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學案例分析
Ⅰ 衛生法考試的案例分析題,哪裡可以找到呀急!
這位同學,你是中醫葯大學06衛生事業管理專業的吧。我出的案例題網路上找不到的。
Ⅱ 衛生法學的兩則案例分析——急用,謝謝您的幫助
由於行政訴訟牽涉到行政機關的設置,在不清楚你所在的城市的前提下,暫且按照我們專上海直轄市的行屬政機構體系對你的問題做如下解答:
案例1:診所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60日內向市政府(在我們上海,市衛生局是衛生系統的最高行政機關了,它的上級只能是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如果仍然不服,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是:確認市衛生局的處罰違法並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如果敗訴,法院會判決維持。
案例2:主體是醫院和患者的近親屬,客體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權。是法律關系的產生,屬於侵權之債。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09年11月13日宣。
Ⅲ 衛生法案例分析
職工食堂無論是否營利均應納入食品衛生許可范圍
2006年11月24日,XX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金山分局的執法人員到XX愛邦鋁箔製品有限公司食堂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而供應職工飯菜。金山分局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條和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食堂予以取締並罰款2000元。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繳納罰款後,向XX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原告系鋁箔製品企業,既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也非食品攤販,被告處罰主體錯誤。
被告XX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金山分局辯稱,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衛生部《餐館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和《XX市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規定,食堂無論營利還是非營利,均須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原告開辦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對其予以處罰於法有據,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裁量適當,處罰程序合法。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
XX市金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開辦食堂涉及眾多職工,其食品衛生是關公共安全,與食堂是否營利無關,應屬公共食品衛生監管領域,故原告提出其非營利性食堂不受該法限制的意見,與法有悖。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XX市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的規定,食堂應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依照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涉及到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的理解和適用。
一、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由此,從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條文字面文義來看,顯然僅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須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原告公司是鋁箔製品生產企業,既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也非食品攤販。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同時該法第十四條和第二十條分別規定了從事食堂經營須具備的條件和主管部門對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XX市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下列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XX市食品衛生許可證》……(二)食堂」。顯然,食堂屬於須辦理衛生許可證的范圍,且未區分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的食堂。
二、本案可以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去理解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的立法原意。
1.目的解釋法。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不應拘泥於文字,應當從法律制定的宗旨和立法的目的出發。本案原告開辦食堂涉及眾多職工,其食品衛生事關公共安全,應屬公共食品衛生監管領域,原告提出其開辦食堂不受該法限制的意見,顯然缺乏法律依據。另外,食品衛生法第五十四條對「食品生產經營」作出解釋,「指一切從事食品的生產(不包括種植業和養殖業)、採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活動。」顯然,法律所指的「生產經營」亦未特別指出為營利性活動。
2.體系解釋法。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不應從單一的條文去理解,而應該聯系前後條文的邏輯聯系作出判斷。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職工食堂。結合上述的三個條款可以得出職工食堂「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結論。根據法律規范的反面解釋規則,食堂經營者要依法須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Ⅳ 衛生法學案例分析
主要責任和補償責任
Ⅳ 衛生法概述題庫案例分析
「食品衛生法」需要完善的幾個
提要:「中國人民共和國於1995年頒布並實施,已經實施了10年以上的食品衛生法,作為一個基層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多年的「食品衛生法」執法過程中,一些法令的規定是不完美的,在執法過程中很難操作,現列出以供參考。
關鍵詞:食品衛生法需要改進執法
1主要缺乏清晰
1.1第32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衛生法「執法主體」,但在2004年中央編辦發[2004] 35號文件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農業,質量監督,衛生,工業和商業,食品和葯物部門的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職責分工,在分工提供全面的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組織,協調和組織查處重大事故「依法監督,但在一天到一天的工作,其他幾個部門的行政許可和測試項目,因為這些項目有一定的收入,我們就可以做到這一點的規定,有的甚至搶著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的職責只有義務沒有權利,所以現在很多省份,直轄市食品葯監部門沒有履行職責下的文件。
1.2第三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鄉鎮衛生院沒有設置食品衛生監督員資格。由於縣衛生監督員編制級衛生監督機構,無論是沒有明確的法律或行政編制工作人員的比例,大部分縣級人員嚴重短缺,並沒有照顧農村食品安全在農村地區潛在的問題
1.3難以實現,由於食品生產加工經營企業內部,而不是外部的鐵路系統,但現在居住面積放開,也沒有明確的單元格,在當地衛生監督機構以及鐵路和鐵路部門爭地盤由於經濟利益的衛生監督機構。
2管理不夠細致的條款,這是很難操作
2.1條的8,前三提供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蒼蠅,老鼠,蟑螂設施,經常出現顧客投訴菜蒼蠅,蟑螂和其他害蟲,但有沒有處罰的依據。食品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活動,「四害」是沒有根據的處罰。
2.2第23條規定:「表明,特定保健功能......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此類產品的規格可能需要做的廣告在電視或廠家直接在劇院,露天市場面到面對面的口頭宣傳,往往誇大,誤導消費者購買,一旦沒有達到期望的結果,消費者的投訴,調查和處理沒有依據。
2.3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准入條件要求很明確,但現實是一些業務單位未能達到准入條件。你不許可他仍然工作,尤其是夜市排檔設立批准在城市管理的權利,如果你想取締非常困難,因為這部分職工下崗失業的弱勢群體,在請願書上的禁令。
2.4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然而,賠償的范圍,標準的確無法定義,是由法院裁定或監督機構協調不明確衛生監督機構的一天到一天的工作帶來不便;賠償,因為食物中毒事件中,雙方來到衛生監督機構的協調。
2.5,該法並未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的聲譽。如餐廳或食物中毒發生在食物中毒應取消從事食品經營資格,並飲料行業18年厚生健康管理局[2005]第498號頒布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4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法人或主要負責人三年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但是,提供不建立的直系家庭成員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這里的問題是,原本是丈夫和妻子,父親和兒子業務的餐館,一旦被吊銷衛生許可證,其他人申請,仍然工作,但沒有限制的法律依據。
2.6該法案沒有提供餐館及其他營業單位中毒案件,公安部門已提交,但尚未破解的情況下,不明白的目的中毒,地方也申請繼續經營的餐飲業如何應對。
3處罰設置不合理
3.1這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最高行政處罰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而現實,最害怕的是衛生許可證被,,因為吊銷衛生許可證,只要任何人的家庭成員原有的法律,可以申請重新運行。
> 3.2枉法構成犯罪的罪行的定義是不明確的,只有第39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惡意假冒,人體健康危害的原因,但也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3.3例處罰文書過度處罰程序過於繁瑣,嚴重影響了執法效率。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非法無可辯駁的事實和證據為基礎的,罰款50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第33條的規定處以罰款高達一千給予警告,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程序。然而,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很少侵犯可以使用一個簡單的處罰程序。
金額截權利「食品衛生法法」第39條規定:「違反本規定,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生產和經營,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疾病所產生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以罰款1,000元至50,000元之間。「第42條,第43條和四十五名。權利的自由截量太大,難以操作,而且容易滋生腐敗。
上述提出的有關問題,建議在修訂「食品衛生管理法」,法律公平的精神,公正,嚴謹,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原則。
Ⅵ 衛生法學,案例分析(急)
1、首先必須解決訴訟(醫療事故鑒定)時效問題。
2、如有證據證明醫院不作為而導回致誤診誤治,醫院應承擔責答任。
3、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賠償計算不同,醫療事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過錯適用《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
亞峰醫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