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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補償公平補償

發布時間: 2020-12-16 12:06:44

Ⅰ 農村土地補償款不公平,應該找哪個部門

看農村土地徵收進行到了哪一步了,進度不一樣救濟的方式和部門就不一樣。版
1、征地預公告發布之後,對征權收補償方案不滿。此時你有提意見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如果村委會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見,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記錄在案,著手協調解決,同時還應當告知他們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2、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後,你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也有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村委會、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如果對方案有不同意見,又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自公告張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後者應當認真研究,在要求聽證的情況下還應當舉行聽證會。
3、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你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批准徵收補償方案的上一級部門,受理期限是60天。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為6個月。

Ⅱ 拆遷補償協議簽了,發的獎金也領了,但發現不公平,反悔了

「反悔」復一詞太過主制觀。一般來說,《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如果不公平不合理,那也需要看在法律層面上,協議是否存在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以致有「重新來過」的可能。
已簽訂的拆遷協議可能被推翻主要存在於以下情形:
1、徵收行行為被確認違法。房屋拆遷依託於政府合法徵收,如果政府徵收存在實體或程序違法的情形,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2、房屋估價機構違法或估價不合理。房屋拆遷的補償依託於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協議。如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則可以追認該協議無效。

Ⅲ 先拆遷補償低,後拆遷補償高,可以起訴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專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屬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合法途徑就是依法向法院起訴。

Ⅳ 行政徵用 行政賠償 行政補償三者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1、行政徵用抄在各國有不同的稱謂,德國行政法稱之為公益徵收;法國行政法稱之為公用徵收;日本立法中採用行政徵用或公用徵用;而在美國,從憲法第五條修正案 「人民私有財產,如無合理補償,不得被徵用為公用」可知,被稱之為行政徵用。從各國對行政徵用的界定來看,一般認為:行政徵用是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補償原則以強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程序。
2、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
3、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Ⅳ 如果遇到當地拆遷政策本身不公平怎麼辦

解決好6個問題,才能使徵收拆遷過程更公平。

  1.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中徵收目的合法——保障政策公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徵收決定書中的徵收目的不符合上述列舉的前五項,就要求徵收方就徵收目的符合第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解釋說明,這個可以在復議、訴訟以及聽證會中實現。如果做出徵收決定的目的不合法,公平就無從談起。

  2. 徵收決定中的行政復議、訴訟、救濟的權利——保障權利公平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3. 意見與建議權——保障補償公平。在徵收決定公告張貼30日內,被徵收人可以依法向徵收人也就是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對徵收補償方案的意見與建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的房屋補償單價、產權調換地點等是「公平」的主要體現點,需要著重關注。如果是舊城改造徵收拆遷項目,可以要求召開聽證會。

  4. 評估機構的選取——保障選取公平。建議被徵收人積極參與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取,選取一家有公信力、有社會責任感的估價機構,減少人為因素導致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減損,盡可能多的聽取估價機構的評估思路,是否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中的要求,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在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下,擬採用的估價方法是什麼,選取的估價案例是哪些,估價價值時點是否為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等。

  5. 時間節點——保障時間公平

    (一)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從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這里的「收到」是廣義的「收到」,可以是郵件、張貼等形式。

    (三)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6. 知情權與監督權——保障權利公平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作為被徵收人的你,如果在徵收拆遷過程中遭受了「不公平」待遇,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Ⅵ 補償與賠償的區別

1、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所以如獲得補償,其價值一定是比相應的標的的賠償金額要少。懲罰性是要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出一定的懲處,補償只是對行為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是不帶有懲罰性的。

2、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由於公平原則而來的.比如說張三撞死一個闖紅燈的人,他無責任。但是因為對方死了。按照公平原則,還是要適當補償的。賠償就涉及到過錯了,侵權,違約等就是賠償了。

3、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國家補償則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

4、性質不同: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意在恢復到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國家補償是一種例外責任,意在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公平負擔的精神。

5、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福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6、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國家賠償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條件。國家補償既可以在損害發生前,也可以在損害發生後。


(6)依法補償公平補償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後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並已執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二、依照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

(一)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

(二)實施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

(三)實施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為的。

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發生錯判並已執行,依法應當執行回轉的,或者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申請有錯誤造成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申請人賠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賠償法規定予以賠償的案件,應當經過依法確認。未經依法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應當要求有關人民法院予以確認。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關審判庭負責辦理依法確認事宜,並應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答復賠償請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四、根據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人被依法改判無罪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賠償請求人在判決生效前被羈押的,依法有權取得賠償。

Ⅶ 有什麼方法來按公平比例賠償

1、關於你的問題,公平比例賠償的適用是有前提的,只有在證明雙方無過版錯的情形下權才可以適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3、《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 公平補償責任的一般規定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條文評注

本條是對公平補償責任的一般規定。公平補償責任的適用范圍,是在應該適用本法第六條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類型中,雙方均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受害人沒有過錯,而行為人雖有過錯但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侵權責任的意外事件情形中,而不能適用於本法第七條規定的無過失責任原則侵權行為類型中。

Ⅷ 如何依法推進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1、運用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
2、價值、套內面積、位置三個不降低的底線
3、附條件協議(全部簽字生效)
4、承諾追加條款(紅花爾基項目)
5、建立危機、競爭和壓力態勢(世博會選址,汪洋講話)
6、設立復合捆綁獎勵
7、簽訂協議後反悔的司法救濟(《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8、未取得拆遷許可證和徵收決定,不影響協議效力(深圳案例)
9、純商業性拆遷的,由被徵收人決定,即協商搬遷
10、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公開、公平、科學

Ⅸ 補償不合理怎麼辦

關於拆遷不合理的,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屬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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