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依法合規
❶ 什麼是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前提和基礎
合規風險的評估和監管是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前提和基礎。
《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及時將合規政策、合規管理程序和合規指南等內部制度向銀監會備案。
商業銀行應及時向銀監會報送合規風險管理計劃和合規風險評估報告。
商業銀行發現重大違規事件應按照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向銀監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任命合規負責人,應按有關規定報告銀監會。商業銀行在合規負責人離任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應向銀監會報告離任原因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銀監會應定期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評價報告作為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銀監會應根據商業銀行的合規記錄及合規風險管理評價報告,確定合規風險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深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體系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二)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合規風險管理中的作用;
(三)商業銀行績效考核制度、問責制度和誠信舉報制度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四)商業銀行合規管理職能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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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銀監會《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中所稱的合規和合規風險指的是什麼
本指引所稱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准則相一致。
本指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准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
❸ 大通全球是不是證監會和銀監會批準的合規的那個金融機構
一聽這個名字就是一個騙子的機構。自己小心一點吧。
❹ 招商銀行到底有沒有法務部這個部門法務部的人為何一個個都像潑婦一樣!態度極其惡劣,開口就罵人。
有的,每個銀行都是有法務部的。
主要作用:
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全行業務運作的組織和管理;
二、負責擬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全行的中長期規劃目標和年度計劃;
三、負責全行規章制度建設管理工作,包括編制省分行年度規章制定計劃,對省行各部門草擬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手冊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省分行規章的匯編、清理工作,對全行遵守和執行國家及建設銀行有關金融法規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四、負責牽頭法人授權管理工作,包括製作基本授權書,組織指導下級機構再轉授權工作,組織對法人授權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等;
五、負責關注、跟蹤有關金融法規的最新發展情況,及時組織研究與建設銀行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合規問題,為高管層和業務前台提供前瞻性的法律合規建議和風險提示;
六、負責組織制定與修改建設銀行重要業務合同文本,負責管理省行標准業務合同文本庫,負責標准業務合同文本自行下載列印使用審批表的審批;
七、負責審查全行對外簽出的非標准格式法律性文件;
八、負責為參加的重大業務活動談判、重要業務決策審批會議提供必要的法律合規服務;
九、負責對銀行新業務、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提供法律合規支持;
十、負責為全行業務經營活動提供法律合規咨詢服務並承擔外部單位的法律征詢工作;
十一、負責全行法律糾紛管理工作,包括訴訟案件審批,法律事務費用審批,管理備選律師庫,審查律師代理協議,協調與司法機構的工作聯系,管理省分行本部的民事訴訟和仲裁工作,統一管理各分支行在省高院、最高院進行的民事訴訟事務,指導各分支行在當地法院進行的經濟訴訟案件,行內內部經濟糾紛的管理、調解與仲裁等;
十二、負責全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包括牽頭組織省行本部並指導轄內分行開展知識產權申請,全行知識產權權利維護及侵權應對工作等;
十三、負責督促、落實內外部審計及監管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協調、督促全行及時有效落實內外部審計及監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並將整改工作的結果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四、負責全行關聯交易、內部交易管理工作,承擔省分行關聯交易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管理全行反洗錢工作,牽頭組織反洗錢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承擔省分行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負責協調與省高院、省人民銀行、省銀監局等司法、監管機構的法律合規工作聯系;
十七、負責省分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注冊、登記、變更、年檢事宜;
十八、負責法律合規相關工作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組織開展法律合規信息宣傳、培訓工作;
二十、負責省分行招投標監督及各類抽獎活動公證工作;
二十一、負責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4)銀監依法合規擴展閱讀:
銀行法務部門,承擔以下職能:
合同管理,制式合同制定、合同庫的管理、非制式合同的審查;
法律咨詢,就日常經營管理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建議;
專業支持,在重大項目談判、流程梳理、產品研發等過程中提供法律支持;
訴訟管理,參與訴訟案件、管理訴訟檔案、對外聘律師進行考核等;
案件防控,根據銀監會的要求,法務部門是案件防控工作的牽頭部門;
培訓普法,內部員工的法律知識培訓、對外銀行法律知識宣傳等;
此外,有的銀行法務部門還要承擔諸如不良貸款的清收化解、內外部監管聯絡等職能。
在大多數銀行,法務部門都定位為「後台支持部門」,某些銀行可能會定位「中台風控部門」。總的來說,法務部門,屬於銀行的非核心部門。
❺ 2010年銀行代理新規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❻ 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的第四章
合規風險監管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及時將合規政策、合規管理程序和合規指南等內部制回度向銀監會備案。答
商業銀行應及時向銀監會報送合規風險管理計劃和合規風險評估報告。
商業銀行發現重大違規事件應按照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向銀監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任命合規負責人,應按有關規定報告銀監會。商業銀行在合規負責人離任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應向銀監會報告離任原因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銀監會應定期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評價報告作為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銀監會應根據商業銀行的合規記錄及合規風險管理評價報告,確定合規風險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深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體系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二)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合規風險管理中的作用;
(三)商業銀行績效考核制度、問責制度和誠信舉報制度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四)商業銀行合規管理職能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❼ 銀監合規檢查信貸,有沒有權力到跨行查客戶明細,是違法的嗎
不違法。這是職權所在。
❽ 銀監規定夫妻在同一家銀行獲得貸款合規嗎
進入程序後,強制執行還款,只要程序合法銀行有權扣除妻子的余額 。因為工資內、獎金為夫妻共同所有容財產。丈夫貸款,家庭償還。
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❾ 金融資產交易所屬於合規代銷機構嗎
今日,銀監會發布《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明確,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不得代銷該范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針對「金融牌照」,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是指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及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為給市場發展預留空間,《通知》規定「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近年來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發展較快,代銷產品種類逐步增多,規模不斷擴大,部分商業銀行在代銷業務中出現了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銷、私自銷售產品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
記者梳理發現,《通知》分為基本原則、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合作機構管理、代銷產品准入管理、銷售管理、信息披露與保密管理及監督管理7個部分,共40條。並強調,開展代銷業務應當遵守依法合規、符合代銷有關金融產品資質要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在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制度等四項原則。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不得違背客戶意願將代銷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不得為代銷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等,不得允許非本行人員在銀行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
此外,商業銀行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責任被再次明確。總行應對合作機構實施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在銷售過程中明示產品的代銷屬性,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不得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產品,並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