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國依法治國有錯么
1. 法家思想,真的是倡導依法治國的嗎
法家思想真的是倡導依法治國,不過這是一種極端做法。法家思想過分強調法制在治理國家中作用,忽視了人們身心發展正常規律,忽視了德治的地位,人是一個有感情的動物,不是一個沒有感情機器,法律之外還有人性,這種完全依靠法制治理國傢具有隨意性和主觀性,忽視人性發展和對世界的認知,法家思想誕生於春秋戰國時代,這是一個處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間過渡時代,人們都在下個時代尋找出路,出現了百家爭鳴局面,涌現出批具有優秀思想人物,提出了自己對世界和時代思考,法家思想就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產生。
法家思想主張“以法治國”以“權,術,勢”統治為根本。人們個人感情在這里不重要,人性被排除在外,法律視為一種有利於社會統治的強制性工具,在古代完全是服務統治階級,體現統治階級意志。
2. 歷史書上的答案 秦始皇的歷史作用(功與過)
秦始皇的功過相抵,這是個人回答,不過我還記得很清楚,我曾經讀書的時候也回答過這個問題,當時還扣了我一分,我歷史比較好。現在就給你解答一下我當時是怎麼答的吧!
秦始皇的功:秦始皇採取遠交近攻,分化離間的策略發動了滅六國之戰。秦始皇先後滅掉韓,趙,魏,楚,燕,齊六國,完成了統一全國的大業,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秦朝。統一後在民族語言和民族文字上實現了大融合,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秦始皇「廢黜百家」,「獨尊儒術」是他的偉大功績。秦始皇建立了君主專制制度一直被延續到清末。 他在全國范圍內廢除分封制,代以郡縣制,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建立自中央直至郡縣的官僚機構,他在經濟文化方面推行了一系列鞏固統一的中央集權的措施。
在經濟上大力推行重家抑商政策,扶植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始皇三十一年下令「使黔首自實田」即佔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的農民只要向政府申報土地數額,交納賦稅,其土地所有權就得到政府的承認和保護,統一全國度量制度,廢止戰國時代的各國貨幣,統一全國幣。秦始皇兵馬俑。
秦始皇的過:始皇三十四年,採納丞相李斯的建議,下令銷毀民間所有藏詩書,百家語,禁止私學。最大的過我認為是焚書坑儒。
最後就是修長城了:這個不好評價了,一方面秦始皇修長城本意是好的,而且這也是當時勞動人民的結晶,對外也起到了作用。另一方面,秦始皇修長城百姓帶來了極大的痛苦,最出名的莫過於,孟姜女哭長城。
3. 同樣變法,為何吳起身亡變法即廢,商鞅死後秦國仍堅持依法治國
戰國時期,禮崩樂壞,各諸侯國都在殫精竭慮的尋求富國強兵之策,壯大自己逐鹿中原。法家在當時作為實操性最強的學派,備受諸侯國君推崇。魏文侯任用李悝為相,進行變法,魏國一躍成為戰國第一霸主;楚悼王任用吳起為令尹在楚國變法,幾年時間楚國國力大增,窺視群雄;韓昭侯任用申不害推行變法十餘年,韓國迅速崛起;秦孝公任命商鞅為左庶長,深徹變法,秦國從此脫胎換骨,傲視天下。
那麼既然大家都在進行變法,為何就商鞅在秦國的變法能夠一直貫徹執行到秦始皇一統天下,而其餘諸國幾乎都是變法人離世後,國力開始衰落呢。鑒於諸侯國情況都差不多,就拿吳起在楚國的變法為例,和商鞅變法進行比較剖析,看看為何商鞅死後秦國仍堅持依法治國,而吳起在楚悼王去世後就身首異處,變法也宣布流產了呢?
1、吳起變法時間較短,有說從386年到公元前381年,五年時間,也有說變法僅兩年多時間;商鞅變法從公元前359年頒發《墾草令》促進農業生產開始,到公元前338年商鞅被秦惠文王車裂身亡,持續時間二十一年。
2、吳起變法是打擊舊貴族利益,凡封君的貴族,已傳三代的取消爵祿;並將疏遠的貴族打發到地廣人稀的偏遠之處,讓他們自己開發新土地。商鞅也打擊秦國老世族,但他更高明之處在於,商鞅通過軍功制,培養了一大批?潘孔槌傻?span class="bjh-strong">新貴族,這些嘗到變法甜頭的庶人成了商鞅變法的擁躉。
故吳起在他變法最大的支持者楚悼王去世後,其餘貴族群起而攻之,沒有人將他的法制延續下去;而商鞅不同,即便他變法樹敵眾多,但大都是私仇,針對的是他個人而不是變法國策。即使商鞅離世,仍然有大批享受變法紅利的受益者擁護變法並貫徹執行。
3、商鞅變法更徹底。他廢除了已經不合時宜的世卿世祿制,堅決執行中央集權制,組織結構確定後,法律在實行過程中相對更順暢,阻力也會更小。
4、秦國是邊陲小國,百姓的思想相對落後,一個徙木立信就能樹立起朝廷的權威,百姓執行力更強;同時,秦國君王外的貴族勢力根基較淺,相對較弱,變法阻力較低。
而吳起所在的楚國,人多嘴雜,人相對來說開化的多;加上楚國世卿大夫勢力大,改革阻力太大。
5、商鞅非常重視輿論的力量,從一開始就大力宣傳變法,讓變法深入人心。
6、秦孝公雄才大略,善用權謀,他作為商鞅變法最大的支持者,對於變法節奏的把控非常到位。
7、商鞅變法較晚,在來秦國之前,他一直待在魏國,學習了李悝變法和吳起變法的經驗,青出於藍而勝於藍。
總結起來,變法成功是需要客觀因素和主觀條件很好的切合。商鞅作為偉大的改革家,他非常清楚要使法制延續,必須扶植新貴族,打壓舊貴族,同時重視民眾的力量。
4. 秦朝商鞅變法的法。和現在依法治國的法一樣嗎拜託各位了 3Q
變法主要內容 1、經濟措施 商鞅對經濟的改革是以廢除井田制、實行土地私有制為重點。這是戰國時期各國中唯一用國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國范圍內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內容如下: 1)廢井田、開阡陌 商鞅在經濟上推行的重大舉措是「廢井田、開阡陌」。《史記》記載:商鞅「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戰國策》說商鞅「決裂阡陌,教民耕戰」 ,廢止「田裡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則。所謂「阡陌」,指「井田」中間灌溉的水渠以及與之相應的縱橫道路,縱者稱「阡」,橫者稱「陌」。「封疆」就是奴隸主貴族受封井田的界限。「開阡陌封疆」就是把標志土地國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廢除奴隸制土地國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從法律上廢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規定,允許人們開荒,土地可以自由買賣,賦稅則按照各人所佔土地的多少來平均負擔。此後秦政府雖仍擁有一些國有土地,如無主荒田、山林川澤及新占他國土地等,但後來又陸續轉向私有。這樣就破壞了奴隸制的生產關系,促進了封建經濟的發展。 2)重農抑商、獎勵耕戰 商鞅推行重農抑商的政策。規定,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勞役和賦稅,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因棄本求末,或游手好閑而貧窮者,全家罰為官奴。商鞅還招募無地農民到秦國開荒。為鼓勵小農經濟,還規定凡一戶有兩個兒子,到成人年齡必須分家,獨立謀生,否則要出雙倍賦稅。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這些政策有利於增殖人口、征發徭役和戶口稅,發展封建經濟。 商鞅實行重農抑商政策的原因:1.農業是人們最基本的生活資料。2.國家通過穩定的土地稅保證財政收入。3.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之上。4.工商業會加劇勞動力從土地上流失從而造成種種社會問題。5.商品經濟不發達,不如經營土地有保障。 3)統一度量衡 商鞅變法前,秦國各地度量衡不統一。為了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商鞅製造了標準的度量衡器,如今傳世之「商鞅量」,上有銘文記有秦孝公 「十八年」「大良造鞅」監造,「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為升」。從「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規定的1標准尺約合今0.23公尺,1標准升約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銘文可知,當時統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嚴肅認真的。商鞅還統一了斗、桶、權、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犯。 統一度量衡的作用:1.為經濟文化的交流提供便利。2.有利於統一賦稅和俸祿。3.有利於消除割據勢力。4.為秦始皇統一度量衡奠定基礎。 度量衡的統一的意義 第一、全國上下有了標準的度量准則,為人們從事經濟、文化的交流活動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第二、對賦稅制和俸祿制的統一產生了積極作用; 第三、有利於消除地方割據勢力的影響; 第四、為後來秦始皇統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礎。 2、政治措施 商鞅對政治的改革是以徹底廢除舊的世卿世祿制、建立新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推行郡縣制為重點。他在這方面的貢獻遠遠超過李悝和吳起。主要內容如下: 1)勵軍功,實行軍功爵制 商鞅下令「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爭,各以輕重被刑」,以獎勵軍功而禁止私鬥。規定爵位依軍功授予,宗室非有軍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榮華」。 就是說有功勞的貴族子弟,可享受榮華富貴;無功勞的,雖家富,不得鋪張。 制定軍功爵制的作法,意味著商鞅徹底廢除了舊世卿世祿制,今後將根據軍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從有軍功爵的人中選用。經過若干年的發展,軍功爵制發展為後來著名的二十級爵:一級曰公士,二級曰上造,第十九級曰關內侯,二十級曰徹侯。據《漢書》記載:「商君為法於秦,戰斬一首賜爵一級,欲為官者五十石」。 也就說明了獎勵的做法:將卒在戰爭中斬敵人首級一個,授爵一級,可為五十石之官:斬敵首二個,授爵二級,可為百石之官。各級爵位均規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數量標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謂私鬥,並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鎮,被奴隸主所佔有。奴隸主之間為了爭奪土地、財產,經常發生爭斗。新法規定不準私鬥,目的在於削弱奴隸主的勢力,加強封建中央集權。嚴懲私鬥的作法是:為私鬥者,各以情節輕重,處以刑罰。 由於推崇戰功,秦國軍隊的戰鬥力大大增強。秦國在對外戰爭中,國力進一步增強,從而扭轉了長期以來被動落後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與魏惠王在杜平相會,結束了秦國長期不與中原諸侯會盟的被動局面,提高了秦國的地位。秦國還用武力逐步佔有了土地肥沃、農業發展水平較高的巴蜀地區和盛產牛馬的西北地區,社會生產得到迅速發展,從而奠定了秦統一的物質基礎。 2)除世卿世祿制,鼓勵宗室貴族建立軍功 《史記》記載,秦國規定「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即依軍功大小定貴族身份之高低。該規定沉重打擊了奴隸主舊貴族,因而,招致了他們的怨恨。《史記》記載:「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者」。歷史上任何一次變法,不僅是一種治國方略的重新選擇,而且是一種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戶籍制度,實行連坐法 秦國的都、鄉、邑、聚原來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點。商鞅為了加強封建專制的統治,管理廣大居民,規定居民要登記各人戶籍。輕罪用重刑。將魏國李悝的《法經》頒布實行,還增加了連坐法。主要內容是:居民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將什、伍作為基層行政單位。按照編制,登記並編入戶籍,責令互相監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須連舉告發,若不告發,則十家同罪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發「奸人」的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這與後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時規定,旅店不能收留沒有官府憑證者住宿,否則店主也要連坐。 4)推行縣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鄉邑聚為縣」,以縣為地方 行政單位,廢除分封制,「凡三十一縣」 (也有史書認為是41縣或36個縣)。縣設縣令以主縣政,設縣丞以輔佐縣令,設縣尉以掌管軍事。縣下轄若干都、鄉、邑、聚。商鞅通過縣的設置,把領主對領邑內的政治特權收歸中央。該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廢井田、開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證了土地私有。鞏固了中央集權的封建統治,削弱了豪門貴族在地方的權力。 後來,秦在新佔地區設郡,郡的范圍較大,又有邊防軍管性質,因之郡的長官稱郡守。後來郡內形勢穩定,轉向以民政管理為主,於是郡下設若干縣,形成秦的郡縣制。 5)定秦律,「燔詩書而明法令」 商鞅的該措施是為了排除復古思想的干擾。然而,商鞅開創的「燔詩書」的高壓政策,不僅極端壓制了人民的思想,對於中國文化典籍也是一種摧殘。 [編輯本段]三、變法的目的及作用 目的:富國強兵 作用:出現了「家給人足」的繁榮景象,全國百姓以私下斗毆為恥,以為國家立下戰功為榮,國家戰鬥力不斷增強,富國強兵的秦國,成為戰國後期最強大的國家。廢除了舊的制度,促進了農業生產,提高了軍隊戰鬥力,是秦國成為戰國後期最富強的諸侯國,為以後兼並六國、統一中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編輯本段]四、變法的過程 商鞅變法是分兩次進行的。第一次開始於公元前356年,第二次開始於公元前350年。 立木為信 原文: 商鞅變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於民。 譯文: 商鞅變法的法令已經准備就緒,但沒有公布。他擔心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國都集市的南門外豎起一根三尺高的木頭,告示:有誰能把這根木條搬到集市北門,就給他十金。百姓們感到奇怪,沒有人敢來搬動。商鞅又出示布告說:「有能搬動的給他五十金。」有個人壯著膽子把木頭搬到了集市北門,商鞅立刻命令給他五十金,以表明他說到做到。接著商鞅下令變法,新法很快在全國推行。 毛澤東早年在評論「徙木立信」這段故事時指出:「商鞅之法,良法也。......其法懲奸以保人民之權利,務耕織以增進國民之富力,尚軍功以樹國威,孥貧怠以絕消耗。此誠我國從來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憚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於是知執政者之具費苦心也」。 移動一根木頭並非難事,關鍵是以此而樹立的千金難買的威信。
麻煩採納,謝謝!
5. 商鞅變法的治國思想
商鞅堅信通過法治才能強國
戰國初期,秦國國力貧弱,時常受到魏國、楚國等強國的欺辱。同時,秦國落後的生產關系阻礙著先進生產力的發展,因此秦國需要變法以實現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商鞅受當時法學名家「吳起、李悝」的影響,堅信只有通過法治才能強國,在秦國推行變法,為之後的秦國一統天下打下基礎。盡管商鞅推行的「法治」與當今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語,但將其放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加以考察,仍然是一筆寶貴的傳統法律文化財富,其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三個方面。
首先,「唯法論」的法治思想,樹立法律權威。商鞅對「依法治國」的力量是極力推崇的,主要表現是「不貴義而貴法」,「任法而治」、「法任而國治」、「不可須臾忘法」。法是治理國家的重要手段,官員們能推行法治,國家才能在法治的軌道上有序發展。執法者必須要尊重法律的權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在其「唯法論」思想的指導下,商鞅一方面利用法律打擊傳統的領主勢力,另一方面利用法律保護新興的封建地主階級,維護秦國社會的穩定,這從根本上促進了秦國生產力的發展。
其次,「農戰論」的法治思想,構建經濟基礎。主要內容是:廢井田、開阡陌;重農抑商、獎勵耕織;獎勵軍功、禁止私鬥;廢除舊時的貴族分封制。「農戰論」思想打擊了保守的領主貴族勢力,廢除了阻礙生產力發展的井田制度,保護了新興的地主階級,促進了當時秦國的強盛。「農戰論」思想的缺陷主要在於阻礙了秦國商品經濟的發展。商鞅認為,「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而商品經濟不利於秦國的繁榮富強。因此,商鞅對商品經濟採取了限制和打擊。
再次,「刑賞論」的法治思想,規范人的行為。商鞅從「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出發,提倡重刑主義。《商君書·去強》中說:「以刑去刑,國治;以刑致刑,國亂。行刑重輕,刑去事成;重重而輕輕,刑至事生,國削。」《商君書·靳令》中說:「行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罰重刑輕,刑至事生,此謂以刑致刑」。商鞅主張將刑賞規定在成文法中,把人們的行為納入法律規范,減少社會矛盾,定紛止爭。通過這種途徑樹立的法律權威,可以使全社會形成守法遵法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