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最高罰款
Ⅰ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方法第二,三,四,五,六,七項行為之一,個人罰款多少誰說了算
應該是環保局參照法規條文,評估後,下處罰通知吧。
Ⅱ 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75條規定處罰是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Ⅲ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12月29日表決通過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案。這是自1996年4月1日該法實施至今8年多來,立法機關首次對其作全面修訂。修訂案共91條,與77條的現行法相比,內容有大幅度增加。
對部分產品和包裝物強制回收
由污染者承擔污染防治的責任,是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為此,修訂案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同時進一步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為了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目前有很多國家已經開始對電器產品、包裝等實行生產者延伸責任,即生產者不僅要對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污染承擔責任,還需要對報廢後的產品或使用過的包裝物承擔回收利用或者處置的責任。現行法對生產過程中的污染防治責任規定的比較全面,而對使用後的產品和包裝的回收利用及處置責任基本沒有涉及。為此,修訂案增加規定:「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立法防止過度包裝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包裝物在生活垃圾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目前,城市生活垃圾體積的30%是由各種包裝物構成的。為了解決我國當前存在的過度包裝問題,修訂案一方面規定了對部分包裝要強制回收,另一方面規定「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的環境污染。」
固體廢物進口實行分類管理
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所作的承諾,針對近年來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存在的實際問題,修訂案對固體廢物進口管理作了以下修改:將固體廢物分為禁止進口類、限制進口類和自動許可類,分別制定目錄,實行分類管理。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對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的進口,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許可;對自動許可類固體廢物的進口,必須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進口任何固體廢物都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而且必須經檢驗機關檢驗合格。
針對當前普遍存在的以進口舊貨為名大量進口廢物、而進口者與管理部門又經常對進口的貨物是否屬於固體廢物發生爭議的情況,修訂案增加了爭議的解決程序。針對進口者不明、無人承擔固體廢物退運責任的情況,修訂案規定承運人作為固體廢物退運的責任人或承擔處置費用。
歷史遺留的固體廢物怎麼辦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轉讓、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由誰繼續履行污染防治責任,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解決糾紛時無法可依。修訂案對此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必須妥善處置固體廢物以及有關場所和設施;除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外,變更後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原單位的工業固體廢物負責處置。
歷史遺留廢物的處置是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大難題。本法修訂前,有的企業或單位已經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其留下的廢物往往無人負責,造成嚴重的污染和安全隱患。為此,修訂案規定:「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完善對危險廢物的管理
針對危險廢物處置工作中面臨的處置設施不足、長期貯存不處置、應急措施力度不夠等問題,修訂案在危險廢物管理措施方面增加了下列內容:增加了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要求;增加了危險廢物貯存時間的限制;賦予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應急手段;對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的資金來源作了規定。
法律責任明顯強化
修訂案的法律責任部分共有21條,比現行法的15條從內容和條數上都明顯增多。修改集中在三個方面:明確規定了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對新增加的部分條款規定了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環境保護法律執行過程中,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是一些長期實施污染、且造成重大危害後果的單位拒不改正,有關政府及部門因種種原因沒有採取有力措施制止其違法行為。針對這一問題,修訂案明確規定,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單位,除了罰款之外,對該單位負有管轄許可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環境監測機構對污染糾紛應如實提供數據
真正有效地解決污染問題,最重要的是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律制度,讓污染者承擔污染造成的後果,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提高違法成本。為此,修訂案在現有污染損害賠償規定的基礎上,針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最常見的受污染者舉證困難等問題,增加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同時規定,因此類案件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委託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的,監測機構應如實提供。並規定,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受害人進行法律援助。
Ⅳ 2015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修改了哪些內容
新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共6章91條(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共77條)。這次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改的內容主要有:1.確立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並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第五條)。2.增加國家促進循環經濟,鼓勵購買、使用可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的內容(第三條、第七條)。3.針對一些產品存在過度包裝的問題,明確制定有關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第十八條)。4.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5.完善了固體廢物的進口分類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6.明確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在發生變更、終止時的污染防治責任(第三十五條)。7.加強和完善了管理危險廢物的措施(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8.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對一些違法行為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將嚴重污染環境的限期治理決定權賦予環保部門,增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法律援助、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方面的規定
Ⅳ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ABC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版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權,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包含液體廢物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九條
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
Ⅶ 為什麼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里沒有關於擅自傾倒危險廢物的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回境防治的規定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Ⅷ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違反第十七條,依據哪一條法律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Ⅸ 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58條二款怎麼處罰
沒有辦理延期的,找環保局辦理一下,給辦理人來1000元,一般不要交罰款。
Ⅹ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怎樣處罰
可分別依據《固體法》七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七條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