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滲坑
❶ 環境污染有哪些
一、空氣污染:日常生活釋放的污染大氣的主要成分:
二氧化碳(CO2)主要來自煤、石油和天然氣的燃燒。最大的排放者是火力發電廠、汽車等交通工具。
氯氟烴(CFCS)主要來自使用氟利昂的空調和製冷設備、含氯氟烴的噴霧劑(如摩絲)、甲基氯仿或四氯化碳乾洗劑等。
一氧化碳(CO)主要來自汽車尾氣、燒煤和露天燒垃圾等。
氮氧化物(NOX,包括NO、NO2、NO3)主要來自汽車尾氣和燃煤發電廠。
二氧化硫(SO2)主要來自燃煤發電廠和民用燒煤等。煤灰、煤煙和油煙主要來自在馬路旁架煤爐子的餐飲攤點、烤羊肉串攤、嗆鍋炒菜等。
粉塵主要來自清掃路面和機動車輛的行駛從地上揚起的塵土。
鉛粒主要來自使用含鉛汽油的汽車尾氣。
臭氧(O3 ,又稱作光化學氧化劑)主要來自汽車釋放出的氮氧化物在太陽光照射下與氧氣反應生成。
碳氫化合物主要來自汽車尾氣、油箱泄漏和汽油揮發。
二、水污染:日常生活造成水污染的主要物質的來源:
病原體(病菌和病毒)來源糞便、宰殺雞、魚、鴨、肉的污水等。
死亡有機體來源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
有機和無機化學品來源浴室和廁所化學清潔劑、室內裝修溶劑、殺蟲劑、地板窗戶和傢具清洗上光劑以及其它葯物等。
磷來源含磷洗衣粉和洗滌劑等。
石油化工洗滌劑來源家庭和餐飲業大量使用的石油化工合成的餐具洗滌靈等。
重金屬(汞、鉛、鎘、鉻、砷等)來源生活垃圾中的裝修廢棄物、電池、油漆、顏料、鼠葯、電子產品和化妝品等。
三、生活垃圾污染:現代生活垃圾中主要的污染物有:
1、塑料來源於商場、市場上大量使用的塑料袋,商品的塑料包裝,一次性聚苯乙烯快餐飯盒,塑料餐具和杯盤,電器包裝發泡填塞物,塑料瓶,冷飲皮,餐館用的一次性塑料桌布等等。塑料垃圾難以分解,它的降解時間需要一至兩百年。
它的長期堆放給鼠類、蚊蠅提供了繁殖的場所,既威脅人類的健康,又影響市容面貌;焚燒處理塑料垃圾會釋放出多種有害的化學物質。其中二惡英(Dioxin)對動物毒性極大,即便在很小量的情況下,二惡英也能使鳥和魚類出現畸型和死亡,二惡英對人體的傷害表現為:使人消瘦、肝功紊亂、神經損傷、發生癌症等。
2、電池
電池含鈕扣電池、普通鋅錳電池、充電電池、普通鹼性電池和汽車鉛電池等。鈕扣電池、普通鋅錳干電池和鹼性電池含有汞。當其廢棄在自然界里,汞就會慢慢從電池中溢出來,進入土壤或水源,再通過農作物進入人體,損傷人的腎臟。另外,汽車廢電池中的酸和重金屬鉛泄漏到自然界可引起土壤和水源污染。
3、剩餐
剩餐主要來源於餐飲業,吃盒飯的流動人口和上班族。剩餐提供的營養還促使垃圾中的細菌大量繁殖,產生對人畜有毒的氨氣和硫化氫氣體,也可促進垃圾中沼氣的產生,埋下發生垃圾爆炸的隱患。
4、油漆、粘合劑、顏料
來源於建築、家庭裝修後的廢棄物。含有有機溶劑的油漆和粘合劑類垃圾具有危險的毒性。它因揮發性高,易被人體吸入。可引起頭痛、過敏甚至昏迷,或致癌。較為常見的會使人的神經、消化、血液循環和泌尿系統受傷害。
5、廢紙張、易拉罐和玻璃瓶來源於辦公室、學校、寫字樓、商場、冷飲處、家庭等。
6、醫療垃圾
醫院產生的醫療垃圾除無機垃圾外,還有一次性輸液器、注射器、手術器具、人體組織等,以及治療用的紗布、脫脂棉等。這些垃圾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蟲等有害物質,容易腐爛發霉,孳生蚊蠅,造成疾病的傳播,還可能存在傳染性的病菌、病毒、化學污染物及放射性物質等,具有極大的危險性,被視為「頂級危險」和「致命殺手」。
(1)污染環境滲坑擴展閱讀
按環境要素分
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噪(音)聲污染、農葯污染、輻射污染、熱污染。
按屬性分
顯性污染,隱性
污染。
按人類活動分
工業環境污染、城市環境污染、農業環境污染。
按造成環境污染的性質來源分
化學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雜訊污染、放射性污染、電磁波污染等)固體廢物污染、液體廢物污染、能源污染。
陸地污染: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要問題,每天千萬噸的垃圾中,很多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如塑料、橡膠、玻璃等人類的第一號敵人。
海洋污染:主要是從油船與油井漏出來的原油,農田用的殺蟲劑和化肥,工廠排出的污水,礦場流出的酸性溶液;它們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結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鳥類和人類也可能因吃了這些生物而中毒。
空氣污染::是指空氣中污染物的濃度達到或超過了有害程度,導致破壞生態系統和人類的正常生存和發展,對人和生物造成危害。這是最為直接與嚴重的了,主要來自工廠、汽車、發電廠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氫等,每天都有人因接觸了這些污濁空氣而染上呼吸器官或視覺器官的疾病。
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噪音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的現象。
放射線污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❷ 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有哪十條
二、具有下列14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11種情形可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十一)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❸ 應當認定為 "嚴重污染環境"情形的有哪些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❹ 工業污水滲坑這種處理方式對環境影響有多大
滲坑就是一種低成本的污水處理方式,在傳統的農村就有常用的各種形式的滲坑、滲井來處理家庭生活產生的污水。
我們無法知道,沒有被爆出來的環境污染問題還有多少,這么大面積的污水堆積,放之不理,直到被媒體爆出來,才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為什麼事情總要發展到人盡皆知的時候才有人站出來解決,這無法不令人感到震驚。
❺ 江蘇一公司污水滲坑就地掩埋被發現了嗎
6月26日據生態環境部消息,中央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在江蘇徐州市、宿遷市下沉督察時,針對2016年第一輪中央環保督察期間群眾舉報問題整改情況進行了抽查,發現部分舉報問題整改不徹底、不到位。澤龍石英有限公司的污水滲坑被督察組發現後,不但沒有立即整改,還直接就地掩埋,企圖掩蓋環境違法事實,性質惡劣。
2016年7月中央環保督察期間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宿遷市沭陽縣木炭加工企業污染環境。案件轉辦後,沭陽縣雖然進行了一定整改,但未能建立長效機制,沒有舉一反三徹底整改到位。督察人員下沉督察時發現,一些沒有任何治污設施的土窯依然在進行燒炭生產。
作為一家整治後重點企業,本應做到規范運行、達標排放,然而澤龍公司卻肆意排污,而且在督察人員發現後,不是積極整改,而是企圖掩蓋違法事實。
督察組表示,江蘇徐州、宿遷兩地市及有關市、縣對第一輪中央環保督察轉辦案件敷衍了事,對長期存在的污染問題睜隻眼閉隻眼,存在不作為、慢作為,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督察組還將進一步調查,並要求地方依法依規嚴格處理、嚴肅問責。
來源:中新網
❻ 什麼是污染環境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回的廢物、含傳染病答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主體
本罪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或者說,行為人對其行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但對其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否則,將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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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污染環境罪會被判多久
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版期徒刑。具體判罰需由人權民法院根據具體的案情判決。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❽ 嚴重污染環境罪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版放、權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❾ 兩高司法解釋中嚴重污染環境行為包括哪些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❿ 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情形的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1次會議、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6月21日起施行。
《解釋》提出,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