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依法處理信訪
① 如何規范信訪秩序,依法處置非訪行為的落實措施
1、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
2、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3、信訪部門和有關各方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法律和《信訪條例》,全方位落實信訪工作法治化要求。
4、加強法治的社會宣傳和自我教育。信訪部門要充分利用來訪接待場所、報刊、網路等平台和信訪工作實踐,加強對群眾和社會的法治宣傳和引導。
5、嚴格執行信訪事項受理的規定。要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積極受理信訪事項。
6、認真落實依法逐級走訪的規定。《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
7、努力增強信訪工作的規范性和公信力。《信訪條例》是信訪工作的程序法。
8、健全無理信訪的評定和退出機制。
9、深入推進依法治理。信訪不是制度體系之外的「粥棚」。
10、切實規范信訪秩序,嚴肅處理違法上訪行為。
11、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② 如何做好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分類處理,讓解決訴求的法定途徑更加清晰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2013年,中央下發了《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基本釐清了行政體系信訪與司法體系信訪之間的界限。2014年下半年開始推進依法分類處理工作,進一步在行政體系內部釐清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的界限。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及2015年到2017年國務院《關於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都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國家信訪局會同國務院法制辦按照「系統抓、抓系統」的思路,牽頭37個中央部委共同推進這項工作。按照「成熟一個、推出一個」的原則,推動兩批9家中央單位開展試點,多次召開會議安排部署。目前,37家中央部委公布了依法分類處理清單,30個省份的省直部門出台了細化清單,26個省份出台了分類處理工作規程,大部分省份已經在市縣層面推開了這項工作。為了更好地指導和推動各地各部門做好這項工作,國家信訪局經過調研論證和反復修改,出台了這個《規則》,目的是總結提煉前一階段推進依法分類處理工作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明確工作機制、規范工作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確保工作進一步落實落地。
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根據訴求的具體情況,按照三類程序處理:第一類為依法履職程序。對屬於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復。第二類為其他法定程序。對屬於《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調整范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程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序處理。第三類為信訪程序。對不屬於以上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
為了保證有權處理機關能夠做好分類處理的工作,《規則》以《信訪條例》規定為依據,對有權處理機關內部的工作機制進行了細化。規定了內部會商和爭議解決機制,賦予內設信訪工作機構跟蹤處理進展,並將處理結果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以及進行督辦並提出追責建議等職責。
依法分類處理工作流程具體有6個環節:
一是專門信訪工作機構甄別處理。屬於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訴求,不予受理並告知向有關機關提出;屬於分類處理范圍的信訪訴求,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並可以提出分類處理的建議。
二是確定有權處理機關。專門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收到轉送交辦或者信訪人直接提出的訴求,要根據職責范圍進行甄別,屬於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本機關就是有權處理機關,應當受理;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轉送至有權處理機關;既不屬於本機關職責范圍,也不屬於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不予受理。對於上級機關或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訴求,不屬於本機關和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收到的行政機關可以提出異議。
三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序受理。經過內部會商、爭議協調等,確定適用其他法定途徑受理或者適用信訪程序受理,並告知信訪人。
四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序辦理,做出行政處理或信訪處理意見。
五是通過信訪復查復核糾正分類錯誤。復查(復核)機關發現應當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而未適用,以信訪處理代替行政處理,以信訪處理意見代替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履職行為的,應當區分情況,撤銷或者變更原信訪處理(復查)意見。
六是甄別再次提出的信訪訴求。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同一訴求的不再重復處理,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再次分類處理。同時,為了保證分類處理的准確性,《規則》還規定了重大、疑難、復雜訴求的協調辦理程序和專業力量參與的工作機制。
③ 如何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華圖教育為您解答:
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懲處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司法廳關於印發〈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湘公通〔2012〕45)號等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嚴禁聚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違者,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擾亂機關工作秩序,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致使國家機關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3、聚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情節嚴重,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在北京重點地區、省市縣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或者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及其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靜坐、散發信訪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出示狀紙、穿著狀衣,擾亂公共秩序。實施上述行為,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不聽制止的,公安機關現場負責人可依照《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機關可依照規定採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並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3、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影劇院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禁採取堵門、堵路或者其他方法擾亂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違者,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聚眾擾亂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秩序,且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致使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教學或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3、擾亂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情節嚴重的,致使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禁在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中,強行進入場內等擾亂活動秩序。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五、嚴禁堵塞、阻斷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聚眾堵塞、阻斷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嚴禁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七、嚴禁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器具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等極端行為。違者,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被及時發現制止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對在信訪接待場所等國家機關和公共場所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等極端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3、採取爆炸、縱火或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或自殺,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嚴禁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九、嚴禁威脅、侮辱、誹謗、毆打他人,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者,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在信訪過程中威脅、公然侮辱、誹謗、毆打他人的,或在信訪過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對在信訪過程中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威脅、侮辱、誹謗、毆打他人,嚴重影響機關工作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3、在信訪過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毆打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嚴禁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1、捏造、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2、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嚴禁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等秩序,並以糾纏、辱罵或者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治安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嚴禁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依照《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處罰;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嚴禁在信訪接待受理或告知完畢後仍在非信訪接待時間滯留信訪接待場所,或將老人、病人、殘疾人或嬰幼兒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違者,經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十四、嚴禁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抬擺花圈、停放屍體或者因抬擺花圈、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十五、嚴禁在涉訪過程中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有下列行為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1、故意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2、損毀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3、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4、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
5、其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侵犯財產權利的行為。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嚴禁以信訪為名騙取公私財物。違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嚴禁駕駛機動車或非機動車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違者,依照《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
十八、嚴禁多人上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違者,經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十九、嚴禁信訪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走訪,擾亂單位秩序。違者,經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二十、嚴禁信訪事項經三級辦理已經結案或經終結,有明確答復仍纏訪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違者,經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較重的,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二十一、嚴禁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違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對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二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 如何妥善處理依法行政與群眾訴求矛盾
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加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充分聽取群眾對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的意見和建議,兼顧好不同群體的切身利益。
要依法治國,行政機關要嚴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司法機關要公正廉潔司法,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我們提出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一個現代化的理念和全世界的潮流。信訪制度離開了法治,就不可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信訪制度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二者如何有機地對接,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這是一個大課題。
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把流動人口、特殊人群的服務管理搞上去,把「兩新組織」、信息網路的積極作用發揮好,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扎實。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有利於信訪工作的開展。」孫柏瑛認為,一方面,需暢通群眾表達訴求的渠道,通過組織化的形式來表達利益訴求、協商、溝通,從而減少個體化的對抗。另一方面,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建設,依法維權,合理表達訴求。
應該鼓勵社會組織的發育,整合多種力量,通過多種渠道,參與訴求的表達、利益的整合、矛盾的化解。如此,一旦出現矛盾,將不會通過個體的、無序的方式來上訪,而是通過組織化程序來協商解決。
「源頭預防也是要確保公共權力的正當行使。如果在行使公共權力過程中胡作為、亂作為,甚至和某些利益集團綁在一起,那信訪源頭治理就更無從談起。」
夯實基層基礎的核心,在於真正把群眾工作做到群眾家裡、做到群眾心坎上。
「80%的信訪問題,是基層就可以解決但是沒有解決好,導致矛盾上交的。」這關鍵看黨員幹部群眾工作做得好不好。要真正把群眾的利益放在心上,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不能有了問題才找群眾,或者等著群眾來找政府。「干群關系好,有些事一句話就能解決;干群關系淡漠,小事也能變大。中央反復強調加強群眾工作,是很有深意的。」
從深層次來看,解決信訪問題必須從深化信訪制度改革入手,走法治化道路。權威專家指出,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完善信訪制度應充分發揮信訪、調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的作用,建立多元利益訴求表達機制、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利益機制;探索建立科學、高效、權威的信訪問題解決機制和終結機制,減少重信重訪、非正常上訪,降低行政成本、社會成本;完善信訪工作程序和信訪事項處理標准,推行信訪公開,提高信訪工作效能,等等
⑤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遵循哪些規定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六條、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內,應當向依法容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
拓展資料:
1、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
2、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3、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4、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訪人違反上述規定,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
信訪工作的原則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
⑥ 信訪舉報件辦理堅持什麼的原則
信訪工作堅持屬抄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信訪條例》第四條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⑦ 如何做好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要進一步釐清信訪途徑與其他法定途徑之間的受理范圍,分類梳理法定途徑清單,依法分流、依法處理,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推進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是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化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於釐清各行政部門、行政部門內部各層級、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職責分工,使信訪工作回歸本位,更清晰地引導群眾依法理性維權。
將法定途徑劃分為司法途徑,仲裁、行政復議途徑,行政途徑,信訪途徑等四大類。要求各地各部門切實做好依法梳理清單、依法分類導入、依法分類處理和依法公開等重點環節的工作,同時,要進一步健全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的信息共享機制、會商甄別機制、跟蹤反饋機制、宣傳引導機制和培訓提高機制。
進一步落實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的各方責任:黨委政府要落實領導責任、職能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法制部門要落實審查支持責任、信訪部門要落實協調督查責任、紀檢監察機關要落實「問責」責任。
⑧ 如何規范信訪秩序,依法處置非訪
為維護正常信訪秩序,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信訪權利,確保奧回運期間轄區社會穩定,答建設路街道三條措施做好穩定工作。一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制定貫徹執行方案。二是將《關於切實維護信訪秩序依法處置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告》印製200餘份,發放給各個社區,並在居民院落內宣傳欄中張貼,向社區居民廣泛宣傳《通告》精神,提高居民對非正常上訪的認識,引導居民採取正當渠道反映合法的訴求。三是將《信訪條例》有關知識發到社區,組織統一學習,提高社區幹部自身素質,以便更好地開展信訪工作。
⑨ 如何對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理
一、對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一)對於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輕微的,行為人經教育能夠端正認識,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並具結悔過
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於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依法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對經警告、訓誡或
者制止,繼續或者再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堅決依法打擊處理。
(二)對於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
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處刑罰後屢教不改,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
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應依法嚴懲。
二、對到有關國家機關纏訪鬧訪行為的處理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內部、周圍以及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非法聚集,或聚眾圍堵國家機關大門、沖擊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打砸、故意損壞
公私財物,攔截車輛阻礙交通等擾亂辦公秩序、社會公共秩序,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
條之規定的,以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或者重大社會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構成犯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或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國家
機關辦公場所內部、周圍和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的道路,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播放哀樂,出示狀紙,
或者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電線桿、樹木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
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之規定,以擾亂公共場所
秩序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構成犯罪的,對首
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或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
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
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沖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
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四)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沖闖,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犯罪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笫四十三條之規定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犯罪的,以故意傷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
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犯罪的,以故意傷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
威,不聽勸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的,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舉行集會、遊行、示威
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或者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拒不
服從解散命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構成犯罪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集會游
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
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
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犯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正當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謾罵、侮辱、毆打、威脅、恐嚇,或以電話、簡訊、網路、公示牌等形式對其進行詆毀、騷擾,應視情節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其它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