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污染防治
A. 國家需要在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建立哪些重要制度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環境保護內法》、《農容業法》、《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等。另外,還有《土地復墾規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農葯管理條例》、《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等與土地生態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B. 國務院什麼時候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12369環保舉報電話,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美國進口普衛欣天 貓有效防霧霾
據去年環保部、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全國土壤總的超標率為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2%、2.3%、1.5%和1.1%。從污染分布情況看,南方土壤污染重於北方;西南、中南地區土壤重金屬超標范圍較大。
目前在政策法規層面,《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擬稿)》已經完成,並列入全國人大2017年的立法計劃;《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近日已由環保部提交至國務院,預計2016年出台可能性較大;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等土壤環境質量標准正在修訂中。在「國家版」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湖北省率先制定「地方版」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對前期土壤污染治理經驗法律化,對當前零散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規定進行整合細化,應該說是一次很好的探索,但只是僅靠一部地方法規單兵突擊還不夠,應從中央到地方加快立法,形成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全覆蓋。污染防治
1.科學污水灌溉
工業廢水種類繁多,成分復雜,有些工廠排出的廢水可能是無害的,但與其他工廠排出的廢水混合後,就變成有毒的廢水。因此在利用廢水灌溉農田之前,應按照《農田灌溉水質標准》規定的標准進行凈化處理,這樣既利用了污水,又避免了對土壤的污染。
2.合理使用農葯
合理使用農葯,這不僅可以減少對土壤的污染,還能經濟有效地消滅病、蟲、草害,發揮農葯的積極效能。在生產中,不僅要控制化學農葯的用量、使用范圍、噴施次數和噴施時間,提高噴灑技術,還要改進農葯劑型,嚴格限制劇毒、高殘留農葯的使用,重視低毒、低殘留農葯的開發與生產。
3.合理施用化肥
根據土壤的特性、氣候狀況和農作物生長發育特點,配方施肥,嚴格控制有毒化肥的使用范圍和用量。
增施有機肥,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可增強土壤膠體對重金屬和農葯的吸附能力。如褐腐酸能吸收和溶解三氯雜苯除草劑及某些農葯,腐殖質能促進鎘的沉澱等。同時,增加有機肥還可以改善土壤微生物的流動條件,加速生物降解過程。
4.施用化學改良劑
在受重金屬輕度污染的土壤中施用抑制劑,可將重金屬轉化成為難溶的化合物,減少農作物的吸收。常用的抑制劑有石灰、鹼性磷酸鹽、碳酸鹽和硫化物等。例如,在受鎘污染的酸性、微酸性土壤中施用石灰或鹼性爐灰等,可以使活性鎘轉化為碳酸鹽或氫氧化物等難溶物,改良效果顯著。
因為重金屬大部分為親硫元素,所以在水田中施用綠肥、稻草等,在旱地上施用適量的硫化鈉、石硫合劑等有利於重金屬生成難溶的硫化物。
對於砷污染土壤,可施加Fe2SO43和MgCl2等生成FeAsO4、Mg?NH4 AsO4等難溶物減少砷的危害。另外,可以種植抗性作物或對某些重金屬元素有富集能力的低等植物,用於小面積受污染土壤的凈化。如玉米抗鎘能力強,馬鈴薯、甜菜等抗鎳能力強等。有些蕨類植物對鋅、鎘的富集濃度可達數百甚至數千ppm,例如,在被砷污染的土壤上谷類作物無法生存,但在其上生長的苔蘚砷富集量可達1250×10-6。
總之,按照"預防為主"的環保方針,防治土壤污染的首要任務是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對已污染的土壤,要採取一切有效措施,清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控制土壤污染物的遷移轉化,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提高農作物的產量和品質,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安全的農產品。
C. 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百萬公眾
法律原則(Principle of Law)是指是那些由法官作出判決時使用的原則,或者由發展立法以供法官使用的人們所使用的原則{1}。在《布
萊克法律詞典》中,法律原則是指「法律的基礎性真理或原理,為其他規則提供基礎性或本源的綜合性規則或原理,是法律行為、法律程序、
法律決定的決定性規則」{2}。而法的基本原則體現著法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整個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構成法律體系的神經中樞,
決定著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3}。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具體體現,是土壤污染防治法
的本質和特徵的集中體現,是指貫穿於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之中的根本指導思想或准則,是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礎,其不僅可以彌補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而且對土壤污染防治過程中的執法、司法、守法以及相關的法學研究均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核
心。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准則。它蘊涵著土壤污染防治法調控社會生活所欲實現的目標與要達到的理想,集中體
現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區別於其他調整土壤污染防治關系的法律的特徵。它貫穿於整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基本價值
取向,是制定具體土壤污染防治法規范,設計具體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度的基礎。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過程中,立法者須遵循體系強制的
要求,將各項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貫徹落實到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度和規范中。同時,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立法解釋的
准則。只有如此,才能實現土壤污染防治法乃至整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化的要求,實現與保持各項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度和規范在價值取向
上的和諧統一,使類似問題類似處理的法治原則的實現成為可能。
同時,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土壤污染防治主體進行受土壤污染防治法調整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動的基本准則。土壤污染防治主體
所進行的各項土壤污染防治活動,不僅要遵循具體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規范,而且還要遵循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土壤污染防治主體進行
受土壤污染防治法調整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動時,如果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欠缺相應的具體規范進行調整,土壤污染防治主體應遵循土壤污染防
治法基本原則的要求進行活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屬於土壤污染防治法上的強行性規范,土壤污染防治主體不得約定在土壤污染防治
活動中排除適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否則,應認定為無效。
此外,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裁判者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不直接涉及土
壤污染防治主體的具體權利和義務;不設定確定的、具體的事實狀態;不規定具體的權利與義務;不規定具體的法律後果,因此具有高度抽象
性。裁判者進行裁判時,必須對各項基本原則進行具體化,否則這些基本原則就不能成為裁判規范。而裁判者在裁判土壤污染防治糾紛時,須
對具體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以闡明法律規范的含義、確定特定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裁判者對具體法律規范進行解釋時,如有兩
種相反的含義,應採用其中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另外,裁判者在裁判糾紛時,如不能在現行法中找到據以判案的依據,即現
行法存在法律漏洞。這時。裁判者就須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進行法律漏洞的補充,創制裁判土壤污染防治糾紛的法律規范。
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在借鑒國外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應確立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1.預防原則
預防原則是指為了保護環境,遇到嚴重的或不可逆轉的損害或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上的確切證據為理由,延緩採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
施以防止環境的進一步惡化。該原則旨在防止環境破壞的發生,而非回復或減輕已遭破壞的環境與生態。
預防原則成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一個重要的基本原則,是由土壤污染問題的不可逆轉性、巨大風險性以及土壤污染後果的嚴重性決定的。
土壤污染的各種污染源——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及放射性污染等,都會給土壤造成不可逆轉的污染問題,都會給自然環境和人
類健康帶來種種巨大的風險。這種種風險一旦轉為現實,其後果往往是極為嚴重的,對自然環境與人類健康會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而土壤污
染與污染造成的損害一旦形成,從國際社會的實踐來看,要徹底清除土壤污染及減輕或消除由它引起的損害花費的代價是極為昂貴的[1],有時
是不可能的。所以,當土壤遭到污染將有可能帶來嚴重的或不可逆轉的後果時,即使缺乏科學上的確切證據,也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這種後
果的發生。
該原則的發展首先見於20世紀70年代的國際海洋污染法,經過數十年的立法實踐,於90年代正式成為各國國內法律原則。1992年《里約宣
言》對該原則做出正式規定,此後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以及《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均有提及。現已廣泛適用於生物科技管理、自然資源
及生態保護、毒性化學物質的管理以及國際貿易等領域。
預防原則除了見之於世界環境會議宣言以及多個公約外,在世界各國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裡面得到了更好的詮釋:我國的《環境保護
法(試行)》(1979年)第21條規定:「積極發展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葯,推廣綜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合理利用污水灌溉,防止土壤和作物
的污染。」在荷蘭,從可持續的觀點來看,預防原則成為整個土壤保護政策的一個基石[2]。在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明確規定了預防原則
,要求預防土壤的負面影響。規定場址的所有者、佔有者和在場址上進行或已經進行活動的當事人如果所進行的活動可能導致土壤特性的變化
,法律強迫他們採取預防性措施以防止由這些活動所導致的有害土壤改變的發生;如果使用土壤所帶來的空間上的、長期的或復雜的影響而出
現土壤的有害改變也會要求採取預防措施[3]。
2.可持續利用原則
可持續利用原則是指開發利用土地、土壤資源時,必須考慮土地、土壤資源的後續利用價值及永續利用價值。該原則的出發點和根本目的
就是要保證土壤資源的永續、合理和健康的使用。它綜合考慮了經濟、社會和生態三個方面因素,是為了實現土壤生產力的穩定與增長,保持
土壤資源的生產潛力和防止土壤退化,達到生態持續、經濟可行、社會可接收的土壤利用目的。可持續發展是土壤可持續利用原則的理論基石
。可持續發展理念正是在人口增長和經濟增長導致對土地、土壤需求的增長,人類違背自然規律利用土地、土壤資源,使得自然生態系統遭受
破壞、水土流失、物種滅絕、土壤污染(環境污染)、農田和牧場退化不斷加劇,對生態安全和人類生存安全構成日趨嚴重威脅的情形下提出
來的。可持續發展理念要求在資源利用中保護和增強可更新資源的再生能力,減少不可更新資源的耗用以及提高可更新資源對不可更新資源的
替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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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1 不過量使用化肥、農葯
2不用污水灌溉農田
3不用或少用不易降解的農用地膜
4不隨意丟棄廢舊電池
5增加土壤容量,提高土壤凈化能力。
防治的根本方法是挖去受污染的土層,換上新土,以根除污染物。(日本的水俁事件就是採取這種措施的)
E.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污染防治是如何要求的
一、《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中有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是這樣要求的:
第十一條: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採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建立檔案。
第十二條: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污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並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重點單位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採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並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並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並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前款規定的義務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三、《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做到:
(十八)……各地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並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
F. 農村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首先要弄清楚農村土壤污染的來源。
一是過量使用肥料,導致土壤板結。
二是過量使用農葯,導致有害物質進入土壤,進入地下水。
三是農葯包裝廢棄物、農膜等使用後不加清理直接翻耕如土壤,導致土壤透氣性變差,造成白色污染,阻礙植物根系發展。
這些都會造成嚴重的土壤污染,導致糧食、蔬菜等作物減產甚至絕收,往大了說就是影響我國糧食安全。
防治措施主要有:
一是推廣有機肥和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減少化肥施用。
二是推廣低毒高效低殘留農葯和生物農葯,以及綠色防控技術,減少化學農葯使用。
三是開展農葯包裝廢棄物、農膜等的回收工作,清除農田「白色垃圾」,還農田一片凈土。
G. 如何推進土壤污染防治
首先,加強相關立法。《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等法律法規對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從農業環境保護出發,防止因使用化肥、農葯以及污水灌溉對土壤造成污染;從防治「三廢」污染出發,防治因排放污水、廢水、廢氣以及不合理處理、處置固體廢棄物而對土壤造成污染;從保護受特殊保護的自然區域、人文遺跡角度出發,在保護這些特殊區域環境的同時保護這些區域的土壤,使其免遭人類活動可能帶來的污染。
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分散且不系統,缺乏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條款只是原則性、概括性的,對於如何保護土壤不受污染、如何對已污染的土壤進行整治、修復或改良等,沒有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此,筆者建議盡快加強相關立法,盡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其次,積極開展土壤污染修復。在典型地區組織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試點示範,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技術體系,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切實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第三,加強土壤環境監管。強化土壤環境監管職能,建立土壤污染責任終身追究機制。加強對涉重金屬企業廢水、廢氣、廢渣等處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管控農業生產過程的農業投入品亂用、濫用問題,規范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和處理處置活動,以防止造成新的土壤污染。
H. 土地的污染與危害有哪些 防治方法
目前,我國土地污染尤其是耕地污染形勢相當嚴峻:一是污染程度加劇。據不完全調查,目前全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1.5億畝,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佔地和毀田200萬畝,合計約佔耕地總面積的1/10以上。二是污染危害巨大。據估算,全國每年因重金屬污染的糧食達1200萬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億元。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質在農作物中積累,並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引發各種疾病,最終危害人體健康。三是污染防治基礎薄弱。目前,全國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和程度不清,導致防治措施缺乏針對性。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還是空白,土壤環境標准體系也未形成。資金投入有限,土壤科學研究難以深入進行。
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土資源部承擔的《全國土壤現狀調查及污染防治》項目已經啟動,計劃用3年半左右的時間投入10億元完成對全國土壤污染開展系統調查。要在調查摸清我國土壤污染總體狀況的基礎上,研究和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和監測標准,制定我國土壤污染防止和治理的戰略、對策。
首先要加強土地污染的綜合治理。防治土地污染要綜合治理,必須多部門協調統一行動。要完善土地管理考核體系,在實現耕地總量「占補平衡」中強調對現有耕地和補充耕地的質量。同時優化農用地使用制度,通過穩定承包制度,完善轉包、轉讓、出租、入股、聯營等土地市場手段激勵農民增加對耕地的投入,不斷提高耕地利用效益。
其次,要重視實用技術的開發,增加治理經費的投入,特別是要大力開發推廣成本低廉、簡單易行的實用技術。對不同的土地污染類型分別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如對糞便、垃圾和生活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工業廢水、廢氣、廢渣進行綜合利用;合理使用農葯和化肥,積極發展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葯;積極慎重地推廣污水灌溉,對灌溉農田的污水,進行嚴格的監測和控制;施用化學改良劑,採取生物改良措施等。
I. 如何抓好土壤污染防治
加大土壤環境管理力度,提升監測監察能力,防治新增土壤污染。嚴格環境准入,防止新建項目對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嚴格實施土壤環境監管,嚴禁工礦企業在廢水、廢氣和廢渣處置過程中將污染物向土壤環境轉移。加強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放射性廢物集中處置監管,防止危險廢物對周邊土壤造成污染。進一步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安全處理,嚴禁在產生、運輸、貯存、處置過程中污染周邊土壤。建立我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網路,對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縣區重點防控。開展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
強化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開展土壤修復試點工程,探索適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深入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繼續推廣「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垃圾治理模式以及微動力污水處理方式,減少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對土壤的污染。推進耕地輪作休耕,大力推行化肥農葯使用減量化技術。加強農業投入品廢棄物的分類處理,推廣使用0.01毫米以上地膜。繼續加大秸稈禁燒力度,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規劃畜禽養殖產業,推廣厭氧發酵、有機肥加工等實用技術,推動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循環發展。以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周邊為重點,實施土壤修復試點工程,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
J. 土地污染的法律規定
盡管我國土地污染問題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但目前並沒有關於土地污染的專項立法,關於土地污染防治的一些規定大多散落在各個部門法中。《環境保護法》。該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長激素。《農業法》。該法第58條規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保養耕地,合理使用化肥、農葯、農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機肥料,採用先進技術,保護和提高地力,防止農用地的污染、破壞和地力衰退。《土地管理法》。該法第35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該法對土地污染防治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①第十九條:國家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葯。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培肥地力。
②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農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並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服務。
③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和評價,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④第二十五條: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的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土壤環境質量標准》。該標準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而制定的,它規定了土壤環境質量分類和標准分級以及土壤監測的采樣方法和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