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共
1. 公共信息的特點是
在經濟學中,所謂公共信息(Public Information),是指所有市場參與者都能夠自由獲得的信息。在競爭激烈的寡頭壟斷中,經濟主體對市場知識的需求特別迫切。他們在客觀上假定其他競爭者的行為是合理的,即假定所有的市場參與者都具備公共的市場知識。這種共同的市場知識即公共信息。
羅伯特·維里克查爾(1980)認為,當具有信息集合A的市場有效時,並且在每個市場參加者可利用的信息中,唯有信息A的知識,使市場參加者產生了共同的或者同質的認識,這就是市場的常識或共同知識。簡單地說,公共市場知識就是指這樣一種假設:所有的相關信息都能夠被所有的市場參加者獲取。
1、市場公共信息導致了市場支配力
基於上述假設,在市場體制下,市場價格體系正是通過市場參與者的共同知識來實現其支配力的。沒有市場參與者的共同知識,市場價格體系就不可能有資源配置的調節和指導功能。
例如,如果對某個同質商品價格100元和110元兩者之間的價格高低爭論不休,那麼,價格體系就會由於這種因邏輯混亂導致的共同知識的喪失而無法操作。所以可以認為價格對於每個理性的市場參與者的指導和協調是以市場的共同知識為基礎的。
2、公共信息的存在較大地妨礙了風險的分擔,因而破壞了市場參與者相應的預期收益
市場公共信息的增加將會降低市場運行的效率,也就是說,隨著公共信息的傳播,市場將會變得自給自足,從而極大地排斥風險交易的可能。
同時,公共信息的增加最直接地影響到市場參與者收集信息的刺激和動力,在交易機會減少的情況下市場效率也就相應降低。
2. 什麼是信息公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以及企業公開環境信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信息的權益,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信息,包括政府環境信息和企業環境信息。
政府環境信息,是指環保部門在履行環境保護職責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企業環境信息,是指企業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與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和企業環境行為有關的信息。
第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環保部門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觀的原則,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環境信息。
企業應當按照自願公開與強制性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准確地公開企業環境信息。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環保部門申請獲取政府環境信息。
第六條 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辦公廳作為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各業務機構按職責分工做好本領域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
(二)組織協調本部門各業務機構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三)組織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
(四)監督考核本部門各業務機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五)組織編制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指南、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監督指導下級環保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七)監督本轄區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八)負責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
(九)本部門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公開的環境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環保部門應當從人員、經費方面為本部門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條 環保部門發布政府環境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十條 環保部門公開政府環境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政府環境信息公開
第一節 公開的范圍
第十一條 環保部門應當在職責許可權范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政府環境信息: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環境保護規劃;
(三)環境質量狀況;
(四)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
(五)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及落實情況,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
(七)大、中城市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
(九)排污費徵收的項目、依據、標准和程序,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實際徵收數額以及減免緩情況;
(十)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和程序;
(十一)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
(十二)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准,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
(十四)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十五)環境保護創建審批結果;
(十六)環保部門的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十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
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范圍編制本部門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
第十二條 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環境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環保部門在公開政府環境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環保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環保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環保部門對政府環境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二節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環保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四條 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環境信息,環保部門應當自該環境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環保部門應當編制、公布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索引、信息名稱、信息內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開時間等內容。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環保部門提供政府環境信息的,應當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採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環保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內容的具體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條 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申請,環保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環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環境信息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部門公開或者該政府環境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於能夠確定該政府環境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八條 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的,經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答復期限,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三章 企業環境信息公開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企業自願公開下列企業環境信息:
詳情
http://bbs.chaogu.com/viewthread.php?tid=217782&highlight=%D0%C5%CF%A2%B9%AB%BF%AA
3. 106907167880是什麼公共信息
可以將它分成兩個部分來理解:
1、什麼是公共信息網路:顧名思義,公眾使用的網路,其實就是互聯網及其上的各種應用。
2、什麼是信息網路安全:它可從兩個角度考察,一是技術角度,二是安全問題對受眾(廣大用戶、網友)的影響。
公共信息網路安全十分重要,不僅涉及公眾對網路的正常使用,而且關繫到信息對公眾的影響、導向,涉及身心健康、社會穩定等等。
4. 企業標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登錄不了怎麼辦點擊企業登錄入口後顯示網頁走丟了。
一般這種情況是網站後台伺服器出了問題,需要檢查與更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5. 企業標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的可信度多大
企業標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http://www.cpbz.gov.cn/)是我國企業標准備案改革創新的國家官網平台,是可信的。但在該平台備案的企業標準是否合法、合規、科學、合理、可行、適用等方面,需要用戶自己去甄別、判斷、決策。從我們從事企業標准幾十年的經驗對該平台已公開的企業標准來看,有很多企業標准在合法、合規、科學、合理、可行、適用方面是有問題的,僅舉一例:如在室內裝飾類產品企業標准中,沒有防火、有害物質限量要求,這對用戶存在很大安全問題。所以,當你購買產品時,應該先看清楚產品上標示的執行標准代號,再用執行標准代號去查該產品的執行標准文件(具體內容),看清楚執行標准文件的具體內容後,你再確定是否購買該企業的這個產品。
6. 公共信息平台的信息平台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是指基於計算機通信網路技術,提供物流信息、技術、設備等資源共享服務的信息平台。具有整合供應鏈各環節物流信息、物流監管、物流技術和設備等資源,面向社會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管理服務、技術服務和交易服務的基本特徵。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信息服務需要大量權威的政務信息,管理服務是物流相關管理部門的政府職責,這兩項功能應由相關政府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提供;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技術服務和交易服務則完全可以採用市場化的機制建設和運行。
7. 企業標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產品申請企業標准執行號資料:營業執照復件、產品、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產品說明書如果自己會編寫標准自己編寫即可。在企業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傳編寫及執行號。如果自己不會編寫,可以請第三方委託編寫。費用一般是1000~1500左右。
8. 公共信息服務及供給
我國公共信息服務主要是指包括情報、專利、標准、檔案、圖書館、經濟、金融、政務公開以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郵電通信等方面的公共信息服務。關於公共信息服務理論,學術界的主要觀點是認為公眾有權獲得公共信息,政府應當保存和管理完整的任何形式的公共信息;保證公共信息的發布、復制以及再分配;保證公共信息獲取來源和信息格式的多樣化、免費共享。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務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加政府治理的透明度,提高社會的運行效率,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一)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務中的定位
據統計,社會信息資源中80%有價值的信息以及3000多個信息資料庫都掌握在政府手中。一方面政府是信息的收集者,另一方面政府也是信息的生產者。由於政府本質上是一種為公民和社會服務的組織,現代社會政府不僅是信息的收集者,更是信息的生產者。對於政府,這個社會最大的 「信息處理企業」來說,進一步發展政府公共信息服務符合信息時代政府職能轉變的走向,公共信息服務是當前政府職能轉變中要重點加強的一個領域,成為市場體制下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明確,信息公開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對於公共信息服務來說,政府作為主體具有其他主體無可比擬的優勢。
第一,公共信息服務作為公共產品,必然出現嚴重的供不應求的失衡狀態,政府可以利用財政撥款直接投資於公共信息服務項目,或與企業聯合共同開發公共信息服務資源,也可以通過制定政策法規引導、鼓勵企業投資於公共信息服務領域等。
第二,政府提供的公共信息服務具有權威性、快捷性、有效性等優勢。當然,政府部門所擁有的信息大多是原始信息,缺乏必要的加工、整理,將大量的政府信息資源加工成有針對性的公共信息,將成為政府公共信息服務的重要內容。
第三,公共信息服務是由政府部門生產、編輯和維護的信息,政府無可替代的權威性決定了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信息的可靠性。
第四,提供公共信息服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重點強化的職能之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政府職能的轉變也日益到位,對於那些市場管不了或管不好的領域,政府要管,還要管好,而對於那些市場和企業能管的而且能管得好的領域,政府要退出。
政府利用現有的公共傳播媒介,在最短的時間內使政府服務信息傳達給公眾,使政府服務方面的信息及時准確地向公眾傳遞和反饋,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與政府效能的提高。
(二)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務中的作用
公共信息的生產、供給與社會信息需求相一致,政府必須發揮積極作用。公共信息從生產、編輯、維護到發布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政府應該發揮在政策指導、制訂發展規劃、提供資金扶持,基礎設施的提供,人才的培養以及政策信息方面的職能。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務中的職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規劃和協調作用,制定公共信息服務規劃是政府的重要職責
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結合國際和國內經濟發展的形勢和趨勢,針對國內公共信息服務需求的實際,適時地制定出公共信息服務的各種規劃。對於政府來說,具有宏觀性、政策性和指導性的發展規劃能夠避免公共信息服務項目的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2.重大公共信息服務項目的投資與管理作用
對於一些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大公共信息服務項目,則必須由政府直接投資和管理,這一方面可以利用政府財政做社會急需而企業又無力去做或者不願意去做的事情,另一方面由於國家財政的支持,能夠及時地開發出社會急需的公共信息服務項目。
3.政策法規的制定和發布作用
公共信息服務盡管一直存在,但是只是近幾年在網路經濟的推動下如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為了規范公共信息服務的發展,政府機關應該鼓勵各民間機構、非政府組織和企業等積極投資於公共信息服務領域。政府必須進行有效的制度安排,從政策上鼓勵信息服務機構和人員走企業化經營之路,從信息開發利用、保密與交流、數據安全保護、信息市場管理等方面制定必需的規章、條例,使我國信息服務業納入法制的軌道。
4.對公共信息服務的管理作用
通過行政手段對全國信息服務進行統一管理和宏觀調控,是政府有效提供信息服務的組織保證。公共信息服務的管理職能主要是:對我國信息服務業發展戰略問題進行研究,主持制定有利於信息服務業發展的中央和地方性優惠政策,制定信息服務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為信息服務業的發展提供信息咨詢服務,溝通和協調各信息服務機構的聯系,實現有限資源的共享,對現有的公共信息服務進行監督和績效評估等。
9. 什麼是政府信息公開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對此,可以從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務公開,二是信息公開;狹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指政務公開。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於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它不僅要求政府事務公開,而且,要求政府公開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