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土依法查處
『壹』 在自家大田地取走10到15厘米的土違反法規嗎
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承包期間,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版准,在耕地內取土,權是違法行為,依法要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土地法》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貳』 非法開采土資源處罰標准
《土地管理法》第36條: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刑法》第342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於毀林開荒。《森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同時,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非法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關於毀草開荒。《草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圍墾河道,圍湖造田。《水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准圍墾河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於開墾荒坡地。《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墾、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罰款。」
關於在自然保護區范圍內非法開墾。《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葯、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叄』 大量挖山取土行為,最嚴重適用那個法律條款。哪個部門查處最合適。
破壞土地資源法找國土部門
『肆』 甲,2009年至2016年5月,非法取土,採石。2018年10日行政機關立案,能否對其行政處罰。
行政單位補稅滯納金由該單位會計中專門負責稅務方面的人員負責。
徵收滯納專金是稅屬收管理中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在海關監督管理中,滯納金指應納稅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
按照規定,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環節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海關依法在原應納稅款的基礎上,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徵收滯納金,其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承擔增加的經濟制裁責任,促使其盡早履行納稅義務。
『伍』 未經批准私自取土洗沙構成犯罪嗎應該怎樣判刑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對於非法采砂均以非法采礦罪來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
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營業性開采均需縣級人民政府頒發許可證(少量自用無需)。
取圡顯然屬於開采,未經批准開采粘土牟利,由縣級政府處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洗砂,分為兩類,一是將收購的土砂(含土)傾倒入水中清洗掉泥土,再抽出來出售的,這類無需許可證。
二是從水域下直接抽沙出售,屬於採挖,未取得許可證的,與私自開采粘土處罰辦法相同。
(5)取土依法查處擴展閱讀: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於罪刑法定原則,是從罪刑法定原則引申出來的犯罪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將刑事違法性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唯一標准。
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謂形式,是指從法律規范的意義上界定犯罪。
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稱為犯罪的法律概念。
法律相對於社會來說,是一種形式的東西,是對某種社會關系或者社會事實的認可。
但法律這種形式又具有對於社會關系或者社會事實的規范作用,從而使這種社會關系或者社會事實法定化。
在犯罪問題上,犯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事實,是社會根據一定的價值標准予以否定評價的行為。
但在經刑法規定以前,這種行為尚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犯罪。
正是通過刑法的規定,一定的行為才由社會否定評價的行為轉換為刑法上的犯罪行為。
由此可見,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實體的法律內容。
更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賦予犯罪以刑事違法性,從而為認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標准,這對於保障人權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可以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
『陸』 在耕地上挖溝取土算不算違法應該負法律責任嗎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版利用劣地的權,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山東律師)
『柒』 窯廠非法取土會不會判刑
一、砂、石、粘土及構成山體的各類岩石屬礦產資源,窯廠非法取土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法律依據:
1、《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捌』 基本農田內挖砂應依據《土地管理法》處罰嗎
問:張某在其承包的基本農田內非法挖沙出售,致使該基本農田遭到嚴重破壞。縣國土資源局對張某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對於應該適用哪部法律處罰,辦案人員存在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有關條款對張某予以處罰;另一種認為,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有關條款予以處罰。請問,這種情況適用哪部法律予以處罰?
答:從執法實踐上看,涉及挖沙取土並轉賣行為的查處基本上有兩條路徑。在耕地或基本農田裡挖沙取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相應的規定,以破壞耕地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是這樣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四十條則細化了上述處罰標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違反本條例規定,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在非耕地范圍內挖砂取土,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對違法行為查處沒有相應條款,所以不能適用上述法律法規。但這種行為本身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而且根據國土資源部多次的執法解釋,認定砂石黏土屬於礦產資源,因此,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采礦行為對行為人給予查處。
『玖』 擅自取土賣掉從中獲利國土部門應怎樣鑒定處理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農民承包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承包人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不得進行買賣和非法轉讓,也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墳、開礦和毀田打坯燒磚瓦等。
一、《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4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1、輕微:破壞耕地5畝以下,且種植條件破壞輕微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耕地開墾費0.5倍的罰款;
2、一般:破壞耕地5畝以下,且種植條件破壞較重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耕地開墾費1倍的罰款;
3、較重:破壞耕地5畝以上10畝以下,且種植條件破壞輕微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處以耕地開墾費1.2倍的罰款;
4、嚴重:破壞耕地5畝以上10畝以下且,種植條件破壞較重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處以耕地開墾費1.5倍的罰款;
5、特別嚴重:破壞耕地10畝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處以耕地開墾費2倍的罰款;
三、達到以下標準的,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按照《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拾』 有沒有懂法的,求提供一條對違法採石、取土的處罰條約(不要提供水法處罰條約)違法處為灘地,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 1988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工程安全標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五)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