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
❶ 2017年國家法律標准垃圾站離居民區要多遠
與周圍建築物的間隔不小於5m。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環境條件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城鄉傳統意義的垃圾站已不能滿足人們對高效、環保、節能低耗等新概念的要求,因此壓縮式垃圾站的推廣勢在必行。
壓縮式垃圾中轉站以其佔地面積小,隱蔽性好,空間結構合理等優勢,引領著垃圾中轉站行業的發展。
垃圾 中轉站的推廣和運用,既美化了 環境,又杜絕了 二次污染。
減少了蚊蠅的 滋生,提高了車載效率,減輕了工人勞動強度,大大降低運行成本。
(1)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擴展閱讀:
《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為行業標准,編號為CJJ27-2012,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
其中,第2.0.4、2.0.8、3.4.1、3.4.6、4.6.2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原《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CJJ27-2005同時廢止 。
1.0.1 為了加強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提高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整體水平,滿足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發展和完善的需要,促進城鎮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標准。
1.0.2 本標准適用於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
1.0.3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潔衛生、方便實用、有利於環境衛生作業等要求。
並應與舊區改造、新區開發和建設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1.0.4 重大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設置宜做到聯建共享、區域共享、城鄉共享、實現環境衛生重大基礎設施的優化配置。
1.0.5 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應作為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的一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中,一並批准實施。
1.0.6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除應符合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城鎮環境衛生所需的各類設施,必須統一規劃和設置。
其規模與型式應根據生活廢棄物產量、收集方式和處理工藝等確定。
2.0.2 城市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簡稱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糞便(簡稱糞便)。
2.0.3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進行資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類收集,以利於垃圾處理減量化、無害化。
分類收集的垃圾應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垃圾分類方式與分類處理方式應相互協調。
❷ GB5O337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與cJJO27一12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適用於、農村公廁設置
如果是指公廁建設規劃,兩者都適合。不適合公廁具體設計。
GB 50337-2003 城市環境衛生回設施規劃規范;適用於答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專項)規劃。市(區、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及鄉村、獨立工礦區、風景名勝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應規劃可參照該規范執行。
CJJ 27-2012 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適用於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
❸ 城市衛生環境的標准細則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1號
【頒布日期】 19920628
【實施日期】 19920801
【內容分類】城建環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
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
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准,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 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 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 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 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❹ 垃圾點建設相關規定
垃圾處理站選址應符合當地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要求;符合當地城市區域環境總體專規劃要屬求;符合當地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要求。
2、 垃圾處理站與已有居民住宅的衛生防護間距不得小於500 m。
3、 垃圾處理站應位於城市夏季主導風向下風的方向
《CJJ27-2005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根據該准則,新建垃圾收集站是與該地區同規劃、同建設、同投入使用。
根據《CJJ27-2005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垃圾轉運站運轉時有大量垃圾收集車及大型垃圾轉運車進出,故垃圾轉運站所在地道路應寬敞、車流量均衡,與城市交通幹道連接簡潔等,使垃圾收集車及轉運車的運營有較好的通行條件,對轉運站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不產生明顯的影響
就這些,希望對你有用。
❺ 城市規劃中垃圾中轉站的建設有沒有相關的國家標准
有標准,《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有規定。
根據《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規定:收集站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0.8Km。收集站的規模應根據服務區域內規劃人口數量產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產量確定,宜達到4t/d以上。 收集站的設備配置應根據其規模,垃圾車廂容積及日運輸車次來確定。建築面積不應小於80m2。
收集站的站前區布置應滿足垃圾收集小車、垃圾運輸車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業的要求,建築設計和外部裝飾應與周圍居民住宅、公共建築物及環境相協調。收集站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帶。
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超過 70 米。 在規劃建造新住宅區時,未設垃圾收集站的多層住宅每 4 幢應設置一個垃圾收集點,並建造垃圾容器間,安置活動垃圾箱(桶);容器間內應設置排水和通風設施。
(5)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擴展閱讀:
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規、規劃和標準的規定。設施應設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並應有利於減少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減少工程建設投資,減少垃圾處理後產品和殘渣的運輸費用。
2、衛生填埋、焚燒、堆肥、回收利用等應按其相應的適用條件,並應在堅持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設備可靠、適度規模、綜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則下,合理選擇其中之一或適當組合。各類垃圾處理廠內外應種植綠化隔離帶,廠內綠化率不應大於30%。
❻ 誰有GB 50286-2013 堤防工程設計規范的電子版,或者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CJJ 27-2012)
GB 50286-2013 堤防工程設計規范的電子版
❼ 垃圾站必須離居民住宅的距離是多少
垃圾中轉站與建築物的距離根據垃圾中轉量不同規定為8-30米。
垃圾轉運站一般在居住區或城市的工業、市政用地中設置垃圾轉運站的設置數量和規模取決於收集車的類型、收集范圍和垃圾轉運量。並應符合下列要求:小型轉運站每0.7~1m2設置一座,用地面積不小於100m2,與周圍建築物的間隔不小於5m。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1989年3月25日建設部[89]建標字第131號發布)
第4.1.2條 供居民直接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轉運站,其收集服務半徑不大於200m、 佔地面積不小於40m2。
第4.1.3條 垃圾轉運站外型應美觀,操作應封閉,設備力求先進。其飄塵、噪音、臭氣、排 水等指標應符合環境監測標准,其中綠化面積為10~30%。
第4.1.4條 當垃圾處置基地距離市區路程大於50km時,可設置鐵路運輸轉運站。轉運站內 必須設置裝卸垃圾的專用站台以及與鐵路系統銜接的調度、通訊、信號等系統。
(7)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擴展閱讀:
根據市政府《關於研究解決垃圾轉運和處理等問題會議紀要》精神,借鑒香港、廣州等城市 經驗,結合垃圾壓縮轉運設備選型情況,垃圾轉運站規劃建設基本要求如下:
規劃選址原則
1、垃圾轉運站建設宜獨立佔地;新開發區、工業區、新建大型住宅區、高層樓宇、舊城(村) 改造等區域可考慮附建式;確買無法選地,可考慮選在綠地、山邊等區域或建地下式、半地 下式。
2、垃圾轉運站建設應按規劃人口、人均垃圾產生量、垃圾站轉運能力等條件設置。
3、垃圾轉運站選址應充分考慮其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各項污染指標應達到相應環保要求。
4、垃圾轉運站應方便接電、通水、交通;應設置三相動力線路,每個廂體用電功率25 千瓦; 每個站需配1.5 寸水表;進站路寬≥8m,入廁人行通道應與入站小型機動車或手推車通道分 開。
5、應盡可能遠離民居,與居民區住宅最小距離不得小於5m;
6、應便於連接市政污水管網,排污管直徑應≥300mm;站內應採用暗管排放滲漏液,站內排 放管直徑應≥200mm。
❽ 國家衛生城市標準的市容環境衛生
三、市容環境衛生
(九)市容環境衛生達到《城市容貌標准》要求。建成數字化城管系統,並正常運行。城市主次幹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無亂張貼、亂塗寫、亂設攤點情況,無亂扔、亂吐現象,廢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齊全,城區無衛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潔,岸坡整潔,無垃圾雜物。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6%,人均公園綠地面積≥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裝燈率達到100%。
(十)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體系完善,垃圾、糞便收集運輸容器、車輛等設備設施全面實現密閉化,垃圾、糞便日產日清。主要街道保潔時間不低於16小時,一般街道保潔時間不低於12小時。建築工地管理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規范圍擋,無亂倒垃圾和亂搭亂建現象。
(十一)生活垃圾、污水、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餐廚垃圾初步實現分類處理和管理,建築垃圾得到有效處置。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實現生活垃圾全部無害化處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處理;其他城市和直轄市所轄行政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85%。
(十二)生活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准》等要求,數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規范。城市主次幹道、車站、機場、港口、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公廁不低於二類標准。
(十三)集貿市場管理規范,配備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環衛設施齊全。臨時便民市場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周邊市容環境衛生、交通秩序和群眾正常生活秩序。達到《標准化菜市場設置與管理規范》要求的農副產品市場比例≥70%。
(十四)活禽銷售市場的衛生管理規范,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按照動物防疫有關要求,實行隔離宰殺,落實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對廢棄物實施規范處理。
(十五)社區和單位建有衛生管理組織和相關制度,衛生狀況良好,環衛設施完善,垃圾日產日清,公共廁所符合衛生要求。道路平坦,綠化美化,無違章建築,無佔道經營現象。市場、飲食攤點等商業服務設施設置合理,管理規范。
(十六)城中村及城鄉結合部配備專人負責衛生保潔,環衛設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閉收集運輸,日產日清,清運率100%。有污水排放設施。公廁數量達標,符合衛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無非法小廣告,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擺、亂停亂放、亂貼亂畫、亂扔亂倒現象。無違規飼養畜禽。
❾ 國家衛生城市的標准
十大標准:
城市生活垃圾及糞便無害化處理率要超過8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大於50%;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超過36%,綠地率超過31%,人均公共綠地面積超過7.5平方米;
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佔全年天數比例超過70%;
鼠、蚊、蠅、蟑螂中任意三項達到國家衛生愛衛會規定的標准,另一項不超過國家標準的三倍;
有本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法規或規范性文件;
城市建成區無煙草廣告;
近兩年來未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近兩年無甲、乙類傳染病暴發疫情;
本市居民對衛生狀況的滿意率不小於90%。
國家衛生城市是由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疾病預防控制局)評選命名的國家級衛生優秀城市,是全國重要的城市品牌之一
(9)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擴展閱讀:
市容環境衛生
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市容和環衛管理法規,制定出適合本市市容、環衛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市容環衛機構健全,環衛經費落實。有城市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的中、長期規劃,垃圾糞便處理技術檔案齊全(包括處理場建設立項、工程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衛生監測和運行管理等文件資料)。
2、環衛設施設備完好率≥98%,做到定期清掃保潔、消殺、周圍整潔無蠅蛆;清掃保潔率達100%,做到夜間清掃,白天保潔,質量良好,其中城區機械化清掃率不低於10%;城區垃圾容器封閉,垃圾收集運輸密閉化(不遺灑、不滴漏),定時定點收運,日產日清,清運率達100%。糞便及時清運,運輸車輛車容整潔,密閉化運輸,不污染道路。
❿ 環境設施必須遵循什麼的原則
1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提高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整體水平,滿足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發展和完善的需要,促進城鎮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標准。
1.0.2 本標准適用於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
1.0.3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潔衛生、方便實用、有利於環境衛生作業等要求,並應與舊區改造、新區開發和建設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1.0.4 重大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設置宜做到聯建共享、區域共享、城鄉共享、實現環境衛生重大基礎設施的優化配置。
1.0.5 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應作為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的一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中,一並批准實施。
1.0.6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除應符合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城鎮環境衛生所需的各類設施,必須統一規劃和設置。其規模與型式應根據生活廢棄物產量、收集方式和處理工藝等確定。
2.0.2 城市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簡稱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糞便(簡稱糞便)。
2.0.3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進行資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類收集,以利於垃圾處理減量化、無害化。分類收集的垃圾應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垃圾分類方式與分類處理方式應相互協調。
2.0.4 垃圾處理設施設置中,必須具有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功能。
2.0.5 城鎮糞便污水處理設施不宜單獨建設,應採取必要措施後納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2.0.6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列入城鎮建設計劃。各單位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設置由各單位負責,並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2.0.7 原有衛生設施需改建或遷建時,必須制定並落實改建或遷建的計劃後,方可改建或遷建。
3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3.1 一般規定
3.1.1 居住區、商業文化大街、城鎮道路以及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客運碼頭、大型公共綠地等場所附近及其他公共活動頻繁處,應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間、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3.2 垃圾收集點
3.2.1 垃圾收集設施應與分類投放相適應,在分類收集、分類處理系統尚未建立之前,收集點的設置應考慮適應未來分類收集的發展需要。
3.2.2 垃圾分類收集方式與處理方式應相互協調。
3.2.3 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對收集的垃圾類型標識清楚,分類收集的垃圾應分類運輸。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點的位置應固定,並應符合方便居民,不影響市容觀瞻、利於垃圾的分類收集和機械化收運作業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超過 70 m。 在規劃建造新住宅區時,未設垃圾收集站的多層住宅每 4 幢應設置一個垃圾收集點,並建造垃圾容器間,安置活動垃圾箱(桶);容器間內應設置排水和通風設施。
3.2.6 有害垃圾必須單獨收集、單獨運輸、單獨處理,其垃圾容器應封閉並應具有便於識別的標志。
3.2.7 各類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數量應按使用人口、各類垃圾日排出量、種類和收集頻率計算。垃圾存放容器的總容納量必須滿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響環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設置數量的計算應符合本標准附錄A的規定。
3.3 公共廁所
3.3.1 公共廁所的規劃, 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要求,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准》 CJJ14 的規定。
3.3.2
凡舊城區住宅區和新建、擴建、改建的住宅小區、商業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會停車場(庫)、地鐵站、輕軌站、客運碼頭、旅遊點、公園、大型公共綠地、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菜市場、集貿市場等人流集散場所附近,應建造公共廁所。
3.3.3 各類城市用地公共廁所的設置標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的規定,公共廁所設置的數量應採用表3.3.3的指標。
表3.3.3 公共廁所設置數量指標
註:1 居住用地中舊城區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城區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2 公共設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區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間距,人流稀疏區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間距。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間距。
3 其他各類城市用地的公共廁所設置可按:
(1)結合周邊用地類別和道路類型綜合考慮,若沿路設置,可按以下間距:
主幹路、次幹路、有鋪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2)公共廁所的建築面積根據服務人數確定。
(3)獨立式公共廁所用地面積根據公共廁所建築面積按相應比例確定
4 用地面積中不包含與相鄰建築區間的綠化隔離用地。
3.3.4 公共廁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廁所宜發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廁所宜設計在建築物底層,應有單獨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廁所應結合主體建築一並設計和建設。
2 獨立式的公共廁所應按照現行行業標准《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准》 CJJ14設計和建設,並與附近建築群相協調。
大型商場、餐飲場所、娛樂場所及其他公共建築內的廁所,繁華道路及人流量較高的地區單位內的廁所,應向社會開放。
3 獨立式的公共廁所外牆與相鄰建築距離一般不應小於5.0m,周圍設置不小於3.0m的綠化帶。
4 公共廁所臨近道路旁,應設置明顯、統一的公共廁所標志。
5 廁所內部應空氣流通、光線充足、溝通路平;應有防臭、防蛆、防鼠等技術措施。
6 公共廁所應設置沖洗設備、洗手盆和掛衣鉤以及老人、殘疾人專用蹲位和無障礙通道,供殘疾人專用的單間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中的有關規定。
7 公共廁所大便器按其等級可分別採用單獨蹲(坐)式或大便槽。單獨蹲(坐)式應設置成單間。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應光滑、耐腐蝕。
8 公共廁所應按不同的等級標准和使用性質進行裝飾和配備設備。
9 公共廁所應注意防凍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廁所的採暖和通風已與主體建築同時設計和施工。
3.3.5 公共廁所建築標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GB50337的規定。
3.3.6 公共廁所的糞便嚴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溝內。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應排入污水管道;沒有污水管道的地區應建化糞池等排放系統。
在採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沒有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水沖式公共廁所的糞便污水應經化糞池處理後排入下水道。
化糞池抽糞口不宜設在公共廁所的出入口出。
3.4 化糞池
3.4.1 城市工業與民用建築中,裝有水沖式大小便器的糞便污水,應直接納入下游設有污水處理廠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統或合流管道系統。在沒有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應建造化糞池。糞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戶內應採用分流系統。
3.4.2 化糞池的設置位置應便於5t以上抽糞車的進入,受條件限制地區,至少應滿足2t抽糞車的要求。化糞池與其他建築外牆的距離不宜小於5m,受條件限制地區,可酌情縮短距離,但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建築物基礎。
3.4.3 化糞池的構造、容積應根據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物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種的規定進行設計。化糞池應採取防滲措施,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化糞池的進出口應做污水窨井,並應採取措施保證室內外管道正常連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糞池頂蓋應高於室外地面標高 0.05 米,頂部通車的化糞池蓋板強度應滿足汽10級載重車負載要求。
3.4.4 其他特殊規格化糞池的設計與建造必須徵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
3.5 廢物箱
3.5.1 道路兩側或路口以及各類交通客運設施﹑公共設施﹑廣場﹑社會停車場等的出入口附近應設置廢物箱。廢物箱應美觀﹑衛生﹑耐用,並能防雨﹑抗老化﹑防腐﹑耐用﹑阻燃。
3.5.2 廢物箱的設置應便於廢物的分類收集,分類廢物箱應有明顯標識並易於識別。
3.5.3 廢物箱的設置間隔應符合以下規定:
商業、金融街道:50~100m
主幹路、次幹路、有輔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 環境衛生工程設施
4.1 垃圾收集站
4.1.1 在新建、擴建的居住區或舊城改建的居住區應設置垃圾收集站,並應與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類型主要分不帶壓縮裝置的和帶壓縮裝置的,壓縮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壓縮機。
4.1.3 收集站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0.8Km。收集站的規模應根據服務區域內規劃人口數量產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產量確定,宜達到4t/d以上。
4.1.4 收集站的設備配置應根據其規模,垃圾車廂容積及日運輸車次來確定。建築面積不應小於80m2。
4.1.5 收集站的站前區布置應滿足垃圾收集小車、垃圾運輸車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業的要求,建築設計和外部裝飾應與周圍居民住宅、公共建築物及環境相協調。收集站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帶。
4.1.6 收集站內應配置給排水設施。
4.2垃圾轉運站
4.2.1 垃圾轉運站宜設置在交通運輸方便、市政條件較好並對居民影響較小的地區。
4.2.2 垃圾轉運量小於150t/d為小型轉運站;轉運量為150~450t/d為中型轉運站;轉運量大於450t/d為大型轉運站。垃圾裝運量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 Q—轉運站規模(t/d)
δ—垃圾產量變化系數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一般可取1.13~1.40;
n—服務區域內人口;
q—人均垃圾產量(Kg/人·d),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可採用(0.8~1.8 Kg/人·d)
4.2.3 轉運站的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型轉運站每2~3Km2設置一座,用地面積不宜小於800m2。
2 垃圾運輸距離超過20Km時,應設置大、中型裝運站。
3 垃圾裝轉運站用地面積應根據日轉運量確定,並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表4.2.3 垃圾轉運站用地標准
註:1 表內用地面積不包含垃圾分類和堆放作業用地。
2 用地面積中包含沿周邊設置的綠化隔離帶用地。用地面積可根據綠化率的提高而增加。
3 表中轉運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計算。
4 當選用的用地指標為兩個檔次的重合部分時,可採用下檔次的綠化隔離帶指標。
5 二次轉運站宜偏上限選取用地指標。
4.2.4 垃圾轉運站外型應美觀,並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操作應實現封閉、減容、壓縮、設備力求先進。飄塵、雜訊、臭氣、排水等指標應符合相應的環境保護標准。轉運站綠化率不應大於30%。
4.2.5 垃圾轉運站內應設置垃圾稱重計量系統,對進站的垃圾車進行稱重。大中型轉運站應設置監控系統。
4.3 垃圾、糞便碼頭
4.3.1 垃圾、糞便碼頭設置應有供卸料、停泊、調檔等使用的岸線和陸上作業區。陸上作業區用以安排車道、計量裝置、大型裝卸機械、倉儲、管理等用地。
4.3.2 碼頭所需的岸線長度應根據裝卸量、裝卸生產率、船隻噸位、河道允許船隻停泊檔數確定。垃圾、糞便碼頭岸線長度計算應符合本標准附錄B的規定。垃圾、糞便碼頭岸線宜按表4.3.2確定。
表4.3.2 垃圾糞便碼頭岸線計算
註:表中岸線為日裝卸量300t時所要的停泊岸線,當日裝卸量超過300t時用岸線折算系數計算;作業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線系拖輪的停泊岸線。
4.3.3 垃圾、糞便碼頭所需陸上面積按每米岸線不應少於15m2配置。在有條件的碼頭,應擁有改造為集裝箱專業碼頭的預留用地。碼頭應有防塵、防臭、防(垃圾、糞便、污水)散落下水體的設施,糞便碼頭應建造封閉式防滲貯糞池。
4.4 水域保潔工作基地
4.4.1 需要進行水域保潔的地區,可根據需要採用定點攔截設施、人工打撈船和機械清掃船。機械清掃船的數量可根據作業距離,按每25Km清掃河道長度配置一艘清掃船。
4.2.2 水上環境衛生工作場所應按生產、管理需要設置,應有水上岸線和陸上用地。
4.4.3 水上專業運輸應按巷道或行政區域設船隊,船隊規模根據廢棄物運輸量等因素確定,每隊使用岸線應為150~180m,陸上用地面積應為1000~1200m2,並應設生產和生活用房。
4.4.4 水上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按航道分段設管理站。環境衛生水上管理站每處應有躉船、浮橋等。使用岸線每處應為120~150m,陸上用地面積不應少於1200m2。
4.5 垃圾處理設施
4.5.1 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規、規劃和標準的規定。設施應設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並應有利於減少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減少工程建設投資,減少垃圾處理後產品和殘渣的運輸費用。
2 衛生填埋、焚燒、堆肥、回收利用等應按其相應的適用條件,並應在堅持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設備可靠、適度規模、綜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則下,合理選擇其中之一或適當組合。
3 各類垃圾處理廠內外應種植綠化隔離帶,廠內綠化率不應大於30%。
4.5.2 衛生填埋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衛生填埋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GJJ17、《城市生活垃圾衛生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的有關規定。
2 衛生填埋場應選擇在地質情況較好的遠郊,並與垃圾處理綜合利用相結合。用地面積的計算應符合本標准附錄C的規定。
4.5.3 焚燒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焚燒處理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GJJ90、《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5的有關規定。
2 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回收利用。
3 當焚燒廠採用余熱發電時,應考慮易於接入地區電力網,採用余熱供熱時,應靠近熱力用戶。
4.5.4 堆肥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堆肥處理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靜態堆肥處理技術規程》GJJ/T5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的有關規定。
2 堆肥廠的廠址選擇應考慮與垃圾填埋或焚燒處理工藝相結合,以便實現綜合處理。
3 堆肥處理設施宜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基礎上進行高溫堆肥處理。
4 堆肥產品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准》GB817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技術評價指標》GJ/T3059、《糞便無害化衛生標准》GB7959的有關規定。
4.6其它垃圾處理廠
4.6.1 可興建生活垃圾分揀設施,對可利用物質(包括大件垃圾)回收或資源化利用。
4.6.2 根據地區條件,可在住宅區或賓館、飯店、食堂等配置易腐爛垃圾生化處理機,減少後續處理量。
4.6.3 有條件的大、中城市可根據區域性總體規劃設置區域性大件垃圾處理設施。
4.6.4 居民區和公共場所收集的有害垃圾,應集中收集後進行安全處置。
4.6.5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專業規劃,有計劃的建設。
1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不得混入工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
2 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應分類堆放,儲運場地周圍應設置不低於堆土高度的遮攔圍擋,並有防塵、滅蠅和污水等污染控制措施。
4.6.6 其他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處理廠或特種垃圾處理廠的規模與用地面積,應根據處理量和處理工藝技術確定。
4.7 貯糞池
4.7.1 貯糞池應建在城市郊區。貯糞池的數量、容積及其分布,應根據糞便日儲存量、儲存周期和糞便利用等因素確定。
4.7.2 貯糞池應封閉並採取措施防止滲漏、氣爆和燃燒。北方地區應採取防凍措施。貯糞池周圍應視其規模設置圍欄和綠化隔離帶。
4.7.3 糞便的處理應逐步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統一處理。在城市污水管網不健全地區,化糞池糞便可設置糞便處理廠或通過糞便預處理廠
預處理後排入污水廠。
表4.7.4 糞便無害化處理廠用地指標
表5.1.2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用地指標
註:1、中「萬人指標」中的「萬人」,系指居住地區的人口數量。
2、地面積計算指標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
4.7.4 糞便處理廠用地面積根據處理量、
處理工藝確定。用地面積應按表4.7.4規定計算:
5 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5.1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的用地
5.1.1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管轄范圍和居住人口確定。
5.1.2 基層環境機構的用地指標應按表5.1.2確定:
5.1.3基層環境衛生機構應設有相應的生活設施。
5.2 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
5.2.1 市、區、鎮應根據需要建立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
5.2.2 停車場宜設置在服務區范圍內以減少空駛里程,同時應避開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區域。當停放車輛數量、大小不確定時,停車場可按2.5輛/萬人規劃設置。
5.2.3 環境衛生汽車停車場用地可按每輛大型車輛用地面積不超過150m2計算。
5.3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作息場所
5.3.1 在露天、流動作業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工作區域內,必須設置工人作息場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車輛、工具等。
5.3.2 作息場所可單獨設置或與其他環衛設施合建。作息場所的面積和設置數量,宜以作業區域的大小和環境衛生工人的數量計算。作息場所設置指標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表5.3.2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作息場所設置指標
註:表中萬人系指工作地區范圍的人口數量。
5.4 灑水(沖洗)車供水器
5.4.1 灑水車和沖洗道路專用車輛的給水,可利用市政給水管網。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為水源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的規定。
5.4.2 供水器的間隔應根據道路寬度和專用車輛噸位確定。供水器宜設置在次幹道和支路上,間距不宜大於1500m。
5.5車輛清洗站
5.5.1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並應避開交通擁擠地段和車流量較大的道路交叉口。清洗站的規模與用地面積根據每小時車流量與清洗速度確定。
5.5.2 車輛清洗站應按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要求進行設置,服務半徑宜為0.9~1.2km,宜與加油(氣)站、停車場等合並設置。
5.5.3 公交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貨物運輸汽車等專業單位應配置車輛清洗設施,清洗站的設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機動車輛清洗站工程技術規程》OJ71的規定。
5.5.4 清洗站內應設置自動清洗裝置,車輛洗滌水經沉澱、除油處理後,可就近排人城市污水管網。宜用中水沖洗。
6 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通道
6.0.1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通道,應滿足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進出通行和作業的需要。
6.0.2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通道應按現行行業標准《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 37有關規定設計。
6.0.3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通道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居民住宅區內的通道,應滿足2t以上載重車的通行,設計車速不得超過15km/h。
2 新建小區和舊城區改建應滿足5t載重車通行。
3 舊城區至少應滿足2t載重車通行。
4 生活垃圾轉運站的通道應滿足5~30t載重車通行。
5 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機動車或非機動車設計時, 需經當地環衛部門批准。
6 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為20m,最大縱坡度為5%,特殊地段不應超過7%。
6.0.4各種環境衛生設施作業車輛噸位范圍,應符合表6.0.4的規定。
6.0.5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通道的寬度應根據環衛車輛的型號確定,不應小於4m,非機動車通道寬度不應小於2.5m。
6.0.6 環境衛生車輛通往工作點倒車距離不應大於30m。在環衛車輛必須調頭的作業點,應有150m2的空地。
表6.0.4 各種環境衛生設施作業車輛噸位
本標准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准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准、規范執行的,寫法為:
「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錄A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設置數量計算
A.0.1 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范圍內的生活垃圾日常排出重量:
式中: Q—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圍內居住人口數量(人);
C—預測的人均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勻系數
A1=1.1~1.5;
A2—居住人口變動系數
A2=1.02~1.05。
A.0.2 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范圍內的生活垃圾日排出體積:
式中:Vave—生活垃圾平均日排出體積(m3/d);
A3—生活垃圾密度變動系數
A3=0.7~0.9;;
Dave—生活垃圾平均密度(t/m3);
K—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體積的變動系數
K=1.5~1.8;
V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最大體積(m3/d)。
A.0.3 生活垃圾收集點所需設置的垃圾容器數量:
式中:Nave—平時所需設置的垃圾容器數量;
E—單支垃圾容器的容積(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數B=0.75~0.9;
A4—生活垃圾清除周期(d/次);A4當每 日清除1次時,A4=1時;每日清除2次,A4=0.5時;每2日清除1次時,A4=2,依次類推;
N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所需設置的垃圾容器數量。
附錄B 生活垃圾轉運量計算
B.0.1 生活垃圾轉運量計算方法:
式中: Q—轉運站生活垃圾的日轉運量(t/d);
n—服務區域內居住人口數;
q—服務區域內生活垃圾人均日產量(kg/人·d)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一般可採用0.8~1.8kg/人·d;
δ—生活垃圾產量變化系數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一般可採用1.3~1.4。
附錄C 垃圾
C.0.1 垃圾、糞便碼頭所需要的岸線長度應根據裝卸量、裝卸生產率、船隻噸位、河道允許船隻停泊檔數確定。碼頭岸線由停泊岸線和附加岸線組成。當日裝卸量在300t以內時,按表C.0.1選取:
當日裝卸量超過300t時,碼頭岸線長度計算
採用公式C.0.1,並與表C.0.1結合使用:
L=Qq+I (C.0.1)
式中: L—碼頭岸線計算長度(m);
Q—碼頭垃圾或糞便日裝卸量(t);
q—岸線折算系數(m/t),見表C.0.1;
I—附加岸線長度(m),見表C.0.1
表C.0.1 垃圾、糞便碼頭岸線計算表
註:作業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線系數為拖輪的停泊岸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