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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具體特徵

發布時間: 2020-12-17 13:16:11

Ⅰ 政府在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急處理中負有什麼職責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突發衛生公共事件應急條例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准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葯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准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病;宣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准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葯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葯、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准、規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葯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Ⅱ [判斷題] 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具有確定性。()

錯誤。

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內失、生容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可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突發事件的構成要素:突然爆發、難以預料、必然原因、嚴重後果、需緊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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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的類型及劃分方法:

(1)按照成因:自然性突發事件、社會性突發事件

(2)按照危害性:輕度、中度、重度危害

(3)按照可預測性:可預測的、不可預測的

(4)按照可防可控性:可防可控的、不可防不可控的

(5)按照影響范圍:地方性、區域性或國家性、世界性或國際性地方性突發事件。有限范圍發生,影響范圍小。一般只需當地政府應急處理機構應對,無須外來協助。但當地政府有責任義務及時向上級報告,以備擴大延伸和惡化時提供援助。

Ⅲ 哪一年教育部要求各高校制定各項突發公共安全事件

2005年。

1、由教育部制訂的《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於2005年1月26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再於2005年10月15日正式報國務院備案並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印發實施。

2、《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除了包括國務院統一要求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框架外,還根據教育系統的特點補充了網路與信息安全和考試安全應急預案,形成了六大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預案體系。

3、《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是教育系統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加強應急體系建設的指南,是指導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制定本地本校應急預案、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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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分類說明

據了解,教育部要求各高校制定的各項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分為以下六類:

1、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

氣象、洪水、地質、地震等災害以及由此引發的各種次生及衍生性災害。

2、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

學校樓道館舍等發生火災、建築物倒塌、擁擠踩踏等事故;校內交通事故;校園水面溺水事故;集體活動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後勤保障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影響學校安全穩定的其它突發災難事故等。

3、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

發生傳染病疫情、集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及其它(可能)損害師生員工健康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

校內外涉及師生員工參與的各種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請願以及集體罷課、罷餐、上訪、聚眾鬧事等群體性事件;各種非法傳教、政治性活動;針對師生員工的各類恐怖襲擊事件;師生員工非正常死亡、失蹤等影響學校和社會穩定的事件。

5、網路與信息安全類突發事件

利用校園網路發送有害信息,進行反動、色情、迷信等宣傳活動;竊取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事件;各種破壞校園網路安全運行的事件等。

6、考試安全類突發事故

教育系統統一組織的國家教育考試命題、制卷、運送、保管等環節出現的失(泄)密事件;在考試、評卷過程中發生的違規事件等。

Ⅳ 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具體特徵是否具有廣泛性

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具體特徵不具有廣泛性。
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具體特徵具有突發性、公共性、不確定性。

Ⅳ 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具體特徵不包括

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具體特徵不包括廣泛性。

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具體特徵主要有突發性、復雜性、破壞性、持續性、可控性、機遇性。

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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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突發公共事件是由於管理不當、玩忽職守所引發,在處理過程中當地政府又存在「捂蓋子」的行為,例如廣西南丹縣的礦井事故。

城鄉社區在突發重大公共事件發生前,除了加強每年的應急演練,也應該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設計基本的應急規劃。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根據以往社區有可能出現的突發公共安全事件,針對性預留物資儲備。

Ⅵ 突發公共安全事件與恐怖襲擊事件的區別

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主要特點是沒有預謀、沒有主觀上的故意、沒有無差別對版待。
如酒後駕車誤闖人群密權集區,造成人員傷亡,這屬於過失傷人或者殺人,事件本身屬於突發安全事故;又如火車脫軌。

恐怖襲擊事件的特點是有預謀、有主觀上的故意、有無差別對待。
比如新聞報道過的學校砍人事件,該事件的實施者有預謀、有主觀故意、無差別對待的對學生進行砍殺,就屬於恐怖襲擊了。
像新聞報道的患者家屬砍殺醫生事件,這種屬於有預謀、有主觀故意的報復行為,具有明確目標性,沒有無差別對待的特點,所以只是一般的故意殺人。

Ⅶ 哪一年教育部要求各高校制定各項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置應案

2005年。

教育部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改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要求,在總結多年來教育系統在加強教育管理,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工作,以及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經驗的基礎上,廣泛調研,

充分聽取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的領導幹部、專家和工作人員的意見,並注重吸收和借鑒國外應急管理的經驗,制訂了《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於2005年1月26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5年10月15日,正式報國務院備案,並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印發實施。

(7)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具體特徵擴展閱讀

相關內容介紹:

《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除了包括國務院統一要求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框架外,還根據教育系統的特點,補充了網路與信息安全和考試安全應急預案,形成了六大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預案體系。

《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是教育系統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加強應急體系建設的指南,是指導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制定本地本校應急預案、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教育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應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總體實施方案》要求,切實抓好教育系統公共應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

Ⅷ 突發事件包括哪些種類

突發事件包括種類如下:

(1)按照成因:自然性突發事件、社會性突發事件

(2)按照危害性:輕度、中度、重度危害

(3)按照可預測性:可預測的、不可預測的

(4)按照可防可控性:可防可控的、不可防不可控的

(5)按照影響范圍:地方性、區域性或國家性、世界性或國際性地方性突發事件。有限范圍發生,影響范圍小。一般只需當地政府應急處理機構應對,無需外來協助。但當地政府有責任義務及時向上級報告,以備擴大延伸和惡化時提供援助。

(6)2006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7)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拓展資料:

突發事件特點如下:

第一,引發突然性。突發事件是事物內在矛盾由量變到質變的飛躍過程,是通過一定的契機誘發的,誘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易發現的隱蔽性,它以什麼方式出現,在什麼時候出現,是人們所無法把握的,這就是說突發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實際規模,具體態勢和影響深度,是難以預測的。

第二,目的明確性。任何突發事件(除自然事件外),都有明確的目的性和慾望性,因為人們選擇和行為的目標,都是為了滿足某種需要。自然事件本身雖無目的性,但是在處理這類事件的過程中,人們的目的性也是十分明顯的。

第三,瞬間的聚眾性。任何一類突發事件,都必然要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使其產生心理壓力和變化,引起人們的關注和不安也屬正常。

第四,行為的破壞性。不論什麼性質和規模的突發事件,都必然不同程度地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政治、經濟和精神上的破壞與損失。

第五,狀態的失衡性。如果我們將社會的正常秩序看作是均衡狀態的話,那麼突發事件則使社會偏離正常發展軌道而出現了失衡。

突發事件 網路

Ⅸ 公共安全突發事件分類是怎麼來的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版傷亡、財產損失、生態權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⑴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⑵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⑶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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