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主體
① 我國行政主體部門有哪些
我國行政主體部門有:國務院、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經法律法規授權的派出機構、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內部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
行政主體通常具備下列特徵:
1、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而不是個人。
3、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4、行政主體是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② 行政執行的主體是
行政執行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政專執行:也稱行政實施,是公共屬行政學發展史上形成最早的概念。是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依法實施行政決策,以實現預測行政目標和社會目標的活動總和。
行政執行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依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充分調動政府資源,通過一定運作機制,逐級貫徹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的政策、決策,推行國家政務和執行行政決定,以落實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諸任務的全部活動過程。
③ 「行政主體」是什麼
行政主體是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權力,並能獨立承受法律後果的國家機關和社的組織。提出這一概念是要藉助行政權力行使者的共同法律特徵來確定它們在管理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解決國家行政權力行使者的合法資格和地位問題。
1、行政主體不同於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後者僅指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以及被管理一方。
2、行政主體也不等同於行政機關。雖然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如從事咨詢性的行政機關並不從事產生法律效果的管理活動。
3、行政主體也不同於行政公務人員。行政公務人員雖然是行政權力的具體實施者,但他並不對他代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向國家和社會承擔管理責任。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多數情況下都是由行政機關和國家承擔,無論這種後果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公務人員向國家和行政機關承擔職務上的責任,受行政紀律的約束。
④ 行政主體指的是什麼具體點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能獨立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通常具備下列特徵:
1、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而不是個人。
2、行政主體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權力的組織。
3、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4、行政主體是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⑤ 村民委員會屬公共行政主體嗎
不屬於,但他可以協助行政主體處理相關事務。
村委會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組織。
⑥ 公共行政的主體
公共行政的主體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的公共管理組織。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不屬於公共行政內的主體。公容共管理組織除國家行政機關外,還有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行政權的獨立行政機構和法定組織。
國家行政機關是依法成立的公共行政機關,由不同的層級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政府的不同層級構成不同的公共行政的主體,發揮不同的政府作用。一般而言,中央政府負責全國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如國防、外交、貨幣、銀行、全國鐵路、國道等全國性的公共事務;而地方政府則負責地方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如地方鐵道公路、地方基礎設施、地方醫療與教育等地方性公共事務。我國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基層性群眾自治組織,負責本居住地區的公共產品的提供,如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和公共衛生等。 從名義上享有公共行政權力和具體行使公共行政權力的角度分析,國家行政管理的主體又可以分為四種:
1、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2、政府各行政機關。政府各行政機關的公共行政權力是通過法律規定以及在法律規定下的政府內部授權獲得。
3、獨立行政機構。
4、授權和委託型行政主體。
⑦ 什麼是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對自己的行政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⑧ 公共行政與其他國家職能的比較。(主體、對象、方式的區別)
公共行政就是國家行政機構依法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活動。
公共行政的主體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的公共管理組織。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不屬於公共行政的主體。公共管理組織除國家行政機關外,還有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行政權的獨立行政機構和法定組織。
公共行政的客體即公共行政的對象,也就是公共事務。公共事務依其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國家事務、共同事務、地方事務和公民事務。
概括地說,國家公共行政管理的外部客體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六類:
1、經濟性組織,包括製造業、服務業、金融業、科技業和其他一切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
2、社會性組織,包括教會、社區團體、群眾團體等一切以非營利為目的的組織。
3、政治性組織,包括正當和一切以政權或政治性權力為目的的組織。
4、教科文組織,包括學校、科學研究單位和各種文化團體。
5、新聞性組織,包括報社、新聞社、電台、電視台等一切新聞傳播媒介組織。
6、公民,是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最大量的行為對象。在對公民實施公共行政管理方面,政府可能採用的行政手段是多種多樣的。
行政領導在行政領導活動過程中對部屬的態度和行為的具體表現,是行政領導過程中領導者、被領導者及其作用對象相結合的方式。行政領導方式主要有:強制命令方式、疏導教育方式、物質激勵方式和榜樣示範方式。
(1)強制命令方式:行政領導憑借行政隸屬關系,行使行政權力發布命令,要求下屬不可違拗地執行已實現領導意圖的領導方式。是一種重事的領導方式,特點是:強制性、無償性、具體性。
(2)疏導教育方式:行政領導著運用啟發、誘導、商討、教育的方法,使部署心悅誠服地接受並貫徹自己意圖的領導方式,它是一種重人的領導方式,強調思想教育手段的具體應用。特點是:啟發性、科學性、長期性。
(3)物質激勵方式:行政領導者貫徹按勞取酬和物質利益原則,通過發揮物質刺激的作用,滿足部屬的物質需要,使他們努力實施領導意圖的領導方式。強調經濟手段的應用,特點是:平等性、有償性、間接性、復雜性。
(4)榜樣示範方式:行政領導者以身作則,身體力行,嚴於律己,模範帶頭,為實現組織目標而奮斗,通過榜樣的力量引導感染下屬努力實現自己意圖的領導方式。具有引導性和感染性的特點。
⑨ 請問行政主體與公共行政主體的區別
後者更強調 公共管理 屬性。行政主體可以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不局限於行政機關。而公共行政主體經由公民讓渡手中權力代為行使公共權力的意味要濃得多。(補充完畢)
1 :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 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此外依照法定授權而獲得行政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行政主體不等於行政機關,除行政機關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可成為行政主體。
2:公共行政的主體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的公共管理組織。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不屬於公共行政的主體。公共管理組織除國家行政機關外,還有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行政權的獨立行政機構和法定組織。
國家行政機關是依法成立的公共行政機關,由不同的層級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政府的不同層級構成不同的公共行政的主體,發揮不同的政府作用。一般而言,中央政府負責全國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如國防、外交、貨幣、銀行、全國鐵路、國道等全國性的公共事務;地方政府則負責地方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如地方鐵道公路、地方基礎設施、地方醫療與教育等地方性公共事務。我國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本居住地區的公共產品的提供,如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和公共衛生等。
公共行政的客體即公共行政的對象是公共事務。公共事務依其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國家事務、共同事務、地方事務和公民事務。