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納管
第一條為加強對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海洋、放射性和電磁輻射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制,制定任期內環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並將環境污染防治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作為對領導幹部進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經費,用於保障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並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和社會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環境保護派出機構,依法對分管范圍內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和水利等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環境保護管理人員,並加強對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本省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與上一級人民政府簽訂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控制和削減本行政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並將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具體分解到排污單位。
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確定為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並提出重點監管區的環境治理目標。重點監管區未達到環境治理目標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擴建能夠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第八條列入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建成後需要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批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九條按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的規定需要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前,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將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並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負責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第十條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證應當規定允許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標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排污許可證實施的范圍和核發程序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採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和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一)將未經處理超過規定標準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環境或者從污染物處理設施排入環境;
(二)在非緊急情況下將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排入環境;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四)在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不及時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五)違反水污染物處理工藝採用稀釋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二條排污單位向環境或者城市污水、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准。
城市污水、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發現納管水質超標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
第十三條排污單位可以與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協議,委託其代為處置污染物或者運行污染防治設施,並在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單位不得委託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代為處置污染物或者運行污染防治設施。
第十四條排污單位應當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保證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自動監控設備。自動監控設備出現故障時,排污單位應當立即修復。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設備納入全省環境污染監控系統,並可以將該設備取得的經環境監測機構核實的監測數據作為環境執法的依據。
第十五條排污單位應當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台賬。台賬應當載明污染防治設施的主要參數和運行、維護情況及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
第十六條排污單位將其用於生產經營的場所、設施、設備租賃或者承包給他人的,應當在租賃、承包協議中約定污染防治義務。未約定的,由出租、發包單位承擔污染防治義務。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能夠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設施、設備。
城鎮建成區內按規劃屬於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賃給他人用作能夠產生雜訊、振動、油煙、粉塵、異味的飲食、娛樂行業的經營活動用房。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的河流交界斷面水環境質量的監測工作,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河流交界斷面相鄰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協調聯動機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水環境安全。
河流交界斷面的水環境質量達不到本省規定的控制指標的,相鄰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在現場檢查時可以進行現場監測、採集樣品、查閱有關資料,並在發現排污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情況下,對產生污染物的設施和相關物品採取暫扣、封存措施。
採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出具暫扣或者封存的設施、物品清單,交當事人簽名。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在清單上註明情況。
採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期限,並告知當事人,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採取以同一事由對同一標的再次採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變相延長期限。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採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間對排污單位作出處理決定。
對被暫扣或者封存的設施、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其限期治理:
(一)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二)排放重點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
在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採取限產、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達到限期治理決定所規定的排放要求,並不得新建、改建、擴建能夠增加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限期治理期限屆滿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後,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的治理效果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主動公開環境信息,保障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和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權,鼓勵、支持公眾參與環境污染防治及有關社會監督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當地主要媒體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名單。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和應急處置機制。
可能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單位應當制定環境污染突發事故應急方案,並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可能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單位的名單,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並公布。
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發生後,排污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並按規定迅速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環境污染突發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地區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排污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周邊地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
(三)對違法排污行為查處不力或者包庇、縱容違法排污行為的;
(四)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整頓:
(一)按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的規定需要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前未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排污單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三)為能夠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設施、設備的;
(四)將城鎮建成區內按規劃屬於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賃給他人用作能夠產生雜訊、振動、油煙、粉塵、異味的飲食、娛樂行業的經營活動用房的;
(五)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間污染物的排放未達到限期治理決定所規定的排放要求的。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對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阻礙環境保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環境糾紛發生及其處理過程中煽動鬧事、結伙斗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㈡ 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區別在哪
1、依據不同:
城市排水許可證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排污許可證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2、排放要求不同:
僅對於城市納管排水戶來說,城市排水許可證對其水量、入網水質做了規定;排污許可證還增加了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
3、發證單位不同:
城市排水許可證由城建部門負責發放;排污許可證由環保部門負責發放。
4、發放范圍不同:
城市排水許可證發放對象是向城市排水光武及其附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排污許可證原則上包括所有向環境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污水和廢氣污染物的點源排污單位。
㈢ 如何解決污水集中處理問題
據了解,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回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排放應稅污答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應該如何解決污水集中處理問題?
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稱接下來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促進此類問題解決:
三是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企業污水預處理的數據應該向社會公開。如果納管排放就不公開數據是不對的。納管排放應有一定標准,數據公開能夠更好地發揮社會對於企業排污的監督作用,協助環境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㈣ 環評報告里關於廢水排放標准中的的納管排放和環境排放是什麼意思
污水產生單位內部的污水;對排入大氣中的污染物數量或濃度所規定的限制標准。
通過建設和改造位於河道兩側的工廠、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賓館、餐飲、居住小區等污水產生單位內部的污水管道,並將其就近接入敷設在城鎮道路下的污水管道系統中,並轉輸至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氣質量達到環境質量標准,對排入大氣中的污染物數量或濃度所規定的限制標准。經有關部門審批和頒布,具有法律約束力。除國家頒布的標准外,各地、各部門還可根據當地的大氣環境容量、污染源的分布和地區特點,在一定經濟水平下實現排放標準的可行性,制訂適用於本地區、本部門的排放標准。
(4)污染物納管擴展閱讀: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要求規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2、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㈤ 污水總量控制怎麼算
污染物總量應該按照污水廠進水COD濃度計算,其中,進水COD濃度、出水COD濃度以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數據為准。
COD總量=(進水COD濃度-出水COD濃度)x廢水排放水量
㈥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個部門負責
各地負責部門不一樣,以附海鎮為例: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鎮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監督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四條我鎮農村污水具體管理監督機構為鎮排水管理站,根據上級要求做好相應的工作,並負有相應監管和管理責任,具體為:
1、組織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年度運行維護管理計劃的審核;
2、組織做好運營單位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3、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每旬檢查不得少於1次,對運行維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含安全問題),及時督促運營單位進行整改;
4、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考核;
5、組織做好檢查記錄及考核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6)污染物納管擴展閱讀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各行政村(社區)作為項目建設所在地,應積極主動參與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強環保意識,愛護公共財產,將自覺維護納管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納入村規民約,共同保障治理設施安全長效運行。
第六條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根據處理設施實際,制定具體的運行維護計劃,明確日常運行維護內容,落實專人進行維護管理,並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做好運行維護管理台賬記錄。
第七條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鎮排水管理站負責監督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工作,具體工作委託第三方專業運維機構做好運行維護工作。
按規定通過相應程序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資質要求市政施工資質三級及以上或者排水設施運營維修資質,要求有排水設施專業養護設備,下井作業人員具有上崗證。
㈦ 煙塵,二氧化硫,粉塵,化學需氧量,廢水,二氧化碳等污染物的控制方法有哪些
=來 =首先弄明白一點
二氧化碳不自是污染物
化學需氧量是個衡量指標,不是污染物
廢水也不算,那是無論在生產或者生活自然而然產生……
二氧化硫的控制可以通過對煤炭脫硫,或者用鹼性物質吸收的辦法減少
一般將冶金過程或化學過程形成的固體粒子氣溶膠稱為煙塵;燃燒過程產生的飛灰和黑煙,在不必細分時,也成為煙塵。在其他情況或泛指固體粒子氣溶膠時,則通稱為粉塵。
這些可以用高壓氣溶膠進行吸收
㈧ 請問《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有什麼區別,就是字面是理解的區
1.主要區別是由處理後達標排放污水,排入的流域水質情況(即環境要求)決定的。
2.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9819-2002》的主要區別是水質要求不一樣。相比較綜合標準的指標要求寬松一些,譬如第二類污染物中COD指標,綜合排放標准中一級標準是100mg/l,二級是150,三級是排放城市管網或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標准,更為寬松,是500,或者某些行業,更高一些。
3.綜合排放標准中規定的排放環境水質的要求:
綜合排放標準的一級標準是指排放地表水GB3838中三類(III類)和排入二類海域的污水標准。
綜合排放二級標準是指排入地表水GB3838中四類和五類水域的標准。
三級標準是排入管網的標准。
4.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排放標准分為三級,一級又分為一級A和一級B。
具體要求是一級A指出水做為回用水的水質要求。
一級B是指出水做為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和海水的二類區。
二級是排入地表水四類和五類的水域。
三級是非重點控制流域或非水源保護區的污水處理廠,只進行了一級處理(沒有深度生物處理),所規定的排放標准。
和綜合排放標准相比,城鎮污水處理廠COD指標如下:
一級A 50mg/l 一級B 60mg/l 二級 100mg/l 三級為120mg/l
5.總結:兩個標准一般區別是綜合排放標準是工業污水為主,所以要求寬松一些。而城鎮污水廠排放標準是生活污水為主,來水COD濃度低,所以要求嚴格一些。
具體的排放要求,可能得問當地環保主管部門,如果有比較敏感的河流或水源地,我想應該執行的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否則,可以執行綜合排放標准(註:沒有行業標准時)。
另外,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還規定了污泥,雜訊等項目的排放指標。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只是指水中污染物(一類13項,二類56項)的要求。
㈨ 廣東省省級電鍍園區水處理驗收標准,誰知道,請告知,多謝!
一類污染物按GB21900表二標准,二類污染物根據當地環保部門、納管污水處理廠的要求標准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