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車場不給停車
A. 機關單位不讓外來車輛停車不一事同仁怎麼辦
這個你沒辦法!人家有人家的規定,畢竟是人家的地方
B. 公共車位不讓停車
公共車位不讓停車,但是也要看具體情況,有的是公共車位是不讓停私家車。請公務車和公共車輛,但是如果在公共搏哪搏車輛公務車不使用的情況下是允許私家車停放的,但具體的停基祥車場有具體的規緩洞定要徵兆。規定執行。
C. 天津公眾智慧停車不給錢會怎樣,以後還可以在公共停車位停車嗎
這是新型詐騙,聯系電話還是400的,打過去是空號,別理它,提醒一下在天津的朋友們
D. 路邊停車收費可以拒絕
可以拒絕。
車主平時交納這稅那費,相當於已經為路邊停車預先埋了單,當臨時佔用回道路資源時,便答不應該重復交費,如果要收費可以拒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條,只是明確政府施畫臨時停車位,並沒有賦予任何人可以對公共道路停車收費的權利,公共道路是公共資源為全民所有,道路的修建維修維護我們買車繳稅了,每年交養路費了,燒的油裡面也交了燃油稅了。所以說馬路停車收費不合理也不合法。
(4)公共停車場不給停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
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E. 強行不讓電動車停放在公共停車處是否違法
如果答主說的是汽車的公共停車處,那是不違法的,屬於汽車專用的公共停車位。嚴格來說電動車應當停在路邊的白線內或者自行車、電動車停車棚內。望採納。
F. 現在有些店,不讓車輛停在他們店門口的公共停車位,合理嗎
現在很多事都不合理,但是合人情。店鋪門前畫著停車位,憑什麼不讓停車?這明顯不合理。但是,店家也有怨言,門前停著一台車,多影響生意啊,所以,這符合店家的情感要求,我拒停因為影響我的生意。
1、店鋪門前被劃上停車位,店家不允許停車,這是不講理的行為
將心比心,如果是我們的店鋪門前停了車,我們也不願意被影響生意。但是,作為機動車駕駛員也很委屈,停車難,找到了停車位還被拒停,我們找誰去?因此,這種事還得請執法部門想想辦法,既然店家不願意,就別畫線了,或者另闢蹊徑,也免得大家因為停車位的事起爭執。
G. 小區不讓沒買車位的業主停車合理嗎
小區不讓沒買車位的業主停車的做法不合理。
停車位的租售與業主內車輛能否進入小區停放,是容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物業公司的職責是在尊重業主的前提下,對進入小區的車輛進行管理,而不是阻止業主開車進入小區。
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業主對小區公共車位有優先購買及使用權,即使業主沒有購買地下車庫或停車位,也有權通過支付一定的費用來使用那些沒有確定歸屬的停車位。另外,如果地下車庫屬人防設施,則是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應歸業主共有,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無權出售。露天停車位如果不是經過規劃部門規劃為小區的停車場,其所有權則歸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同樣沒有權利出售。
業主如果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可以在成立業主委員會後,投票更換新的物業公司。
H. 政府機關門前公共地不給群眾停車屬於違法行為嗎
停車有交通部門明確規抄劃的停車位和停車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我的意思是說公共場地不讓停車不一定是違法。
運政負責人收受群眾的錢可以去紀檢舉報,但必須有確鑿證據。
I. 車停在公共停車場,不知道被誰碰了,沒有監控怎麼處理
車停在公共停車場誰撞,沒有監控處理方法如下:
1、報警。通過被撞車上的痕專跡、遺留物品判屬斷車輛顏色、車型,調取周邊道路攝像頭、尋找目擊證人等方式查緝逃逸車輛。由肇事者賠償。
2、報保險。實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時候,如果購買了車損險,可以報保險處理,但是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
3、自行承擔。如果找不到肇事者也沒有購買車損險,那隻有自行承擔相關損失了。
J. 店門口有權不讓停車嗎
首先要確抄定店門口是私人用地襲還是公共用地,如果是私人用地有權阻止,如果是公共用地則無權阻止,但可以能過協商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其違法停車,因為門口一般是沒有停車位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63條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