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乙肝
㈠ 衛生部取消對乙肝檢查了
要看地方啊
這兩天我辦入職時
我們這的醫院都檢查了的
結果我是病毒攜帶者大三陽人家就不要我了
你說我得這病有錯嗎/
㈡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乙肝攜帶者不能從事的工作有哪些
1、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根據第2條的規定,下列為公共場所: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衛生管理標准:
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後基本痊癒(主要症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恢復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復原工作。
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2)衛生部乙肝擴展閱讀:
1.《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准。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㈢ 衛生部核准並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具體是哪些
中新網2月10日電 日前,衛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出《專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屬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明確指出,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 《通知》要求,各地要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和規章,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通知》強調,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除衛生部核准並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
㈣ 衛生部會取消公務員體檢時也取消乙肝兩對半的檢查嗎
國家陸續會取消入學和就業方面的乙肝檢查,實踐證明乙肝只通過血液傳染,日常接觸吃飯都不傳染。平時你可以去肝膽相照論壇看看,那是乙肝攜帶者的論壇。祝健康
到乙肝網站查看回答詳情>>
㈤ 工作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乙肝攜帶者從事的工作
你說的那個文件2007年底就出台了,全文可按這個網址查看:
http://www.zdnet.com.cn/supe_tuangou//2008/0203/729547.shtml
重點是第十九條,解釋查看這個網址:
http://..com/question/39210884.html
但事實上這些都是過時的條文,杭州青年雷闖(乙肝病毒攜帶者)已經首獲食品衛生體檢合格證.查看這個網址:
http://news.ynet.com/view.jsp?oid=55746281
這個禁區已經突破了,其他行業的限制理由還能站得住腳嗎?
㈥ 衛生部新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從事哪些工作
衛生部還沒放這個屁呢!各地查體中心應該都不查乙肝了,有查的給他曝光
㈦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具體是指什麼工作
您好!
只要你肝功檢驗正常,在企事業單位工作是沒有問題的,勞動法規定不允許拒絕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但是從事餐飲、食品、醫療、幼教、醫葯等受限制。
再會!
㈧ 衛生部核准並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拒收乙肝)的是哪些
實實在在的和你講,除了無償獻血和當兵的不能幹以外,其他的可以,只要肝功能正回常,去疾控中心答(防疫站)就可以辦理出健康證,這個是官方的認可機構,只要你辦出了健康證,理論上,法理上,你就是去干廚師也沒問題啊。你上面說了那麼多,都是理論的,條條框框的,不是每個用人單位都體檢,也不是每個用人單位都那麼嚴格的,一般的情況就是來個肝功能,而且是9項的,不帶表面抗原的,你只要肝功能正常就不怕,就不須要復檢,復檢也是查甲肝和戊肝的(消化道傳播),因為乙肝的歧視還在,所以心理上總歸有點不舒服。
很多人在不具備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的情況下,人雲亦雲,以訛傳訛。
㈨ 有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參加的工作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
國內反對乙肝歧視的案例早在2003年就已出現,國家立法部門也對其越來越關注,今年5月份專勞社屬部專門發布了《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反對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現象。就業者應首先查看該行業有無對就業條件的特殊需要,如餐飲等行業,否則用人單位就無權以此為由不錄用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主張就業的權利。除此之外當事人若遭歧視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此路走不通則可直接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