宗時與李東陽、謝遷俱在內閣,「三人同心輔政,竭情盡慮,知無不言。(孝宗)初或有從有不從,既乃益見信,所奏請無不納,呼為先生而不名」。武宗即位,劉健等提出幾條壓制近幸的辦法,「擬旨上,不從,令再擬。健等力諫,謂『……所擬四疏,(自信正確),不敢更易,謹以原擬封進』。不報,居數日又言……(表示既不批准票擬,便求退休)。帝優旨慰留之。疏仍不下。越五日,健等復上疏,歷數政令十失,……因再申前請。帝不得已,始下前疏,(仍未批准,而是)命所司詳議。健知志終不行,首上章乞骸骨,李東陽、謝遷繼之,帝皆不許。既而所司議上,一如健等指,帝勉從之」。這是內閣經過斗爭,終於將自己意志強加諸皇帝的例子。明武宗是個十分任性的人,為什麼他不行使至高無上的皇權,逕直否決劉健等的票擬呢?就因為發展到明中葉,一般情況下如同孝宗那樣,照批票擬已成慣例,要想否決,便得提出理由;武宗又提不出理由,於是便只有拖。拖來拖去,被迫批准。
《明史》卷一六八《陳循傳》:在比孝宗還要早的景帝時入閣。「帝欲易太子,內畏諸閣臣,先期賜循及高谷白金百兩,江淵、王一寧、肖鎡半之。比下詔議,循等遂不敢諍(而遵旨票擬)」。為什麼景帝更易太子要向閣臣行賄,而不逕直行皇權決斷呢?正象武宗一樣,就因為缺乏理由,所以害怕閣臣不同意,拒絕擬旨。現在景帝雖達到了目的,但那是由於閣臣腐化怯懦,未盡到職責,屬於另一問題;而行賄本身,卻正足以說明內閣和票擬確是對君主的獨斷專行,胡作非為,起著很大限製作用的制度。明末馮元飆曾針對一些閣臣自稱只供票擬,不是宰相,以推卸責任的話,批駁說:「夫中外之責,孰大於票擬」(《明史》本傳)。這在一定意義上,是符合事實的。
第二,由於票擬是下達皇帝詔令的正常途徑,所以明代內閣限制皇帝濫下手詔、中旨的斗爭,更加制度化。當時一般的做法是:各類文書全歸口於內閣票擬,疑難者由皇帝召閣臣一起商議決定;但必要時皇帝也可在禁中主動提出自己關於政事和用人的意見,通過手詔、中旨(或宦官傳口諭)下內閣票擬。對於這類手詔等,內閣可以奉行,也可以拒絕,全都合法。《明史》卷一八一《徐溥傳》:入內閣。孝宗弘治五年,「中旨」給一革職者復官,溥等言:陛下「即位以來,未嘗有內降(意即全都通過正常途徑由內閣票擬),幸門一開,末流安底,臣等不敢奉詔」。八年溥等又言:「數月以來,奉中旨處分,未當者封還,執奏至再至三,願陛下曲賜聽從……」。「奏入,帝嘉納焉」。同上卷一九○《楊廷和傳》:世宗以孝宗侄、武宗堂弟身分嗣位,欲崇親生父(興獻王朱佑杬,已死)為「皇」,群臣反對。帝召閣臣楊廷和等,「授以手敕,令尊父母為帝後」。廷和退而上奏說明理由後曰:「臣不敢阿諛順旨」。「仍封還手詔」。世宗堅持己見,「當是時,廷和先後封還御批者四,執奏幾三十疏。帝常忽忽有所恨」。廷和因乞退休。繼任者蔣冕、毛紀繼續不肯奉行旨意,毛紀且上言曰:「曩蒙聖諭:國家政事,商確(榷)可否,然後施行。此誠內閣職業也。臣愚不能仰副明命,邇者大禮之議(即崇興獻王事),平台召對,司禮傳諭,不知其幾,似乎商確矣,而皆斷自聖心,不蒙允納,何可否之有」(同上卷一九○《毛紀傳》)。這是指斥世宗口頭上表示與內閣商量,實際上拒絕眾議,獨斷專行。
就在這僵持過程中,有一進士張璁上疏支持世宗,提出一套應尊崇興獻王為「皇」的理由與歷史根據,「帝方扼廷議,得璁疏,大喜曰『此論出,吾父子獲全矣』!亟下廷臣議」(同上卷一九六《張璁傳》)。後又有人支持璁議。以此為起點,經過討論和施高壓手段(給抗拒者廷杖等),世宗達到了目的。可是從此事也可看出,當張璁議奏上前,世宗雖是一個剛愎自用的人,卻不敢硬性貫徹個人意志,獨斷專行,原因就是他理由和根據不足,不知道自己的要求是否違反儒家經典、禮制、祖訓、故事,而這些正是內閣和大臣藉以限制皇帝獨斷專行的法寶。君主專制制度的歷史越長,這類法寶積累的也就越多。在尊崇興獻王這事上,如果沒有張璁等議,世宗光憑手中皇權,是很難勝利的。而且即便有了張璁等議,拒絕中旨的斗爭此後差不多又延續了兩年多。這就足以說明,明代皇權受內閣、廷議的限制何等之大了。
也正因如此,在此之後,應信用內閣、而不應濫發中旨的意見,仍接連不斷,沒有一個皇帝在原則上加以拒絕。同上卷一九六《夏言傳》:世宗時上疏言:「今陛下維新庶政,請日視朝,後御文華殿,閱章疏,召閣臣面決;或事關大利害,則下廷臣集議。不宜謀及褻近,徑發中旨。聖意所予奪,亦必下內閣議而後行,絕壅蔽矯詐之弊」。「帝嘉納之」。所謂「聖意所予奪,亦必下內閣議而後行」,等於說皇帝的決定要經過內閣討論同意,方得實行。同上卷二四○《葉向高傳》:熹宗時復入閣,疏言「臣事皇祖(神宗)八年,章奏必發臣擬。即上意所欲行,亦遣中使傳諭。事有不可,臣力爭,皇祖多曲聽,不欲中出一旨。陛下……信任輔臣,然間有宣傳滋疑議,宜慎重綸音,凡事令臣等擬上」。「帝優旨報聞」。這條材料和上面夏言疏文精神完全一致,而是用事實證明了這一制度的存在。
當然,由於君主擁有至高無上權力,各個君主的性格並不相同,每屆內閣成員又各有特點,所以君主與內閣矛盾後,越過內閣,逕發中旨處理政務之事也不少。如同上卷一八一《李東陽傳》:武宗時在內閣,「帝欲調宣府軍三千入衛,而以京軍更番戍邊。東陽等力持不可,大臣台諫,皆以為言。中官旁午(向內閣)索草敕,帝坐乾清宮門趣之,東陽等終不奉詔。明日,竟出內降行之」,即其一例。然而另一面從此例又可看出,處理政務的正規途徑應是通過內閣,所以才會發生中官旁午催促,武宗親自焦急督陣的情況,只是由於不得已,第二天才下內降,而東陽等拒絕中旨,安然無恙,也是合法之證明。《明會要》卷三十《職官二》:萬曆末,帝「遣內使至工部侍郎林如楚私寓宣敕旨,以奉御汪良德奏准修咸安宮也。輔臣言『明旨傳宣,定例必由內閣下科臣,然後發鈔。若不由內閣,不由科發,不經會極門(紫禁城南部通往內閣之門),不由接本官,突以二豎傳宣(中旨)於部臣之私寓,則從來未有之事。向來(如君主)建議諸臣,以旨從中出,猶且慮之,況臣等竟不與聞乎?』不省」。這就是說,不先經票擬的中旨只是皇帝個人意見,隨意性大,容易出錯(故「猶且慮之」),所以早已定例必下內閣,由內閣決定是否奉行。奉行,則通過六科給事中,依正常途徑下達;不奉行,大概便得封還中旨。不經內閣,皇帝逕下中旨傳宣部臣執行,則是違例的。由此可見,明代皇帝雖有時逕下中旨處理政務,似乎由他獨斷專行,實際上並不合乎慣例、制度,皇帝自己心理上大概也得承受很大負擔,怕成不了「明君」,所以明神宗對閣臣的抗議,只得以「不省」了之。反過來也就證明,一般情況下,必得受內閣的限制。
第三,和內閣相配合,還有六科給事中也在制度上直接起著限制皇權的作用。按給事中唐宋本屬門下省,金廢門下省,明初設六科(吏、戶、禮、兵、刑、工)給事中,成為獨立機構(清改隸都察院)。其重要權力之一就是:皇帝所下中旨,內閣未反對,草成敕詔;或內閣票擬,合皇帝心意,批准執行,都得再發至給事中處詳審。如以為有害整個統治利益,同樣可以封還詔書(《明史》卷七四《職官三》)。同上卷九《宣宗本紀》:「諭六科,凡中官傳旨,必覆奏始行。」前面已講,覆奏約始於北魏、北齊之際,宣宗此諭實際上某種程度也是對君主自己專權的一種限制。《明會要》卷三七《職官九》:嘉靖年間,「都察院疏請差御史巡鹽,不下閣票擬,(中旨)批答稍誤,(逕下六科),戶科給事中黃臣諫曰:『我朝設立內閣,凡百章奏,先行票擬。今使內閣虛代言之職,中貴肆專擅之奸[33]。關系匪細,漸不可長。容臣封還原本,以重命令』。疏入,即加批如制」。同上卷二一五《駱問禮傳》:上疏穆宗,「言詔旨必由六科諸司,始得奉行,脫有未當,許封還執奏」。證明此制一直存在。這樣,除內閣外,便又多了一重對皇帝獨斷專行之限制[34]。
通過以上三點,便可看到,在明代,表面上廢去宰相,君主獨斷專行更加厲害,實際上發展的結果是,君主行使權力時在制度上受到的限制比過去更大,想要獨斷專行的困難更多了。
必須指出,以上都是就集中了地主階級統治經驗的制度規定而言,實際上在執行中這些制度總要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偏頗,甚至極大偏頗。就明代說,這種因素中最重要的一個便是皇帝往往不上朝。本來按祖制他們應該「無日不朝」,甚至一日再朝或早、午、晚三朝(參《大學衍義補》卷四五)。可是由於貪於逸樂,照辦的時候很少,如明神宗甚至二十年未上朝[35]。皇帝逐漸對內閣票擬也懶於審批,而讓身旁宦官「批紅」,致使有時大權旁落。這是明代的一個秕政。但有些著作過於誇大了這一秕政,似乎明代內閣等制度全受宦官操縱,「內閣之擬票,不得不決於內監之批紅,而相權轉歸之寺人」(《明史》卷七二《職官志序》)。這基本上不符事實。因為內閣票擬從明成祖以後逐漸形成,貫穿於明亡前二百多年,從不間斷,而宦官之掌權,則要視皇帝是否委任而定,並非制度。如世宗在位四十多年,不但未曾委任,而且制馭甚嚴[36]。同時即就批紅言,按規定只能遵照內閣「票(擬)來字樣,用朱筆楷書批之」[37],執筆者等於一個謄錄人,並不允許摻雜個人意見。這一情況,正好是前述皇帝意志受內閣限制的一個具體反映。只有少數幾個宦官,得到皇帝特殊寵信,對票擬之審批發生影響。可是其中能算上毫無顧忌,任意改動票擬,甚至另行票擬者,只有武宗時的劉瑾(由正德元年至五年)和熹宗時的魏忠賢(由天啟元年至七年)[38],加在一起不過十二年。這和二百多年的內閣比時間很短,因而應該承認,整個明代在政治上起主要作用的是內閣等政治制度,是內閣的票擬,而宦官造成的偏頗,則是次要的。
宋朝的未查到,估計也與唐、明差不多少。只有清的皇帝能完全乾綱獨斷,軍機大臣完全淪為揣摩聖意的奴才。
⑦ 英國議會是在哪些方面限制王權的
君主立憲:議會決定一切,王只象徵性批准.
⑧ 王權是如何在拜託各種制約的過程中得到發展
夏商周三代實行的是以君主為核心的王權專制和以分封貴族為主的政體。王被作為三代最高統治者的專稱,並形成以王為核心的王權制度。王權制度有其形成、發展和完善的過程。
(一)王的名號和許可權
夏代最初建立時,最高統治者稱為"後",所以夏啟被稱為"夏後啟",① 《詩·小雅·甫田》。
以後的繼承人太康、仲康、相等也被稱為"後"。"後",當初的意思是生育,亦有祖先的意思。夏代最初幾個君主不稱王,而稱為"後",是因為奴隸制國家剛剛從氏族社會組織中脫胎出來,還帶有氏族社會組織的痕跡。當時的君主是以祖宗的身份來行使統治權力,號令各個部族的,儼然是一個大家長兼最高首領。
夏初的100 多年裡,國家的體制還未完全穩定,依然保留著部落聯盟的某些特點。無論是夏內部還是在其他部落,為爭奪最高統治地位而進行的斗爭是相當激烈的。直到少康重建夏朝,奴隸制國家才完全確立起來,因此,夏的統治者便進一步地稱"王"。
從"王"字的本義來講,三橫分別代表天、地、人,一豎是指一個貫通於天地人之間的人。也就是說,天下的一切都屬於王,所以說"天下所歸往也"①。字義本身已經反映出王被認為是天地人的主宰、最高權力的象徵。"王"的稱謂一經出現,便為統治者所採納和繼承。
從歷史發展看,專制主義起源於氏族社會的晚期。原始氏族社會後期出現的部落聯盟,其軍事首長就是專制君主的前身。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剩餘產品的增加,私有財產的出現,以掠奪為目的的部落戰爭"成為經常的職業",促進了軍事首長權力的不斷加強,這些"博得了聲譽的軍事首領,在自己周圍集合一隊貪圖掠奪品的青年人",充當自己的親信,即所謂的"扈從",而這"一種制度促進了王權的產生"②。
從我國王權的形成上看,"王"字在周金銘文中作"■",像戰斧之形,古文字學家吳其昌解釋為:"王字之本義,斧也"。可見戰斧是軍事統帥權的象徵,軍權是王權的主要組成部分。"夫王者,能攻人者也"③,"制海內,子元元,臣諸侯,非兵不可"④。王同軍事有關,一是說明我國最早的君主是由部落戰爭的軍事首領轉化過來的;二是說明最早的國家的重要職能是"在祀與戎"①祖先和軍事是並列為"國之大事"②的。
我國的王權起源於父權社會。"由子女繼承財產的父權制,促進了財產積累於家庭中,並且使家庭變成一種與氏族對立的力量。"③以財產私有出現為特點的父權制,是王權產生的經濟基礎。我國古代君主之所以被稱之為"君",也是父權的集中反映。從文字學來看,尹字與甲骨文中的父字近形,寓有父輩掌權的意思,君字從尹從口,表示君是諸尹中的最尊者④,可以用口來指揮尹。
王也稱為"天子",表示自己是上帝的元子。周取代商,是"皇天上帝,改厥元子"⑤,而"天子作民父母,以為天下王"⑥。這說明王是因為被認為① 《說文解字》第1 編。
②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 卷,第141 頁。
③ 《韓非子·五蠹》。
④ 《戰國策·秦策一》。
①② 《左傳·成公十三年》。
③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 卷,第104 頁。
④ 參見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釋》第2 卷,《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五十。
⑤ 《尚書·召誥》。
⑥ 《尚書·洪範》。
具有了上帝元子和民之父母的雙重身份,所以才能掌握治國治民的統治權力。
夏商周存在著嚴重的宗法制。宗,就是人們對共同祖先的崇拜,這是國家從血緣關系發展為政治關系所產生的一種必然現象,因此"立愛惟親,立敬惟長,始於家邦,終於四海"⑦的統治原則能夠得以確立。中國由於地理、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原因,對於神的崇拜往往限於生殖、祖先等具體的崇拜對象,血緣關系存在的時間很長,影響很大。
因為中國沒有形成西方那種無所不包、無所不管的神權系統,所以王很快地被推到與神並列的位置,甚至本身就是神。夏代最後一個君主--桀曾說:"吾有天下,如天之有日也,日有亡乎?日亡,吾亦亡"①。商代後期的君主武乙,"為偶人,謂之天神。與之博,令人為行。天神不勝,乃僇辱之。
為革囊,盛血,印而射之,命曰'射天,"②。他們把天日同自己的統治並列,甚至可以"僇辱"天神,"卬而射之",可算是一種異常現象,但神被人為地利用,作為君主統治神聖不可侵犯的依據,是由來已久的了。
奴隸制國家的重要政治是祭祀,但所祭祀的是宗廟社稷。宗廟是古代帝王、諸侯、大夫、士為維護宗法制而設立的祭祀祖宗的處所,王的宗廟建立在國都的中心。社稷是土地神和穀神。可見,當時祭祀的對象主要是祖先和人們賴以生存的土地和食物。所謂祭天、祭地、祭祖先,其實是包括了天、地、人,而王則是唯一貫穿於天地人之間的超人,這就清晰地反映出統治者利用宗教為其統治服務的真正動機。
奴隸主階級完全壟斷了國家機器,並通過國家控制宗教,把自己的統治說成是神意,論證本身統治是唯一合理而絕對不可侵犯的,藉以抬高自己的權威,並以之配合暴力統治,這正是夏商周三代的顯著特點。所以夏後啟討伐有扈氏時說自己是"恭行天罰",對部下們則說:"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③。商湯伐夏時說:"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予畏上帝,不敢不征"④。盤庚遷都時對眾人說:"天其永我命於茲新邑"⑤。周武王伐紂時也曾說:"商罪貫盈,天命誅之"⑥。都把自己推行的重大的軍事和政治行動說成是奉天之命,用以鼓動和約束部眾,強制他們服從指揮。
宗廟社稷是以宗教面貌出現的,雖然它同原始氏族社會的宗教信仰傳統有一定的聯系,但奴隸主階級利用這樣的背景而增加進階級統治和階級鎮壓的內容,把自己的意圖說成是執行天神和祖先的意志,把自己的統治說成是得到土地、穀神的庇護和支持。後來宗廟、社稷分別被作為國家的代稱,就足以說明神權是由政權控制的。
王通過誓、誥、命、訓、令等方式來行使權力,通過召、使、告、呼等形式來傳達王的命令,在適當的時候以"會"的方式召集貴族及諸侯來申明自己的意圖。禹在征伐三苗時"乃會群後,誓於師曰:'濟濟有眾,咸聽朕⑦ 《尚書·伊訓》。
① 《新序·刺奢》。
② 《史記》卷3《殷本紀》。
③ 《尚書·甘誓》。
④ 《尚書·湯誓》。
⑤ 《尚書·盤庚上》。
⑥ 《尚書·泰誓上》。
命'"①。啟與有扈氏大戰於甘,"乃召六卿","予誓告汝"②。"誓"作為最高統治者行使權力的方式得以確立,在《尚書》中有《甘誓》、《湯誓》、《泰誓》等篇。隨著國家制度的不斷完善,不同的方式逐漸用於不同的政務。
例如,誓用於軍事,誥用於申誡,命用於命官任職訓用於指導,令用於日常事務,都是君主對下所採用的命令方式。不同的命令方式,採用不同的傳達貫徹方法。例如,召是用於有一定地位的宗室貴族和諸侯,"天子召而使之也"③;吸是用於臣下,"呼,召也,號也"④,有驅使之意;使是王派出傳達各種命令的人,"使者令也"⑤;告是告知,多用於祭祀和諸侯方國,"告於皇天後土"⑥,"告於諸侯"⑦。不同的傳達貫徹方法是按親疏遠近和尊卑等級加以區別的。
夏商周三代的王權還表現在能夠會合諸侯按王指定的地點集會,運用王的權威來申明自己的意圖,迫令和誘使諸侯按王的意志辦事。相傳"禹朝諸侯之君於會稽之上,防風之君後至,而禹斬之"①。此後三代有名的朝會,在"夏啟有鈞台之享,商湯有景毫之命,周武有盟津之誓,成有岐陽之蒐,康有酆宮之朝,穆有塗山之會"②。這些都是以君主的名義召集各諸侯的大會盟,"皆所以示諸侯禮也,諸侯所由用命也"③,通過大會盟以申明天子對諸侯的君臣名份之禮,明確必須恪守的宗主關系和朝貢義務。與此同時,還對不服從的諸侯採取強力的制裁手段,這有時也導致一些諸侯的反叛,據史載,"夏桀為有仍之會,有緡叛之;商紂為黎之蒐,東夷叛之;周幽為大室之盟,戎狄叛之"④。在朝會時遇有反叛或拒絕朝貢者,王可命令諸侯會合王師征伐,三代對邊遠方國和夷、蠻、狄、越等族的戰爭,幾乎沒有中斷過。在夏商周三代,每個王繼位以後,都要在適當的時候朝會諸侯,規模大小,視王朝當時的政治和軍事實力而定。
(二)對王權的制約
我國的奴隸制國家是從部落制母胎中脫離出來的,不可避免地遺留著一些原始氏族社會的痕跡。作為專制國家的代表--王的權力還不能不受到各方面的制約。在逐步擺脫這些制約的同時,王權的專製程度也就得到相應的提高。
首先,王權受到宗法和原有地方勢力的制約。夏商周三代基本上是建立在"天子立國,諸侯建家,卿置側室"⑤的基礎上的。據傳說,"禹會諸侯於① 《尚書·大禹謨》。
② 《尚書·甘誓》。
③ 《公羊傳·庄公元年》。
④ 《說文解字》口部。
⑤ 《說文解字》人部。
⑥ 《尚書·武成》。
⑦ 《左傳·宣公十四年》。
① 《左傳·成公三年》。
②③④ 《左傳·昭公四年》。
⑤ 《尚書·伊訓》。
塗山,執玉帛者萬國"⑥。"殷湯受命,其能存者三千餘國",至西周初年,"尚有千八百國",以後諸侯相並,在西周後期還有"千二百國"①。從當時的政治來看,諸侯國對天子之國有拱衛、納貢的義務,是天子的屏藩。然而,這些諸侯國一旦毛羽豐盛,就必然會同天子之國相脫離,鬧獨立,一些較大的諸侯國還兼並鄰近的小國,成為一方的霸主,商湯在滅夏以前,曾征伐了許多國家,在不斷的戰爭中發展擴大,所以"夫湯以七十里之薄,兼桀之天下"②。周滅商同樣是循著這樣的途徑,以百里之地,發展到"孟津之會"有800 諸侯依附。這種地方勢力的不斷發展,影響著王權的發揮。
由於原始氏族社會的殘余普遍存在,盛行幹部落制時代的民主製得到部分的保留,一些諸侯國君和宗族貴族對朝政擁有一定的參予權,這對王權的發揮起到了一定的制約作用。"君所謂可而有否焉,臣獻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謂否而有可焉,臣獻其可以成其否"③。這樣的君臣關系,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程度內限制著王權的發揮。雖然有些王搞"匹大專制"④來抵制諸侯的掣肘,但都沒有取得成功。王與諸侯力量的消長,往往釀成當時重大的政治事變。
其次,王權受到貴族的限制。在夏商周三代還實行貴族議事制度。禹在征三苗時,"乃會群後,誓於師"⑤,啟征有扈氏"乃召六卿"⑥。至商周之際,還盛行庶人議政制,從商王盤庚遷殷"命眾悉至於庭"⑦,至春秋時的子產不毀鄉校,都說明"謀及庶人"①仍然作為一種制度保留著,所以"無子乃與公卿大夫共飭國典"②。這樣的制度不僅能制約王權的發揮,而且有時還威脅著王權的存在。夏太康失國是"為羿所逐,不得反國"③,商太甲被伊尹"放之於桐宮"④,周成王年少,周公旦"乃攝行政當國",周厲王被逐,"召公、周公二相行政,號日'共和'"⑤,都是由掌有實權而地位崇高的貴族來攝行王權。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使"一人肆於民上,以從其淫"⑥,君主的權力就相對受到壓抑。
再次,王權還受到天地、祖先、鬼神等宗教信仰的限制。雖然王作為奴隸主階級的最高代表,利用國家機器來控制宗教,使之為自己的統治服務,但是,當時的宗教還沒有完全與王權相融合,還處在與王平行、甚至仍高於王的位置。一旦有人將祖先、上帝搬出來,王有時還是不得不忍讓三分。商⑥ 《左傳·哀公七年》。
① 《通典》卷171《州郡一》。
② 《管子·輕重甲篇》。
③ 《左傳·昭公二十年》。
④ 《國語·周語上》。
⑤ 《尚書·大禹謨》。
⑥ 《尚書·甘誓》。
⑦ 《尚書·盤庚》。
① 《尚書·洪範》。
② 《禮記·月令》。
③ 《史記》卷2《夏本紀》注引《集解》。
④ 《史記》卷3《殷本紀》。
⑤ 《史記》卷4《周本紀》。
⑥ 《左傳·襄公十四年》。
湯以夏桀"棄捐五帝之恩刑,推蹶三王之法籍"⑦,方以"有夏多罪,天命殛之"⑧為詞進行征伐;商太甲則以"不遵湯法",被"伊尹放之於桐宮"⑨;周武王伐紂也以紂"自棄其先祖肆祀不答"⑩作為興兵的理由之一;周穆王將征犬戎,輔政貴族祭公謀父也是搬出"先王"之制來加以勸諫(11)。這在某些方面曾限制了王僅的發揮。可見,王權和神權之間,也是存在著一定的矛盾甚至斗爭的。當然,在這樣的矛盾斗爭中,王權也曾經取得過決定性的勝利。例如盤庚遷殷,部眾們曾以祖制為阻,盤庚則以"今不承於古,罔知天命"為由,甚至威嚇說:不肯聽從我命令的人,"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無俾易種於茲新邑"①,果斷地遷了都。又如,武乙革囊射天,與天進行抗爭。
他們在與祖先、天的斗爭中占據了優勢,於是,"爾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②的理論逐漸形成,表面上推崇虛無飄渺的大,而實際上則是要聽命於王一人,這已成為當時的趨勢。
(三)王位繼承製度
自夏朝以後,中國歷史上開始了"家天下"的局面,作為家天下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建立了王位繼承製度。
據《史記·夏本紀》所載,從夏啟至桀,共13 代16 王。從王位繼承順序來看,有的是傳子,有的是傳弟,基本上是以傳子為主。傳子是不是傳長子、嫡子,由於資料匱乏,尚難以推定。
商代自湯滅桀以至紂王,經過了17 代31 王。在王位繼承上,也有的是傳子,有的是傳弟,傳子不見得是嫡長子,基本上是父死子繼和兄終弟及。
由於在王位繼承問題上缺少詳細的規定,造成"殷有九世之亂"的混亂局面。
"九世之亂"是王諸弟的兒子和王的兒子爭奪繼承權的斗爭。在商湯時制定了"兄終弟及"的繼承製度,即兄死由弟繼承,弟死由少弟繼承,直到同輩之弟全不在世時,再由長兄之子繼位,以此類推。這種制度本身是潛伏著動亂因素的。因為繼位之弟往往不肯把王位再交還兄之子,而要傳給自己的兒子,形成了"廢嫡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①的爭奪局面。後來,雖經過盤庚中興,但王位繼承問題還沒有真正得到解決,只是在帝庚丁以後,才完全確立傳子制度,隨後又確立了嫡子繼承製。
周代在王位繼承上基本承襲商末制度,並且有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故史家雲:"故自唐虞以上,經傳無太子稱號。夏殷之王,雖則傳嗣,其文略矣。
至周始見文王世子之制"②。這一說法實際上不完全准確。因為在殷帝乙時,便以少子辛為嗣,因"辛母正後"③,嫡子相傳。在甲骨文中已多次出現"小王"的稱呼,這是法定的王位繼承人在繼位以前的專用名稱④。周制無非是殷⑦ 《淮南子·覽冥訓》。
⑧ 《尚書·湯誓》。
⑨ 《史記》卷3《殷本紀》。
⑩ 《史記》卷4《周本紀》。
① 《尚書·盤庚上》。
② 《尚書·呂刑》。
① 《史記》卷3《殷本紀》。
② 《太平御覽》卷146 引《韓詩外傳》。
③ 《史記》卷3《殷本紀》。
④ 參見丁山:《甲骨文所見氏族及其制度》,科學出版社1956 年版。第133 頁。
制的繼續和發展。有關王位繼承順序的演變過程,反映出奴隸主統治集團正在不斷地總結有關經驗和教訓,力圖摸索出一種可行的、能夠保持最高統治權順利交替的辦法,避免因內部哄亂而危害到王朝的統治。
文王世子之制,是指周文王在位的時候便指定周武王作為自己的繼承人。當時,這種世子制度還處在初創階段,"周制太子、世子亦不定也"。
其後,逐漸有了一些成文制度,擇立太子的標准也逐漸明確起來。其中最主要的條款就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⑤。這就是說,在嫡庶所生的諸子中,必須確定嫡正所生之子的優先繼承地位;而在諸嫡子之中,又必須確定長子的優先繼承地位。這種擇立太子的標准一經出現,便在其後約3000 年的時間內基本上被當作正統的定規。
(四)宗廟宮禁陵寢等制度
宗廟是國家的象徵,是奴隸制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先君之舊宗廟日都"①。早在部落聯盟時期,便以祭壇作為重要公務活動的中心,在此進行祭祀、集會,商討部落聯盟的重要事務。從遼寧淩源縣牛梁河遺址發現的5000 年以前的祭壇來看,其規模已經相當壯觀。奴隸制國家更是以"宗廟為先"②,認為"宗廟嚴故重社稷"③,使之與國家等同起來。1965 年在河南偃師二里頭夏文化遺址發現的夏代末年的宮殿遺跡,1955 年在鄭州白家莊一帶發現的鄭州商城,1983 年春在河南僵師縣城西發現的商代早期城址,都有宗廟的建築。至西周時,宗廟的建置有嚴格的規定。宗廟應修築在國都的中心,重要的祭祀、冊命和各種大型的典禮都在這里舉行。宗廟"所以交於神明者"④,是因為"宗廟之禮,所以祀乎其先也;明乎郊社之禮,禘嘗之義,治國其如示諸掌乎"⑤。這是將王權神化、物化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表示秉承祖先的遺業遺命以治國,既是受命於天又是受命於祖。以宗廟作為國家的象徵,可以增加工權的神聖性和神秘性。宗廟在中國古代是長期存在並起過重要作用的。
"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⑥。以宗廟為中心建立的都城,首先是全國的政治中心,逐漸也發展為經濟和文化中心。"京師者何?天子之居也。京者何?大也。師者何?眾也。天子之居,必以眾大之辭言之"⑦。都城是政權實施統治的神經中樞,而這個中樞則是以"天子"為重心的。
夏代的都城,傳說始建於陽城(今河南登封縣東),以後轉遷於安邑(今山西夏縣)、帝丘(今河南濮陽縣南)、原(今河南濟源西)、老丘(今河南開封縣東)、西河(今河南湯陰縣東)等地。1965 年,在河南偃師二里頭發掘的遺址是夏末的都城①。
⑤ 《公羊傳·隱公元年》。
① 《說文解字》邑部。
② 《禮記·曲禮下》。
③ 《禮記·大傳》。
④ 《禮記·郊特性》。
⑤ 《禮記·中庸》。
⑥ 《左傳·庄公二十八年》。
⑦ 《公羊傳·桓公九年》。
①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二里頭工作隊:《河南偃師二里頭早商宮殿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4 年第商代的都城,傳說始建於毫(今山東曹縣南)②,以後轉遷於囂(今河南榮陽縣東北)、相(今河南黃縣南)、邢(今河南溫縣東)、庇(今山東鄆城北)、奄(今山東曲阜)、殷(今河南安陽市西)、朝歌(今河南淇縣)
等地。今考古發掘有鄭州商城和偃師商城。
西周建都於宗周(今陝西西安西北),後來又在洛邑建立了成周,作為鎮撫殷遺民和控制東方的軍事、政治中心。這里有宗廟、宮室,周王有時來這里祭祀、巡視,故稱為東都。
國都以"天子"為重心,在國都建立王宮宗廟,以顯示王的地位獨尊,一切有關神、人的建築措置,都是為了突出天子所掌握的王權,都是為了加強它的權威和實際統治效能,這是經過精心設計的為王權神化、物化的另一必要措施。據考古發掘報告,河南偃師二里頭夏末都城宮殿遺址,東西長約108 米,南北寬約100 米,佔地約10000 平方米,整個建築布局由堂、廡、門、庭四部分組成,現存夯土台基用土量至少20000 立方米,是奴隸主貴族進行集會、祭祀、行禮或發布政令的場所③。鄭州商城,東牆長約1700 米,南牆長約1700 米,西牆長約1870 米,北牆長約1960 米,周長約6960 米,遺址范圍約25 平方公里;城內東北部C8G15 基址南北寬約13.6 米,東西長超過65 米,可能是奴隸主貴族的宮殿遺址①。偃師商城,南北長1700 余米,東西寬度為北部1215 米、中部1120 米、南部740 米,面積約190 萬平方米;城內居中有宮城,宮城西南和東北有兩座小城,是宮城的輔助建築②。從宮城建築的考古復原圖來看,王宮的建築在不斷地發展,從單一的主體建築發展到配合以輔助建築,在河南安陽殷墟曾發現有宮殿建築群③。這種王宮制度為西周王宮建築打下了基礎。據文獻綜合分析,西周已經形成朝堂、前殿、後禁(宮)、坐北向南、東西分宮的宮城制度,這是隨著王權制度、王位繼承製度、後宮制度的相繼完善而逐漸完備的規制。前殿是諸侯官貴朝拜天子的地方,稱為明堂、朝廷;後禁(宮)是王和正後居住的地方,稱為內、後宮、禁苑;西宮妃嬪居住,東宮太子居住;王宮之外是王城,國家機關設置在這里,王城之外才是都城。這種建築格局與當時的政治制度有密切的聯系。圍繞著官禁進行了設官分職,並建立了一套綱紀分明、等級森嚴的朝綱禮儀,形成了既有建築特點又有政治因素的宮禁制度。這種宮禁制度基本為以後各朝代所因循,並直接影響著古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在男性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里,婦女處於從屬地位,一夫一妻制滿足不了男性的慾望,何況對婦女的佔有還是一種財富和地位的象徵。嫡子繼承製度4 期。
② 關於亳的地望,古今考證分歧較多,主要有陝西商州、杜陵,河南偃師、湯陰、內黃、鄭州,山東泰安等,分處陝、豫、魯三省,今從丁山《商周史料考證》(科學出版社1960 年版)所說。
③ 參見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二里頭工作隊,《河南偃師二里頭早商宮殿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4年第4 期;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洛陽發掘隊:《河南偃師二里頭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65 年第5期。
① 參見河南省博物館、鄭州博物館:《鄭州商代城址發掘簡報》,《文物》1977 年第1 期;《鄭州商代城遺址發掘報告》,《文物資料叢刊》第1 輯。
② 參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洛陽漢魏故城工作隊:《偃師商城的初步勘探和發掘》,《考古》1984年第6 期。
③ 殷墟多次發掘沒有發現城牆址,對其是否為商都,尚有爭議。
的出現,又需要男性在其佔有的眾多婦女中確立一個嫡室的人選:這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出現的原因。妻,齊也,與丈夫齊體;妾,接也,是一種補充。
兩者地位的截然不同,必然導致她們的子女在身份、權益和繼承地位上的不同。
夏及商代前中期,由於王位繼承製度規定不嚴,嫡子和嫡後的規定也不太嚴格,天子二妻以上並列的現象是很常見的,舜的後人虞思把兩個女兒嫁給少康,分給他一成之田,一旅之眾,少康才站住腳,開始恢復夏朝的統治。
並沒有分什麼嫡庶,商代有的王的妻妾還參與政事,並出現過婦好那樣的領兵將領。到了商代後期,出現"啟母賤,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後,辛為嗣"①的嫡庶之分,並為西周所因循。從文獻記載看,西周已經有後、妃、夫人、嬪、婦等名目,確立了等級分明、身份有別的後宮嫡庶制度。後宮作為王權的附屬制度,在西周的政治中已經起到一定的作用。周幽王寵愛褒姒,廢掉申後和太子宜臼,改立褒姒為後,以褒擬的兒子伯服為太子,導致申後的父親申侯聯合犬戎進攻宗周,並殺幽王於驪山下,使存在近300 年的西周王朝滅亡,這充分反映出後宮嫡庶之爭對西周政治的影響。
陵寢是集宗廟和宮禁建築特點,旨在突出王至尊極貴的地位,增加王權的正統性,使王權神化、物化的另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天子"的墓葬顯然不同於其他人的墓葬。在二里頭遺址中的夏代一些墓葬中有石磬、陶塤、陶鈴等禮器,還有被迫害至死的用以人殉、人祭的奴隸的屍骨②。在殷墟考古發現的王陵,墓室面積約160 平方米,深8.5 米,有四條墓道,還應有地面上的建築①。王的墓葬都採用了人殉,在每次祭祀時還採用人祭,"總算起來,從盤庚遷殷到帝辛亡國,在這八世、十二王、二百七十三年(公元前1395-1123)的奴隸社會昌盛期間,共用人祭一千三百零五十二人,另外還有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卜辭未記人數,即都以一人計算,全部殺人祭祀,至少亦當用一萬四千一百九十七人"②。西周的人殉人祭有所減少,一是反映了社會文明的進步;二是頻繁的戰爭和貴族生活的奢侈,需要有人力來保證兵源、勞役和物質生產。減少殺人以祭,普遍採用牲畜,說明物質生產較前豐富了;同時,也說明為維護王權和宗法的喪祭禮儀更加完善。 (韋慶遠)
⑨ 簡述王權社會的合法性是如何建立起來的
騰訊 作死!
⑩ 英國議會分別通過哪些手段來限制王權《權利法案》的實質是什麼
英國議會通過《權利法案》來限制王權。《權利法案》中的條款就是具體專的手段。《權利法案》的實屬質(准確應為「本質」)是,從「法律」上「確立了國家(社會)的「政治權力」是「公共權力」。政治權力「公共性」的確立,就限制了「王權」將「政治權力」當做「君權神授」而「私有」的「所屬性」。政治權力「公共」性的確立,就表明英國民主制度的建立。政治權力不再「屬於」國王所有,同樣,也不「屬於」議會所有,而是「公共」性的,從而,從「法律」上實現(保障)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人」的自然權利。
《權利法案》是一部最准確簡明的「人權法案」和「憲法」,它的特點不是羅列一大堆「允許」、「具有」什麼的規定,而是「限制」什麼是「非法」和「違法」的,這樣,凡是該《法案》沒有限制的,都是「許可」、「自由」的,人的「自由范圍」就是很大的。實際上,表明人類社會是構建在「自然法」基礎上的,並以此「自然法」來行為的。這正是民主制的本質,將「國家權力(社會權力)」——「政治權力」,回歸到「自然法」的「公共」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