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合同中能夠依法變更的是
㈠ 多選題 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應該是( )。
自然災害、突然事變、當事人死亡、第三人死亡、法人消滅。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是由訴訟上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凡是能夠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都稱為訴訟上的法律事實。
事件種類
1、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地震、台風、冰雹、洪水等)和意外事故(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出現可以使合同關系發生變更或解除,也可以使當事人免除侵權責任等。
2、時間的經過
一定時間的經過可以依法導致一定法律後果的發生。如根據時效制度的規定,時效期間的屆滿,可以使權利人的權利歸於消滅;根據知識產權法的規定,法定保護時間的屆滿,可以使當事人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歸於消滅。
3、人的出生和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導致該自然人人身權利的產生。自然人的死亡導致繼承關系的產生,也可導致婚姻法律關系的消滅。
4、其他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其他自然現象和客觀事實,也可成為法律事實而引起民事法律後果。
(1)下列合同中能夠依法變更的是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當事人始終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當然主體。原告人起訴狀經法院審查認為合格後,法院應當受理原告人的起訴狀,於是,原告與法院之間發生了一種社會關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訴狀後,必須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被告收到起訴書副本後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狀,於是,被告與法院發生了一種社會關系。
由於這種社會關系是發生在民事訴訟之中的,所以,它應當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訴訟法律規范的調整。在起訴階段是這樣,在訴訟的其他階段也是這樣。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與法院,被告與法院之間始終會形成一定的並受到民事訴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
㈡ 合同法中關於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消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法條有哪些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
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
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
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
,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
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
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
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
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
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
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
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
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
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㈢ 下列合同中,( )不能適用《合同法》。
1、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在我國,合同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2、合同法在為經濟交易關系提供准則,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義,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夠促進一國經濟的發展。
3.合同又稱為契約,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常見的商品交換法律形式。
4.我國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有效和無效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
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
(1)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適用的合同包括各類民事主體基於平等自願等原則所訂立的民事合同;
(3)適用范圍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由此也可見,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具體來說,這些關系不應當由合同法調整:(1)政府依法維護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屬於行政管理關系,不是民事關系,適用有關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適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管理關系,適用有關公司、企業的法律,也不適用合同法;(3)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也不適用合同法。
㈣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什麼樣的合同變更是合法的
當事復人對合同進行制變更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依法進行變更。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㈤ 合同中。什麼叫法定變更
約定變更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比如買賣合同中,雙方在訂立合同後,又就數量內進行增減容的;
法定變更是出現法律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可以做的變更。比如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㈥ 下列選項中 可以引起勞動法律關系變更的是
你沒有選項,告訴你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㈦ 合同的變更主體是什麼求答案
對於主體變更程序,我國對不同的保險標的規定了不同的程序。 對一般財產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除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可由投保方背書轉讓,毋需徵得保險人同意外,其他保險標的的過戶、轉讓或出售,事先應當書面通知保險方,經保險方同意並將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批改後有效,否則從保險標的的過戶、轉讓或出售時起,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也規定:「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車輛過戶、變更用途等,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都說明了,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不得隨財產轉移而自動變更、必須保險雙方協商—致,並且」保險方均應當在原保險單、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以資證明」。對貨物運輸的保險合同或另有約定的合同,則允許保險單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不需得到保險人的同意,即變更保險人時,原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一同轉移。 在審判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是該項財產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人,或者對保險標的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又不是經營管理人,而是保險標的非法所有人,其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無論是否申請批改或告知保險人保險標的未過戶的情況,保險合同均無效,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未過戶的車主或原保險人均無權向保險人索賠。另一種觀點認為:在機動車輛保險中,作為未過戶車輛的車主雖不是保險標的合法所有人,盡管其佔有或處分車輛的行為無效,但投保人因買賣關系而取得了對保險標的暫時使用管理權,他對汽車進行投保,就享有保險利益,因此只要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批改,保險人同意辦理批改手續,或者投保時告知保險人保險標的未過戶的真實情況,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就應當有效,也就是說經保險人同意後,保險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新的被保險人自動變更為新的主體。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對於認定未過戶車輛的保險合同是否有效,其主體是否隨保險標的轉移而自動變更,最根本點在於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是否將保險標的未過戶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是否同意繼續承保,因為車子的過戶與否,影響的是該車買賣的合法性,並不影響保險合同的合法性。原投保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汽車)出售給第三人,雖未過戶,但已經保險人同意並辦理批改手續,合同就有效,第三人可向保險人索賠,而未經保險人同意辦理批改手續,即便是經過戶,其保險合同均無效,第三人或被保險人不能向保險人索賠。這是由保險合同的性質決定的。
㈧ 我國合同法上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發生變化,說明這個內容指的是什
主要是指合同裡面的全部條款或者某項條款的變更,其中分為依法雙方法律行為邊和依法單方法律行為變更。
(1)依雙方法律行為變更
合同變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當然地可以依雙方法律行為發生,即《合同法》第五章規定的協議變更。
(2)依單方法律行為變更
其一,一方依己意變更合同內容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或不利後果,形成權的行使即為此種情形之著例,另外,如雙方在原合同中約定了當某種情形出現時一方可以變更合同,則當此情形出現時,一方可直接依據合同約定單方變更合同條款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其二,一方依己意變更合同雖無法律支持,但在其執意變更時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例如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但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8)下列合同中能夠依法變更的是擴展閱讀
合同變更的要件
1.原合同關系成立且有效
合同變更蘊含著一個前提,即原合同關系的成立且有效。如果原合同關系不存在,則合同的變更就喪失了賴以存在的基礎。
2.合同內容發生非要素的變化
合同變更,顧名思義,合同的內容需發生變化,包括對合同條款的修改與補充。
3.合同變更本身的明確且有效
法定變更或裁判變更當然具有法律效力,此處變更的有效性專指依協議變更的情形,由於協議變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與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規則相同,合同變更首先應當具備明確性要求,其次,應當滿足相應的生效要件。
㈨ 合同變更成立的條件及變更的范圍有哪些
工程合同變更,是指施工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後,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包商和承包商依法通過協商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訂或調整所達成的協議。施工承包合同變更的范圍包括工程性質、合同中規定的工程質量、進度、價款要求,以及合同條款中承發包雙方責權利關系的變化等都可以被看做為合同變更,最常見的工程變更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業主劉建築物的外形或使用功能有新的想法,因此必須變更原設計方案,同時也要重新修訂預算。
第二,由於設計人員的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設計錯誤,必須對設計圖紙作重新修改。
第三,由於工程條件預定不準確導致工程環境發生變化,必須要重新修改施工方案和變更施工計劃。
第叫,由於應用新的技術和知識,可以大幅度降低成本,有必要變更原設計、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
第五,由於業主指令、業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變更。
第六,政府部門對工程新的要求,如國家計劃變化、環境保護要求、城市規劃變動等。
第七,由於合同實施出現問題,必須調整合同目標,或修改合同條款。
第八,合同雙方當事人由於倒閉或其他原因不得不轉讓合同,造成合同當事人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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