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下調
對於基層領導幹部,平時最擔心,工作中最棘手的恐怕就是各種突發事件。如果不能迅速果斷地及時控制局面,使矛盾激化、事態擴大,就會產生嚴重的後果。因此,提高領導幹部
處理突發事件的
能力,有效化解危機,
尤為重要。
一、在思想上做好充分准備,時刻保持警醒基層領導幹部對各種突發事件,要有一種常備不懈的精神狀態,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對自己管轄范圍內或負責的工作中,可能突然發生的情況,要高度警覺,心中有數,不能有僥幸麻痹心理。當然,這種高度警覺,是在清楚洞察形勢、科學把握規律的基礎上保持的警覺,而不是心中無數,整天精神高度緊張,惶惶不可終日,那就變成了有事沒事瞎緊張,盲目的警覺。任何事情的發生都是有原因、有徵兆的,我們所說的突發事件,只是說它發生和發展的非常迅速,超過了常規,並不是無端生事就釀成了巨變。只要認真分析現實中的各種突發事件,我們就會看到這些事件的發生、發展以至於激化,都有著可以把握的脈絡和規律。如果能科學把握這些規律,就能進行主動的、科學的預防和預警,及時化解矛盾,理順情緒,把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
。因此,基層領導幹部
必須站得高看得遠,比一般群眾研究得要深一些,預見性要強一些,平時想問題、辦事情,善於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全局性的因素,鍛煉見微知著的能力,做到未雨綢繆,始終保持一種清醒的警覺,能夠避免的
,及時進行預防,在無法避免時
,也能夠做好應對的准備,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在平時工作中做好充分准備,搞好
各種應急預案基層領導幹部對各種突發事件,必須制定出具體的、周密的、細致的應急方案,並把這種方案付諸實施,才能算是真正有計劃、有準備。應急方案和我們日常所做的工作計劃與方案不同,它可能用得上,也可能用不上。一種應急方案這次沒用上,可能有多方面原因,或許是因為我們預防工作做得比較好,消除了產生突發事件的隱
患;或許是某些因素發生了變化,阻止或延緩了事態進一步激化,暫時沒有爆發。當制定的應急方案沒派上用場時,
基層領導幹部要及時做好群眾和一般幹部的思想工作。如果我們在群眾中進行了廣泛動員,並領導群眾採取了切實的預防措施,而事件並沒有像原先預期的那樣發生,更要及時向群眾作出認真負責的說明,消除誤解,避免群眾認為應急方案根本用不著,而增加了以後的工作難度,降低了領導的威信。
三、及時進行有效組織和動員,取得群眾理解支持
正確處理突發事件,
基層領導幹部必須具備在很短的時間內迅速組織、動員和影響群眾的能力,要做到這一點,沒有人民群眾對基層領導幹部的廣泛信任是不行的。越是關鍵時刻,越能檢驗基層領導幹部的威信,越能體現群眾對基層領導幹部的信任程度。群眾對基層領導幹部的信任,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長期培養和平時積累,
基層領導幹部只有
在日常工作中
積極為廣大人民群眾多辦實事、好事
,真正和群眾打成一片,才能在任何時候都能得到群眾信任
。有的基層領導幹部遇到突發事件,往往埋怨群眾在關鍵時刻覺悟不高,不理解領導意圖
。實際上,基層領導幹部
只有認真總結教訓,扎實改進工作
方法和工作作風,
堅持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才能贏得人民的信任,在關鍵時候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㈡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和二級響應防控措施有什麼不同
一級響應下:啟動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成立現場指揮部,迅速組織由省有關部門組成的各應急小組和相關專家組趕赴事件發生地。省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立即啟動本部門、本系統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實施方案,負責做好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事件發生地的市、縣(市、區)政府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各項應急處置工作。非事件發生地的市、縣(市、區)政府要認真做好預防控制工作,並積極支援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室內外體育健身場所實行預約限流措施,停止開放籃球足球排球等團體性和對抗性運動項目,關閉文化娛樂場所和地下空間、體育健身場所、游泳館等。對養老、福利、精神衛生等特殊場所進行封閉式管理。
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是什麼意思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是指在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市指揮部根據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病例的增加,截至2020年1月25日21時,湖北等26個省、市、自治區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涵蓋總人口超過12億。
5、流動人口管理:加強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等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㈣ 重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方案目的
為了及時、有效預防和應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持和促進我省社會政治穩定與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特製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1、 以人為本、生命至上。依靠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機制;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其他危害。
2、預防為主、有效應對。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應對准備工作,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應對高效、有序。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處置全省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一般、較重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和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轄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4、依法規范、科學決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進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發揮社會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學民主決策的機制。
5、整合資源、平戰結合。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學配置和使用資源,充分發揮城市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的輻射作用;完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運行機制,將平時管理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水平。
三、實施辦法
1、先期處置
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突發公共事件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評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下列必要的應對措施:
(1)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2)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3)緊急調配轄區內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4)實施動態監測,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5)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6)及時向省專項應急機構報告,並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和支持請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縣的,要同時向相關市、縣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若突發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國務院港澳辦、台辦、僑辦、國家旅遊局或外交部。
2、應急決策
省專項應急機構接到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後,應迅速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照決策程序,綜合各方面意見,作出如下應急處置決定:
(1)省人民政府有關領導趕赴事發地,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2)啟動或授權省應急委啟動省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
(3)對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具體的處置指示,責成省專項應急機構和省有關部門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
(5)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軍隊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6)向省委和國務院報告,必要時請求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委給予支持。波及到相關省(區、市)時,及時予以通報。
3、指揮協調
省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啟動後,省專項應急機構立即進入應急狀態,保證應急通訊暢通,保障應急隊伍和應急物資的統一調配。
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機構,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 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3)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到傷害的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4)迅速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險源,劃定危害區域,維持社會治安;
(5)搶修被損壞的公共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供油等基礎設施,保障事發地群眾的基本生活;
(6)向省人民政府及時報告應急處置、事態評估情況和工作建議。
4、應急聯動
現場指揮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選擇成立若干工作組。成立的各工作組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技術專家組: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技術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鑒定和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2)搶險救援組: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管、消防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根據需要,隨時調遣後續處置和增援隊伍。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衛生、防疫、畜牧獸醫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間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組:由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事發地道路、水路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確保運輸暢通。
(5)治安警戒組:由公安部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保護事件現場,維護治安秩序。
(6)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民政、公安、建設、交通、人防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時採取強制疏散措施,並保證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7)社會動員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動員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志願人員等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8)物資和經費保障組:由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糧食等部門組成,負責調集徵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應急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適時動用糧食等儲備物資,保證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
(9)應急通信組:由通信管理、信息產業、人防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組成,負責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現場通信暢通。
(10)氣象服務組:由氣象部門負責,做好事發地的氣象監測和天氣預警信息服務,必要時設立移動氣象站,為指揮機構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11)綜合信息組:由現場應急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綜合文字、信息整理及報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工作人員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聞發布組:由省政府新聞辦負責,制定新聞報道方案,設立新聞發言人,經批准適時向媒體發布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同時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宣傳自救防護等知識。
(14)涉外工作組:
由外(僑)辦、台辦、公安和省政府新聞辦等部門組成,負責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聞媒體,處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員的有關事宜。
(15)特種應急組:由公安、國防科技工業、金融、網路監管、環保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處置社會安全、經濟安全、核與輻射、環境事故、金融風險和群體性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
事發地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央駐皖單位等應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省軍區、省武警總隊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破壞性、緊急程度、影響范圍等情況和上級命令、指令,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請求、要求或決定,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擴大應急
對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和發展趨勢或影響其他地域、領域時,省人民政府進一步組織人力、物力、財力等應急力量增援事發地。突發公共事件涉及全省大部分地區時,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圍內進行緊急動員。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區、市)提供援助時,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請求支援;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報請國務院宣布省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一般和較重突發公共事件發展為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時,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向省應急委和省專項應急機構報告。
新聞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發布工作遵循及時主動、准確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則。新聞發布工作由省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根據事件影響程度和類型,組織有關責任單位、職能部門和專家擬寫新聞統發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統一向媒體和社會發布。省政府新聞辦應及時掌握信息,分析輿情,加強與負責處理事件的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市、縣的溝通協商,提出新聞報道意見,組織指導新聞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道中遇到的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涉及境外媒體的采訪和對境外發布新聞,由省外辦會同省政府新聞辦具體組織安排。
對不宜公開報道的突發公共事件,按有關規定執行。
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機構和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後,向批准預案啟動的省應急委和省專項應急機構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省專項應急機構綜合各方面意見,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作出終止實施總體應急預案的指令,撤銷應急現場指揮機構,由省應急委宣布應急結束,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宣布終止應急狀態。
㈤ 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指各地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形勢,依據本地區應急預案,啟動的一種應急響應等級。
例如:針對湖北省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勢,根據《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決定,啟動湖北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對「應急響應」規定如下: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多個國務院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5)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下調擴展閱讀:
處置措施:
市州、縣市區有關行政部門接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後,應迅速組織力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如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傷病人員的救治、密切接觸者的隔離、環境生物樣品採集和消毒處理等,防止事態進一步發展。
同時,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和綜合評估,並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重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省衛生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事件發展情況,迅速組織應急處置隊伍趕赴現場;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病人救治、現場消毒、人員疏散等工作。
緊急調集和徵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現場隔離、疫區的確定與封鎖;保證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經費;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必要時,請求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㈥ 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
我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的核心內容是「一案三制」。以此作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其中「一案」指的是設立相應應急預案;「三制」指的是體制、機制和法制。
應急管理的機制主要包括六大環節:預防為主、預測預警、信息報告、信息發布、應急響應及處置和恢復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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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如何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能力
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直接關繫到公眾的健康、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全,並日益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綜合性醫院除了完成轄區人民身體保健預防及疾病的醫療工作外。同時還需要參加突發的意想不到的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的衛生救援等緊急救護保障任務。如參與抗洪、地震及傳染病疫情救援等,並在其中得到鍛煉。要做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控制,平時必須制訂應急策略、建立應急機制、制訂和完善緊急控制措施。確保及時、迅速、高效及有序地應對,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維護國家的安全穩定。 1 制定科學合理的應急預案 無論是重大傳染病疫情、各類中毒事件、生活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各類恐怖事件,還是其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通常都會出現大批量傷病員。面對突如其來的事件,往往會超出醫院搶救承受能力,如果醫院事先沒有準備或准備不充分,必然會顧此失彼,應接不暇。因此,綜合性醫院應居安思危,有備無患,制訂綜合性、針對性的各項應急預案,對提高應急搶救能力極為重要。 1.1 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 醫院要成立應急指揮部(組),統一協調各部門參予應急處理,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做到分工明確,職責落實,明確各自責任。只有在高度統一指揮下才能最大限度發揮各方面力量,調集所有資源對事件及時予以控制。 1.2 預案要科學合理 醫院要查閱收集掌握本區域各種衛生信息(如傳染病、自然疫源疫病)、地質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澇等)及可能發生的各種事故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本地區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各種緊急措施及搶救預案。預案必須系統地反映在不同情況下的指揮程序和內容,主要包括向各執行任務單位發出號令的順序,准備行動的要求、人員、裝備數量及編組方式,指揮員分工及指揮位置等,各種保障活動必須在上級統一指揮下協調進行。 1.3 預案要全面、突出重點,要方便實用便於操作 醫院要制訂重大傳染病、中毒事件、自然災害及重大意外傷害控制預案。傳染病的診斷標准、預防及治療措施要簡單明了,不僅醫務人員容易掌握,而且非醫務人員也易於知道掌握。要讓全社會人人都參與這樣看似很簡單的措施,即可有效地預防傳染病流行,這就是最好的預防策略。醫院要制訂大批傷病員分類及轉送標准。對因自然災害(如地震、火山爆發、泥石流、台風、洪澇等)、意外事故(如車禍)及恐怖襲擊等造成大批傷員出現時,要對病人進行分類。對多發傷患者按照胸、腹、頭、四肢順序進行處置,確定手術適應症,作必要術前准備,積極進行救命性急診手術(如氣管切開、開胸心臟按壓、胸腔閉式引流、開胸剖腹止血手術等)。同時對自然災害還需把搶救傷員、搜救倖存者,控制疾病流行等也寫入預案內。 2 加強應急教育培訓,提高應急能力 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時,醫務人員常常是最先了解並是一線參與搶救的人員。無論是傳染性疾病還是不明原因疾病或中毒事件,他們的應急處置能力和應急思想,對控制災害蔓延,減少災害損失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突發事件早期處置的好壞,常常關繫到整個事件的最後結果。因此,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在職培訓制度,並納入繼續醫學教育計劃,定期進行應急處置相關知識及能力的培訓,提高醫務人員的應急能力。 2.1 應急培訓的內容 培訓的內容包括:臨床醫護人員流行病學方法和思想,處理突發事件應急能力,傳染病和常見中毒知識,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狀態下救治,心理素質培訓等。要組織學習《傳染病防治法》、《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 2.2 加強演練 建立的各種預案雖具有很強的指導性,但只有在反復演練中才能確保預案在啟動時順利實施,也只有通過模擬訓練來提高應急隊伍的水平。演練形式包括緊急集結拉動、市內重大車禍等意外事故現場搶救、圖上作業等各個方面。通過演練不僅可以使大家了解掌握預案,還可以檢驗預案是否合理、科學、全面,以便及時進一步修改完善。醫院要進行應急能力演習,提高醫務人員綜合應急處理能力。 2.3 加強應急機制的研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有突發性、意外性、較難預測,有的甚至不可預測。要開展預警研究,監測預警。要總結院內搶救車輛、中毒等意外事故的經驗,同時要研究國內外已發生的重大意外事故的搶救成功經驗,如對美國「9 11」事件、海灣戰爭、伊拉克戰爭等衛勤保障經驗,今年的SARS疫情控制經驗等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研究。借鑒國內外公共衛生事件的經驗,進一步修正和完善各種預案、預警指標。提高處理的綜合性和系統性。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在應急事件處置中發揮重要作用。
㈧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措施
http://www.caea.gov.cn/n602669/n602673/n602686/n607350/35020.html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其中,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1.5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範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衛生部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國家和地方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1.1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2.1.2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採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軍隊、武警系統要參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各市(地)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專家咨詢委員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地)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路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 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後,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准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反應措施
4.2.1 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區、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准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 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葯。
(4)督導檢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全國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省、市(地)級以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5)發布信息與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對涉及跨境的疫情線索,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通報情況。
(6)制訂技術標准和規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組織力量制訂技術標准和規范,及時組織全國培訓。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 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採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後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葯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4.2.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國家、省、市(地)、縣級疾控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控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後,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地方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並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在地方專業機構的配合下,按有關技術規范採集足量、足夠的標本,分送省級和國家應急處理功能網路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制訂技術標准和規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全國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術標准和規范。
(6)開展技術培訓: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全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4.2.5 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2.6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理工作。
(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
4.2.7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准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於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標准見l.3)應急處理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發布、宣傳教育、科研攻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後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國務院可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地)、縣(市)人民政府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特別重大級別以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支持。
4.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特別重大以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後處理
5.1 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5.2 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准,給予補助。
5.5 徵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國家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6.1 技術保障
6.1.1 信息系統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台,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採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
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各省(區、市)、市(地)、縣(市)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路;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6.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建成包括急救機構、傳染病救治機構和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在內的,符合國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6.1.4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准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並加強管理和培訓。
6.1.6 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
6.1.7 科研和國際交流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葯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葯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是開展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的疫苗研究,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我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6.2 物資、經費保障
6.2.1 物資儲備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6.2.2 經費保障
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應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6.3 通信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和制訂並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形成科學、完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和規章體系。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 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㈨ 試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
最大程度地減低突發事件產生的可能和危害。
(1)依靠科學、加強合作、反應及版時、措施果斷。
(2)領導負責、權分級負責、系統負責、崗位負責。
(3)防治結合、專群結合、路地聯控。
(4)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㈩ 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級別是如何劃分的
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有對應的各個單位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