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拆除違法建築
❶ 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律依據
土地法 第七章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一般是國土局
❷ 依法拆除違章建築公示期是多少天
拆除違章建築屬於行政強制執行 縣級以上政府有權強制拆除 行政強製法規定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可依法強制拆除 所謂的公示期即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期限
❸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條件、執行法律依據和執行機關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條件是:
接到自行拆除違章建築通知書後並未拆除違章建築,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由相應行政機關機關進行強制執行。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法律依據是:
《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第六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行政強製法》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後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依法拍賣財物,由人民法院委託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拓展資料:
若行政機關違法拆除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❹ 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有哪些
在拆遷中有一個較為普遍的奇怪現象,一拆遷就往往要查處違章建築,不拆遷好像就沒有違章建築。實踐中,在拆遷的時候,有些地方政府部門發現無證房屋就說是違章建築,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求建房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就組織人員進行強拆。這種做法對不對呢,顯然是不對的。從法律上講,認定和拆除違章建築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這些程序是怎樣進行的呢?在這些程序中被處罰的人又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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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聽證程序,建議被處罰人還是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後的比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但我建議你還是不要錯過聽證。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違建。
❺ 拆除違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第二步,調查程序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5)依法拆除違法建築擴展閱讀:
關於這個程序,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你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
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你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你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看到沒有,沒有簽收照樣可以對你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你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遷戶兩點: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網上或者書店中看到的法律條文,也不是某個權威學者對法律的解讀,更不是法律課堂上的理論講解。
四是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你不進行行政復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
另一種是你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接著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築,言下之意就是說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不是說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
❻ 法院是否有權判決拆除違章建築
2013年4月3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宣告了法院不再介入非訴「拆違」。理由是:根據行政
強製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
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本文將帶大家認真分析兩部法律。
1、法律依據的內容:
《行政強製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
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
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
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
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2、
兩部法律的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6月30日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
行,2011年6月30日發布第四十九號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2007年10月28日發布第七十四號主席令
由此可以看出兩部法律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那麼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是出於什麼地位呢?
我們首先要理解它的制定主體在我們國家的權力機關體系中處於什麼地位。
3、什麼是「非訴行政執行申請」?強調「非訴」的意義是什麼?
所謂「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是指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
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其直接依據來自於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
主體是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依據是其作出的生效的行政決定。從《批復》表述的准確性而言,重在強調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有關限期拆除決定等的非訴
行政執行申請。
強調「非訴」的意義,首先在於嚴格區分是否屬於訴訟中的強制執行。在訴訟案件中,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
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屬於訴訟中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形。至於一些地方行政機關在訴訟中申
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被訴行政行為的,原則上不得准許。而非訴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非訴」。
其次在於嚴格區分行政機關有無行政強制執行
權。只有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向法院提出非訴行政執行申請。而行政強製法、城鄉規劃法已經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需
要說明的是,司法實踐中對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存在兩種爭議:一種意見認為是完全授權,即只要是「違法的建築物、構築
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都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另一種意見認為是特定授權,即只有其他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的強制拆除權時,才可「依法」強制
拆除。該條專門針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問題,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孤立地看,可能存在上述爭議,但如果結合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
八條以及行政強製法第三十四條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
強制執行」的規定,則不會產生理解歧義。同時,所依之「法」根據行政強製法第十三條有關「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的規定,應當限於法律。此外,有的觀點
主張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本身沒有強制執行權,可以自己名義向法院提出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我們認為,法律既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就意味著「強制拆除」要按照行政程序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經獲得了法定授權,啟動非訴執行的
司法程序的理由不足。 4、如何理解把握城鄉規劃法中有關授權性規定?
城鄉規劃法中有關強制拆除的授權性規定集中體現於兩條。該法第六十五
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理解該規定的要旨在於,鄉、鎮人民政府既是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等行政決定的主體,也是直接實施強制拆除活動的主體。
該
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該條規定旨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只是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等行政決定的主體,而對於直接實施強制
拆除活動的主體,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此處的「有關部門」實踐中有各種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綜合執法局、城建部門所屬執法
大隊乃至少數地方公安部門參與共同組織實施;此處的「責成」程序實踐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規范性文件加以明確,有的就個案作出責成決定,有的表現為內部行
政程序,有的同時產生外化效果,有的直接以政府名義催告當事人或者作出帶有責成內容的強制執行決定,等等。目前,對上述問題的各種規范欠缺,操作不統一,
情況較為復雜,影響到人民法院針對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受理和審查。但可以肯定的是,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強制拆除」在行為性質上屬於典型的行政
強制執行,受行政強製法調整。
《批復》之所以強調「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主要是因為「違法的建
築物、構築物、設施等」,涉及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多個領域,不同法律有不同規定,行政機關並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有強制執行權。而城鄉規劃法的上
述條文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故《批復》重在解決城鄉建設規劃領域的相關問題。
5、行政機關如果因拆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能夠提供哪些司法保護與救濟?
概括地講,人民法院對拆違涉及的行政侵權可以在三個環節發揮司法保護作用。
第
一個環節,行政機關以當事人違反城鄉規劃法為由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決定後,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通常是作出上述決
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對上述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對違法情形可以作出撤銷上述決定或確認違法、要求限期重作等判
決。司法審查中認定無證建築、臨時建築是否構成違法建築時,要綜合考慮有無非因當事人一方過錯的行政因素、歷史因素、實際建設和使用狀況等作出全面審查,
不能簡單一判了之。
第二個環節,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決定後作出後,強制拆除活動進行前,行政機關如果依照行政強製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當事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拆違領域的行政強制執行存在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等程序以及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
定的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程序,相關的配套性規定目前尚不健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把握的標準是,如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自己名義作出的「責成」行為直
接產生外化效果(如作出「責成決定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等直接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強制執行決定是由被
責成的部門作出的,則當事人可以該部門以及作出責成行為的縣級以上政府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審查重點在於判斷強制執行決定的定性及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符
合違法建築構成及是否按要求經過法定的責成、催告程序等,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情況作出相應的裁判。
第三個環節,當事人針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強制
拆除行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行政強製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
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強制拆除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即使對違法建築物、設施、構築物
等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強制執行決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實施主體不適格,執行對象錯誤,擅自擴大執行范圍,沒有採取適當的動產登記、封存、保管等措施,
造成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財產損失,以及違反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實施,或者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實
施等情形,當事人對此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賠償訴訟。需加說明的是,這一環節中當事人原則上只能針對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本身的合法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
一般不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通常,直接實施的行政機關或者以自身名義委託他人實施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人民法院對違法的行政行為可以作出確認
違法判決或者行政賠償判決等。
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述三個環節切實加大司法審查力度,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在城鄉建設規劃領域起到對公民、法
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作用。最後強調的是,作出《批復》是為了釋明法律規定的本身涵義,要避免實踐中一些認為法院意在單純減輕受案壓力,甚至推
卸司法職責的誤解。《批復》的出台,更加有利於規范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明確司法監督、救濟環節與職責,切實體現司法監督的過程性、事後性和中立性。地方各
級人民法院要堅決排除各種不當干預,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公正審理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及時清理已受理的相關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
益。同時,認真總結在相關案件審理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不斷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法院反映。
【海口律師】www.lawtime.cn/haihou
❼ 行政執法局有權拆除違法建築嗎程序是什麼
一、行政執法局有權拆除違法建築。依據《規劃法》的規定,拆除違法建築的執法部門應該是市政府規劃管理部門。
但各個城市為了便於統一執法,往往通過委託的方式將這一執法權交給城市行政執法局或城管局這些部門,具體要看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職能。
二、拆除違法建築的一般執法程序是:
1、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一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裡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三是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築的,這是錯誤的。
2、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第二、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
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後維權。
第三,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一是不要害怕,因為在恐懼和害怕中往往會出錯。二是不該說的不要說。三是在筆錄上簽字要小心謹慎。
3、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對於聽證程序,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後的比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7)依法拆除違法建築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築包括: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❽ 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8)依法拆除違法建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❾ 違章建築依法應由哪個部門拆除
城市管理局吧!
不過現在ZF泰腐敗,搞定它們容易得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