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案件移送
A. 如何移交公安 環境污染事件兩高司法解釋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B. 環境污染的案件屬於公安機關哪個部門管轄
鎮政府環保辦公室應該先著急。某條河流周圍的企業在建設時都會進行環評申報版,第一個申報的部權門就是鎮政府環保辦公室,如果經環評後屬於重污染企業,那麼環保辦就會對該企業進行持續性的定期監測,就應該知道。如果未經舉報而不知道的,那可能就是屬於企業未能進行如實申報隱瞞實情而偷排。美國進口普衛欣天 貓
C. 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一般移送什麼人員
環境違法案件是追究單位法人和單位負責人及直接實施人員的責任;
環保局移送環境違法案件,就是將環境違法證據和以上人員的名單移交給公安局。
D. 如何履行職責 查處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
各中級人民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順德區公安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充分發揮行政和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強化司法機關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的配合,嚴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環境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環境保護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就依法查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協調配合,建立聯動機制
(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溝通交流,充分利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平台,每半年定期召開有關成員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由相關部門提起召開,發揮聯席會議的協調指導作用,通報查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以及聯合執法工作的有關情況,研究聯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的對策和措施。
(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絡員制度,分別指定一個部門和聯絡員負責查處涉嫌環境犯罪行為的查辦、移送、起訴、判決等各環節的協調溝通,對案情復雜或重大案件進行討論,對有關問題產生重大分歧的,可協商解決或分別提請上級部門確定。
(三)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辦法》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將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辦、移送、立案監督、起訴、判決等相關情況及時錄入信息共享平台,並可通過平台查詢案件辦理情況,實現行政執法與司法信息互通共享。
二、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職責
(四)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強化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要嚴格依法行政,強化證據意識,採用現場檢查(勘察)、調查詢問、采樣監測、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及時固定證據。
(五)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處環境違法案件,除依法予以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外,對尚不構成犯罪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應予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發現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應當積極做好案件調查、證據收集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環境保護系統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標准》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防止「以罰代刑」。
(六)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前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移送時應當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時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依法應當做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或者應當給予暫扣或吊銷排污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作出相關行政命令或者行政處罰,並將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決定抄送接受移送的公安機關。
(七)對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違法行為人既不自覺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分工協作,及時立案偵查
(八)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環境保護部門在執法檢查、依法實施排污設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時,遇到暴力阻撓或者對執法人員進行恐嚇等情況,或者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時需要環境保護部門配合取證、監測、評估污染損失等情況時,相關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相互配合開展聯合執法。
(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關於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案件以及聯合辦案制度的規定》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或聯合辦案,依法及時啟動相應的調查程序,對於重大環境污染等緊急情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責任人員身份不易確定、有逃匿或者銷毀證據可能的,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證據滅失。對於單位涉嫌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控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固定相關證據。
(十)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犯罪事實不成立,或者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退回相應案卷材料。
(十一)公安機關接到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報案、舉報、控告等,經審查犯罪事實不成立,或者立案偵查後認為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應依法及時予以處理;依法應當追究環境違法行政責任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四、依法履職,強化法律監督
(十二)人民檢察院應依法及時批捕起訴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對於重特大和影響較大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偵查。人民檢察院應加強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切實糾正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追究等問題,對辦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時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改進工作,提升環境保護執法能力和水平。
(十三)人民檢察院應加強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十四)人民檢察院應加強對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對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背後有關部門的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依法嚴肅查處。
五、依法審判,嚴懲污染犯罪
(十五)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理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後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可以向有關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收到司法建議後應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作出司法建議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審結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時,應及時將相關判決文書抄送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十六)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選聘部分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參與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審理。對於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類案件中所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專業技術性問題進行說明,接受法庭和當事人詢問。
(十七)人民法院應充分運用司法手段改善、減輕或者消除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危害狀態,建立資源環境案件的恢復性司法機制。對資源環境案件中的民事訴訟部分,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合理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或者修復環境、賠償損失等責任,使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盡快消除。
六、領會《解釋》,嚴格貫徹執行
(十八)《解釋》內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解釋》第一條第四項關於「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的認定應包含以規避監管為目的,採取隱蔽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行為。《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關於「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規定,包括一次性或多次累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數量達到三噸以上的行為。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後的廢物、危險廢物處理後的廢物依照《危險廢物鑒別標准通則GB50857-2007》及其相關鑒別標准予以鑒別認定。
(十九)《解釋》第一條第三項關於排放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判定方式:對排放含第一類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並按照該監控位置的排放限值判定是否超標三倍以上,同時還應在廢水總排口或者其他排入環境的位置采樣以判定是否向環境排放第一類污染物;監測人員無法在車間或者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對第一類水污染物采樣監測的,應根據生產排污特點及排水管網配置情況來設置采樣點位,作為監控位置。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對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出具檢驗報告的機構以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名錄》為准。監測數據認可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縣級以上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認可工作程序》實施。對於國家和地方排放標准中沒有規定排放限值的含重金屬污染物,其中重金屬排放限值不得超過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要求或相應環境質量標准(包括標准數值和測試方法)。
(二十一)《解釋》第一條第三項和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重金屬」不僅指鉛、汞、鎘、鉻,還應包括《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中列明的鎳、銅、鋅、銀、釩、錳、鈷、鉈、銻以及類金屬砷。
(二十二)《解釋》第一條第五項中規定的「行政處罰」包括但不限於同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處罰:「前列行為」包括第一條第五項中列舉的所有行為,並不要求與前次行為一致,所涉物質可以是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任意一類,並不要求與前次物質一致:「兩年內」以第一次行政處罰生效日作為起算時間。
(二十三)對於2011年5月1日以後,2013年6月18日《解釋》生效前的污染環境行為,除情節十分嚴重、性質非常惡劣的案件外,只有行為同時符合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才宜根據《解釋》作刑事追究。如果該行為一直延續到《解釋》生效後,則直接適用《解釋》規定。
七、其他
(二十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環境污染案件,應當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引導公眾樹立環境保護法律意識,推動社會共同參與環境保護。
(二十五)本意見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如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E. 關於環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您好,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F. 案件移送有哪些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內的人民法院,容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G. 污染環境罪 管轄機關是哪個,立案標準是怎樣
您好,環境污染的案件,應由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管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環境違法案件,應當製作案件移送審批單,報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
移送案件後,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根據案情,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決定是否給予當事人拘留。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H.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有關環境違法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移送案件A公安機關B檢察機關C法院
第六十三條企業抄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I. 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交有哪四類
環境污染的案件,應由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管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版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權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環境違法案件,應當製作案件移送審批單,報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移送案件後,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根據案情,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決定是否給予當事人拘留。
J. 如何確定跨區域水污染案件的管轄權
《環境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專區域的環屬境行政處罰案件。造成跨行政區域污染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污染行為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
根據上述規定,既然污染行為發生在你縣,該案似乎應當由你縣管轄。但河北馬倍戰律師事務所認為,該條規定中的「污染行為發生地」應當指「違法排污行為發生地」,因此,該案應當由鄰縣環保局管轄。
《環境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爭議雙方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受移送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